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9年9月11日市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省级园林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组织编制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三)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四)负责组织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治理和开展联合执法;(五)统一管理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收执罚票据;(六)负责对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进行培训、上岗资格审查和考评;(七)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市城管监察支队是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执法监察的专业机构。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各区环卫专业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市城管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监督检查。
开封市: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
开封市: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
为了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开封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城市规划与建设1:城市规划:开封市通过制定详细的城市规划,确定了城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其中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布局规划、交通规划等。
2:城市建设:开封市注重提升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对住房、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的投资和建设力度。
三、产业发展1:优化产业结构:开封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2:吸引外资:开封市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外资企业进入,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3:支持农村城镇化:开封市鼓励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四、生态环境保护1:绿色发展:开封市致力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优化生态环境。
2:河湖治理:开封市加强对河湖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加大治理力度,保护河湖生态环境。
3:生态修复:开封市积极开展生态修复项目,恢复失去的湿地和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五、社会事务1:人口管理:开封市加强人口管理,健全人口信息系统,提供人口统计和人口调控服务。
2:教育事业:开封市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3:医疗卫生:开封市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范围,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城市规划图纸2:发展规划文件3:统计数据报表4:政策法规文件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化:指农村人口逐渐向城市转移,并在城市中安家落户,逐渐形成现代化城市的过程。
2: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的发展进行设计、布局和安排的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3:产业结构:指社会经济中各个产业的比重和结构关系。
4:经济发展:指国民经济规模的扩大,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产出的增加等。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1.26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朱志华)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朱志华)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
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目录一、市域城镇空间结构规划 ..................................................................... ...................................... 3 二、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 .............................................. 3 三、中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 ..................................................................... ...................................... 4 五、中心城区绿地水系规划 ..................................................................... ...................................... 5 六、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 ..................................................................... ...................................... 6 七、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 ...................................... 6 八、中心城区总体空间结构规划 ..................................................................... (6)一、市域城镇空间结构规划全市城镇形成“一轴一心、多点引领、区域联通”的布局结构。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级编制。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技术指导作用。
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已批准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中心区、新区启动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前,应编制项目所在地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五线”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用地的控制线(红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线(蓝线)以及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黄线);????(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4]68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4]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8日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林、国土资源、水利、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迁村并居实施方案。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古都开封发展现状
古都开封发展现状古都开封,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
在经济方面,开封市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大了对旅游、文化、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扶持和引导。
同时,政府加强了宏观调控,大力引导外商投资,吸引了一批大型企业落户开封,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旅游业方面,开封市依托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著名的开封府、清明上河园等景区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游览,旅游收入连年增长。
同时,开封还推出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旅游产品,如古代皇家御膳体验、古街淘宝等,进一步丰富了旅游业态,提升了游客的体验效果。
另外,开封市在教育、科技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集聚,培养和引进了一大批高级技术人才,推动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同时,开封市加强了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提升了城市人才竞争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在城市建设方面,开封市加强了城市规划管理,改善了城市环境。
市容市貌得到大幅提升,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
同时,开封市注重保护和修复历史遗迹,重建和改造了一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场所,使古都开封焕发新的活力。
然而,古都开封的发展还面临一些挑战。
环境污染、交通拥堵、产业结构单一等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开封市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加强品牌建设,使开封更好地展示其独特的历史文化魅力。
总的来说,古都开封在经济发展、旅游业、教育科技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城市的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未来,开封市将继续致力于加强城市建设,促进产业升级,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打造一个繁荣、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开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蓝线管理规定,有权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应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七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五)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九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条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联系人:.王书增主任李亚安科长汪敏华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规划设计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九章城市交通工程第十章特定区域第十一章城市市政设施第十二章城市抗震防灾第十三章公共配套设施第十四章附则第十五章附表:一、附表一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二、附表一2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三、附表一3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三、附表一3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四、附表一4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第十六章附录一、附表一1 名词解释二、附表一2 计算规则三、附表一3 计算规划图示四、附表一4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五、附表一5 有关高层建筑规划技术方面规定六、附表一6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七、附表一7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八、附表一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九、附表一9 《划拨用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关规范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一9 O)》、《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1 8 O一9 3》、《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
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引言为了规范开封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为,保证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封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法律依据本规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等,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为准。
4.建设工程规划实施前的管理1.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人应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并提交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概算。
2.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各阶段工程概算。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指出问题并要求其整改,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3.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工程概算通过审查后,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制约条件进行检查、核实。
符合要求的方可颁发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的具体要求基础上,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5.建设工程规划实施后的管理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并选择,建设工程应当进行难度等级划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方案,严禁造假、欺骗、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管理。
如发现规划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4.建设单位应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做到“三同时”。
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消防、文物保护等方面规定,提前进行相应检查和验收。
5.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设-运维-管理”模式。
注重建设过程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的能耗效率,控制建设工程的总体成本和维护费用。
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引言开封市是河南省的省辖市,也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土地利用规划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对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探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
通过评价分析,可以了解规划的影响程度,避免产生不可逆的环境损害。
其次,它有助于合理调配土地资源。
通过评价分析,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它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通过评价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土地利用规划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资源评价:对开封市的土地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分析,包括土地数量、质量、利用状况以及潜在的利用价值等方面的评价。
2.生态环境评价:对开封市的生态环境进行调查、评价和分析,包括水、土壤、植被等自然要素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的评价。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评价:对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评价,包括评估规划方案对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
4.环境风险评价:对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可能引起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风险的评估。
5.环境保护措施评估:对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包括评估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资源投入的合理性。
四、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技术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多种方法与技术。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版)_条例_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版)《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的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第六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容解读
四、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学习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 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 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侧面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 4.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 得小于表2-1所列要求: 5.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 得小于表2-2所列要求: 6.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3所列要求: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7.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 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0米。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住宅并列布置时, 间距按照塔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四、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学习
六、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七、 绿 地 八、商业设施控制 九、停车设施控制:分为机动车停车配建和非机动车停车配建,这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是重 点核算的内容。
附图:
(四)、将以上图纸刻录光盘二份。
重点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方案图审查分为预审与正式报审两个阶段。
建筑方案图一式三份、建筑面积确认表一份、光盘二份。
四、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学习
一、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 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 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二、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 )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 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三、图纸审查时主要对住宅建筑间距进行审查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多高 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 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侧面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1所列要求: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1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2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2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3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3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0米;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住宅并列布置时,间距按照塔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2规定;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4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4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5m 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第八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相关专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在北侧,按住宅建筑标准执行;二住宅在南侧,多低层住宅对多低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2米;多低层住宅对高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5米;高层住宅与北侧低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12米;高层住宅与北侧多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住宅与北侧高层非住宅按住宅标准执行;第九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十条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三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环境保护等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第十二条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3-1所列要求:各类建筑退地界表3-1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1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章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三地下建筑物的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低不小于3m;基坑维护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界线;四在相邻双方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2所列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表3-2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不区分主次朝向,主次朝向退线距离保持一致;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三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m;四商业步行街、老城区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确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历史街区沿街建筑按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东、西、北侧时,最小距离不应低于2m,在建筑底层设有商业时退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m;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南侧时,应按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执行;第四章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第十六条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第十八条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一地理位置:开封市区,河南开封,东经114°20′,北纬34°50′;二有效时间段:冬至日当年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大寒日当年上午8时至下午16时;三时间统计方式:累计;四最小连续时间:10分钟;五时间间隔: 5分钟;六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0米;七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第十九条日照分析主要资料一覆盖所有遮挡与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四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五规划地块内的模拟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资料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控制高度;第二十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一文本内容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3.根据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析客体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5.上述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7.日照分析的依据;8.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10.分析结论: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层次、编号、受影响类型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日照分析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二附图1.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号、室内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2.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日照分析客体的各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第二十一条日照标准要求应符合表4-1中的规定;各类建筑日照标准表4-1第二十二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体现土地有效公平原则,对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邻地块,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一、规划地块东、西两侧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做镜像模拟分析;二、规划地块北侧为居住用地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12.5米;三、规划地块北侧为老年人住宅、幼儿园、教育及医疗卫生有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其冬至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9米;四、规划地块北侧为无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20米;五、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规划主、次干道时,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红线;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中心线;六、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公园绿地及水体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绿地及水体宽度的1/3;第二十三条建筑应确定日照分析的主朝向;一、文教卫生类建筑及条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只有1个日照主朝向;点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日照主朝向最多不应超过3个;二、东西向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当东向偏南时,以东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向偏南时,以西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的建筑,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第二十四条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应兼顾实际遮挡情况、可操作性及相关利害人的要求进行;第二十五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应符合开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二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重点安全防护区域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古城区建筑高度及景观设计应符合宋都古城风貌保护的要求;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住宅建筑长度多层不宜超过80m,高层不宜超过60m,且宜采用坡屋顶形式;第三十一条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场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篱、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1.8m;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队营房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墙高应符合其相应规范要求,一般不超过2.2米;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合理设计,有利于形成城市景观;第三十二条居住小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第三十三条工业建筑门卫及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第六章绿地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标,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一并交付使用;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二单位庭院绿地不低于30%,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四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依据环评要求设立防护林带;前款二三项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适当降低;第三十五条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人;第三十六条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置;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第三十七条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建筑屋顶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1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表6-1注:H为建筑裙房高度第三十八条室外停车场车位以植草砖等形式进行绿化设置时,其停车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第三十九条公租房项目,以户均100㎡建筑面积折算户数再进行相关指标计算;第七章商业设施控制第四十条古城区以外区域,严格控制在主干道设置分散的商业设施,住宅区配套商业宜集中独立设置;第四十一条为了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新建影剧院、医院、体育馆、学校、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设有车行或人行出入口的主体建筑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退主干路应不小于20m,退次干路应不小于15m,退支路应不小于10m;红线外有辅道控制的,后退辅道红线距离应不小于10 m;上述情况还应同时满足规划管理其他相关退线要求;第四十二条道路交叉口及临城市道路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规划布局,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停车设施控制第四十三条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并按照地上25-30㎡/ 辆,地下40-45㎡/ 辆进行面积核算;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8-1第四十四条为方便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非机动车存车处;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表8-2的规定,按照地上1㎡/ 辆,地下1.6㎡/ 辆进行面积核算;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8-2名词解释1.古城区:指城墙以内区域;2.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3.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七层;4.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体育馆、影剧院等单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特殊建筑除外,高层住宅为七层以上不含七层;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24m,大于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6.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m的高层住宅;7.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m的高层住宅;8.大型商业建筑:单层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5000㎡及以上的商业建筑;9.建筑间距的计算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含3m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10.退界距离的计算退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建筑间距的计算;11.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建筑间距的计算;12.建筑高度的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
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一、背景介绍开封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开封市面临着日益增长的人口和经济发展压力,城市规划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开封市决定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以规划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布局。
二、规划目标1. 经济发展目标: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创新能力,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2. 生态保护目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建设宜居城市。
3. 城市功能目标:提升城市的综合功能,打造文化旅游中心和现代化都市。
4. 城市空间目标: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
三、规划内容1. 城市发展布局:确定开封市的中心城区、副中心和新城区的发展定位和功能,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区。
2. 交通规划:优化交通网络布局,提升交通运输能力,改善交通拥堵问题,推动公共交通发展。
3. 城市建设规划:规划城市的建造风貌和风格,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4. 生态环境规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
5. 公共设施规划:规划城市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6. 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开封市的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四、规划原则1. 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实现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平衡。
2. 可持续性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确保未来世代的生活质量。
3. 公众参预原则: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预度和满意度。
4. 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的数据和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5. 灵便性原则:规划要具有一定的灵便性,能够适应未来的变化和发展需求。
五、规划实施1.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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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联系人:.王书增主任李亚安科长汪敏华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规划设计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九章城市交通工程第十章特定区域第十一章城市市政设施第十二章城市抗震防灾第十三章公共配套设施第十四章附则第十五章附表:一、附表一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二、附表一2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三、附表一3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三、附表一3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四、附表一4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第十六章附录一、附表一1 名词解释二、附表一2 计算规则三、附表一3 计算规划图示四、附表一4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五、附表一5 有关高层建筑规划技术方面规定六、附表一6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七、附表一7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八、附表一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九、附表一9 《划拨用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关规范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一9 O)》、《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1 8 O一9 3》、《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
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1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设施用地(U);六、绿地(G);七、对外交通用地(T);八、道路广场用地(S):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2—2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适中、绿地率一般且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的。
四、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易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2—3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七、文物故迹用地(C7):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第2—4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第2—5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三、堆场用地(W3):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2—6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等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殡葬设施用地(U6):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2—7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2—8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1)主、次干道和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步行街和专用道路等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广场用地(S2):公共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厍用地。
第2—9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二、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及其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货运站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三、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四、港口、海港、河港用地(T4):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和河港用地。
五、机场用地(T5):民用和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2—10条特殊用地(D):特殊性质的用地。
一、军事用地(D1):直接用于军事等目的的军事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生活设施用地。
三、保安用地(D3):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2—11条水域和其它用地(E):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级单位内的水域。
二、耕地(E2):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三、园地(E3):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四、林地用地(E4):生长乔木、林类、灌木、沿海红林等林木的土地。
五、牧草地(E5):生长牧草的土地。
六、村镇建设用地及村镇居住用地(E6):1.村镇建设(E6)为: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2.村镇居住用地(E61)为: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2.村镇企业用地(E62)为:村镇企业及附属设施用地。
2.村镇公路用地(E63)为: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的用地。
2.村镇其它用地(E69)为:村镇建其它用地。
七、弃置地(E7):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八、露天矿用地(E8)为: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中附录: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总体规划,按总体规划中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公共用地规划范围,由建设单位一并征用后为公用;按照规划一并征用的河道绿化带及道路绿化带做公共用弛的其面积参加用地指标平衡。
第三章用地规划指标控制第3—1条规划用地指标即是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是指容积率的上限值)的确定:1.城市的总体规划;2.土地的使用性质、区位、空间环境条件;3.地块的基础设施条件、人口容量、城市设计的要求4.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格;二、对于计算一个比较复杂的地块容积率时,依据本规定细则:1.商住楼(综合)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2.其它建筑按照商业、办公建筑执行;3高层综合商住楼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 0%;不足1 O%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4.多层商住综合楼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至少占总二层以上(含二层);仅底层为商业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3—2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录:表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