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哪个时间长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不同点相同点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竞争性谈判。
12003年月1日)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年竞争性磋商2014(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日)。
11月29二、定义的异同相同不同点点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竞争性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判采购方式。
均有明文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规定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竞争性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不同点相同点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1、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服务;竞争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22谈判、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3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4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5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6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货物、7、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采购代理机采购人、商只有两家时,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
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一、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五、询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六、单一来源: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交易过程时间节点一、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中标、成交确定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
为进一步提质增效,青岛市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立即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
四、询问答复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五、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为进一步提质增效,青岛市明确规定合同签订时间提前至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呢?主要有以下三个不同点:
第一点等标期不同,就是采购文件发出到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是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是不少于十日。
第二点适用条件不同,什么样的项目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什么样的项目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来进行采购的呢?竞争性谈判,一般适用于公开招标失败了转换成竞争性谈判的情况,还有一些紧急采购的情况,竞争性磋商,它更多适用于政府购买的服务、PPP的项目,还有一些市场竞争不是很充分的科研的项目。
第三点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价法,也就是说最低价中标。
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中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两种都有二次以上的报价。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作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
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
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 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
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 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
少于5个工作日。
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依据
竞争性谈判: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74号令,简称“74号令”)
竞争性磋商: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简称“214号文”)
一、适用情形对比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
总之,竞争性磋商的程序与竞争性谈判的程序高度相似。
三、程序有明显差异的部分
1.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
214号文(竞争性磋商)
74号令(竞争性谈判)
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 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 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 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 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用户 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 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 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之间区别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争性磋商〞一首次出在政部布的?政府和社会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行〕?〔金〔 2021〕113 号〕第十一条定中,其详细定:“⋯⋯。
〔七〕采方式。
目采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法?及相关章制度行,采方式包括公开招、争性判、邀招、争性磋商和一本源采。
目施机构依照目采需求特点,依法合适采方式。
⋯⋯。
〞接着了 2 日,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政部了深入政府采制度改革,适推政府服、推行政府和社会本合作〔 PPP〕模式等工作需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法?和相关法律法,拟定并布了?政府采争性磋商采方式管理行法?〔〔 2021〕214 号〕。
据此,“ 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 争性磋商〞一,与我所熟知的“ 争性判〞之,有什么异同呢?道最大的不相同是磋商与判,最大的相同是争性?便于 PPP目中各采人、采代理机构、供商及相机构的理解、适用,特“ 争性判〞与“ 争性磋商〞的终归有哪些区,也即它的异同,解析以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相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买法?〔法律〕第二竞争性谈判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 2003 年 1 月 1均属于法定的采买方日〕。
式。
?政府采买竞争性磋商采买方式管理暂行办竞争性磋商法?〔标准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二、定的异同相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竞争性磋商不相同点是指谈判小组与吻合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就采买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进行谈判,供给商依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买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买方式。
是指采买人、政府采买代理机构经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吻合条件的供给商就采买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进行磋商,供给商依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买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给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给商的采买方式。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
读解“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五个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从概念上和文字上很难区分,没有做过实际投标工作的同事,更不好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现就学习到知识分享给大家。
一、概念不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竞争性磋商:首先磋商必须是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同时还需要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谈判:首先竞争性谈判需要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选出最符合招标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三、是否都需要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一般情况符合条件的供应商3家以上,是区别一个数字限定,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不需要。
竞争性磋商:招标失败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与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不受供应商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的规定约束。
竞争性谈判: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下列三类项目可以继续进行: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2、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都需要重新组织活动。
四、使用场景不同竞争性磋商: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第一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竞争性磋商规定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不同点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竞争性谈判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六个不同点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看似相近,其实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第一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则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是递交投标文件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递交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竞争性谈判则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是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磋商规定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五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
竞争性谈判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三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是最后参加报价的人数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五是报价要求不同。
竞争性磋商的价格分值最高可占总分值60%。
竞争性谈判的价格权重则是100%。
第六是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磋商是以最高分中标,竞争性谈判则
是以最低价中标。
磋商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磋商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磋商性谈判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磋商性谈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的各个阶段进行的谈判。
包括:磋商、签约、生效三个阶段。
这种谈判通常由买卖双方组织,主要为了解决合同条款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
因此,它属于非正式协议。
只有在出现重大误解或当事人双方都无法接受对方提供的建议时才能使用。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通过磋商的形式达到预期目标已经越来越普遍地被采纳。
而且随着市场交易日益频繁,磋商性谈判也逐渐发展起来并得以广泛应用。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一点,那就是磋商性谈判与竞争性谈判虽然仅差一字之遥,却存在本质的区别。
所谓磋商性谈判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据诚信原则,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彼此的需求及风险承担能力,最终促成共识的谈判活动。
而竞争性谈判则完全相反,其强调的是“优胜劣汰”,即谁先报价,谁先给钱;谁的价格低,谁就获取更多的订单。
如果你想做好销售工作,就千万不要参加竞争性谈判!因为你很难赢得客户的青睐,从而导致自己失去机会。
在国际上,企业间的竞争早已超越了产品层面,转向服务领域。
而服务型谈判恰恰又是竞争性谈判的典型代表。
例如,美国的 IBM 公司曾经举办过一次关于“电脑病毒防治措施”的谈判。
结果, IBM 公司输掉了这笔数额巨大的生意。
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原来, IBM 公司认为他们的技术比微软公司高明,理应拿下这项生意。
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说,他们拥有世界上唯一的杀毒程序,而且他们还保证,他们将把该程序免费赠送给 IBM 公司使用。
两家公司僵持不下,最后只好请专门研制计算机病毒的专家来评估。
结果,微软公司凭借自身雄厚的科学技术力量战胜了 IBM 公司。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一文搞懂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啥区别?一文搞懂“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很相似,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很多企业觉得这两种采购方式像双胞胎一样,总是傻傻让人分不清楚。
当采购项目采用谈判或者磋商时,不知道该如何区别应对?不了解两者的本质区别,就难以有的放矢,成功率自然也就降低了。
近日,记者采访了政府采购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详细解读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哪些不同,以及各自的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本质区别是啥?一言概之:竞争性谈判最后比的是价格,谁价格最低谁成交;竞争性磋商最后比拼的是综合实力,谁综合得分高谁成交。
竞争性谈判:在经过一轮或者多轮谈判后,供应商在满足所有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报出最后报价,谁报的价格最低谁就是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磋商结束后,也是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但这时磋商小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对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谁得分最高谁成交。
相比之下,竞争性磋商对不太明确需求的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向磋商小组展示产品质量、服务等都是有优势的。
还有5个细节不同1、“等标期”不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2、澄清修改期限不同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对谈判文件或者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都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实施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磋商)小组。
竞争性谈判: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哪个时间长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导读】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
【提要】201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 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
换言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
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
如何区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如何区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
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但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这里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6张图带你了解政府采购全流程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6张图带你了解政府采购全流程《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的采购⽅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式。
”因为采购形式较多,流程较为复杂,很多朋友分不清这⼏种采购⽅式的适⽤范围和具体流程。
今天招标雷达给⼤家深度剖析招投标流程,详解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来源、询价操作,这六种政府常见采购形式的区别和具体流程。
⼀、公开招标1、什么是公开招标?《招投标法》第⼗条第⼆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以招标公告的⽅式邀请不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也就是说,所有公开招标的项⽬都必须在公共平台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的采购⽅式,因为投标⼈较多、竞争充分,相对不容易出现串标、围标等情况,是政府机构最常⽤的采购⽅式之⼀。
2、适⽤范围公开招标适⽤⼀切采购项⽬,但因为其公开透明、可操作性较⼩,且流程复杂、成本较⾼,很多机构会规避此种采购⽅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了必须公开招标项⽬,主要有以下三类:(1)国家重点项⽬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地⽅重点项⽬(《招标投标法》第⼗⼀条);(2)国有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公开招标的项⽬。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式;《⼟地复垦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复垦的,有关国⼟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式确定⼟地复垦项⽬的施⼯单位。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任何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具体流程⼆、邀请招标1、什么是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不同点:竞争性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 2003 年 1 月 1 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 2014 年 11 月 29 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均有明文规定不同点: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相同点: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精品文档交流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规定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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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导读】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
【提要】201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 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
换言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
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
同样,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知道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还是存在不同。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竞争性磋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有五种情形,其中三项即(二)(三)(五)与《非标采购办法》的规定相雷同,第(一)(四)项便有所区别。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之所以作此规定显然是为了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相衔接,而且去除有关是否满足“招标投标条件”的前缀,从一定程度上弱化片面追求招标程序而导致的“价值不符”,将本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尽可能引导至充分体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的“竞争性磋商”。
另外,传统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都要以对采购标的的质、量、价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就要形成基本判断作为前提,这显然与社会服务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政府服务需求的深度要求不相适应。
而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解决在政府只能提出服务结果、目标,而对于服务过程、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还无法确定时,如何通过协商机制比选潜在供应商,以充分适应当前政府对社会服务的广泛采购需求。
此外,《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这一以前没有做出专门规定的内容,纳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
一方面体现国家对科学技术生产力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部分科研项目供应商不足三家,又不具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现实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进一步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即是政府将逐步交出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
毫无疑问,大量的ppp项目也都会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在政府与投资人之间形成双向选择。
二、确立综合评分法地位,将价格因素做必要限制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过程中,只要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常常是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排序列出入围顺序,并以报价最低作为确定供应商的通行法则。
尽管有时也赋予谈判小组专家以其他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权利,但鉴于标准难以量化,为避免产生歧义或者公正性的质疑,以价格高低来衡量质量优劣成为潜移默化的规则。
然而这种规则在服务市场领域,尤其是服务质量量化标准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价低者得”评价体系带来的不良现象即是无序恶性竞争,并且由于服务不同于货物,除非采购人接受同一事项的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才有可能进行比较从而做出较为客观的评价之外,往往要到不良后果产生之后才会发现问题。
因此,《竞争性磋商办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确立“综合评分法”地位,限定价格权值(价格因素所占比重),表面上看是对“价低者得”惯例的颠覆,有效扭转恶性竞争的局面,实质上是为政府获取更优质服务建立制度保障。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程序方面的些许不同(一)对公告的规范——增加透明度虽然和《非标采购办法》一样,“竞争性磋商”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供应商库中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但对于以发布公告形式邀请的,《竞争性磋商办法》对公告平台应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及公告必要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二)延长部分期间——创造平等且充分竞争环境《竞争性磋商办法》将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确定为不得少于10日。
较之于竞争性谈判所规定的3日,整整延长了7天,期间的延长意味着潜在供应商有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一定程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供应商之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
类似的规定还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送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距离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对此情形竞争性谈判规定的是3个工作日。
(三)响应文件可以提前开启——适应磋商准备工作的需要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响应文件应当何时开启,此前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约而同比照招标方式处理,即竞谈会上在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到场的情况下当面开启。
虽然《竞争性磋商办法》对此也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在第二十六条将“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规定为评审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以替代竞争性谈判中的“评审日期和地点”,这非常细微的差别传递出的信号即是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响应文件是可以在磋商之前开启的,其目的应当是为了适应采购工作纷繁复杂,以处理可能会出现的在某些知识点上采购方不如供应商专业的情形。
四、弥补部分制度缝隙(一)扩大重新评审的范围《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规定为5个,即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而竞争性谈判此类情形只有2个。
对此,一方面强化了采购人的掌控力度,但是另外一方面也为评审的返工率提升买下了伏笔,执行者需要加倍小心才行。
(二)对供应商的自律做出规定《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增加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响应无效的处理机制。
而且从此前单方面对采购方、财政监管部门的廉洁自律要求,扩大到对供应商的自律要求,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此举为采购方对违规供应商的负面评价建立了制度通道。
(三)提升评审专家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公正评审的前提,一旦丧失了独立判断的条件,专家就成了附庸成为傀儡。
《竞争性磋商办法》增加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等提升独立性的制度设计,另外还更为进步的赋予了磋商小组合法性审查权,即当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有权而且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四)进一步强调公平对待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办法》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是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以减少“量身订作”等不公平现象发生。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这一适应当前大量政府服务采购需求、ppp合作模式推广要求的新模式,是在总结此前其他采购方式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制度创新。
另外也应当认识到,既然是创新就会有需要不断改进之处,比如在采购人的责任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仅凭十年前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来解决,恐怕还有不足之处。
因此,各方还要共同努力以实现该项制度的不断完善。
篇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竞争性谈判均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现较早(2003年1月1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出现较晚(2014年11月29日)。
二、定义的异同相同点不同点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竞争性谈判均有明文竞争性磋商规定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相同点不同点1、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竞争性谈判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