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新版)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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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通过修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4月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新修订法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对比以前,新版的“海交法”强化了船舶和船员管理、明确了海上搜救机制、强调了责任追究制度、细化事故调查等。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保安制度、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制度、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制度、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制度、海上渡口管理制度;充实完善了6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船员管理制度、货物与乘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海洋权益有关法律制度、海上搜寻救助制度、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法规的目标也出现重大变化,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性更强,可操作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相关章节对比如下:。
船运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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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运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运运输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运运输的企业、船舶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船运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船运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明确各自在船运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指挥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船运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对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船舶、设备、设施、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船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船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和恢复等程序。
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或遇险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d784a2f4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88.png)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0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第五章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救机构)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海救机构由海事、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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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8d7e480912a2161579295a.png)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077bbeb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14.png)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80dbfd49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06.png)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1. 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海上船舶交通运输的规模和重要性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海上船舶运输在遇到恶劣海况、意外事故以及恶意袭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执行相关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作用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律法规的机构。
IMO主要负责制定全球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标准,以保障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
其工作范围包括船舶设计、建造、运营、船员培训、货物装载、港口设施等方方面面。
3. 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简称ISM Code)是IMO颁布的全球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的标准。
ISM Code规定了船舶运营者应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
4.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是船舶运营者根据ISM Code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SMS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制定安全管理政策:船舶运营者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目标和安全文化。
•设立安全责任:船舶运营者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确保其合理执行。
•进行风险评估:船舶运营者应定期评估船舶运营所涉及的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进行安全培训:船舶运营者应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建立应急预案:船舶运营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迅速应对事故和灾难。
5. 船舶安全检查与审核为了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相关部门会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与审核。
这些检查主要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维护管理、船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6d77c06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a9.png)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5d03eb6d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bf.png)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船舶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经营者、码头经营者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旅客运输业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旅客运输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九条船舶旅客运输应当按照预定航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航线或延误航班,确保旅客的出行计划。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管理第十一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码头的安全和顺利。
第十三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旅客的便利和舒适。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旅客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70dc845a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4a.png)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一、前言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的主要方式之一。
与陆地运输相比,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更加复杂和危险,因为船只在大海或海洋中运行,需要应对更多的自然环境和气候变化。
因此,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现状与问题,以及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措施与建议。
二、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 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在海上船舶运输中,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可能会遇到风浪、雷电、恶劣天气等自然环境因素,船只本身也可能出现机械故障或设备失灵。
若没有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将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损害环境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但也是最脆弱的环境之一。
如果船舶发生油污染或其他污染物泄漏,将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保障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不仅关乎人类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现状与问题1. 管理体系不完善目前,全球各国对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范不尽相同,管理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一些国家缺乏足够的监管和执法力量,导致部分船舶不遵守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2. 人员素质不高海上船舶交通运输需要各种专业技能和知识,但目前一些船员的培训水平和素质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缺乏专业技能和经验的船员可能无法应对突发事件,增加了事故的风险。
3. 船舶设备缺乏维护船舶的设备是保障船舶运行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由于一些船东或船舶公司对设备维护投入不足,导致船舶设备老化和损坏,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四、建立更加完善的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的措施与建议1. 加强国际间合作海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全球性的活动,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制定规范和标准。
各国间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合作打击非法船舶行为,保障海洋安全。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0修正)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2389e4a8ba1aa8114531d904.png)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0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第五章海上搜救和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救机构)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海救机构由海事、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和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或者特殊培训证书。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3d62665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7a.png)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以保障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海上平台、海上桥梁、海上电站、海上石油平台、海岛码头、港口码头等。
第四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注重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的培养;2.综合管理,实施科学决策,保障船舶运营安全;3.防范为主,科学防控,预防事故发生;4.法制化管理,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机构、船员、施工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分为三个层次:船舶管理层、船员层和施工人员层。
第七条船舶管理层应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运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处置应急事件的手册;2.制定船舶航行轨迹和行动计划;3.定期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4.加强船舶消防设备的配备和使用;5.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船员层应具有相关的证书和资格,根据岗位职责划分职责,保障航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持证上岗,不得擅自离岗;2.根据船舶运行情况,进行船舶操纵和驾驶操作;3.掌握航行规则和通航标识等知识,确保航行安全;4.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
第九条施工人员层应参与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佩戴个人防护装备;2.严格遵守施工指令和操作规程;3.熟悉船舶设备设施,避免误操作引发事故;4.定期进行演练和模拟施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事件应对第十条在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运营中,如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375dbccd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88.png)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旅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交通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海上交通运输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此,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都创立了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门,旨在确保海上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牢靠。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下属一个负责监督全球港口和水域船舶安全和环保事务的组织。
IMO的任务是订立和修改与国际船舶和海运有关的条例和规定。
1994年,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法规(SOLAS),该法规旨在确保船舶安全和削减海洋环境污染。
另外,IMO还发布了很多其他条例和标准,包括马尔萨斯公约(MARPOL),其旨在防止海洋污染和降低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二、海事局(MSA)海事局(MSA)是中国海事监管部门,其职责是引导中国船舶和海员的安全和运营。
海事局负责管理海洋环保,防止海事事故,管理航行秩序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对于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海事局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引导性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港口和港口设施安全规范”、“航行通告管理方法”和“海上船舶交通管理规定”。
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是IMO要求大型商船必需依法遵从的规定。
ISM规定了船舶的安全行为准则和管理程序,以确保安全。
ISM的要求包括订立认真的安全管理计划,设立“安全官”和其他关键员工,对工作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改进,以及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等。
四、应急救援响应机制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一项关键任务是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
IMO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共同开发了一套有效的搜索和救援机制以应对船舶事故和飞机事故。
此外,较小的国家和地区还开发了各自的紧急响应计划和局部搜索和救援系统。
总结:在现代社会,海上交通运输以其高效、安全和牢靠性而成为世界贸易和旅游业的生命线。
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订立规章制度、颁布法规、加强技术管理和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为船舶交通运输供给了有效的管理保障,提高了海上船舶的安全性和牢靠性,进一步推动了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进展。
航运行业海上安全管理规范
![航运行业海上安全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a95dbc58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c1.png)
航运行业海上安全管理规范导言海上安全是航运行业的重要课题,直接关系到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为了确保海上运输的安全可靠,航运行业有必要制定和遵守一系列的海上安全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船舶维护、航行安全、货物搬运、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探讨海上安全管理规范。
船舶维护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主要载体,其状态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到航行的安全性。
船舶维护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 定期检查:船舶应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装置、电气系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各项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2. 维修记录:对于维修过程,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使用的材料以及维修人员等,以备日后查阅和管理。
3. 更新设备:随时更新、升级和更换老化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确保船舶设备状态符合最新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航行安全航行安全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对于确保船舶乘员和货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航行安全的相关规范:1. 航行计划:船舶在起航前应编制详细的航行计划,包括预计航速、航行路线、停泊点以及可能的遇险区域,并及时更新航行计划。
2. 通讯设备:船舶应配备完善的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无线电通讯等,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及时与陆地通讯并寻求救援。
3. 船舶定位系统:使用先进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对船舶进行实时定位和监控,确保船舶航行轨迹正常,以及实时获取船舶位置信息。
货物搬运货物搬运是船舶运输中重要的环节,合理、安全的搬运措施能够避免货物损坏和船舶不稳定等问题。
以下是货物搬运的相关规范:1. 质量控制:货物搬运前应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查和确认,确保货物符合相应标准,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引发不必要的事故。
2. 装载平衡:对于船上的货物布局和装载,需确保船舶的平衡性,避免货物集中或偏斜,造成船舶倾覆或稳定性不足的问题。
3. 定位固定:搬运好的货物需要进行固定,使用各种固定装置和工具,确保货物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滑动或倾覆。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536849b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04.png)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4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三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四章海上搜寻救助第五章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海域和相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4篇)](https://img.taocdn.com/s3/m/a3e413c1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35.png)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导言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就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作一详细介绍。
一、船舶出海前的准备工作1. 船舶登记和审查:所有准备出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完成船舶登记手续,并接受相关机构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资质和训练情况,船舶的安全设备等。
2. 船舶检验和维护: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符合要求。
特别是船舶的动力系统,船舶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经过仔细检查。
3. 船员培训和训练:船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训练,包括船舶安全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应对措施等。
并且船员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执照和证书。
4. 船舶物资的准备: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航行所需的物资,包括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
并且对于危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5. 航行计划的制定:船舶在出海前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航线选择,预计航行时间,天气条件的考虑等。
船舶还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航行计划并接受审查。
二、船舶出海航行中的安全管理1. 船舶运行监控:船舶出海后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并进行实时监控。
船舶的动力系统,航行控制系统和通讯设备必须正常工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
2. 驾驶员的技术监控: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船舶的操纵技术。
执照和证书必须符合要求,并且驾驶员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培训。
3. 航行安全设备的使用:船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航行安全设备,包括航行灯光,声音信号,雷达,GPS等。
并且这些设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
4. 天气条件的监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条件,尤其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航行。
必要时船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减速航行,改变航线或者停靠港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7c51ef10a6f524cdbf858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61ea3c4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39.png)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95e986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b2.png)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四章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第五章通航保障第六章水上搜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的船舶航行、船舶停泊和作业、船舶和船员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水上航行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30a8b51ab0717fd5370cdc17.png)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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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
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新版)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
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
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
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
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
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
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六章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三条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
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
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七条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1号公布《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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