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劳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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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劳务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管理。
三、职责
人事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四、劳务合同的签订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在职员工经公司及员工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3.新进员工劳动合同期,原则上第一次约定期为三年期;在职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依劳资双方协商约定。
4.劳动合同书文本依《市劳动合同书》办理,具体内容及附件按以下制度执行:(1)工作内容:依《岗位说明书》要求或公司相关规定作业。
(2)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依公司相关规定和制度办理。
(3)劳动报酬:依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及双方协商约定支付。
(4)劳动纪律: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5)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有约定其他事项的,应签订协议作为附件。
5.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公司所持之劳动合同有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正式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
6.劳动合同签订后,依规定制作备案资料,交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的。
(2)员工因故无法从事本职工作,或不能任胜本职工作的。
(3)因公司业务或工作需要的。
(4)员工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随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利益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公司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无意续签的。
(4)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协商一致的。
4.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务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六、劳动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国家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