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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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1.作业目的

日照分析报告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附送的重要文件,也是决定规划方案能否通过审批的重要条件。如果是因为日照分析的差错而导致开发区域周边的建筑不能满足规定日照的最低要求,那么公司将面临承担因法律责任而引起的巨大损失。

2.主管岗位总建筑师:当日照要求的限制引起基地容积率下降时,提出决策意见。

主办岗位土建设计管理:督促检查设计单位对各单体建筑的位置和体量的调整,直至基地内外的日照符合规定要求。

3.作业依据

沪规法(2003)482号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释(三)〉的通知。

4.紧前工作条件

规划设计方案已确定,已进入扩初设计阶段。本项作业必须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

5.作业描述

5.1日照分析报告必须委托规划审批部门认可的,且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其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须是经建设部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编制单位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这些,本主办岗位在与编制单位签署委托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5.2本主办岗位应向编制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5.2.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具体范围按编制单位需要而定)。

5.2.2规划设计方案的电子文本,其中应包括规划总图、基地内各单体的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5.2.3基地外日照影响范围内的居住和文教卫生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其中受影响较大的还须附标有详细窗位尺寸的立面图;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的详细标高)。具体哪些建筑由编制单位确定,本主办岗位可向市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有困难的话,也可委托编制单位自行收集,无法收集的应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5.2.4基地外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本主办岗位可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收集,有困难的话,也可委托编制单位自行收集。

5.3编制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5.3.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

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5.3.2 项目概况:

5.3.2.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5.3.2.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5.3.2.3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5.3.2.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3.2.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3.2.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5.3.3日照分析结论:

5.3.3.1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户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

5.3.3.2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和户数。

5.3.4附图:

5.3.4.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5.3.4.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5.3.4.3日照分析图(1:500~1:1000)。

5.4本主办岗位收到报告后应仔细阅读,检查上述应包含的内容,如有遗缺,应返回编制单位补齐。查阅结论中基地内的拟建建筑是否有日照不满足的,基地外的居住和文教建筑是否有因本基地的原因而减少日照以至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本主办岗位应依据分析报告与规划方案的设计单位再次调整优化方案的布局,直至影响消除。重新委托编制单位按调整后的规划方案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直至符合规范要求。

5.5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送《日照分析报告》全文一份(含附图),以及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和清单各一份。

5.6本主办岗位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和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如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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