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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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会计工作,完善内控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计算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正确可靠的数据。

(二)做好服务监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加强会计监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经济违法行为。(三)参与经营管理。运用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分析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分析、预测,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信用社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统一法人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等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的方式汇总反映。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三个方面。

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可比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一贯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财务政策改变,需要变更会计核算办法的,应将变更的内容、变更原因及对信用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相关性原则。信用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五)及时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序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明晰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满足信用社决策需求。

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配比原则。是指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三)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信用社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四)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受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受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

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三、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是指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二)重要性原则。是指信用社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根据会计事项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六条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借贷记账法,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七条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于12月31日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八条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第九条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第十条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表无虚假,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章会计基本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会计基本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账簿及账务组织,记账方法、账务核对、会计报表等内容。

第一节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是对信用社会计核算对象按照其经济内容进行科学的分类,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综合考核和分析信用社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二、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一)会计科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自治区联社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各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及信用社不得任意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二)会计科目代号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自治区联社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

1、存贷款账户的编号,必须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以便从凭证的科目代号上识别单位的经济性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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