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
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各国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在处理国际物权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但是,物之所在地法只能解决国际物权关系的一般问题,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中国在有关的立法实践中应该更加注意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标签:物权;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法律冲突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但对物的理解却很不相同。
在广义物权概念下,凡是可以用金钱评价的都称为物,不问它是有形、无形、对世、对人,因而权利也是物。
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关于物的分类,最主要的是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要由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分类和内容是不同的,但所有权既是各国共同采用的物权种类,也是物权的基本形态。
作为物权的基本形态,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的权利。
各国民法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保护方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
由于各国法律关于物权的规定大不相同,在处理涉外物权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因而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
对于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1)决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
尽管对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经被普遍接受,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必要。
这是因为:一方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一些场合还是有着许多不同。
另一方面,尽管各国法律对于物之属于动产或不动产大都有明文规定,但其规定不尽相同因而对于同一物到底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可能会存在分歧。
(2)决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范围。
世界上存在的物是多种多样、不可胜数的,但并非全部的物都是物权的客体,也并非每一种或每一个物都可以作为任何一种物权的客体。
国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条件(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物权关系的复杂化日益凸显。
在跨国物权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国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条件,以期为我国处理跨国物权纠纷提供参考。
二、国外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变更和消灭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条件:(1)适用法律:应适用物权关系发生地的法律,即物之所在地法。
(2)法律冲突:当物之所在地法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一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共利益、法律适用效果等。
2.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物权关系的法律。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能力: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能够理解并选择适用于其物权关系的法律。
(2)法律选择的有效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合法、有效,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
(3)法律选择的适用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适用于物权关系的全部或部分。
三、国外物权法律适用条件1. 物权关系的成立(1)物权关系主体: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物权关系客体:物权关系客体应为合法、有形、可支配的物。
(3)物权关系内容:物权关系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物权种类、内容、期限等。
2. 物权关系的变更(1)物权关系变更原因:物权关系变更原因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等。
(2)物权关系变更方式:物权关系变更方式包括物权转移、物权限制、物权消灭等。
(3)物权关系变更效力:物权关系变更效力应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3. 物权关系的消灭(1)物权关系消灭原因:物权关系消灭原因包括物权转移、物权消灭、法律规定等。
(2)物权关系消灭方式:物权关系消灭方式包括物权转移、物权消灭、法律规定等。
物之所在地法
• Simple contract debts.
• A debt arising out of a simple contract is deemed to be situated in the place in which it is properly recoverable by action, that is, in general,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debtor is resident or, in cases falling within the Brussels I Regulation or the Brussels or Lugano Convention, domiciled. The debtor may be resident in a number of countries; in such a case the location ('situs') of the debt is the place where payment would be made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commercial usage,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a debt due from a bank to a customer, at the branch where the account is kept, in the case of a debt due under a policy of insurance, at the place where the policy money is made payable by the policy, and similarly with a debt due under a sterling bill issued by a foreign government. If the debtor is not resident in England, the mere fact that the debt can be recovered by action in England from the debtor out of the jurisdiction does not make the debt locally situated in England; nor does a stipulation for payment there.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涉及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的所在地法,即以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和维护物权关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定的使用规则,以维护公平和效率。
首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正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不公平的优势。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可以弥补这种差异,保证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关系本身是与特定物体有关的,因此适用该物所在地法律也与物权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更加符合实际项目的需要。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关系的适用法律应以具体物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为准。
这样可以避免将物权关系适用于不相关的地域法律制度,从而更精确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原则通常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其他类型的权益。
这样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最后,如果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关系,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集和冲突。
然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物权关系的所在地的界定可能存在困难。
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资产或网络所有权等无实体物体的情况下,很难明确物权的所在地,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尤其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
最后,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公平。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 适用 1. 运输中的物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 散时的财产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5.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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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6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 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 不动产。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章第36—40 条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 法律。 10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此外,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其第271条规定:“船 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 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其第 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 律。”其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其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简称光租,是指船舶 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 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船的 主要特点之一是: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 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
物权的法律适用
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 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 由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 接对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 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交易中买方 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 问题: (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 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 (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 争议?应该怎样适用法律? (3)本案如何判决?
• 决定某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时,一 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
•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1条第2款规定:“物的法律识 别…… ,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卡特科利夫继承案
• 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有住所, 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 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 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 • 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 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 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 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 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 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1、13、14C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 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 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不动产物权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 但“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 场所”,即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3、从19C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 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 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涉外物权(八)
第八章涉外物权物权(right in rem),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同债权比较,其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故在罗马法上称之为对世权。
一般说来,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永佃权、地上权、地役权等。
物权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等。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没有使用物权一词,在我国物权可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权,不论为动产物权或不动产物权,在通常意义上仅指就有体财产所设定的权利。
各国立法对物权的规定存在差异,国际上对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lex situs),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是国际私法上解决涉外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产生于13、14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不过,巴托鲁斯所指的物是指不动产,至于动产,他认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巴托鲁斯提出的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主张,得到许多学者的支持和肯定,也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0条、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7条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也同样规定了这一原则。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采纳了这一原则。
我国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也规定有这一原则。
至于动产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也多主张适用物之所用地法。
这一原则的形成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到十九世纪中期,由于当时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动产的种类较少,经济价值也较小,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解决动产冲突问题还不会感到不方便。
于是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下,欧洲各国提出了“动产随人”、“动产附骨”、“动产无场所”的法律术语,意思即指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财产权的归属、利用和保护等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形式的多样化,物权关系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日益凸显。
因此,明确物权关系法律适用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主要规则和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1. 法律优先原则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中,法律优先原则是基本原则之一。
即当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法律优先原则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物权关系的合法性和确定性。
2. 公平原则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中,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
公平原则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实际控制原则实际控制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状态。
即当当事人对财产享有实际控制权时,应当认定其对该财产享有物权。
4.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中,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实现物权关系的合理配置。
公共利益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物权的归属、内容和行使方式。
2.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中,当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3. 优先购买权规则优先购买权规则是指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中,当当事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应当优先考虑其购买请求。
这一规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物权保护规则物权保护规则是指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中,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三编【圣才出品】
第二编 财产权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物之所在地法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1)“物之所在地法”,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物之所在地法 物权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与物之所在地法的其他表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国有化的补偿问题信托的法律适用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信托 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信托的承认其他有关规定 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国际破产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我国关于国际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亦即原属城邦的法律)来解决。
这主要是由于在法则区别说时代,动产还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因而可以作为属地管辖的例外。
(2)到19世纪,尽管这一古老的原则仍为某些国家的民法典所坚持(如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7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0条、15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0条等),但从那时以后,对动产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如英、美等国是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中南美洲国家、亚非国家也普遍接受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
把物之所在地法同样适用于动产物权也是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现在独联体、东南欧若干国家的基本主张。
此外,1889年《蒙得维的亚国际私法条约》第32条、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5条,也在总的原则上支持对所有的财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尽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不动产、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主导原则,但对其根据学者们的主张主要可分为:(1)主权说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所在地国家主权的需要。
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 须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
(3)利益需要说。该说认为法律是为了集体 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 “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
(4)方便说和控制说。该说认为物之所在地 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 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只有物之所在地国 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并且与所在地法冲突 的判决通常不能生效。
第五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
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十三四世
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出不 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 用当事人属人法。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 法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 的一致承认。
3、对位于某一国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 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 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国际物权关系 的稳定。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最普遍适用
的法律,因此,物之所在地的确定非常 重要。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 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 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 然性,不易确定。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 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 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动产附
骨”或“动产无场所”。随着资本主义
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从 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 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有化
二、国有化法令旳域外效力
国有化法令旳域外效力,是指国有化法令对当初已在 国外或其后被转移到国外旳财产旳效力问题。对此问题, 西方国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看待。
一种情况是:一国实施国有化后,该国旳某企业将国 有化旳财产经过贸易转移到国外,该财产旳原全部人主张 对该财产旳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国有化法令旳 域外效力问题。有关这种情况,西方国家大都采用实用主 义旳态度,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和本国公民利益旳角度出 发,认可外国国有化法令旳效力。
补偿旳原则往往不一致,究竟合用哪一国 家旳原则,目前各国旳立法尚无明文要求。
按照1965年《处理国家和他国国民间 投资争端公约》第42条要求:“法庭应根据 双方可能同意旳法律规则鉴定一项争议。 如无此协议,法庭应合用争端缔约国旳法 律(涉及其有关冲突法旳规则)以及能够 合用旳国际法规则。”
第二节 国有化
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பைடு நூலகம்对 这些财产一般不合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受 该财产所属国旳法律支配。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五、中国有关涉外物权法律合用旳立法与实践 我国有关涉外物权旳法律合用,目前在立法
中明确要求旳仅有有关不动产全部权,遗产继承 ,以及船舶与航空器全部权、抵押权等几种方面 。
另一种情况是:一国旳国有化法令对被国有化本国自 然人和法人位于国外旳财产是否有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总是以种种借口否定国有化旳域外效力。
第二节 国有化
我国学者一般以为,一国实施国有化 旳法令具有域外效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 ,一种国家国有化法令既有属地效力,又 有属人效力,它不但能够合用在本国境内 旳外国人旳财产,也合用于本国人在外国 旳财产。在国际交往中,既然相互认可国 家旳法律效力,当然也涉及认可其国有化 法令旳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简答题
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
(2)冲突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基本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这种规范与冲突规范和其他国际私法规范有密切的联系。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有哪几种?答: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如1898年的日本《法例》等。
(2)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和单行法规中,如《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令》。
(3)将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4)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内容,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查阅和使用。
(5)《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体系,该体系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大部分组成。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该体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个方面的内容。
3.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哪些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答: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有:(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从19世纪末开始,特别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匈牙利和瑞士等纷纷制定了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有总则和分则,结构日趋合理。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已经从传统的债权、物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等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领域。
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因探究
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因探究[摘要]当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笔者拟以商品经济发展为视角探究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因,致力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
[关键词]动产物权“动产附骨”原则原因探究一、动产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传统理论依据解析1.主权说。
齐特尔曼和弗兰根斯坦等是主权说的代表人物,他们主张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因为所在地国主权的需要。
他们坚持该原则是“从自然本身得出的必然结论”,因为“在物与法律之间,除所在地关系外,并无其他法律关系存在”。
持此说的人们还认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是主权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
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愿意让外国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物,否则主权将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
”对于主权说,笔者认为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具体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主权说更多的是从“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视角出发,与国际私法“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该说片面强调国家主权对于物权法律适用的影响,否认外国法律在本国的域外效力,不利于促进和加强国际民商事交往。
其二,主权是一个国际公法概念,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用一个公法概念来解释一个国际私法问题未免有些牵强。
2.法律关系本座说。
此说又名“自愿受制说”,其提出者是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的萨维尼。
他从各个方面分析了物权关系的“本座”应是标的物之所在地法,主张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其物的权利,就必须自愿受制于该地关于物权关系的法律规定。
该说的提出较前一种学说有了很大的进步意义,强调了国际私法领域的私法自治性,摆脱了“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视角,将国际私法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引领上了“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发展道路。
3.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
法国学者巴尔(Bar)和毕耶(Pillet)等均持此种主张。
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律关系是指因物权关系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物权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该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内容。
在处理物权法律关系时,必须依法适用相应的法律,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 优先适用物权法原则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核心法律,对于物权法律关系的处理,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当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物权法。
2. 适用相关法律原则在处理物权法律关系时,除了优先适用物权法外,还应适用相关法律,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在调整物权关系时具有辅助作用,有助于解决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
3. 公平、公正原则在物权法律关系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防止权力滥用。
4. 实事求是原则处理物权法律关系时,应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主观臆断。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范围1. 物权的设立在物权设立过程中,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登记等。
2. 物权的变更在物权变更过程中,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物权转让、抵押、租赁等。
3. 物权的消灭在物权消灭过程中,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物权因抛弃、时效等原因消灭。
4. 物权的保护在物权受到侵害时,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物权保护的方法、程序等。
四、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房款。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部分房款,但甲未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要求甲履行合同,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2. 法律适用(1)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的规定。
(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3)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判决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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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 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 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该动产位于甲国,D正确
1995.6.14
2000.6.7
1998.7.29
案例四
中根公司
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 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挪威,故应适 用挪威法律。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 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 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情况
在地法决定
与行使,适用动产所在
地国家的法律。”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 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如,1987年《奥地利 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1条第1款规定: “对有形物物权的取 得与丧失,包括占有 在内,依此种取得或 者丧失所依据的事实 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 之所在地法决定。
案例二:卡特科利夫继承案
被继承人(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
批注:根据英
国关于无遗嘱继 承的冲突规则, 不动产继承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动产继承适 用被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法律。
• 生前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 所得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 行的股票,且未立遗嘱
去世后,近亲属请求按照 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 股票,认为股票是动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若:动产
处分
依原所在地法(甲国)
又到乙国
则:该处分有效 ,即使 反之亦然
该处分未满足 乙国法律规定
的条件
一、物权关系 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的理由
二、物权关系 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的适用规 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
主权说----
法国学者梅兰
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法学家
萨维尼
• 国家主权不可分割 •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是主权在法律适
案件在英国审理
股票是动产?
问:本案中的 这些股票应依 何国法律识别 为动产还是不
动产?
结果:
在本案中,根据英国有关法律,这些股票应视为 土地(适用规则),因而属于不动产,最后按不动产 所在地英国的法律处理了该案股票的继承问题。英国 法律作为该案的物之所在地法律,用于识别标的物为 动产还是不动产,反映了物之所在地法对物的性质进 行识别方面所具有的支配地位。
•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的法律适用
• 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 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 用
•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 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 用
•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4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86条更加具 体、明确地指出:“土 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 物的固定 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 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均应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小组成员: 李换换、崔富蓉、陈金、 刘若楠、张艳、 陈静、 香爱玲、马稷良、于若兰
卡梅尔(英国人)受俄国代理商委托 将货物和提单送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
工具是船长为德国人的德国船 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边
船长公开拍卖该货物卖给善意第三者克劳斯
克劳斯将货物卖给西韦尔
用方面的体现 • 适用外国法,则主权丧失
• 又称“自愿受制说” • 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
利益需要说----
德国学者巴尔、法
• “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 要
国学者毕叶
方便说和控制说 ------戴塞、莫
里斯
• 所在地是易于确定的连接因素 • 所在地国可对财产进行控制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
大部分国家一般不 以物之所在地法为 准据,而是根据各 该法律关系分别适 用其准据法。如, 知识产权的适用等
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 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做例 外规定,即不以物之所在地这一 连接点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而 以其他连接点代替。如《土耳其国 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 第2款规定:“运输中财产的物权 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
1.物之所在地法适用动产与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
不动产的区分
所在地法决定
由于每个国家对于动产 与不动产的区分有差异, 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当 要决定某物为动产还是 不动产时,国际上一般
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 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 种类是不一样的。例如, 1804年《法国民法典》
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来
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和
进行识别。如1978年
担保权三大类物权。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 法规》第31条第2款规定: “物的法律识
对此,各国一般主张依 物之所在地法确定。如,
别。。。。。。依物之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
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私法》第100条第2款规
2.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
定:“动产物权的内容
西韦尔将货物运到英国,卡梅尔在英国提起诉讼 问: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
案例一:卡梅尔诉西韦尔案
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 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 给英国商人。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 任船长。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根据 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 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 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 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 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后来,克劳斯又将货 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卡梅尔 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 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按照英国的法律, 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承
诺
承
担 喜 多
起 诉
来
债
务
海丰公司
从日企购
1994.12
西方公主号
上 海 港 交 付
中舟公司
全 权 交 付
喜多来公司
1997.10被兼并
华龙港2号
本案是一起涉外船舶的物权关系的纠纷案件。一般说来,物权 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 状态之下,或由于物权主体的特殊性,因而难以对其适用物之所在 地法,或者适用起来不合理,所以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则并不 能解决一切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本案件便属于物之所在 地法原则的例外情形。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船舶物权关系,而解决 船舶物权关系就不能照搬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是考虑船舶登记国 或船旗国的法律。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中国关于物之所在地法适
用的规定
不动产与无体物 动产
1、不动产—容易确 定
3、“无体物”---
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
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如1984年《埃 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了“占有、 所有或其他物权发生时刻该动产所 在地法。”
案例三—--其实是考你们的
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 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 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 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 法
实质是人与 人间关系
统治者保护本国利 益
物权关系性 质说
是人对物的 直接利用的 权力关系
物权关系标 的物是物
为最圆满实现权利, 适用标的物所在地
法律最适当
将其置于所在地法律 控制下,物权才能得
到最有效保障
对处于一国 的物不适用 他国的法律
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使物权关系变得更复 杂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