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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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考区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考区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考区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川财会〔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考区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会〔2021〕43号各市(州)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1〕8号)相关要求,现将四川考区2022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基本条件报名参加初级、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具体条件1.初级资格。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2.高级资格。

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不含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3.相关规定。

上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1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中,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也是会计人员的(A)。

A.义务B.责任C.成绩D.工作答案解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2.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D )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A.专人执教B.一对一C.不得兼职D.专兼职结合答案解析: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师资要求(见第十七条)规定: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3.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A )起施行。

A.2018年7月1日B.2018年12月31日C.2019年1月1日D.2019年4月1日答案解析:新的继续教育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B)管理制度。

A.学时制B.学分制C.脱产制D.全日制答案解析:《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该机构为(B )。

A.会计师事务所B.第三方评估机构C.当地教育局D.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答案解析:参见制度监督与质量(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1)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现结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认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网络培训机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2019年度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的公告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四川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川财规[2019]9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川财会[2019]35号)文件要求,财政厅于2019年8月12日-9月30日接收了拟在我省组织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机构(单位)资料。

现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单位)信息公告如下,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方式及培训机构:
2019年度四川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备注::以上机构(单位)按照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依据进行分类,且同一类别中按报送材料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培训机构存在任何违纪违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财政局反映,联系方式参看“四川会计服务”公布的各地机构联系电话。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0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川财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川财规〔2020〕5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22日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三章答辩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按照本条件规定,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评审通过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川人发[2003]95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进一步推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发展,规范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一、学时认定(一)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制。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规定高于上述学时的,从其规定.(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

专业科目是指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等。

专业科目的学时每年累计不少于60学时.公共科目是指国家、省统一要求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掌握的通用知识和技能。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主要形式包括:由本单位组织或经单位同意,参加学习、培训、研修、学术活动、考察、进修、远程教育或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经本单位认可的有考核的自学成果等。

(四)学时的计算方法如下:参加学习、培训、研修、学术活动、进修、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等,以实际学习的学时计算,旅途和休息时间除外;自学必须提供学习成果,如学习笔记、学术报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每千字计算为1—2个学时。

每年自学的学时累计不超过50学时。

(五)实行学分制的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制定认定办法。

二、登记办法(六)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后,由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上进行登记,无主管单位的由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科目、学习时间、学时(学分)、考试(考核)成绩等,并加盖单位印章,署名登记人.(七)《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2〕36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2〕36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2〕36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满足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我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60号)的有关规定,包含:数字技术与安徽数字经济发展;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科技创新驱动引领安徽“三地一区”高质量发展;弘扬时代精神,凝聚前行力量;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等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

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公需课,自今年5月1日起不再作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黑财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为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财会监督基础,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开展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省已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学分要求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规范、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成府发[1994]20号

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成府发[1994]20号

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4年2月9日成府发[1994]20号)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简称继续教育,下同)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有效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成都市人事局是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市)县人事局主管本区(市)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其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成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在市人事局指导下,开展群众性学术活动,沟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加强国际国内交流。

第六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其知识不断得到增新、拓宽和加深,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国内外新科技的发展,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状况确定。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进修班和自学活动为主,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安排,采取下列形式进行:(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自修班、培训班、研究考察班;(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三)撰写学术论著和技术文章;(四)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工作安排,财政厅拟于2021年9月启动我省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为切实做好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人员,必须达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申报条件。

二、申报评审(一)评审成绩使用标准1.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

2019、2020、2021年度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成绩合格标准,取得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的。

2.考试成绩达到年度省使用标准的。

参加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55-59分,取得由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省级)的(只能参加2021年度评审)。

(二)申报对象全省范围内(成都市除外)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

2019年度考试当年,具有其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视同满足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规定。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四川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会评委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省高会评委会出具委托函,经省高会评委会同意后报送申报材料到四川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5.30•【文号】财会[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包括市、县、区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提高基层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基层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胡兴国李静联系电话:010-******** 6855303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邮政编码:100820电子信箱:***************.cn附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2013年5月30日附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包括市、县、区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基层会计管理工作),提高基层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基层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服务水平为着力点,实现基层会计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财政改革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11•【文号】人社部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会计人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

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

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2023年四川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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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会发[2010]1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会发[2010]1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会发[2010]1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全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形势较好。

但是,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占从业资格在册人员的比例偏低,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强;培训机构恶意竞争,有的只收费不培训、有的多收费少培训,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亟待加强;管理滞后、措施乏力的问题亟需解决,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继续教育监管的力度有待加大。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切实维护财政部门的形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约束机制继续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求会计人员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一)继续教育的形式。

我省继续教育形式要以培训为重点,同时鼓励会计人员通过开展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接受学历教育、参加专业知识竞赛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采取自学方式的学时认定依照《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第七条执行。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3—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答案(一)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答案(一)

2019会计继续教育课后测验试题答案选择:1、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强调了会计人员诚信的重要性。

A、及时B、真实C、可靠D、完整正确答案:BCD2、《指导意见》指出要把()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加大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力度,发挥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

A、激励B、惩罚C、教育引导D、监督正确答案:C3、会计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将列入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的有()。

A、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B、做假账C、挪用公款D、贪污正确答案:ABCD4、《指导意见》指出应该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作为()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A、升职加薪B、岗位聘用C、考核评价D、绩效考核正确答案:BC5、下列选项中,属于小企业快要素的是()。

A、净资产B、支出C、资产D、负债正确答案:CD6、小企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

A、持续经营B、会计主体C、会计分期D、货币计量正确答案:ABCD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体现了()原则。

A、实质重于形式B、重要性C、谨慎性D、可理解性正确答案:A8、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内容有()。

A、实收资本B、资本公积C、盈余公积D、未分配利润正确答案:ABCD9、小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作用不包括()。

A、弥补亏损B、转增资本C、扩大小企业生产经营D、对外投资正确答案:D10、影响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因素的有()。

A、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B、预计净残值C、使用寿命D、累计折旧正确答案:ABC11、以下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应计提折旧B、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C、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D、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需计提折旧正确答案:BCD12、以下不属于影响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因素的是()。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0.12•【字号】川价函[2004]197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4]197号)四川省人事厅:你厅《关于报请适当调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川人函[2003]210号)和《关于调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的补充意见》收悉。

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变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工本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规范和统一继续教育登记内容和格式,满足连续登记、常年使用、长期保管的需要,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干部岗位培训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2〕70号)中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工本费”收费项目变更为“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

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取。

收费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或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此项费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收取。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三、《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证1.5元调整为每证5元。

各收费对象在人事部门购买此证,均按每证5元标准支付,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市、州人事部门向省人事厅购买此证、县人事部门向市、州人事部门购买此证,均按每证3元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6(0)5
【摘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应当在统一制发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连续记载。

用人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总页数】1页(P33-33)
【关键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四川省;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用人单位;考核结果;激励机制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 [J], ;
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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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会〔2016〕4号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会〔2016〕4号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会〔2016〕4号各区(市)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2016年3月16日成都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会计人员增强专业胜任能力,优化会计人员队伍素质,积极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成都市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面授培训机构、网教培训机构和成都市(含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统筹规划、按需施教、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会计人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优化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第四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条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网教培训机构实行公开征集、评估管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主管财政部门公告的面授、网教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选择其他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事前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主管财政部门通过“四川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信息登记。

【全文】《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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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安排
川财会【2018】25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级部门,各中央驻川单位:
2018年5月19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省正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指导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有序完成2018年继续教育,经研究,按照继续教育新规定,并实现过渡期间新老规定的有机衔接,特制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各级、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展开继续教育。

(一)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1.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新修订和出台的准则及解释8个学时;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XBRL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4个学时;3.管理会计相关知识4个学时;4.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诚信建设5个学时;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3个学时。

共计应学习24个学时以上。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1.政府会计制度、准则10个学时;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6个学时;3.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诚信建设5个学时;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3个学时。

共计应学习24个学时以上。

三、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今年全省继续教育仍然实施网络和面授相结合的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选择。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在全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本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记录。

四、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学习时间从2018年7月30日至12月31日。

五、其他
(一)省级各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会计档案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也可选择参加由本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

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开班培训之前,将培训内容、学时、人员等情况向财政厅实行书面报备,以便实施监督、指导。

培训结束时,应安排2个学时考核,检测会计人员学习情况。

(二)未进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但符合前述继续教育对象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即未持有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今年继续教育学习理应比照已进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习记录报送至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实行备案,待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在系统中补登记。

(三)继续教育查询、申请办理的网站由“四川财政会计网”搬迁到财政厅门户网站中的“四川会计服务”栏目。

四川省财政厅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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