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4定额的部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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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04定额的部分解释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我公司于2004年承建了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桩基工程,该工程投标时采用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因投标时试桩未完成,建设方提供地质报告不完整等原因,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商定“每天正常挖井施工前,由监理方会同施工方逐一丈量施工停息期间桩井水位标高,做好记录,待桩基砼全部结束后,按水泵理论抽水量计算抽水台班,并作合同外签证”。现建设单位提出该工程人工挖井坑土子目中已包含潜水泵子项,对合同商定不予认可;而我方认为:由于该工程地下水丰富,在施工过程中均采用水泵抽水作业,合同内商定部分不应与定额部分重合;不知此理解对否?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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