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置业_三宗罪_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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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1【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9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兴权李婷婷李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当事人】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当事人-个人】郭泽华【当事人-公司】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寇明月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王燕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寇明月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王燕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寇明月王燕【代理律所】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郭泽华【本院观点】中冶贵州公司上诉称因项目部监管疏忽,导致提前发放郭泽华后续月度工资共计193541.19元,双方协商于后续工资发放中予以冲抵,故2019年9月21至2019年12月12日的工资已提前足额发放,郭泽华要求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属于重复主张,中冶贵州公司不应重复支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4:31:29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郭泽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93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田执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明月,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贵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9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赵红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赵红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赵红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1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新李春学朱丹【审理法官】冯新李春学朱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赵红丽;鲍如良;鲍香君【当事人】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赵红丽鲍如良鲍香君【当事人-个人】赵红丽鲍如良鲍香君【当事人-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红丽;鲍如良;鲍香君【本院观点】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安置人员范围为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留用的职工,不包括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愿或依法解除人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冶有色金属集团是否应支付赵红丽、鲍如良、鲍香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款?如需支付,数额是多少?关于《在岗职工安置具体实施办法》效力问题,该办法是职工代表组长会议通过的,其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不能改变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冶有色金属集团是否应支付赵红丽、鲍如良、鲍香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款?如需支付,数额是多少?关于《在岗职工安置具体实施办法》效力问题,该办法是职工代表组长会议通过的,其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不能改变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且《在岗职工安置具体实施办法》中安置人员不包括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自愿或依法解除人员,鲍洪岩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故不在《在岗职工安置具体实施办法》安置人员的范围内。

中冶建工集团开封中标项目范总

中冶建工集团开封中标项目范总

中冶建工集团开封中标项目范总
近日,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成功中标开封范县总部职工住宅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为5000万元。

此次中标标志着中冶建工在住宅建设领域取得了新的突破,并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在中部地区的市场地位。

中冶建工将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建设理念,保质保量地完成范县总部职工住宅项目。

公司将充分发挥自身在设计、施工、质检等方面的优势,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完美交付。

此次中标项目对于中冶建工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范县总部职工住宅项目是中冶建工在中部地区的重要突破,标志着公司在该地区建设领域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通过参与该项目的建设,中冶建工进一步巩固了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的地位,并为公司未来在当地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冶建工将充分发挥其在住宅建设领域的优势,努力提升项目的品质和服务水平。

公司将加强与当地政府和业主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倾听业主的需求,确保项目能够满足业主的期望。

同时,中冶建工将注重项目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通过科学的施工技术和现代化的设备,提高项目的施工效率。

中冶建工将以范县总部职工住宅项目为契机,继续加强与河南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合作交流,积极推进公司在当地的战略布局。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升自身在住宅建设领域的竞争力,为当地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总之,中冶建工成功中标范县总部职工住宅项目,标志着公司在住宅建设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并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在中部地区的市场地位。


冶建工将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建设理念,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并为公司未来在河南省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蒋世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蒋世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蒋世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黔06民终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前田芳唐正洪【审理法官】向前田芳唐正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蒋世彬;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蒋世彬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蒋世彬【当事人-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春伟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春伟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春伟【代理律所】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蒋世彬;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中止审理破产清算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破申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重庆渝快物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同年8月10日,该院作出(2020)渝05破154号决定书,指定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之规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本案诉讼前作出裁定,受理了申请人重庆渝快物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陈胜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陈胜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陈胜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4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审理法官】郝真解童武耀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陈胜国【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陈胜国【当事人-个人】陈胜国【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高克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高克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攀高克玮【代理律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胜国【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及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详尽的调查和通知义务即以被上诉人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秦某、中冶东北建设(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某、中冶东北建设(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秦某、中冶东北建设(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瑷丹徐文彬丛凤钢【审理法官】石瑷丹徐文彬丛凤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诗懿;中冶东北建设(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秦诗懿中冶东北建设(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秦诗懿【当事人-公司】中冶东北建设(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晁群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储世强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晁群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储世强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建晁群储世强【代理律所】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秦诗懿【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动合同上的签名进行鉴定,劳动合同并非上诉人本人签字,故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至于被上诉人主张已经将劳动合同备案且为上诉人缴纳了五险一金,上诉人并未因未签劳动合同遭受损失,因此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

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并未设立要求劳动者遭受社保等损失为前提条件,该规定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定纷止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17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静郭矗岳文君【审理法官】常静郭矗岳文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当事人-个人】王伟光【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王海山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王海山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晓禹王海山【代理律所】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伟光【本院观点】因二审期间出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8:22:02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2民终17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庞秋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秋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秋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34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秋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当事人】庞秋丰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庞秋丰【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宁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赵毓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宁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赵毓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宁赵毓丽【代理律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庞秋丰【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1、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拖欠上诉人相关时段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拖欠上诉人相关时段的工资。

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某某桥,上诉人作为该企业的劳动者对此非常清楚,其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法人或法定代表人。

本案事实表明,上诉人是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非该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而是寄往被上诉人人力资源部经理宋佳华本人,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宋佳华已经收到该通知书,且被上诉人亦否认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书。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李玉堂与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堂与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堂与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内02民终7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钢魏晓燕董婷婷【审理法官】吴钢魏晓燕董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玉堂;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当事人】李玉堂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玉堂【当事人-公司】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秉权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弓潇榕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张瑾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秉权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弓潇榕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张瑾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秉权弓潇榕张瑾【代理律所】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玉堂【被告】中冶置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二是中冶物业应否承担向李玉堂退款的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回避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二是中冶物业应否承担向李玉堂退款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问题。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李玉刚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刚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刚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17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学锋闫慧楚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玉刚;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玉刚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玉刚【当事人-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堃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堃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堃【代理律所】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玉刚【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李玉刚与中恒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李玉刚在从事中恒公司安排的工作过程中受伤,其与中恒公司之间就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之事已经处理完毕,现李玉刚认为现场施工的总包方中建三局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要求中建三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2 01:26:56李玉刚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17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玉刚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富民、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富民、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富民、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58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富民;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富民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富民【当事人-公司】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黄景卫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黄景卫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双喜黄景卫【代理律所】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富民【被告】中冶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述证据材料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在论述中综合认定。

关于杨富民与中冶建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杨富民与中冶建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从本质上看仍然是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的一般规律和价值取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唐案、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案、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案、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2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楚湘曾波毅田晴【审理法官】苏楚湘曾波毅田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永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永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永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家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家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家斌【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永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2021年4月29日,唐案、谭顺军等与永兴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就胡丙元综合班组与永兴公司签署的施工协议及现场零星点工、零星材料购买、租赁等所有事项,胡丙元综合班组胡丙元、唐案等人员代表……胡丙元班组上述所有事项费用总合计917864元。

截止至2021年4月27日已支付50万元,剩余417864元,五冶公司承诺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完毕,支付完毕后,胡丙元综合班组与永兴公司、中国五冶就施工协议及现场零星点工、零星材料购买、租赁事项无任何争议。

2021年5月五冶公司就剩余款项417864元已直接发放给了农民工个人。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樊云飞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樊云飞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樊云飞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17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审理法官】田雷闫萍李冬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樊云飞【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樊云飞【当事人-个人】樊云飞【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攀【代理律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被告】樊云飞【本院观点】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如果解除,上诉人是否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2018年5月至2021年6月,上诉人是否应该向樊云飞支付工资差额。

从邮件反馈情况为签收,则应视为中冶天工公司已收到该邮件。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报酬,是维系劳动者生活的必需经济基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如果解除,上诉人是否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2018年5月至2021年6月,上诉人是否应该向樊云飞支付工资差额。

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关于争议焦点1,在案证据显示,樊云飞通过快递形式向中冶天工公司邮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中冶天工公司签收。

对于该签收行为,中冶天工公司不予认可,认为不是收件人本人签收,但因快递公司作为第三方邮政服务机构,并非能由樊云飞控制,故本院认为,从邮件反馈情况为签收,则应视为中冶天工公司已收到该邮件。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庞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庞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庞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2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武伟【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武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庞震【当事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庞震【当事人-个人】庞震【当事人-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张玉奎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攀张玉奎【代理律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天津鹏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庞震【本院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代化办公方式的普及用人单位通过OA办公系统、单位局域网、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劳动者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已成常态,庞震否认其知晓相关规章制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庞震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将做如下分析:首先,关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庞震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问题。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工程相关领域,与各地分布的项目有关,庞震的岗位是项目经理,考虑到企业性质和岗位特点,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变动符合该行业的通常情况。

韩永刚李静与包头中冶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永刚李静与包头中冶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永刚李静与包头中冶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20)内02民终5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宏林赵文革李梅【审理法官】杜宏林赵文革李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永刚;李静;包头中冶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韩永刚李静包头中冶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韩永刚李静【当事人-公司】包头中冶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弓潇榕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刘秉权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华慧中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弓潇榕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刘秉权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华慧中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弓潇榕刘秉权华慧中【代理律所】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韩永刚;李静【被告】包头中冶正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被上诉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将违约截止日期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6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郭伟【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中杰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樊祎夫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中杰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樊祎夫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中杰樊祎夫【代理律所】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工作记录及相关文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中冶置业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经审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能够完全覆盖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类似群,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中冶置业“三宗罪”

中冶置业“三宗罪”

中冶置业“三宗罪”作者:暂无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4年第4期来自中冶置业的报告显示,过往几年中,中冶置业商业开发土地储备过于集中在南京,目前公司未来2~3年可供开发的净地极少,几乎丧失了可持续开发的能力。

本刊记者│方帅作为国资委批准的主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的16家央企之一,近年来中冶置业可谓大动作频频。

除了积极投身保障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还积极参与旧城改造提升其城市运营商的形象。

但是命运尤其多舛,昔日在南京一朝拿地王上演“蛇吞象”,此后多年一直难于消化而噩梦缠身,经历了被调查退地、资金链告急、被迫分拆转让地块等种种阵痛。

一个稍好的消息是,3月28日中国中冶(601618.SH)刚刚发布的2013年年报显示,南京房地产项目已经盘活,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成功挂牌转让了其中三家项目公司的股权。

这也正是业界近日热议的话题。

通过分拆产权挂牌转让的方式,中冶置业已经把其2010年在南京拿下的地王地块中的01号地分拆成了6大资产包34幅地块,将会分阶段陆续推出。

“ 要力戒盲目冲动、力戒短期行为、力戒粗心大意。

”3月28日上午,中国中冶董事长国文清主持召开集团市场开发专题研讨会时表示,“多一个项目或者少一个项目对集团发展影响不大,但是如果某个项目存在风险,隐患就会巨大。

”他的上述表态恰恰阐释了中冶置业多年来发展的“三宗罪”:决策草率兵败保障房;冒进拿地上演“蛇吞象”;土储严重失衡可持续发展受阻。

随着整个房地产行业洗牌的加剧,正在努力抓“两退”项目(保障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和拆卸南京地王“包袱”的中铁置业,能否顺利从卖地求生转向为发展而战,还有待观察。

急剧扩张冒进拿地王2010年9月,中冶置业以总价200.34亿元竞得了南京下关区滨江江边路以西的1号地块和3号地块。

2012年11月底,又以56.2亿元拍下了2号地块。

三块地连为整体,地价款合计256.54亿元,总开发面积达236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额需690亿元。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德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德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德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16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景晨光吴琦张雷【审理法官】景晨光吴琦张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德会;徐维方【当事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德会徐维方【当事人-个人】王德会徐维方【当事人-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宏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宏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宏【代理律所】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德会;徐维方【本院观点】徐维方提交的该份证据系复印件,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且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徐维方是否有权代表上诉人进行涉案工程项目结算,其出具的欠条对上诉人是否有效;2.本案王德会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虽然被上诉人徐维方本案中出具的委托书为复印件,但上诉人四冶公司承建山东魏桥电解铝业三公司工程、其下设的四冶公司河南分公司进行施工、四冶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徐维方在涉案工地负责租赁、人员调配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的事实已经邹平市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781号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徐维方于2019年11月3日向王德会出具《证明》一份,该《证。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书证物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徐维方是否有权代表上诉人进行涉案工程项目结算,其出具的欠条对上诉人是否有效;2.本案王德会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松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松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松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61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龙付送陈瑶【审理法官】王勇龙付送陈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松花【当事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松花【当事人-个人】张松花【当事人-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伍旦义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伍旦义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伍旦义【代理律所】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松花【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五矿二十三冶应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张松花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侵权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五矿二十三冶应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张松花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关于焦点一。

本案中,经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五矿二十三冶为张松花的用人单位,且五矿二十三冶作为用人单位为张松花申请工伤认定,在五矿二十三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投保了项目工伤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将张松花纳入参保人员名册的情况下,一审确认五矿二十三冶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直接向张松花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且一审亦确认如五矿二十三冶确以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以及张松花确属该工伤保险的理赔范围,则五矿二十三冶承担配合张松花办理相关理赔手续的义务。

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刘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刘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刘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审理法官】郭盈廖晓艳宋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刘海龙【当事人】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刘海龙【当事人-个人】刘海龙【当事人-公司】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晓凡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晓凡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晓凡【代理律所】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被告】刘海龙【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是否应追加鞍山市汇迪运输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被上诉人刘海龙误工费应如何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是否应追加鞍山市汇迪运输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被上诉人刘海龙误工费应如何承担。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分述如下: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刘海龙在工作中因他人侵权致伤,依照该司法解释规定,刘海龙可以选择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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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资委批准的主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的
16家央企之一,近年来中冶置业可谓大动作频
频。

除了积极投身保障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外,还积极参与旧城改造提升其城市运营商的
形象。

但是命运尤其多舛,昔日在南京一朝拿地
王上演“蛇吞象”,此后多年一直难于消化而噩梦缠身,经历了被调查退地、资金链告急、被迫
分拆转让地块等种种阵痛。

一个稍好的消息是,3月28日中国中冶(601618.SH)刚刚发布的2013年年报显示,南京房地产项目已经盘活,通过上海产权交易所成功挂牌转让了其中三家项目公司的股权。

这也正是业界近日热议的话题。

通过分拆产权挂牌转让的方式,中冶置业已经把其2010年在南京拿下的地王地块中的01号地分拆成了6大资产包34幅地块,将会分阶段陆续推出。

中冶置业“三宗罪”
来自中冶置业的报告显示,过往几年中,中冶置业商业开发土地储备过于集中在南京,目前公司未来
2~3年可供开发的净地极少,几乎丧失了可持续开发的能力。

本刊记者│方帅
C ompany
公司
“要力戒盲目冲动、力戒短期行为、力戒粗心大意。

”3月28日上午,中国中冶董事长国文清主持召开集团市场开发专题研讨会时表示,“多一个项目或者少一个项目对集团发展影响不大,但是如果某个项目存在风险,隐患就会巨大。


他的上述表态恰恰阐释了中冶置业多年来发展的“三宗罪”:决策草率兵败保障房;冒进拿地上演“蛇吞象”;土储严重失衡可持续发展受阻。

随着整个房地产行业洗牌的加剧,正在努力抓“两退”项目(保障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和拆卸南京地王“包袱”的中铁置业,能否顺利从卖地求生转向为发展而战,还有待观察。

急剧扩张冒进拿地王
2010年9月,中冶置业以总价200.34亿元竞得了南京下关区滨江江边路以西的1号地块和3号地块。

2012年11月底,又以56.2亿元拍下了2号地块。

三块地连为整体,地价款合计256.54亿元,总开发面积达236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额需690亿元。

当时有业内人士分析称,中冶置业拥有建设保障房和城市开发的特长,而且其背靠资金实力雄厚的央企中国中冶,拿地迎合了地方政府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需求,且地块位于最具开发潜力的开发区域,仅2号地项目建成后预计就能给中冶置业带来近80亿元的利润。

但包括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
进在内的人士同时认为,这种急剧扩张容易造成“蛇吞象”后的资金危机。

资金链一旦断裂,不仅影响项目整体推进,甚至会拖垮整个公司。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在拿地的激情退却之后,中冶置业就面临着巨大资金和开发压力。

母公司中国中冶持续亏损,南京地王一直在被迫“瘦身”中。

2011年11月,中冶置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南京长江国际航运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0.8亿元债权以18.4亿元挂牌转让,并要求受让方向旗下子公司南京正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4.38亿元代建款,下关区国企南京外滩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最后接盘。

上述“瘦身”所得杯水车薪,1号、3号地在象征性开工后一直没有实质动工。

且2号地的出让还因为涉嫌“违规供地和违约房地产用地”,在2012年12月被国土资源部公开点名调查,2013年7月被南京市国土局收回。

实际上在南京市国土局发布的2号地收回公告以及中冶置业发布的公告中,也显示中冶置业除了遭遇到资金的难题外,还受到了地块出让弊病的拖累。

1号、2号、3号地是毛地出让,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净地出让的规定;且地块体量巨大,以“地块居住用地面积不满20公顷”打擦边球的性质出让地块,涉嫌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大城市单宗住宅用地出让不能超过20万平方米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地块一级开发过程中拆迁难于推进,对于本就处于资金困境的中冶置业来说,更是雪上
源部有净地出让的明文规定,但是在很多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的旧城改造当中,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基本上是由开发商垫资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时间难于保证,并且这也是过往几年中征地拆迁纠纷频频爆发的主要原因。

决策失误卖地求生
推动南京地王地块的开发需要大量的真金白银。

但是中冶置业的主要业务保障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垫资,且投资收益无法保证按时收回,企业内部的输血被阻滞。

同时,母公司中国中冶的日子也不好过。

据国文清介绍,中国中冶2012年业绩跌入谷底,当时负债已达到1700多亿元。

显然,依靠母公司输血也成奢望。

“2008年国家推出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后,明确将在三年内投资9000亿元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中冶当时并没有经过理性科学的决策就大举转型投身保障房建设。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持续的楼市调控让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锐减,无力回购保障房,造成中冶保障房回款困难,债务危机凸显。

数据显示,2012年年底,中冶置业集团应收账款总额约65亿元,绝大部分来自基础设施和保障房,两类产品占公司总资产和带息负债总规模比重都达到1/3。

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南京、
唐山、石家庄的当地政府。

与此同时,母公司也债务缠身。

2013年,中冶银河纸业与多家银行就债务问题产生纠纷,遭到多家银行集体追讨债务;更有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百余名职工,聚集在中冶总部大楼前追讨4800万元债务。

由于缺乏资金投诉且区域发展规划屡次变动,1号、3号地持续闲置,这给中冶置业和南京市政府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2号地被收回不久,中冶置业与南京下关区政府签订了协议,成立了下关滨江商务区管委
加霜。

据了解,在地块出让之前,中冶置业早在2009年4月就参与到了下关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当中,前期已投入150亿元动迁款。

至于为什么地块会在动迁没完成时就毛地出让,中冶置业在2号地被收回的公告中表示是因为“因种种原因造成1号、3号地块先行挂牌”。

严跃进认为,这种“拆建并举”的土地出让和开发模式,是造成项目进展迟缓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拆迁成本及其他因素都是不可控的。

《中国房地产业》记者了解到,虽然国土资C ompany
公司
会招商处,将1号地分割成6个资产包34幅地块对外招商。

与此同时,下关区政府也悄然成为中冶置业南京子公司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

据知情人士透露,下关区政府与中冶置业达成了分工:政府做1号地,中冶置业做3号地。

据悉,目前,包括富力地产、瑞安房地产等很多排名全国20强的房企都已经到过下关区看地洽商。

1号地被切割成6大资产包34幅地块,最小占地面积为2400多平方米,最大占地面积4万多平方米。

据悉1号地分拆后的多个资产包都已经有了意向的买主。

分析3月初左右相关受让企业发布的公告,深业集团以19.68亿元收购的1号地中的05~10、05~01地块,上海证大以9.02亿元收购的1号地中的09~09地快,二次出让的楼面价均达到7000多元/平方米,相比2010年中冶置业所拍5000多元/平方米的楼面价,溢价接近50%。

但有分析师称,算上中冶这3年来的资金成本,按照每年8%、9%扣除利息,并没有给中冶带来太多收益。

但是对于处于资金困境中的中冶置业来说,无疑可以松一口气,终于可以有资金投入到3号地的开发建设中。

土地失衡发展存疑
虽然1号地通过分拆转让,解决了其开发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但是下关片区三块地的整体开发能否顺利推进,仍然面临着疑问。

南京有业内人士表示,下关滨江三幅大规模建设用地,总体量相当于下关全区面积的4%,这么大体量的工程交给一家开发商来进行开发,本来就很有争议,这是对城市建设生态的一种破坏。

但现在零散拆分,可能比原来的结果更坏,“原来整体包装的概念被拆散了,已谈不上总体规划了”。

另一方面,从中冶置业自身来讲,虽然通过分拆地王转让喘了一口气,但是中冶置业并没有因此获得较多的溢价。

与此同时,能否在其他城市新增商业开发土地储备,平衡土地储备的布局,也存在变数。

“土地储备严重失衡,大量资金过度集中,存在很大的风险。

同时,未来2~3年可供开发的净地极少,几乎丧失了可持续开发的能力。

”一份来自中冶置业的报告显示,过往几年中,中冶置业商业开发土地储备过于集中在南京,缺少快速开发的净地。

3月28日中国中冶发布的2013年年报显示,2013年公司工程承包业务和房地产开发业务实现稳步发展,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已提高至92.5%。

其中,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264亿元,占比12.74%。

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中,商品房开发业务实现营收124亿元,保障房及一级土地开发实现营收140亿元。

2013年,新购置的土地面积为79.7万平方米,年末土地储备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为826万平方米。

中国中冶表示,2014年将以中冶置业为龙头,在一、二线城市和三线的省会城市重点发展商品房项目,适度发展商业地产项目,在政府资金到位,确保收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承揽部分保障性住房项目。

在此前召开的中冶置业2014年工作会议上,中冶置业董事长刘福明也表示,下阶段重点是获取优质二级开发用地。

2014年一要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抓好“两退”项目和南京下关1号地收尾,确保资金回收;二要以一、二线城市为核心,统筹规划土地获取工作。

中冶置业官网显示,目前其住宅开发项目主要位于西安、包头和珠海,综合开发项目用地主要集中在南京,绝大多数开发项目是保障房。

可以预见的是,面对房地产行业的深度调控,一、二线和三、四线楼市两极分化格局的加重,今后中冶置业想在一、二线核心城市获取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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