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205中小学通用版)
教育法第44条
教育法第44条摘要:一、教育法第44 条的概述二、教育法第44 条的具体内容1.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2.家长的责任和义务3.非法办学的处理三、教育法第44 条的实施与影响1.对家长和学生的引导作用2.对非法办学的震慑效果3.对教育环境的改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由法律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并配合学校做好义务教育工作。
”根据教育法第44 条,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教育法第44 条明确了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这意味着,从小学到初中,国家有义务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的教育。
这一阶段的义务教育,由国家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高度重视。
其次,教育法第44 条强调了家长的责任和义务。
家长需要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并配合学校做好义务教育工作。
这一规定要求家长不仅要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还要积极参与到子女的教育过程中,关注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最后,教育法第44 条对非法办学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责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于非法办学的行为,教育法将予以严惩,以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44 条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教育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条款引导家长更加重视子女的教育,使他们更加关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
其次,该条款对非法办学形成了有效的震慑,有利于维护教育环境的公平与正义。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清单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清单教育法律法规清单本文档为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清单,旨在帮助教育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制度等内容,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3. 义务教育法- 法规简介:义务教育法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制定的法律,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原则、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针对民办教育领域制定的法律,规定了民办教育的管理、评估、资助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针对职业教育领域制定的法律,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内容、管理等内容。
6. 学校卫生法- 法规简介:学校卫生法是针对学校卫生和健康管理制定的法律,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7.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法规简介: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安全而制定的法规,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措施和处置办法。
8. 中小学校舍卫生标准- 法规简介:中小学校舍卫生标准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标准,规定了学校校舍的卫生要求和监测方法。
以上是教育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清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请注意,本文档列举的法律法规只是一部分,教育从业人员还需了解和遵守其他相关法规,以确保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www.087110.com•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Welcome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中小学教育教程的全国通用版与地方专用版使用指南
中小学教育教程的全国通用版与地方专用版使用指南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教育教材也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教材使用方面,全国通用版和地方专用版是最常见的两种版本。
本文将为您提供中小学教育教材的全国通用版和地方专用版使用指南。
一、全国通用版教材的特点和使用方法全国通用版教材是一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教育教材,由教育部编写和出版。
其特点如下:1. 统一规范:全国通用版教材遵循全国统一的课程标准,内容相对统一,简化了教师备课的工作。
2. 知识系统全面:全国通用版教材的知识内容较为全面,通常包含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使用全国通用版教材的方法如下:1. 熟悉教材结构:教师需要详细了解全国通用版教材的编排结构,包括每个单元的内容和教学目标。
2. 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合理安排每个单元的教学进度,确保教学进度与教材内容的紧密衔接。
3. 引导学生思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主动思考,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思维。
4. 注重课堂互动: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课堂互动,鼓励学生提问和讨论,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二、地方专用版教材的特点和使用方法地方专用版教材是由各地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写和使用的教育教材。
其特点如下:1. 地方特色突出:地方专用版教材通常会根据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情况,加入具有地方特色的知识内容。
2. 适当扩展延伸:地方专用版教材有时会对全国通用版教材的内容进行适当扩展和延伸,以满足当地教学的需求。
使用地方专用版教材的方法如下:1. 熟悉教材编写意图:教师需要了解地方专用版教材的编写意图,即它为何在全国通用版教材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2. 关注本地情况:教师应关注当地的历史、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帮助学生了解和体验当地的实际情况。
3. 合理调整教学内容:在使用地方专用版教材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能力,适当调整教学内容,提供更具吸引力的教学资源。
4. 学习地方历史文化:地方专用版教材通常会涉及当地的历史文化知识,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和了解当地的文化传统以及地方特色。
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教育法律法规汇编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以及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教育行为,保护教育权益。
本文将对一些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汇编,以期便于相关人士了解和应用。
二、教育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保障和发展责任;•该法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该法还规定了教育质量评价、教育改革和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2.《义务教育法》•该法旨在确保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内容和组织方式;•该法还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教育权益给予了特殊保障。
三、教育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该法规定了学校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原则;•该法还规定了教师资格认定、学生管理、教育经费管理等内容。
2.《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该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该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还对学校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四、高等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和原则;•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组织和管理方式;•该法还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设立、招生、教学质量评价等内容。
2.《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研究生教育的组织和管理;•该规定对研究生招生、培养计划、学位授予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该规定还加强了研究生教育的质量监督和评估。
五、国际教育法律法规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宪章》•该宪章旨在促进各国教育的合作和发展;•该宪章确立了教育的普遍性、平等性和可及性原则;•该宪章还规定了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2.《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教育服务的协定》•该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教育服务的自由流动;•该协定规定了教育服务的相关规则和原则;•该协定还规定了成员国在教育服务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全国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展普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促进各种教育形式的发展,开辟办学自主、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通过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平而优质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倡导教育的公益性、人民性,实行政府领导下的教育国家管理体制,保证教育的育人功能,促进全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和教育国际交流,加强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管理,注重培养、使用、管理和退役教师,建立和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第二章教育制度第五条教育制度包括: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各类教育应当衔接并相互协调。
第六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确保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
第七条国家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和面向全社会开放程度。
支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推进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八条国家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九条国家倡导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开放式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共享平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
第十条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教育需求,实行民族宗教政策,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多元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特殊教育的保障,推动特殊教育社会化发展,加强技术装备与人才培养,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发展各类特殊教育和辅助设备,促进特殊教育提高和就业。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增加幼儿教育资源,促进健康、快乐、和谐的儿童成长,提高幼儿教育的普及化和优质化水平,发展公立、民办幼儿园的多元、协调发展。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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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ppt
法的概念与特征
在尧帝主政时,曾用名叫皋陶的大臣 掌握天下刑法(就是今天国家的大法官 )他有一只羊,叫“獬豸(xie
zhi
):一角之羊”这只羊有神性。
法的概念与特征
獬豸(xie zhi):人称“神兽”。“一角 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 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故皋陶敬羊。” ——《论衡•是 应》
受教育者的义务
(1)受教育者遵纪守法的义务。 (2)受教育者养成良好品格的义 务。 (3)受教育者努力学习的义务。 (4)受教育者遵守其他制度的义 务。
(四)中小学与未成年人法律 关系的性质
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教 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是教 育合同的关系。
–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
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 ,2007.6.1生效)
“律”的释义:
“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 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法”“律”同一: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战国李悝“集 诸国刑典,造《法经》 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
法的本质
1. 法的起源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 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
公布,1999.11.1生效)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 2、
3、 4、
监护说 委托监护说
行政关系说 教育合同说
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2.民事行为能力: (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靠自己劳动养活的16岁——18岁:可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义务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 务教育经费。 7.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 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小学《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义务教育法
第二节 义务教育法
二、教育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章63条、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 施行。 1.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 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 杂费。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 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 的义务。 2.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第三章学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 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 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法规文件摘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法规文件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该保证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环境,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此法,中小学幼儿园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作为单位,其首要责任人应该保证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各单位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确保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
对于中小学幼儿园来说,法律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习,加强学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意识,确保学校的消防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关爱,对儿童的人身、财产、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学校作为儿童的主要活动场所,应该注意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对暴力、欺凌等校园安全问题零容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宣判前,不得任意拘禁或者监禁,不得遗弃或者拐卖、绑架他人。
中小学幼儿园应该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打击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确保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结语以上是中小学幼儿园相关的安全法规文件摘录,学校在日常运营管理中,应该紧密结合文中的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确保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同时,学校还要严格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加强学校安全和稳定的建设和管理。
与小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小学生有关的法律法规【正文】一、教育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关于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基本制度等内容,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受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资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受教育权利、身心健康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等。
该法律对于保护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校管理法律法规2.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是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针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规范文件,主要包括学校安全责任、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保障了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2.2 学校卫生管理规定学校卫生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为小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3 学校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学校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学校安全责任的划分与履行,对于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具有指导性作用,确保小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下学习成长。
三、课程设置法律法规3.1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主要对小学阶段的各个学科课程进行了规范和指导,明确了课程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要求,促进小学生综合能力的全面发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教育法保障了民族少数民族儿童和少数民族小学生在受教育方面的权益,规定了民族教育的目标、对象和内容等。
四、体育活动法律法规4.1 学生体育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学生体育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学生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小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权益,营造健康的校园体育氛围。
4.2 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安全管理规定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对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保证小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活动,保障教育质量,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条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对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教学内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教育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教育活动,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各个阶段。
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四条学前教育是指对3至6岁儿童进行的教育活动。
学前教育以幼儿园为主要形式,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
第五条幼儿园的办学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教学计划、教师资格、教学设施等方面要求。
第六条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等各方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发展。
第七条学前教育的内容应当贴近儿童的实际需求和兴趣,注重培养幼儿的动手能力、观察力、想象力等综合素质。
第三章义务教育第八条义务教育是指对国民基本教育的保障和普及。
义务教育为九年制,包括小学和初中。
第九条各级应当为学生提供公平的义务教育机会,并对困难家庭的学生给予经济支持。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重视体育、艺术、实践活动等非学科教育,培养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四章高等教育第十三条高等教育是指对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的学生进行的学位教育和非学位教育。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办学条件,严格管理学术诚信,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录取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实施学科专业的评估和监管,及时调整和完善学科结构。
第五章职业教育第十七条职业教育是指对职业人才进行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第十八条职业教育应当与实际产业需求相结合,开设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专业。
第十九条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满足相关资质要求,严格管理教学活动和教师队伍。
教育法律法规汇总
已考教育法律法规题型:单项选择(20X1=20分)简答题(1x5=5分)案例分析题(10x1=1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小学教育的教育法规
小学教育的教育法规小学教育的教育法规是指针对小学阶段教育的相关政策、法律、规章等文件的总称,旨在规范和指导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小学教育中的教育法规,包括相关政策法规、学生权益保障、教师职责等内容。
一、相关政策法规1.《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小学教育的目标和任务,保障每个学生接受12年义务教育。
小学教育机构要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确保学生获得良好的教育。
2.《学校安全保障法》《学校安全保障法》是针对学校安全问题制定的法律,包括规定了学校建筑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学生人身安全等内容。
小学作为学生的第一所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
3.《教师法》《教师法》是为了保障教师的权益和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而制定的法律。
小学教师要遵守《教师法》规定的教育教学原则和师德要求,提高教学水平,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二、学生权益保障1. 学生权益保障小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至关重要。
小学教育法规要求保护学生的人身权、教育权、健康权等各种权益,防止校园暴力、霸凌等行为对学生造成伤害。
2. 家长监护责任小学生的家长是第一任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责任,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成长,积极参与学校活动,与学校携手共进,共同保障学生的权益。
三、教师职责1. 教学任务小学教师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引导者和指导者,应当以德育为先,注重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要积极履行教学任务,关爱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潜能。
2. 专业素养小学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关注教育前沿动态,不断学习和进步,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小学教育的教育法规是小学教育的基本准则和指导原则,对于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应当共同努力,遵守教育法规,共同为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字数:44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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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部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
2.教师权利和义务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 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学生权利保护 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 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真题】 1.关于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构成,正确的是( ) A 财政拨款为主,其它渠道为辅 B 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赠为辅 C 自筹经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 D 自筹经费为主,收缴学费为辅
教育法律法规
【大纲要求】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等。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的相关内容。
【考点分析】
本主要考核点在于 7 部法律法规。 本单元题型为选择题,共 8 道题,16 分。其中《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大约 2-3 题,其他法律法规 1 到 2 题。 本单元的重点是《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等三部法律。 本单元的难点在于:一是法律法规涵盖内容较广,不易掌握。二是对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的理解可能出现差异。 三是各个法律法规有重复交叉内容。容易记混。
【真题】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 A.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B.统筹规划,协调管理 C.统筹规划,以县为主 D.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真】
1.教育行政部门取缔了一批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招收未成年学生的私立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这一行政行为的法 律依据是( )。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兴办校办产业。
【真题】 1.某公立小学为筹集更多的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兴办了一所校办工厂,该小学的做法( )。 A.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开展营利活动 B.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兴办校办产业 C.不合法,违反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D.不合法,违反了学校不得从事勤工俭学和社会营利服务的规定
制。
【真题】
1.下列关于我国义务教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B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 C 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D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2.我国 2006 年修订后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 筹规划实施,由( ) A 地方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B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C 乡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D 镇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 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频考点】 1.《义务教育法》第 22 条:学校均衡发展。 2.《义务教育法》第 25 条:学校不得违规定收费,不得推销商品。 3.《义务教育法》第 27 条:对违规学生不得开除。 4.《义务教育法》第 29 条:教师不得歧视、体罚学生。 5.《教师法》第 7 条:教师的权利。 6.《教师法》第 37 条:教师处分或解聘。 7.《教师法》第 39 条:教师申诉。 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0 条: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16 条:中小学生夜不归宿处理。 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9 条:学校担责条款。 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 12 条、第 13 条:学校免责条款。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 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真题】 1.学生赵某上课玩手机,手机被班主任以代为保管的名义没收,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对此他可以采取的法律途径
是( )。 A 复议和诉讼 B 复议和仲裁 C 申诉和仲裁 D 申诉和诉讼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 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真题】 1.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 )制度。 A 教师资格制度 B 教师职务制度 C 教师聘任制度 D 教育职员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真题】 1.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 ) A 合法,只要课堂教学效果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 B 合法,都是当地学生,用方言更易于与学生交流 C 不合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D 不合法,违反了教育应弘扬优秀文化传统的规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真题】 1.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确定的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 A.教师培训制度 B. 教育考试制度 C.教育督导制度 D.学业证书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部 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