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杭食药监保[2011]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食药监保〔2011〕93号)各区、县(市)局、分局,各有关企业:为了全面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企业“第一责任”,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促进我市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1]24号)等部署,结合我市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就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原料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要求,做好保健食品原料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要通过健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渠道、严格质量验收、完善追溯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履行诚信承诺等措施,把好保健食品原材料质量关。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认真梳理监管重点、依托技术支撑、增加检查频次、依法披露不良信息、严惩违法失信企业等措施,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和使用原料的监管。

市局从杭州实际出发,确定人参、西洋参、铁皮石斛、蜂胶、珍珠(粉)、阿胶、碳酸钙、水解动物蛋白等八种原料为重点监管对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清理当地企业拥有保健食品批文的相关产品,准确掌握涉及上述原料的产品生产动态,制订更严格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及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及技术要求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021/9/82021/9/82021/9/82021/9/89/8/2021 14、谁要是自己还没有发展培养和教育好,他就不能发展培养和教育别人。2021年9月8日星期三2021/9/82021/9/82021/9/8 15、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2021年9月2021/9/82021/9/82021/9/89/8/2021 16、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自己学习,自己研究,用自己的头脑来想,用自己的眼睛看,用自己的手来做这种精神。2021/9/82021/9/8September 8, 2021 17、儿童是中心,教育的措施便围绕他们而组织起来。2021/9/82021/9/82021/9/82021/9/8
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 糖、抗氧化、辅助改善 记忆、促进排铅、清咽 功能、 辅助降血压、促 进泌乳、减肥、改善生 长发育、改善营养性贫 血、调节肠道菌群、促 进消化、通便、对胃粘 膜有辅助保护、
保健食品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1. 法律 2. 部门规章 3. 规范性文件 4.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5. 工作和审评规定
的通知(51号文件)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法规和技术标准
《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 (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
1)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 2)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3)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4)核算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5)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6)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7)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版).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版).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版).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排序)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3月15日发布)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废止)第22条、23条和45条对保健食品审批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

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监发[1996]第38号)对保健食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法监发[1996]第38号)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97年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1998年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储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0年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推荐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2000年10月发布)对不同人群营养素的平均需要量、推荐摄入量、适宜摄入量、可耐受最高摄入量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对企业标准的编写和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200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制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并对原料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319号)对标签上卫生许可证文号的标注作出了具体规定2003年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卫法监发[2003]77号)对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评价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对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毒理评价和功效成分检测等程序和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规范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范保健食品功效成份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30日SFDA局长令第19号颁布,7月1日实施)对保健食品的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再注册、复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2002年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实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人参食药两用文件

人参食药两用文件

人参食药两用文件
以下是关于人参食药两用文件的相关内容: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
知》,人参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这意味着人参不仅
可以作为药材使用,也可以作为食材使用。

在中医药领域,人参被广泛应用于治疗各种疾病。

中医认为,人
参性温无毒,具有大补元气、补脾益肺、生津止渴、安神增智的功
效。

历代医家认为,人参主治虚脱、崩漏失血、惊悸,以及一切元气
虚弱、气虚津少等症。

现代医学研究也表明,人参具有调节免疫系统、抗疲劳、抗衰
老、抗肿瘤等多种保健作用。

因此,人参也被广泛应用于保健食品的
生产中。

需要注意的是,人参的使用需要根据个人体质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建议在医生或中医师的指导下使用。

同时,由于人参具有一定的药物活性,在使用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剂量和使用方法,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常用调味料的用法




如大茴香气味浓烈,用于制作素菜及豆制品最好; 做牛、羊肉用白芷,可去除膻气增加鲜味,使肉 质细嫩; 熏肉、煮肠用肉桂,可使肉、肠香味浓郁,久食 不腻; 汆汤用陈皮和木香,可使气味淡雅而清香; 做鱼用三奈和生姜,即能解除鱼腥,又可使鱼酥 嫩相宜,香气横溢; 熏制鸡、鸭、鹅肉,用肉蔻和丁香,可使熏味独 特,嚼时鲜香盈口,满室芬芳。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பைடு நூலகம்

朱砂--主含硫化汞(HgS), 性味归经:甘,微寒。有小毒。归心经。 功效:清心镇惊,安神解毒,用于心悸易惊, 失眠多梦,癫痫发狂,小儿惊风,视物昏花, 口疮,喉痹,疮疡肿毒。 应用:心神不宁,心悸失眠,惊风,癫痫,疮 疡肿痛,咽喉肿痛,口舌生疮。 忌火煅,火煅则析出水银,有剧毒。水沸入药。 不宜过量、久服,以免汞中毒。 肝肾病患者慎用。
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食品新资源 名单


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 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 高梁花粉 魔芋 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 刺梨、玫瑰茄 蚕蛹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补阳气类 人参、山茱萸、马鹿茸、五加皮、五味子、 白术、红景天、西洋参、补骨脂、诃子、 绞股蓝、韭菜子、首乌藤、骨碎补、党参、 淫羊藿、菟丝子、黄芪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补阴血类 女贞子、五味子、天门冬、太子参、北沙 参、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芍、石 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当归、西洋参、 沙苑子、麦门冬、龟甲、柏子仁、菟丝子、 蜂胶、墨旱莲、熟地黄、鳖甲。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活血止血类 三七、大蓟、川牛膝、川芎、丹参、白及、 当归、红花、牡丹皮、赤芍、茜草、桑枝、 银杏叶、蒲黄、墨旱莲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正文:----------------------------------------------------------------------------------------------------------------------------------------------------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

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有关新闻单位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保健食品原料与辅料要求

保健食品原料与辅料要求

原料与辅料一、原料与辅料的定义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与保健食品功能相关的初始物料保健食品的辅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的赋形剂及其它附加物料二、原料和辅料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如无国家标准,应当提供行业标准或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与该原料和辅料相关的资料。

、应对人体健康安全无毒,在食品中限制使用的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生产普通食品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或批准的可以食用的原料和辅料以及SFDA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公布范围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毒性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国家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1.国家公布的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1)●普通食品的原料。

普通食品的原料,食用安全,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共87个。

主要是中国传统上有食用习惯、民间广泛食用,但又在中医临床中使用的物品。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共114个,这些品种经SFDA批准可以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但不能在普通食品中使用。

2.国家公布的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2)●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营养强化剂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和益生菌菌种●一些列入药典的辅料,如赋形剂,填充剂。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品种也可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但是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 第51号附件1 共87个。

主要是中国传统上有食用习惯、民间广泛食用,但又在中医临床中使用的物品。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保健食品原料管理(51号文)

保健食品原料管理(51号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益智)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声称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在原法第51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规定。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我国早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中就对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批准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

2009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作为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应作出专门规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更加严格的监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保健食品的专门规定,确立了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原则,并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明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将保健食品管理制度予以具体化,增加了原料和功能目录、注册或者备案管理、广告审查等具体制度。

1.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

中国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概况

中国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概况

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 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 用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 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一、新资源食品
保健食品中使用主管部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的:
1、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取得了卫生许可证 2、提供新资源食品的质量标准等资料, 3、保证该产品为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公告的新资源食品 具有实质等同性, 4、使用及食用量、适宜人群等符合公告的规定。
青春双岐杆菌(Bifidobacterium adolescentis)
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Lactobacillus delbrueckii subsp.
Bulgaricus) 嗜酸乳杆菌(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 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Lactobacillus casei subsp. Casei) 嗜热链球(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 罗伊氏乳杆菌(Lactobacillus reuteri)
(二)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 无害。有限量要求的物质,其用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可以 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可以作为保 健食品的原料。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
营养素补充剂原料
原料提取物 特殊原料规定
一、新资源食品
一、新资源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规
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在规定范 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相应的安全 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113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生函[2013]113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计生函〔2013〕113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豆蔻等食品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12〕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质(罂粟种子除外),可继续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

二、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尚未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2008)的物品,如需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5月3日
——结束——。

2023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药食同源---给食物插上治疗的翅膀

2023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药食同源---给食物插上治疗的翅膀

药食同源---给食物插上治疗的翅膀(2023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答案)单选题:每道题只有一个答案。

1.刀豆、桂花、羊肉、生姜、佛手都属于温里类(用于里寒病症)食物(A)A.正确B.错误2.八纲辨证就是通过掌握的各种临床资料进行分析综合,以辨别病变的部位、性质、邪正盛衰及病症类别等情况,从而归纳为阴证、阳证、表证、里证、寒证、热证、虚证、实证。

(A)A.正确B.错误3.关于气血同病常见的证候有气滞血瘀,气虚血瘀,气滞证,气陷证,气随血脱等说法正确吗(B)A.正确B.错误4.温化寒痰类药食同源物品(C)A.小白菜B.绿豆C.生姜D.马齿苋5.补气类药食同源物品(A)A.山药B.橙子C.菠菜D.韭菜6.止咳平喘类有小毒的药食同源的物品是(B)A.百合B.白果C.梨D.枇杷7.《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是(D)A.花椒B.赤小豆C.鸡内金D.以上都是8.虽有便意,临厕努挣乏力,难以排出或便后乏力,汗出气短,面白神疲,肢倦懒言,排便并不干硬。

舌淡嫩,苔薄。

属于什么便秘?(C)A.热秘B.气秘C.气虚便秘D.冷秘9.辨病因:即为探求疾病发生的原因,中医通过观察病人的临床表现,去探求疾病发生的原因和机理去辨别病因以确定证。

说法正确吗(A)A.正确B.错误10.健脾和胃类(用于脾胃不和病症)食物(D)A.萝卜B.山楂C.茶叶D.南瓜11.怕冷比较重,发热相对轻,鼻塞,流清涕,咳嗽,痰白清稀,舌苔白是什么感冒?(A)A.风寒表证B.风热表证C.风湿表证D.气虚表证12.根据四时季节,进补其味,既不使当旺之气过于亢盛,又不使所克之气有所伤伐(A)A.当春之时,宜减酸增甘,以养脾气B.当春之时,宜减苦增辛,以养肺气C.当春之时,宜减辛增酸,以养肝气D.当春之时,宜减咸增苦,以养心气13.补脾胃、养五脏、长肌肉的五谷之首是(C)A.小米B.薏米C.粳米D.黄豆14.中药与食物的共同点(A)A.都具有四气五味等药性,可以用来防治疾病B.中药可以治病,食物不能治病C.食物没有偏性D.中药有毒性而食物无毒多选题:每道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

三种物品名单如下: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
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