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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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申报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3);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4、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8、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9、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10、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二、民办培训学校章程事项内容:

1、学校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6、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7、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9、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申报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按要求填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5、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6、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和报告,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变更办学地址申报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变更名称申报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申请;

2、按要求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层次申报材料

1、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申请;

2、按要求填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4、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5、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七、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

2、按规定要求填写的《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3、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5、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6、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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