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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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大家会写吗?在书写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时,大家一定要注意它的格式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 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
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 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 、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关联, 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次诉讼。
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平死亡的侵权者, 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原告与肇事车辆粤l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 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l02116 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装箱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骏公司) 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请求权人, 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 除被保险人以外, 没有其他受益人。
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
况且, 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 如果那样的话, 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 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04 年3月23 日,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 法院不能按照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请求, 来判决本答辩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 但强制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 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 保险公司不应该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 把保险人本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 从方便受害者的角度, 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
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直接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 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是说保险公司" 可以" 将计算出来的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但不是" 必须"。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只是从方便受害者、简化手续的角度, 由保险公司把本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第三者, 但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相应地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草案) 已出台讨论稿, 从该( 草案) 的内容可以理解出国家对于强制三者险的立法精神及真实涵义。
强制三者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采用统一的费率标准, 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话, 其费率标准将会大大地高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费率。
而不象目前存在5 万、10 万、50 万甚至100 万元等不同的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
参考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统一以4 万元作为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 来履行强制三者险赔偿责任等情况, 即将制定的强制三者险限额不可能定在如本案保险合同的50 万元这么高。
而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无过错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来收取保费,当然不应该履行无过错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
本答辩人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本答辩人仅仅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通过被保险人这个桥梁才产生对第二者的保险给付义务, 但这个义务是间接的, 只在本答辩人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垫付责任, 不存在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与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更不存在对整个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受害人谢万平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负同等责任,所以受害人谢万平自己应该承担事故损失40% 的民事责任。
因而, 本案原告把全部事故损失都要求本答辩人承担的诉讼请求明显是不合理的。
本案涉及到两个赔偿责任计算标准, 一个是侵权的被告对原告方的侵权赔偿责任, 因为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05 年1 月23 日, 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 ( 以下简称《解释》) 生效之后, 当然应该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