橱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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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柜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以下简称需方)
乙方(供方):(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共同发展,加强供需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关系:需方确定供方为橱柜门板及柜体供应商之一。
第二条产品范围:橱柜、衣柜门板及饰件。
第三条采购数量订单
供方根据需方签字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需方将每款橱柜采购配置清单传至供方,供方按照供需双方确认的供货价格表进行产品报价,需方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签字回传,供方收到书面签字回传单后下单生产。如无需方签字确认,该订单可视无效。
第四条供货价格
一、经双方协商,供方向需方提供以下产品价目表价格为准。(见附件)
二、附件价格表含增值税,不含运费。报价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因市场原因造成供方在全国范围内调整价格的情况,则供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给需方,并获得需方书面同意;如无书面通知或无需方书面同意,仍按原价执行。价格调整如获得需方书面同意,价格调整在书面通知到达需方30日后生效,生效前的订单按照原价格结算
三、供方负责产品的拆单,并对拆单的准确、及时以及质量等负责。如因拆单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供方对需方的报价必须基于诚实优惠的基础。如工程类项目,则秉承友好互利的原则,根据材质及工艺要求一单一策,由供需双方单独协议。
第五条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五、供方按照需方订单及图纸要求进行加工,如在需方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国家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如供方未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生产,或由此引起的质量问题,需方有权要求退货,重新制作,并要求供方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消费者和需方造成的损失。
六、验收见附件:质量验收标准。
第六条包装发货
七、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利于保护货物的措施进行包装;包装要结实耐用,避免物流对产品的损坏。因包装不当,致使产品受损,由供方承担损失;包装由供方负责,不回收。
八、采用中性加强包装,每包均注明需方订单号,包装上不能体现任何供方信息。否则需方有权拒收或要求退货。
九、发货:采用需方直单直发的模式进行发货,相应的运费由需方承担。由需方出具出货通知单,供方直接发货至需方客户。发货后信息于第二天上午反馈至需方。无需方出货通知单,供方不得擅自发货。
十、货物验收:需方需在到货的7日内对货物外观有无破损和数量是否准确进行验收;如在验收或者安装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需方订货单中的尺寸、造型、颜色等,需方有权拒收,已经收货的有权选择退货、换货,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七条交货期
十一、自收到需方签字回传订单传真第二日起算,普通饰面板系列产品供方承诺
20~25日发货,特别加急的订单为10~15日以内,有特殊情况另行协商另行通知。普通补单产品10~15日,售后返货维修5日出货。如批量数量较大订单交货期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二、供方如遇不能及时交货的情况,应立即将不能按期交货的情况或更改后的交货日期和交货数量书面通知需方,需方不能接受的,有权取消订单,可要求供方赔偿供货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该订单金额.如遇政府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在赔偿范围)
第八条交易付款方式、付款依据及结算方式
十三、交易付款方式:合同签定之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定金给供方。供方收到定金后按需方要求生产。后续货款月结60天。当月5日前供需双方核对上月已发货且验收合格的数量及金额的并签字,10日前供方开票寄给需方,需方在25日前安排上上月货款。需方支付其中额度的65%(例如:3月5日对账核对2月份发生的业务,10日前提供发票,25日前安排付款)。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后第二天;如遇周末,可顺延至下周三之前。需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是货物验收合格、对账无异议且收到供方所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余下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
十四、付款依据:以采购订单、甲乙双方对账确认单及开具的正确的发票为付款依据。如双方对账清单有异议部分的货款,供方能提供所有异议部分完整的订单确认单、合同、结算单及验收单的,则需方应在7日内确认对账,如延期未确认,视为无异议。
十五、供方向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六、结算方式:银行转账。
十七、如有特殊情况,交易方式以双方另行确认和签署的条款为准。
第九条质量保证
十八、供方保证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国际ISO9001-2000版质量体系标准生产产品,保证质量合格。供方产品保质期为贰年,在保质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变形、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供方应在7日内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并承担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十九、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供方要求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的偏差,符合本合同的产品质量条款、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十、乙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若出现环保质量问题,乙方须全权负责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壹年。合同到期后如有一方异议不再履行合同或需要变更合同及附件时,双方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双方均无异议时,本合同及附件可续签续用。
第十一条其他保证条款
供方做出以下陈述和担保:
二十一、对本合同的执行不会违反与其相关的任何合同条款、责任、法律、法规和法令;
二十二、遵守“价格条款”的有关规定,不进行欺诈性报价
二十三、供需双方一致反对商业贿赂,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需方业务人员赠送礼品、购物券、钱财、回扣等,一经查实视作贿赂,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因贿赂行为对需方造成额外损失的,供方无条件赔偿需方的经济损失。
二十四、供方应对需方因履行本协议以任何方式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二十五、供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供方应在10日内向需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
供方累计3次延迟交货或未有特殊情况说明告知需方,无故延误超过10日的;
1.供方无故拒绝或不回复需方订单的;
2.供方存在本协议第11.3条项下约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3.供方擅自使用需方商标、品牌、标识的,或存在其他侵犯需方权益的行为;
4.供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约定的。
二十六、供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除应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