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认定及专项扶持政策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报指南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报指南一、功能定位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离岸孵化创新基地)是我省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载体,由“海外平台+国内基地”构成,依托海外离岸研发平台或离岸技术转移平台开展离岸创新、海外人才引进或国际技术转移等,链接海外创新资源构建跨境转移通道,推进先进技术成果到国内转化并形成产业化示范。
二、建设与考核重点L开展3项以上的离岸研发项目或从海外引进3项以上技术到国内转化。
2.引进技术转化的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
3.引进5名以上国际化人才。
4,承办1次以上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三、资助强度和实施周期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项,建设期3年。
由建设及运营主体先行组建运行,省科技厅择优立项建设。
四、申报单位要求L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报主体为行政区域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时间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企事业单位。
每个单位限申报1项。
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
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军工企业除外),需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以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进行如实填报,并上传附表至管理系统。
3.申报单位以独资、合资或合建等方式已在海外建设离岸研发平台或离岸技术转移平台,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等基础条件,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并满足以下条件:(1)离岸研发平台应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和科研团队开展研发,能提供海外平台建设的现场照片、注册文件、股份说明或权益约定等相关佐证材料。
(2)设立有从事国际化工作的岗位或部门,海外平台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
(3)近3年用于国际合作的经费200万元以上。
(4)已借助海外平台开展人才柔性引进5人以上,开展离岸研发或技术转移转化项目2项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杭政办函[2011]245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为切实推进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11〕3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03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市委〔2011〕2号文件为依据,围绕《杭州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全面启动和有序推进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各项工作,优化创新环境,广聚创新资源,创新发展方式,提高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社会文化、城市功能、体制机制全面创新。
二、实施原则(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成立全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坚持全市一盘棋,加强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统揽全局的力度,统筹、协调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各项任务,切实保障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监督考核。
结合各部门、各区(县、市)职责落实分工,各牵头单位分头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将创新型城市建设年度工作纳入各部门领导的任期责任制中,进行年度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和评议作用。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是指企业在杭州市申请认定为技术中心所需要满足的一系列条件。
这些条件旨在评估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政策支持。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人才。
技术中心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包括博士、硕士等高级人才,以及一批具备较高技术水平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这些人才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各类技术研发任务。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研发设施和条件。
技术中心需要拥有一定规模和先进设备的研发实验室,包括实验设备、试验设备、测试设备等。
这些设施应满足当前技术研发的需求,并具备一定的可扩展性和升级能力。
企业还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技术中心需要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技术研发,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同时,企业还需要具备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能力,将研发成果应用到实际生产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创新管理和创新机制。
技术中心需要建立完善的创新管理体系和创新机制,包括创新项目的管理、创新成果的评价和应用、创新团队的培养和激励等。
这些机制和体系应能够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提高创新效率和成果质量。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主要包括研发实力和技术人才、研发设施和条件、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创新管理和创新机制等方面。
企业需要在这些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能力,才能够申请认定为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通过认定,企业能够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杭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建设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是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是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
为进一步推进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入驻青山湖科技城(一)设立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重点用于鼓励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企业和在杭省级以上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大院名校)到青山湖科技城创建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
对入驻的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5%给予资助,按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予以拨付,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临安市财政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
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符合青山湖科技城土地受让条件的入驻单位,可按照科研用地性质通过挂牌受让土地,杭州市将积极帮助临安市争取省留用地指标,并在市本级用地指标中给予支持。
(三)鼓励在杭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整体搬迁至青山湖科技城发展。
腾退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入驻单位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给予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杭科合[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11〕277号)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杭州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杭州重点扶持的“十大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杭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组建。
第二章建设第四条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主动设计等方式组织平台建设,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行政决策等程序确定立项平台。
第五条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整合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整合集聚相关创新资源,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2024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已经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9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2024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第三章人才支撑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规划建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走廊内的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人才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大走廊的范围包括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其他相关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协同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大走廊在资源集聚、产业创新、人才引育、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批等方面先行先试。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走廊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走廊内的科技创新促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建设开发等工作。
大走廊管委会会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人民政府,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对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管理机构实行双重管理。
2024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
2024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是指经杭州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以及承担技术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从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的背景、认定标准、益处与展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的背景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和科技创新的需要而设立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竞争环境。
科技创新成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通过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方式,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其次,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的认定标准相对严格。
根据杭州市科技局的规定,企业技术中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和水平;2)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创新能力,拥有一定的核心技术和专利;3)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4)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推广方面必须有一定的实绩。
只有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才能通过杭州市科技局的严格审核程序,获得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所带来的益处不言而喻。
首先,认定企业可享受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如科技项目的资金支持、税收减免等,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投资回报率。
其次,认定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科研经费和资源,有助于企业加强自主研发、优化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此外,认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能够取得更大的优势,提高市场份额,扩大企业规模和影响力。
展望未来,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随着国家科技创新政策的不断加大力度,杭州市将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认定工作,提高认定标准的严格性和专业性,促进更多的企业加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
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介绍材料
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介绍材料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是浙江省、杭州市和余杭区三级,为贯彻国家人才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而专门打造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2011 年4 月,海创园与北京、天津、武汉等地的人才基地一起,经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列为全国四个未来科技城;同年还被列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位于市中心西侧,毗邻西溪国家湿地公园,距西湖9 公里、距浙江大学4 公里。
区域内6 条主干道与市中心连通,规划杭州地铁3 号线、5 号线贯穿其中,通过杭州绕城、杭徽、杭长等多条高速及沪杭高铁、宁杭高铁可快速连接长三角城市群,是杭州城西最具开发空间和投资价值的科创产业集聚区块。
未来科技城(海创园)整个区域规划面积113 平方公里,定位为科技资源充分集聚、体制机制充满活力、公共服务便利优质、创业创新高度活跃的人才特区和科技新城。
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为才而建、因才而兴,一直把吸引、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作为优先目标,注重发挥人才特区政策、服务、机制优势,不断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
截至4 月底,累计已拨付各类人才、科技奖励补助资金1.5 亿元。
成立杭州未来科技城创新研究院,引入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省商务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资源,紧贴人才多样化需求,努力打造保姆式、一站式创新服务体系。
与此同时,37 万方首期研发孵化平台投入使用,10 万方科创中心二期主体工程全部结顶,创新药物早期成药性公共平台、信息化创新药物集成转化中心平台正式启用。
建设完成15 万方精装修人才公寓,并出台货币化安置的安居政策。
截至5 月底,已累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977名,其中“国千”54 名,“省千” 64名,累计引进海归投资项目295 个。
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有机结合,以项目招人才、为产业聚人才,实现两者协调契合、同频共振。
目前,北京大学工学院未来科技城研究院、乐道新材料研究院等8 家高水平的院所研发基地,中国移动研发培训中心等8 家央企相继落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2023年省工程研究中心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2023年省工程研究
中心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07
•【字号】浙发改高技〔2023〕283号
•【施行日期】2023.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2023年省工程研究中心名
单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23〕283号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发改高技〔2020〕33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3年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经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现认定智能媒体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等51家单位为省工程研究中心。
请你们加大指导、服务和支持力度,细化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省工程研究中心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2023年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未来科技城 海创园 政策大全
目录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1]153号)·12. 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0]10号)·10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外[2010]200号)·14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和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函[2010]355号)·165.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60号) ·196.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35号)·267.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10]3号)·358. 关于批转《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11〕259号)·499. 关于印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项目启动资金拨付细则(试行)》的通知(余组(创)管〔2011〕37号)·5910. 余杭区实施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10]182号)·6211. 关于批转《余杭组团(创新基地)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11〕258号)·7012. 关于印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孵化器入驻企业补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余科〔2011〕39号)·78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浙委办〔2011〕15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杭政办[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6〕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载体建设,为吸纳各类创新人才来杭创业提供平台(一)加快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加强与“大院名校”的合作与交流,创造条件,积极引进一批国家、省部属高校和大院大所来杭州设立分支机构,共建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转移或转化中心、中试基地,实现国家、省部、市的科技资源共享,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创新基地建设以及重点科研项目,集聚和培养人才。
(二)加强政策引导,扶持一批企业研发中心、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科研实践基地、艺术院校院团、艺术研究创作中心和文化产业创业基地,为各类创新人才提供来杭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平台,并通过努力,使其成为国家级创新基地。
筑巢引凤,吸引更多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落户杭州,大力构筑人才创业平台。
(三)进一步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
做好与国家人事部共建杭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杭创业。
对新批准设立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含区、县(市)],市政府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园资助。
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加强留学生创业园区建设,提升创业园区的服务功能,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在自主创新中的载体功能。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杭政[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我市企业技术创新步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1、对企业中优秀的科技进步项目和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分别颁发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金。
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每人30万元奖金。
每年评选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分别颁发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金。
2、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再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3、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重点培养对象,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3号)要求的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杭州市区购置商品住宅或购买汽车,且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在1万元以上,按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额的50%予以资助,资助款以1处商品住宅或1辆汽车的购置金额为限。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
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杭州市级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杭州市级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杭州市级研发中心是指由各类单位自主承担研究开发工作,从事技术创新和转化的法
定机构。
其核心目标是推动技术成果的快速转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科
技创新能力。
杭州市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杭州市级研发中心应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包括研究开发组织机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机构等。
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科研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占有较
大比例。
同时,院士和高级职称人员等也应在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二、研究开发项目
杭州市级研发中心应该具有自主研发项目能力,并且在技术创新方面处于业内领先地位。
同时,研究开发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需要,同时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技术设备和工程基础
杭州市级研发中心需要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程基础,才能保证对研究开发项目的
顺利实施和完成。
这些技术设备和工程基础主要包括研究实验室和试验设施、科技信息管
理系统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和技术转化平台等。
四、科技成果和行业社会贡献
作为杭州市级研发中心,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科技领先性、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实用性,能够对行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同时,其研究成果也要得到广泛的应用,且取得了
不错的市场效益。
总体来说,杭州市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相对较为严格,需要符合多项要求和标准。
但只有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发挥研发中心的作用,带动行业发展和推进产
业技术升级。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杭科高〔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19〕67号各区、县(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出台《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科技创新力和产业发展活力。
现将文件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级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和项目准入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我市“十大产业”发展导向为基础,从创新型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优地优用,严进严出”的基本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规范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评估、达产验收制度,实现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以优化我市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加强规划引导市、区两级规划部门要做好市区范围内规划调整工作,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和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
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做好具体地块的选址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成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其用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并按土地性质改变前后的土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一)严格限定创新型产业范围。
本意见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实施分类。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杭科合〔2021〕99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21〕99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现将《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2月16日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孵化转化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市和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统筹协调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符合国家和杭州经济发展需求,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研发体系,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主要功能和侧重业务不同,分为研究开发型和孵化转化型。
1.研究开发型新型研发机构侧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能力;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4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017杭州科技创新政策
2017杭州科技创新政策科技创新的新方向是什么,关注科技创新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杭州科技创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杭州科技创新政策为提高杭州市十大产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以创新驱动产业快速发展。
近日,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扶持我市十大产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四方面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
1.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给予15%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
2.支持重大科研创新活动。
对研发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十大产业领域企业,按研发经费给予25%资助,单项资助最高500万,其中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三大领域)企业资助比例达到30%,单项资助最高1000万。
3.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十大产业领域企业,按国家、省下拨经费总额给予30%资助;对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三大领域项目并获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立项的本市企业,按国家下拨经费总额给予1∶1资助。
4.完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
二是进一步完善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机制。
1.资助购置重大关键装备。
对首次购置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关键装备的企业,按购置价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500万元。
2.推进创新产品应用示范。
鼓励优先采购十大产业领域资助知识产权产品,并在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大领域应用示范项目。
3.奖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一等奖、二等奖,省一等奖),并且项目成果产业化年利税500万以上的十大产业领域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4.支持科技知识转化为产业。
建设“知识市场”,做好知识资本对接;此外,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创业启动资金、种子资金等优先支持十大产业领域企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杭政办[2006]2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4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推进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平台的定位和建设重点
(一)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通过有效优化和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的平台,是为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
(二)平台主要依托在杭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联合组建。
(三)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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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认定及专项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实施杭州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多点布局全球化发展战略,加快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响杭州创新活力之城品牌,根据《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外〔2018〕36号)和杭州市关于务实推进杭州创新创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硅谷钱塘中心建设专题会议(杭府纪要〔2019〕9号)等精神要求,结合当前国内外科技创新合作实际,特制订杭州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统一简称“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认定及专项扶持政策。
一、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认定要求
1、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是指由杭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并运营的科技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实验室、科技创新合作办公室、科技企业海外孵化基地、科技创新海外服务平台,也包括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中的科技研发型园区。
2、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服务杭州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智能装备等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开展海外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智力引进、企业孵化、创新团队建设等为目标内容的开放性创新服务平台,是杭州市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展示杭州国际城市形象和一流创新创业环境的重要窗口。
3、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布局建设坚持政府引领、企业主体、
内外联动、协同发展、统筹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统筹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到2025年在全球创新资源集聚高地布局和建设一批经营主体明确、活动合法、规模适度、规范高效的中心,打造杭州科技创新国际化发展的全球网络。
4、杭州市将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纳入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统一管理,并按结果导向给予后补助。
其中,杭州市科技局牵头做好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的多点布局、建设认定、绩效评价与服务监管,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委托杭州市海外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做好认定和监管的日常事务。
5、杭州市科技局接照本办法规定的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认定基本条件(附件1),组织或者委托杭州海外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或第三方)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采取书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空间条件、孵化服务团队能力和科技服务支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认定。
认定有效期五年。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等法人单位,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联合发文认定,并授予“杭州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中心所在地)”称号。
6、在认定有效期内,纳入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统一管理的各中心应当在每年12月向市科技局提交当年度运行总结及下年度计划,获得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的)应参加运行绩效评价。
不按要求提供年度运行总结,不参加运行绩效评价的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视同主动放弃本项政策支持。
一次不提交运行总结、不参加绩效评价的,给予提醒;两次不提交运行总结或评价不合格
的,给予警告;三次不提交运行总结,且连续评价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
7、本政策施行前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认定、同意纳入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统一管理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向市科技局申报备案,纳入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统一管理,享受运行期间的政策支持;不愿纳入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统一管理,或未向市科技局申报备案的,不享受本项政策支持。
二、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支持政策
1、支持经认定的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组织、推动入驻中心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中心开展技术合作、项目研发,将科技成果合法合规引回杭州转化。
对由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引荐,实现杭州地区注册落地的创新创业项目,按照落地项目数量、质量(首期注册资本规模、项目实施方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分档对该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给予奖励。
其中,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优质项目,单项奖励最高30万元;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优质项目,单个奖励最高5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优质项目,单个奖励最高100万元;单个海外中心一个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2、支持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承办省、市政府及科技部门在中心所在国家或地区举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提高杭州国际知名度的创新创业论坛、赛事等活动。
对事先向市科技部门报备、事后提供活动总结的活动项目,可按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30%的额度给予补助,单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单个中心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财政资金补助程序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中,设立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对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引荐和活动举办的绩效等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认定程序
申报、认定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效果优先的原则,接照下列程序办理:
1、市科技局每年9月发布认定申请指南;
2、申请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提交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3、市科技局每年10月组织审核认定,并且向社会公示、以及发文授牌工作。
(二)中心引进创新创业项目政策兑现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9月发布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引进海外创新创业项目政策兑现工作通知;
2、各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根据通知要求,提交当年度(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9月)引进海外创新创业项目情况小结、项目清单、项目落地注册、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印证材料。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心运行绩效评价,提出评价综合意见,核实引进海外创新创业项目,确定奖励补助资金,并在适当范围公示。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按拨款程序拨付至申请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银行账户。
(四)承办海外创新创业活动政策兑现流程
1、市科技局每年9月发布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承办海外创新创业活动项目政策兑现工作通知;
2、各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根据通知要求,提交当年度(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9月)承办海外创新创业活动项目情况小结、项目清单、活动经费支出清单等印证材料。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核实承办海外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支,确定补助资金,并在适当范围公示。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专项资金预算,按拨款程序拨付至申请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银行账户。
四、其它
1、本文件自2019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2、本文件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杭州市财政局解释。
2019年月日
附件1:
杭州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1、建设主体是在杭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国内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影响力;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需拥有实际控制权)在海外设立海外科技创新中心,从事海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创业孵化、智力招引等运营活动。
2、该中心设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建设目标和主要活动内容与杭州市科技创新国际化目标相一致,扶持建设能为杭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项目、新智力、新能量;
3、该中心拥有比较稳定的土地、房屋产权或租约(五年以上),具备满足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的固定场所及服务设施条件。
4、该中心组建有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与项目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不少于3人),制定符合国内及所在地法规的运行场所管理、项目孵化、人才交流方面的制度,建设以来运行规范,无安全、信用问题。
5、建设主体自筹保障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的运营经费,并建立中心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运营模式,确保单项财务支出可审核、可追溯。
附件2:
杭州市海外科技创新中心运行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海外科技创新中心运行情况
1、海外科技创新中心自身购置或建设扩大规模(认定后增加场地面积、增加管理团队)、提升档次(建设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中心专项投资基金)、扩大影响(牵头举办当地创新创业大赛)的情况;
2、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对接所在地科技创新资源情况:建立合作的高校、院所、企业数量、层次,联合举办科技交流合作活动场次;
3、吸引国外高层次人才入驻中心孵化创业情况(数量、规模),吸引国内单位(特别是杭州企事业单位)入驻、与当地合作开展技术研发、项目孵化的情况。
二、海外科技创新中心绩效情况
1、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孵化科技项目、引进国外智力的实绩;
2、海外科技创新中心支持国内单位(特别是杭州企事业单位)走出去、引进来的实绩。
三、附加情况(可选项)
1、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政府对该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评价;
2、市、区相关部门对该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评价;
3、该中心参加市管理活动、提交总结资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