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态有机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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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有机肥标准
ICS
备案号:61
DB33
有机液体肥料、有机-无机复混液体肥料
质量安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organic liquid fertilizer and
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liquid fertilizer
(报批稿)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 ××××—200× 前言
本标准第4章中4.2条、4.3条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土肥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焱、董越勇、季天委、娄烽、陆若辉。

I
DB33/ ××××—200×
有机液体肥料、有机-无机复混液体肥料
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液体肥料、有机-无机复混液体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质量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动植物残体等有机物料为主要原料,经科学方法提取所得的有机液体肥
料,同时适用于在有机液体肥料基础上添加无机肥料制成的有机-无机复混液体肥料,可用作土施或叶面喷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肥料标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Y/T 887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NY 1108 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
NY 1110 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
NY/T 1115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HG/T 2843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机液体肥料 organic liquid fertilizer
主要来源于动植物残体,施于土壤或植物以提供植物营养为其主要功效的液体含碳物料。

3.2 有机-无机复混液体肥料 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liquid
fertilizer
符合本章3.3的有机液体肥料,加入无机养分复混而成的液体肥料。

3.3 总养分 total primary nutr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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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总磷(P2O5)和总钾(K2O)含量之和,以质量浓度(g/L)表示。

4 质量安全要求
4.1 外观:无恶臭的液体,允许少量沉淀物。

4.2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4.3 表2有机液体肥料、有机-无机复混液体肥料安全指标
单位:mg/kg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HG/T 2843之规定。

样品在测定前应充分摇匀。

5.1 外观
目视法测定。

5.2 密度的测定
按NY/T 887规定执行。

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5.3 总养分测定 5.3.1 总氮含量测定
5.3.1.1测定按GB/T 17767.1规定进行。

5.3.1.2结果计算
总氮含量(ρ)以质量浓度(g/L)表示,按下式(1)计算: ρ(总氮)=10ωρ-----------------
式(1) 式中:
ω—试样中总氮的质量分数(%);
ρ,液体试样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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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质量分数换算为质量浓度的系数。

5.3.1.3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5.0 g/L;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7.0 g/L。

5.3.2 总磷含量测定
5.3.2.1测定按GB/T 17767.2规定进行。

5.3.2.2结果计算
总磷(P2O5)含量(ρ)以质量浓度(g/L)表示,按下式(2)计算: ρ(总磷)=10ωρ-----------------
式(,)
式中:
ω—试样中总磷的质量分数(%);
ρ,液体试样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10—质量分数换算为质量浓度的系数。

5.3.2.3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3.0 g/L;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5.0 g/L。

5.3.3 总钾含量测定
5.3.3.1测定按GB/T 17767.3规定进行。

5.3.3.2结果计算
总钾(K2O)含量(ρ)以质量浓度(g/L)表示,按下式(3)计算: ρ(总钾)=10ωρ-----------------
式(,)
式中:
ω—试样中总钾的质量分数(%);
ρ,液体试样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10—质量分数换算为质量浓度的系数。

5.3.3.3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1.5 g/L;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3.0 g/L。

5.3.4 总养分结果计算
总养分(N+ P2O5+K2O)含量(ρ)以质量浓度(g/L)表示,按下式(4)计算: ρ(总养分)=ρ(总氮)+ρ(总磷)+ρ(总钾)
5.4 有机质含量测定
5.4.1 测定按GB 18877中5.6规定进行。

5.4.2 结果计算
有机质含量(ρ)以质量浓度(g/L)表示,按下式(5)计算: ρ(有机质)=10ωρ-----------------
式(5)
式中:
ω—试样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
ρ,液体试样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10—质量分数换算为质量浓度的系数。

5.4.3 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15.0 g/L;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25.0 g/L。

5.5 水不溶物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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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NY/T1115规定进行。

5.6 氯离子含量测定
5.6.1 测定按GB15063中5.7规定进行。

5.6.2 结果计算
氯离子含量(ρ)以质量浓度(g/L)表示,按下式(6)计算:
ρ(氯离子)=10ωρ-----------------式(6)
式中:
ω—试样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ρ,液体试样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10—质量分数换算为质量浓度的系数。

5.6.3 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4.5 g/L;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6.0 g/L。

5.7 酸碱度的测定 pH酸度计法
按GB/T 17420中4.9规定执行。

5.8 汞含量的测定
按NY 1110附录A规定执行。

5.9 砷含量的测定
按NY 1110附录A规定执行。

5.10 镉含量的测定
按NY 1110附录B规定执行。

5.11 铅含量的测定
按NY 1110附录B规定执行。

5.12 铬含量的测定
按NY 1110附录B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

6.2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二种。

6.3 汞、砷、镉、铅、铬为型式检验项目。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检测这些项目:
a)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及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c) 停产较长时间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6.4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

6.5 采样按GB/T6680规定进行。

6.6 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

取样品600mL,分装于两个洁净、
干燥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
采样人姓名。

其中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保存3个月,以备查用。

6.7 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产品养分、标准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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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合格。

6.9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核验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10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量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 标识
7.1 产品包装标识执行GB 18382,容器上还应标明:
a)产品名称和标准号、肥料登记证号、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

使用说明应包括产品主要功能、使用
范围、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b)总养分含量、有机质含量,有机-无机复混液体肥料还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总磷、总钾的
百分含量,如产品中氯离子含量大于30g/L,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

c)汞、砷、镉、铅、铬限量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包装按照NY/T 1108规定执行;包装标志按GB 190、储运图示标志按GB 191有关规定执行。

8.2 产品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8.3 产品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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