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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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简答
1、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答: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
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发生也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综合各国民法规定,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行为。
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答: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1)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白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②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 (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2)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
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
内部效力是指有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
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
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白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
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
答: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
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白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
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
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
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所以,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应
当享有。
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
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白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
些条件。
5、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
答: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
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不适应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二、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联系:债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第一次放入物权请求权中。物权请求权包含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起始,债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6、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形态及效果
答:(1)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有基于白然法则的,;有基于法律规定的;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海底捞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反之,则是主观不能。
(2)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事实不能,即基于白然法则的不能。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履行不能。、
(3)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
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能。
(4)白始不能与嗣后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