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民法债权
• 1、概念 • 留臵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 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臵该动产,并以该动产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权利。
• 2、留臵权的取得 •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接、合 法占有); •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 6、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内有100 个银锭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 特埋此。乙,l938年7月5日。”乙为丙的爷爷, l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该100个银锭的所有权 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应归甲所有,适用先占原则 B.应归丙所有 C.应由甲与丙平分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 (5)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其确 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确 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的具体规则的合同。
• • • • •
三、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要约人、受要约人或承诺人
• 2、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 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 • •
3、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 二、合同的分类 •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 合同 ,如买卖、租赁合同 ; •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
• 9、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 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 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 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 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 ):
(最新最全)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
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
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
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
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
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
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 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
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 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债权概述合同(三)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债权概述、合同(三)(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在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行为属于承诺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投标B 定标C 开标D 招标分值: 2.5答案:B[解析] 招标投标一般包括以下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或定标阶段。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招标公告和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或确定中标人为承诺。
故选B项。
2.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
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对此,甲可依法行使______。
SSS_SINGLE_SELA 先履行抗辩权B 同时履行抗辩权C 先诉抗辩权D 不安抗辩权分值: 2.5答案:D[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第2项规定,选D项。
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方,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方。
本题中,甲是先履行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故不选A项。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履行顺序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是本题表述的情形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故不选B 项。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合同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甲不是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故不选C项。
3.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甲(8周岁)接受远房亲戚馈赠的现金1万元B 乙(14周岁)用压岁钱购买价值2800元的金项链C 丙从某公司购买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D 丁因受对方欺诈买回一部不能使用的手机分值: 2.5答案:D[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欺诈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5)胁迫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2024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
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定义与成立1.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1.2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合同的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1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合同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
2.2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3.1合同的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2合同的终止合同依法成立后,因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终止。
第四章:违约责任4.1违约行为的认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4.2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5.1协商解决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5.2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5.3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4诉讼解决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
第六章:合同的解释与补充6.1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内容和法律效果进行明确和界定的过程。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意:以该条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即向法院请求,而不能直接行使。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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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可分为形式上的债权法和实质上的债权法。
形式上的债权法,仅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实质上的债权法,除上述之外,还包括有关债事的单行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一切债的法律规范。
一、债权法相关法律条文1、涉他合同:(合同法第 64、65 条)(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四条【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1] 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法第 121 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消法第 35 条)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合同法 第一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第一节 无因管理★★★★
【例题•单选题】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 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 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0320) A.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五大债我们的学习安排是:首先,第我们将两种较为特殊的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讲完;然后,我们进入债法编最为重要的合同之债的学习,同时将缔约过失之债也放在合 同法编中一起讲解;最后,我们将单独讲授侵权之债。
9
【本章学习内容】
第一章我们学习两种独特的债,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种债的产Th原因是基于无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事实行为而产Th的,一定要注意产Th的原因是事实行为。通俗地说 ,无因管理就是你无缘无故来管理我的事务,也就是“多管闲事”,但是由于这个爱操心的 宝宝是个好心人,是为了你好才来管理你的事务,因此,法律认为他的这个行为不是侵权, 具有法律依据,叫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就是说,你没有任何法律或者约定的理由,你 白白多了钱,我却莫名其妙少了钱,且你多钱和我少钱有因果关系。因此,我想要把我少的 钱问你要回来,但我又不能去偷不能去抢,毕竟钱在你那里,我怎么要回来呢?法律赋予了 我一个权利,叫做“不当得利”。因此,本章内容较为简单,关键是学习无因管理与不当得 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一章知识点考试套路固定,一定要拿到100%的分数。
3
第11、12、13天
然后,我们就正式进入合同编总则的学习。对于这一部分的学习也要学会用一条逻辑线 去串联全部的内容,即: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合同的Th效-合同的履行(合同担保与 合同保全)-抗辩权/解除权/违约责任。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的合同转让规则
民法典
第696条第1款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 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 生效力。
(四)债务人对受让人可主张的抗辩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第548条 未变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83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 第5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
2. 禁止金钱债权让与 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二)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 第54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通知的主体
(三)从权利移转的范围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1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 第547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
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
身的除外。
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
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九民纪要》第62条【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 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
例:发包人甲、承揽人乙订立承揽合同,施工期限是6个月。订立 合同后,乙(让与人)立即将其工程价款债权让与给丙(受让人), 并通知了甲(债务人)。不久,甲发现工程施工质量有瑕疵,能否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拒绝向丙清偿?
• 无论产生于通知前或通知后
2. 非基于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
限于转让通知前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完整版)债权法
债法总论债的概念与性质一、债的概念:给付义务民通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客体是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此种行为被称为给付(Leistung)。
债的本质在于给付义务债的内容不一定限于单个给付关系(单一债关系),完全可能存在包含数个不同给付的债关系(复合债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和人格权:义务人不特定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第5页:“反之,以不实施侵权行为为内容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如履行即构成给付,进而可能构成债务关系内容的义务,这是因为此种不作为是由所有的人向其他所有的人负担的。
就这一点而论,不存在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实现债权人特定利益的手段这里所谓特定利益,是指债权人除了其在债关系应当履行时拥有的固有人身财产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存量”利益vs.“增量”利益债所欲实现的债权人利益:特定行为结果抑或特定行为过程?4)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行为、缔约过失等综上所述,所谓债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请求给付的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义务称为债务,请求给付的权利称为债权二、债的性质1. 债务人所承担义务的分类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充当债关系要素、决定债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但仍然和主给付义务一样能够被单独请求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指既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也不能和前述两种义务一样被单独请求履行,而仅能在被违反时被课以损害赔偿的义务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指按照债关系内容本应承担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发生履行障碍时,出于补救的目的而发生的进一步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别不真正义务指违反之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导致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固有权利之减损丧失的“义务”合同法119条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73条对应民法典
合同法第73条对应民法典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固然于债权人不利,然而债权人动辄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毕竟债权具有相对性,不能任债的效力无限制地对外扩张,为了平衡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活动的自由两种价值,不致使债务人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陷入债权人的奴役,应该严格限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
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
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非现实存在的权利,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所以法律上的可能或者能力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例如对有利合同(赠与)的承诺能力或者有利商业机会的利用等;权利中的一部分权能也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债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怠于使用、收益(房屋的出租、土地的耕作等),债权人不可代其位而行使,否则构成对债务人权利的侵犯,也威胁到债务人的意志自由。
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这使得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按《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理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也很广泛,除了债权之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形成权,甚至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本身又可以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并且不仅限于私权的代位,对于一些公权利也可以代位行使,内容非常广泛。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布时间:2022-03-10T02:32:30.088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邸曦雅[导读]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青岛大学青岛266071摘要: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颁布后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作出明显的修改,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和丰富,包括保存行为的增加、代位权的客体不仅限于金钱之债等。
对于该规则修改后的解释和具体适用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判断。
本文对《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客体范围、行使效果等进行浅谈评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及必要性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部分。
在其他各国,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等,都沿袭大陆法系将代位权制度规定在债编的债法总则中。
我国并未采用独立的债编立法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未设立债编,代位权制度所属于《民法典》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五章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则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通过设立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可以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关系中,这能够充分的体现《民法典》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以此平衡当事人利益并维护经济社会下商品自由交易的稳定,因此代位权制度设立有其必要性。
二、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所涉及的财产被称之为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代位权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民法典学习之二十五: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学习之二十五: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解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本文系在听取朱虎教授在北京朝阳区律协的讲座后整理笔记而成,因为自己对合同理论体系理解的浅陋和业务水平的缺失,对讲座内容还不能做到完全的理解,暂且将讲座中自己认为有用的地方整理如下。
一、概述1.《合同法》第918条&《民法典》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民法典》在第557条中单独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理由如下:首先,第557条第一款关于债权债务终止情形的列举,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合同之债,也包括其他因合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故,关于履行、抵销、提存、混同等情形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债。
相比之下,第二款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则仅适用于合同之债。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履行、抵销、提存、混同等终止情形仅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单个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支付了价款仅使“支付价款”的义务消灭,其他义务——即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等义务,上述义务并不会因支付价款而消灭。
而合同解除会使整个买卖合同关系消灭,这也就是单个债权债务关系和整个合同关系的区别。
最后,从救济方式来说,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但列为第二款会将“解除”作为“不履行”的救济方式之一。
以此将其与履行抗辩权等构成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
2.解除与其他“不履行”的救济方式的区别首先是履行抗辩权。
仅仅是暂时地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其次,解除与违约的运用、界限划分、适用的区别。
仍然以买卖合同为例。
解除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合同当事人可以摆脱合同的约束,重获交易的自由,且在已解除的前提下也可请求返还已经做出的给付。
而违约是在对方不履行时要求其承担责任,弥补自己的损失,并没有摆脱原来合同的束缚。
3.可撤销合同。
以两例列举:第一,甲欺诈乙签合同,甲属于根本违约,乙可以在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之间选择。
第二,甲欺诈乙,乙发现后拒绝履行,甲以乙不履行而解除合同,乙此时提出撤销权。
在此情形下,乙的撤销权优先于甲的解除权。
债与合同法
支配权转移后,物权转移
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2,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而物权是对世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3,债权在效力上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当与债权并存时有优先权;同一物质上多种物权,先来后到,按照先后顺序,如拿房子抵押很多钱,很多次抵押,还的时候,先设定的抵押权优于后设定的)
债的概念
《民法总则》第118条第2款: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单方行为、宣传广告可能是合同、寻人寻物启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概念: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债主要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3,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债的相对性。
第二,债权请求权并每请求权的湾一类型,在债权请求权之外,还存在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多种请求权类型,
第三,请求权并非债权的全部权能
厘清“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有助于构建完整的请求权体系,还有助于合理界定债权请求权的准确内涵
债的保权、解除权,都不是请求权
四、债权和请求权
(三)债权请求权体系
1债权请求权体系的构建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合同约定了时间和地点,地点也是约定的,货物没有交付,卖方有物权,买方是请求权,只能请求交付,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债权⼈转让债权时,需要以⼝头或者书⾯的⽅式通知债务⼈,才能对债务⼈发⽣效⼒。
那么,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3、债权⼈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同意的除外。
4、债权⼈转让权利的,受让⼈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的除外。
5、债务⼈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对让与⼈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主张。
6、债务⼈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对让与⼈享有债权,并且债务⼈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可以向受让⼈主张抵销。
民法典出台后还有合同法吗区别是什么
民法典出台后还有合同法吗_区别是什么民法典出台后还有合同法吗没有。
在民法典出台以后,该法就被同时废止了。
但是民法典里面第三编的内容就是合同编,关于合同的相关法条,都可以在合同编里找到法条依据。
合同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其它内容。
民法典关于合同篇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其中,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包含合同法的内容,现在称作合同篇,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是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和各个分编对民事关系的单独规定,包括了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
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典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区别是什么《民法典》是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和各个分编对民事关系的单独规定,包括了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
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典》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同时失效。
_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_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民法典合同编563条(3篇)
第1篇第五十六条三条 [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规定。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债权须合法存在。
债权转让的标的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债权,包括已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
2. 债权须有可转让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 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是债权转让的基础,应当明确约定转让债权的范围、受让人名称、转让日期等内容。
4. 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
通知义务的履行对债权转让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1. 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债权转让生效的要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是债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
2. 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转让抗辩的限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意味着,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对抗债权转让的效力。
四、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是最常见、最正式的通知方式,可以保证通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口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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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简答
1、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答: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
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发生也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这种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综合各国民法规定,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行为。
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答: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1)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白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②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 (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2)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
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
内部效力是指有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
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
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白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
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
答: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
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白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
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
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
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所以,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应
当享有。
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
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白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
些条件。
5、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
答: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
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不适应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联系:债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第一次放入物权请求权中。
物权请求权包含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起始,债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6、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形态及效果
答:(1)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
有基于白然法则的,;有基于法律规定的;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海底捞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
反之,则是主观不能。
(2)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事实不能,即基于白然法则的不能。
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履行不能。
、
(3)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
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
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能。
(4)白始不能与嗣后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