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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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财预函〔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51号青海代表团:你们提出的关于持续加大三江源地区国家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政策差别化支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我国最主要的水源地和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关系全国生态战略安全和长远发展。

贵团提到的青海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薄弱以及民生水平不高,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情况。

近年来,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部署要求,结合财力状况加大对青海省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力度,由青海省结合本地实际,在政策框架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对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6.18亿元,同比增长18%,有力助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

2021年,中央财政已下达青海省均衡性转移支付493.33亿元、民族地区转移支付63.6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8%、17.4%。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

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青海省林业草原转移支付32亿元,用于支持天然林保护全覆盖、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防沙治沙,完善生态护林员政策,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

此外,“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1.06亿元,支持青海省实施重点生态工程,有效改善了青海省自然生态质量。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4794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4794号建议的答复

科学技术部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479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7.06•【文号】国科建议高〔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94号建议的答复国科建议高〔2021〕108号青海代表团: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青海建设全国重要的轻金属合金材料基地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轻金属合金(铝合金、镁合金、钛合金等)因其性能上的独特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多个重要领域。

在发展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科技部一直高度重视轻金属合金材料的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

“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启动实施了“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和“材料基因工程关键技术与支撑平台”重点专项,支持了“低成本高耐蚀钛及钛合金管材与高品质钛带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高性能铝合金大规格板带材制造与应用技术”“高性能镁/铝合金高品质铸件制备技术”“航空用先进钛基合金集成计算设计与制备”等轻金属合金相关领域项目,并且融合高通量计算/高通量实验/专用数据库三大技术,变革材料研发理论和模式,实现轻金属合金材料的研发向新的智能模式转变。

在“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已启动“先进结构与复合材料”重点专项,部署了“轻质高强金属及其复合材料”任务方向,围绕航空航天、军事装备、车辆交通、海洋工程、电子信息等高端装备轻量化制造对轻质高强金属及其复合材料提出的迫切需求,重点发展高强韧、耐高低温、耐蚀钛合金,先进铝合金及其大规格复杂构件制备技术,高性能镁合金,金属基复合材料设计制备与应用,结构复合材料设计成型与应用。

通过“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应用技术研究-典型应用示范”全链条设计,攻克材料成分创新设计、组织-性能协同调控、服役行为及大规格材料先进制备与应用技术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建立产品工业化批量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成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从材料研发到工程应用的技术创新体系。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民族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的义务。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青发改办函〔2019〕109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函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现将《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报上,请审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0日(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6305736)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2019年,我委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9〕102号),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力推动重点工作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咨询服务等工作顺利开展,政务公开水平不断提升。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9年,我委紧紧围绕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新部署、新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委内工作机构,委主要领导担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统筹推动我委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制定《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细化了年度政务公开的重点工作及其分工,为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高质量政策解读。

在研究出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省重点规划、全省贯彻落实意见、省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重大政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时,均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同步安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同步报批、同步公开相关政策文件解读文本。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青发改人事〔2022〕6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1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省粮食局、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三条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

工作人员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处理私人事务。

事假待遇:根据《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确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报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请事假。

(一)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60%计发。

(三)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以保障本人应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四)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事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事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附: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3年5月29日经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7日经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十、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例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电灌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的机房、进出口、畜水池、供水点等各种建筑物周围6米~10米;
(五)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流域面积在100公里以下的河道,堤脚线外20米~50米。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外30米~80米。

中共中央决定王建军同志任青海省委书记

中共中央决定王建军同志任青海省委书记

2018·4省委召开全省领导干部会议王建军主持会议并讲话高选民宣布中央决定3月21日,青海省召开全省领导干部会议。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高选民同志出席会议并宣布中央决定:王建军同志任青海省委书记,王国生同志不再担任青海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王建军主持会议并讲话。

他说,中央对青海省委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青海工作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重视,对青海领导班子建设的关心厚爱,对我个人的信任和重托。

我坚决服从中央决定,一定牢记总书记的嘱托,与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班子一道,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在历届领导班子打下的良好工作基础上,不断开创青海工作的新局面。

王建军在讲话中代表省委、省政府和全省各族人民,向王国生同志为青海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他说,王国生同志信仰坚定、领导力强,阅历丰富、视野开阔,为人大气、宽容厚道,对己严格、对人公道,作风朴素、实干廉洁,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和凝聚力,是我们十分敬重的好兄长、好班长,是全省各族人民广泛认可的好领导、好书记。

他与我们携手并肩奋斗了620多个日日夜夜,时间说长不长,王国生同志以60岁的年龄到高原工作,秉持对领袖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事业的尽职尽责,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任职后走遍了青海的山山水水,访遍了青海的角角落落,为青海改革发展稳定倾注了自己的智慧、心血和汗水,不仅身体力行了到任第一天提出的热爱青海、建设青海、奉献青海的就职感言,而且这一宝贵精神财富已经成为全省上下的共同价值追求;时间说短也不短,王国生同志在历届省委工作基础上,做了许多开创性工作。

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与时俱进提出了以“四个转变”推动“四个扎扎实实”的新思路,向党中央、向总书记交上了符合青海实际、顺应人民期待的政治答卷。

西宁市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

西宁市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

西宁市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号《西宁市消防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市消防条例(修订)》的决议(202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消防条例(修订)》,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消防条例(2014年4月29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23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园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实际成立消防工作站,建设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

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

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已于2018年10月25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18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的决议(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2018年10月25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电梯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中共青海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简历

中共青海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简历

中共青海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简历作者:来源:《党的生活·青海》2017年第06期王国生同志主要简历王国生,男,汉族,1956年5月生,山东东阿人,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现任十八届中央委员,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曾任山东省聊城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91年10月任聊城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高唐县委书记;1994年6月任聊城地委副书记、高唐县委书记;1995年1月任聊城地委副书记;1997年12月任山东省劳动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1998年6月任山东省贸易厅厅长、省政府财贸办公室主任;2000年1月任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书记;2000年8月任连云港市委书记;2001年11月任江苏省委常委、连云港市委书记;2001年12月任江苏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04年6月任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8年4月任江苏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2008年8月任江苏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兼省委党校校长;2010年9月任江苏省委副书记;2010年12月任湖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2011年2月任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2011年5月任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长江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2016年6月任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2017年1月任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

王建军同志主要简历王建军,男,汉族,1958年6月生,湖北十堰人,1978年1月参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现任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曾任青海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干部二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1995年5月任青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2000年4月任青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党组书记,2000年12月兼任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04年3月先后任青海省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2005年8月任青海省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2007年1月任青海省委常委、西宁市委书记;2010年9月任青海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西宁市委书记,2010年11月兼任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1年12月任青海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省委党校校长;2014年5月任青海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西宁市委书记、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7年1月任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省委党校校长;2017年5月任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0•【字号】果政办〔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的通知果政办〔2017〕7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2017年5月22日,中国共产党青海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将在西宁召开,这是我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为迅速全面掌握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现就认真学习贯彻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县、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党员干部职工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渠道,收听收看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实况转播、会议解读、媒体评论,组织领导干部开展学习讨论活动,交流学习心得,撰写学习体会。

在深刻领会会议精神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讲规矩守纪律意识,强化工作执行力落实力,确保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走样不打折扣。

二、各县、各部门要把学习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与推动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州政府“会战黄金季”行动部署,对照《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意见,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进一步压实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抢抓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特别要全力抓好生态环保、精准扶贫、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确保上半年各项目标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三、各县、各部门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学”是基础,“做”是关键意识,确保学习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与实际工作的紧密联系,做到知行合一,学以致用。

学习情况以简报形式及时报州政府办公室。

州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对学习贯彻情况进行督办。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

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3月1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三章预防和治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湟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湟中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第三条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已由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2日通过,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2024年2月2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安全保障第三章社会治安防控第四章矛盾纠纷化解第五章基层社会治理第六章保障促进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平安海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社会治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是指运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的公共安全保障、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等活动。

第三条社会治理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四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州、县社会治理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职能机构社会治理权责清单。

第六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行部门首问负责制,做好社会治理促进工作。

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修正)

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修正)

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03号【发布部门】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12【实施日期】2021.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2014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创建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城市社会管理事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的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执行情况。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部门职责,负责下列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四)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和零售营业场所、餐饮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六)公安、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园林、民政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宾馆、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七)其他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2日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职责第二节审查程序第三节审查标准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等工作。

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研讨会发言稿

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研讨会发言稿

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研讨会发言稿: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的三个重大创新一是对省情认识的重大创新。

全会上,王建军书记对青海省情作出了新判断,认为青海具有“六大优势潜力”,同时,他又明确指出了青海存在的“六大短板不足”。

这是省委在精准看待青海发展面临的机遇和优势、基础和潜力,辩证对待青海面临的挑战和劣势、短板和不足的基础上,对青海省情所作的更系统、更客观、更深刻的理论概括,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省情认识上充分运用,是对省情认识的新深化和新突破。

二是对青海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

省委提出的“一优两高”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省委在新时代深刻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在青海的具体表现所作出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决策部署,突出了青海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时代主题,突出带领全省各族人民创造高品质生活这一历史责任,不仅与历届省委提出的“四个发展”、“三区建设”、“四个转变”的发展理论一脉相承,而且是对青海发展理论在内涵和外延上的全面提升与全方位拓展,是对青海发展理论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三是对新青海宏伟蓝图顶层谋划的重大创新。

省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造性地提出了从现在起到2035年青海“三个阶段”的奋斗目标。

第一阶段是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打牢“一优两高”的发展基础;第二阶段是从2021到2025年,具有青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构建,全省各族人民享有更有品质的生活,“一优两高”的格局基本形成;第三阶段是从2026到2035年,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实现“一优两高”的奋斗目标和发展愿景。

可见,省委从战略高度精心描绘的新青海建设的宏伟蓝图,既体现了省委勇于担当的责任使命,也回应了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必将有力鼓舞全省各族人民的信心和干劲,全面开辟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的新篇章。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7年修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7年修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4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民主集中制,公开、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符合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在相应的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条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五条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

第六条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2024青海省普法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4青海省普法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4青海省普法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造成奢侈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下列情形中,将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的是__________。

A.肃穆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奢侈、奢侈奢华问题的B.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奢侈的C.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避开奢侈的D.刚好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信息的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A.资金、物资、技术、人员B.资金、物资、人员、制度C.资金、原料、技术、制度3.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对公务用车的规定,下列车辆应当取消的是______。

A.一般公务用车B.执法执勤车辆C.机要通信车辆D.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4.依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对下列哪个人员提出罢免案?()A.国家主席B.国家副主席C.全国政协主席D.国务院总理5.对法官来说,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依据的是()A.被告陈述词B.原告陈述词C.证人证言D.证据6.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帮助支配的,其住宿费、餐费的担当者是______。

A.由接待单位支出B.由差旅人员按标准交纳C.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开具介绍函可免费住宿、就餐D.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和接待单位共同担当7.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A.双重领导体制B.平行领导体制C.审检合署体制D.垂直领导体制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消防设施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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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批评、意见、建议表
填表说明: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要突出重点,一张表格只能集中反映一个问题。

共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批评、意见、建议表
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
①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
②内容应该是属于本级人大以及“一府一委两院”研究解决的问题;
③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
④一事一议,即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一个内容,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⑤有标题和具体内容,即把反映的问题及要求写得具体明确,简明扼要;
⑥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包括首页、附页、签名附页;
⑦书写工整,字迹清楚,特别是姓名、详细通地址,并亲笔签名
⑧代表提出的建议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二、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①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
②代转人民群众来信;
④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④没有实际内容的;
③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
⑥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更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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