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含公消〔2012〕350 号)
2012年0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公示公告>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索引号:000013338/2012-00183 主题信息:建设科技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2年03月19日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文件名称:有效期:使用技术的公告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8号主题词: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做好墙体保温、房屋墙体材料革新以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指导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现予公告。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本地区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以及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技术公告》的内容,适时调整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技术,积极推进《技术公告》的实施。
未列入本《技术公告》的,现阶段普遍应用的技术,不在本《技术公告》调整范围。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第一批)》中有与《技术公告》不一致的,按本《技术公告》执行。
附件: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1附件: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推广部分)序号技术类目技术类别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性能施工技术要点适用条件及范围1墙体保温系统外墙外保温系统模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由模塑聚苯板保温层、薄抹灰抗裂防护层和涂料饰面层构成。
聚苯板用锚栓和胶粘剂固定于墙体基层,薄抹灰面层中应满铺耐碱玻纤网格布。
A级燃烧性能外墙保温材料大面积施工方法
浆一抹第一遍抹面砂浆 _压 耐碱玻 纤 网格布一 抹第二遍 玻纤 网 后贴于底 层抹 面砂浆上 , 抹子 由中间向 四周把 网格 布压入砂浆 + 用
格布 一验 收一涂刮耐用水腻子一涂刷面层涂料一工程验 收。
中, 要平整压实 , 严禁 网格布褶皱 。铺贴遇有 搭接时 , 搭接长度不
得少于 8 m。在窗 四周应采用加强层 的做 法 : 碱网格布沿 窗 0m 耐
标准板用两个塑料锚栓 固定 。用 电锤 ( 冲击钻 ) 无机发 泡保 温 在
3 施 工 准备
进墙深度不小 于 3 0mm, 拧入锚 固钉 , 钉头不超 1 施工人员应认真 熟悉 图纸 、 ) 相关规 范 、 计变更 通知单 及 板表面 向内打孔 , 设 出板面 , 每块 板须有两 个胀栓 。胀栓 型号为 8×12 数量 4 。水平 外墙保 温节能施工 方案 。 0 m, 2 采用 的无机发泡保温板 、 ) 聚合 物砂浆 、 耐碱玻纤 网格 布 、 锚 向胀栓距保温边 10m 竖向居 中设置 。 7 板缝处理。板与板拼严 , ) 板缝控制在 3mi— m, 出的 i 5m 挤 1 固什 、 抗裂砂浆 、 面砂浆 等材料 均应 提供检 验报告 、 格证 , 抹 合 符
关键词 : 无机 发 泡 保 温 板 , A级 燃 烧 性 能 ,gr方 法 /_ _
中 图分 类 号 :U 6 .2 T 7 1 1
文献标识码 : A
1 工程概 况
某保障性住宅小 区工程为多栋 高层住宅 楼 , 上 2 地 8层 , 下 地
2 热 工计算 基础
无机发泡保温板 以水泥 、 泡剂 、 发 纤维 用物 理方法 将 泡沫 剂 1层 , 层高 2 8m, 高 8 . 檐 0m。图 1 A级燃料 性能等级的无 机发 水溶液制备成泡沫 , 为 再将 泡沫加入到 由水 泥基 胶凝 材料 、 料 、 集 掺 泡保温板 已粘贴完 的墙 面。 合料 、 外加剂和水等制 成 的料浆 中 , 经混 合搅 拌 、 浇筑 成型 、 自然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关于外墙保温防火规定、规范的几点说明
关于外墙保温防火规定、规范的几点说明本说明梳理了公安部消防局和建设部针对保温防火问题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暂行规定、规范,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附件2),其中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国务院46号文件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附件3),其中第七条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
四、建设部16号文件在国务院下发46号文之后,建设部紧随其后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附件4),其中要求:严格执行46号文。
建设部已经放开有机保温材料的使用。
五、公安部消防局305号文件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附件5),.明确通知:2011年的65号文不再执行。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2012年8月24日,公安部消防局天津消防所主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完成报批稿(附件6)。
关于保温的部分有如下规定:.七、总结2009年2月9日发生北京央视大火,于是公安部和建设部在2009年9月28日联合下发46号文暂行规定,规定的核心内容: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有机保温材料,但在使用有机保温材料时,根据不同建筑高度采用不同要求的防火隔离带的防火构造措施。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针对近期很多项目提出了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墙保温防火设计的情况,现将此类问题及处理办法归结如下:根据公消[2011]65号文件外墙保温应全部采用A级材料,国发[2011]46号文件和住建部建科[2012]16号文件均未提出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故技术部明确要求应按A级保温材料进行保温消防设计,包括屋面。
凡甲方要求按(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的必须明确以下信息方可采用:1、甲方已咨询当地消防部门和审图办,可以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
2、甲方有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文件通知我方。
3、在甲方的书面文件中应明确,出现任何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与设计方无关。
4、我方出具的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表达:应甲方要求不按A级材料设计,本设计文件应取得消防部门和审图办认可后方为有效。
上述要求全部满足方可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
甲方文件工程主持应存档,且须在建筑审核时提交审核人复印件一份留存。
附件1:甲方函件示例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项目管理部2012年5月25日附件1:甲方函件示例关于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防火设计的函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方委托贵方设计的XXX市XXX项目的外保温问题,我方已咨询本地消防部门和审图办,均同意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可以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
现我方要求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出现任何问题均由我方承担,与贵方无关。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XXXX 年 XX 月 XX 日。
关于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2011年10月28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1]595号)(见附件1),部署从2011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实际共同制定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魏毅宇、郑红梅,电话82215442、8221544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明、吕向东,电话59958532。
特此通知。
1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消除北京市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专项整治与“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2号行动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谭林峰副局长、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张农科副主任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防火部建审处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时间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三、范围重点(一)专项整治范围22011年10月28日前,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公示
《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公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为规范墙体保温系统和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保障建筑物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相关技术限制和禁止使用公告如下:一、关于墙体保温系统的推广应用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温材料。
墙体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聚苯板、聚氨酯板、挤塑板等。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价次品。
2.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不合格的保温材料。
墙体保温材料必须通过相应的阻燃性能测试,保证在火灾发生时不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火苗。
3.禁止过度使用保温材料。
墙体保温系统在施工中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不得过度使用保温材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4.严禁使用偷工减料、违规施工的保温系统。
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施工方法、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工艺和产品。
二、关于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1.禁止使用劣质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标准,保证其质量合格、无毒无害,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健康和安全隐患。
2.禁止使用过期、损坏的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的使用期限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过期的墙体材料,以及受损、变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3.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未经认证的墙体材料。
4.严禁使用无环保标志的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必须经过环保认证,并获得相应的环保标志,不得使用未经认证或没有环保标志的材料。
以上为《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的公示内容。
希望广大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遵守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公告中的禁止使用技术进行工程建设,共同维护建筑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常用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目录2013.1复件
常用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目录( 2013年1月)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0、《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1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三、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6、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0年第5号)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4号)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6年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版)1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1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18、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2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2011年)24、《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2011年)25、《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2011年)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27、《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2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30、《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3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08年)3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年)35、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2008年)3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37、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38、绿色施工导则(2007年)39、《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建质安函[2007]18号40、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2006年)4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2006年)42、关于转发珠海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理手册》的通知建质质函[2006]24号43、关于转发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建质安函[2005]42号4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4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47、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04年)4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4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4年)50、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51、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52、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53、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2012.35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255、《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56、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11.157、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四、相关文件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质[2004]148号)7、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杭建监总[2005]61号)8、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05]59号)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6]47号)10、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1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9)1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13、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7]28号)1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5、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6、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17、浙江省建筑玻璃幕墙子分部监督检查验收细则1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19、《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浙建法〔2010〕71号)2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2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浙建房〔2010〕72号)22、《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号)2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29、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10.11)30、关于加强对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监管的通知(〔2008〕函建字105号)31、杭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32、杭州市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3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34、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35、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36、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7、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38、杭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3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定40、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41、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42、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办法4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44、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45、关于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的修订意见46、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计分标准47、杭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48、关于实施高大模板工程监理企业验收抄报办法的通知(杭建监总[2008]24号)49、关于转发市建委《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2号)50、《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杭建监总[2010]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52、关于明确提升高度超过30米的货用施工升降机使用问题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107号)5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426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82号)55、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0]33号)56、《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2010.8)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2号)58、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7)59、杭州市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支模架坍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2012.2)60、《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2012)6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杭建工发〔2011〕471号62、《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2011.9)63、《市政工程围挡图集》(2011.7)64、《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7号65、《关于办理工程监督注册登记时增加临时用房及围挡相关安全技术资料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4号66、《关于进一步完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2号6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1]56号68、《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杭建监总[2011]5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46号70、《关于建设工地民工宿舍布置生活用品专柜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36号7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72、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10)73、《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74、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2011.11)75、《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436号77、《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0.1178、《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杭建监总[2012]13号79、《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1]288号)8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26号8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杭建监总[2012]24号82、《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8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8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2.785、《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86、《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2012.987、《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389号)。
建筑节能设计常见问题处理及审查要点-精
4、建筑物的体形宜简洁,不宜设计过多的凹凸与 错落,避免体形系数过大,造成节能计算困难。
(公建DBJ43/003-2010第3.1.4条,居建 JGJ134-2010第4.0.3条)
5、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单体建筑的平、剖面设计, 应相对集中布置采暖、空调房间,合理确定冷 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和公 安部规章要求。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 市要对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 全标准,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公安部消防局
2012年12月3日
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宜采取多种节能方案(材料) 进行比较,以降低成本,方便施工。避免采用 过厚保温层和罕见的保温材料等盲目设计。
表 E.0.1-6)。
c.岩棉、玻璃棉板外墙外保温, (公建节能
标准表 E.0.1-1)。
d.加气砼砌块外墙自保温, (公建节能标准
表 E.0.1-4)。
2、屋面保温材料有:岩棉板、玻璃棉板、 屋面复合防水保温装饰板等。(公建节能
标准表 E.0.1-8)。
3、节能设计的保温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并 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节能计算输入材料的计算参数应与相应 标准相符 (如导热系数、修正系数等、传 热系数、遮阳系数等)。各保温材料在不 同的部位的修正系数输入应正确并与相 应标准符合;例如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 浆在外墙保温时的修正系数是1.2,而在 屋面保温时修正系数应为1.6。
▪ 《建筑外窗气密性、水密、抗风压性能分 级及检测方法》GB/T7016、
▪ 《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JGJ253-2011、
关于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淮公消[2011]25关于层转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各消防大队、各有关单位:现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层转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工作提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在开展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时,凡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或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应不予审核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
二、切实加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施工现场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抽查力度。
各大队近期应对本辖区在建工地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对辖区内的所有新建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认真填写《施工现场排查统计表》(附件2),于3月底前上交。
各大队应切实加大在建工程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在建工程,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议单位更改设计重新报审,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各大队要将辖区内新建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列入必抽检项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及省消防总队的通知要求,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对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发现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不予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并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拆换。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含公消〔2012〕350 号)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关于外墙保温验收的最新规定
关于外墙保温验收的最新规定外墙保温工程目前已经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根据公消[2011]65号通知,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即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
近年来,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如南京中环国际广场火灾、北京央视新址火灾、上海胶州教师公寓火灾等,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此,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有关标准、规定;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为遏制当前此类火灾高发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需要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尊敬的各位业界专家、企业代表、建筑设计师和相关人员:我部经过长期的调研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和建筑发展需要,决定对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以及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进行公告,旨在加强建筑行业的技术规范,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环境。
一、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墙体保温是节能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建筑能效、保障居民舒适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鉴于此,我部鼓励和推动墙体保温系统与墙体材料的广泛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推荐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推广使用聚苯乙烯泡沫板、挤塑聚苯乙烯板、硅酸盐复合板等建筑节能材料,可以有效提高墙体的保温性能,减少能源消耗。
2.加强建筑保温系统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加大墙体保温系统的研发力度,提高系统的性能,适应不同地区的气候和建筑需求。
3.引导城乡居民进行墙体保温改造:推广和引导城乡居民进行墙体保温改造,提高居民的住房舒适度,减少对供暖和空调的需求,降低能源消耗。
4.建立墙体保温材料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墙体保温材料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确保墙体保温系统的性能和质量达到要求。
二、限制使用技术为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我部决定限制以下技术的使用:1.限制使用不合格材料:禁止使用质量不达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墙体保温材料,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建筑的安全。
2.限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工艺:禁止使用不符合墙体保温系统相关标准的施工工艺,如施工不规范、施工材料不合理等。
3.限制使用违规产品:禁止使用未经我部审批或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墙体保温产品,以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
三、禁止使用技术为避免不良影响和危害,我部决定禁止以下技术的使用:1.禁止使用有害材料: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墙体保温材料,如放射性材料、有毒材料等。
2.禁止使用易泄漏材料:禁止使用易泄漏的墙体保温材料,如易燃、易爆材料等。
“65号文”废止,建筑保温材料何去何从
¨ 6 5号 文¨ 废止 . 建 筑 保 温材 料 何 去何 从
夏 琴, 丁春 花 , 徐 建月
( 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8 )
“ 6 5号文” 执行和 废止始 末
执行” 。这是 自“ 6 5 号文” 下发后 , 官方首次叫停外保 温材料必须达到 A级的应急性要求 。《 通知》 同时要
反应也不尽相同, 上海 、 江苏 、 福州等省市纷纷出台细
则 ,规 定 民用 建 筑外保 温 材料 燃烧 性 能升 级 为 A级 不燃 材料 ; 吉林 、 太原 、 新疆 等省市 则规定 禁用 易燃 材
料, 按规 定采用 不燃 或难燃 材料 。
“ 6 5号文 ” 出台后 , 部 分 城 市对 建 筑 工 程 外 保 温
状 态 。2 0 1 1 年 1 2月 国务 院出 台 “ 国发[ 2 0 1 1 ] 4 6号 ”
文, 放宽了对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等级 的要求 , 但各
地 执行情 况 不尽相 同 , 有 的执行 “ 6 5号 文 ” , 有 的执行 “ 公 通字 [ 2 0 0 9 ] 4 6号 ” , 导 致 外 保 温材 料 的设 计 和施
求 严 格 执行 “ 国发 [ 2 0 1 1 ] 4 6号 ” 和“ 公 安部 1 0 6号令 ( 2 0 1 2修订 ) ” 两个 文件 规定 。
“ 6 5号文” 执 行又废 止 。 短 期难 息动荡 阵痛
央视 大楼 、 上 海胶 州 路教 师 公 寓 、 沈 阳皇 朝万 鑫 大厦 , 三年 三场 特大 火 灾 , 期 间小火 此 起彼 伏 。火 灾 频发 , 催生 了我 国史上 最严厉 的建 筑保温 材料 防火规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信息来源: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浏览次数:306 发布时间:2009-11-27 17:43:53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核心提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01装配式之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做法
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研究——主要包括CL、SW、CCW等P O L Y2016C O N T E N T S政府关于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的政策文件(其中包含了定义及目前我省已认定的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随着国家建筑节能目标的提高和技术创新水平的不断提升,节能结构一体化技术已成为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的又一新的技术发展方向,是对传统建筑设计和墙体技术方法的一次重大变革,通过实施节能结构一体化技术,实现了建筑保温二次施工向同步施工转变,建筑材料防火向建筑结构防火的转变;建筑保温全寿命周期向与墙体结构同寿命转变,有效避免了外墙外保温技术的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问题的发生。
因此,全面加强节能结构一体化技术的系统研究,不断开发新的自保温墙体材料,逐步实现建筑节能结构一体化技术的全面推广应用是当前墙体节能技术研究的主要方向和必然选择。
由于传统外墙外保温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加之建筑节能标准的提高,国家住建部、河南省建设厅、郑州市建设委员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一体化技术名称适用范围执行标准施工形式CL建筑体系适用于非抗震区和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防地区的民用建筑《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墙(cl建筑体系)技术规程》DBJ41/T080-2012核心构件工厂化预制,现场拼装夹模固定;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SW建筑体系民用建筑工程《夹模喷涂混凝土夹芯剪力墙建筑技术规程》CECS365:2014核心构件工厂化预制,现场拼装夹模固定;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非承重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适用于非抗震区和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防地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框架填充墙自保温非承重结构《自保温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技术规程》DBJ41/T100-2010保温砂浆现场砌筑现浇泡沫混凝土结构体系适用于非抗震区和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防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现浇泡沫混凝土墙体技术规程》DBJ41/T091-2009整体浇筑一体化备注:1.“一体化技术”特点及适用范围来源于我省有关地方标准及中国建设协会标准;2.“一体化技术”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河南省第一批重点推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目录2011年,公消[2011]65号文规定,选用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均需达到A级标准。
建筑物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浅析建筑物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摘要:我国提倡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同时, 特别要注意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在不同地方的建筑物因为使用了易燃的聚苯板做保温材料, 引发大火的现象屡屡可见, 因此要发展阻燃型的保温材料已迫在眉睫, 以顺应我国目前的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本文介绍了我国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要求和常用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探讨了保温材料在施工中的防火措施。
关键词:建筑物;保温材料;防火;要求;性能;措施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建筑物着火, 除了人为因素外, 易燃保温材料是重要的隐患,绝不可小视。
所以正确选用防火保温材料、防患于未然极其重要。
岩棉保温材料不论从材料的防火性能还是结构的节能方面均能给用户提供一个安全、满意的选择。
但是无论有机或无机保温材料, 皆无法完全避免燃烧。
因此在高层建筑的外墙保温, 一般应采用具有优异防火、绝热性能的岩棉板等, 设立隔火条带, 将保温层分隔成若干块, 以免在发生火灾时蔓延, 从而达到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的目的。
同时要加大科研力度, 开发利用其他既有利于保温, 又有利于阻燃而且比较低廉的建筑保温材料, 以适应建筑行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要求我国《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 级,且不应低于b2 级。
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高度大于等于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②高度大于等于60m 小于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当采用b2 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③高度大于等于24m 小于6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当采用b2 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④高度小于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其中,当采用b2 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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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65号文执行情况如何?上海华峰普恩黑龙江省区域经理朱国刚提出,65号文的A级标准在东北很难执行。
朗诗集团上海公司绿岛项目总监胡耀军也表示,现在市场上真正可以满足A 级标准的材料严重不足,65号文对房地产企业推广节能减排有很大影响。
和记黄埔副总经理范仲言则提到了在保温材料选择上的困惑:对聚氨酯做过很多实验,对聚氨酯感觉非常好——不仅保温还防水,但65号文提出A级材料标准,防火等级提升会导致成本增加、材料毒性增强,聚氨酯材料审批又通不过,对选择保温材料很困惑。
他认为,将安全问题归于材料防火性能很荒谬,问题不在于材料和技术,应更多通过系统管理和教育来解决。
干永琴会长表示,65号文的出台,导致设计单位没有了方向,建设单位没有了方向,生产单位也没有了方向,所有人都没有了方向,因为65号文很难执行。
以聚苯颗粒、发泡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喷涂聚氨酯(SUP)为代表的有机保温材料因其质轻、致密性高、保温隔热性好等特点,已在保温材料领域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其中EPS、XPS的应用就占了80%左右。
聚氨酯外墙保温板具有优异的保温性能,但防火仅能达到B1级标准。
65号文的颁布相当于禁止了聚氨酯外墙保温材料的使用,而350号文的颁布表明聚氨酯外墙保温材料未来可用建筑外墙保温施工,这有利于未来打开聚氨酯外墙保温板市场并利好上游MDI与聚醚生产企业。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 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经研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不再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和公安部规章要求。
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对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公安部消防局 2012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消防技术方案”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将第四款修改为:“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