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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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甲方以下物业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出售位于深圳市区路之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具体以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准。

二、上述物业甲方指定售价为人民币叁佰叁拾万元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积极为甲方联系客户。乙方指定为经办人,全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处理与本合同相关事宜。

三、乙方在出售上述物业价格高于人民币叁佰叁拾万元整时,其差额部分50%归乙方所有(差额部分=乙方出售价—甲方指定售价—税费—利息、装修费用、水电费用等)。

四、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双方共同办理银行资金监管手续,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

五、上述房产处于抵押状态,由甲方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及办理相关注销抵押手续。甲方应于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后5日内注销抵押登记。

六、注销抵押登记后5日内,甲方将上述物业过户至乙方名下,上述物业按现状交易,与上述物业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占用、质量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与甲方无关。乙方对外转让上述物业时,应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在转让合同上签字确认。乙方单方擅自转让上述物业的,视为违约。

七、甲方向乙方过户完成后6个月内,乙方应将上述物业以不低于指定售价售出。逾期未售出,乙方应将上述物业过户给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购房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甲方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算6个月)。

八、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利息”,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6个月的利息,利率为月息2%。

九、委托期限自乙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委托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双方协商续约。

十、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指定售价的20%,双方同意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对该标准无异议。

十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系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深圳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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