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担保合同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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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主合同不知情

担保人主合同不知情

担保人主合同不知情篇一: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如何认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案情XX年1月1日,经苏某介绍并担保,由林某与吕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由林某发包给吕某耕种土地200亩(使用权),吕某于1月1日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

合同由双方签字,苏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同签定当日吕某按约定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

后因其他原因林某未将所发包耕种土地向吕某交付,经双方协商达成退还预付款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后林某退还吕某预付款13500元,余款无力退还,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经吕某向苏某追要由苏某垫支退还余款给了吕某。

后吕某向林某追要垫支款,林某以与吕某的合同解除,苏某私自向吕某还款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林某无关,苏某应向吕某追要此款,故拒不向苏某偿还,为此苏某将林某诉至法院。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及此时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责任、担保人还款后是否具有追偿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同时解除,因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

林某与吕某达成的退还预付款的协议,苏某并未以担保人的身份在重新在其上面签字,此时担保人吕某的担保责任已解除,其在未征得林某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向吕某支付余款,系苏某的个人行为,此时苏某应以错误付款为由向吕某追要此款,而不应向林某追要此款。

故本案应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由特别约定的除外。

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本案必须经林某、吕某、苏某三方同意下才能解除苏某的担保责任,故本案吕某有权要求苏某履行担保之责,苏某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林某追偿。

故苏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签字日期

担保合同,,签字日期

担保合同,,签字日期担保合同签字日期本文档为一份担保合同,在下文中,甲方和乙方将就担保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和确认,并于签字日期前完成签署。

1. 合同背景甲方担保乙方在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以确保债务能够按时履行。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

2. 乙方债务乙方承诺清偿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并确保债务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履行。

3. 担保方式甲方同意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对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即甲方担保乙方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义务。

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字日期起,持续至乙方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

5. 担保范围本担保合同适用于乙方在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所有债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等。

6. 担保条件乙方在享受甲方提供的担保之前,应履行以下担保条件:- 提供相关借款申请材料;- 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债务信息;- 保证所提供的抵押品、质押品等担保物无其他担保或被其他债权人有任何抵押、留置权利等。

7. 违约责任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清偿债务,甲方将承担乙方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并有权追求乙方的偿还责任。

8. 争议解决因本担保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9. 合同变更本担保合同的任何变更事项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10. 合同终止本担保合同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终止:- 乙方的债务完全清偿;-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1. 其他条款甲方和乙方确认本担保合同的所有条款,并表示具备签署合同的法律能力。

以上为甲方和乙方就担保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和确认,并于签字日期前完成签署的文档。

请双方仔细阅读并签署。

担保合同内容出现两种笔迹

担保合同内容出现两种笔迹

担保合同内容出现两种笔迹简介在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一般都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表示同意合同内容。

然而,有的时候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笔迹,这是一种比较尴尬的情况。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1.担保合同出现两种笔迹的原因2.如何防止担保合同出现两种笔迹3.如何处理已经出现两种笔迹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出现两种笔迹的原因担保合同出现两种笔迹的原因很多,但最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委托代签当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签署合同时,可以通过委托代签的方式进行签署。

此时,被委托人会在合同上签署代表签字人的名字,并在签字处注明自己代理的范围(如签字日期等)。

然而,由于没有规范的委托代签流程,可能导致签字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字,被代签人又在合同上签署了真实的自己的名字,从而导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笔迹。

2. 修改合同当一方当事人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后,发现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或者发现合同中有漏洞或错误时,可能会要求对合同进行修改。

此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在合同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处签字,以表示双方已经认同新的合同内容。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同意见,或者双方对合同内容的修改进行了多次交互和修改,就可能会导致在同一份合同上出现两种不同的笔迹。

如何防止担保合同出现两种笔迹为了避免担保合同出现两种笔迹,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委托代签流程建立明确的委托代签流程,明确签字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签字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亲自到场签署合同,否则委托代签人不得代理签署。

2. 统一签字笔迹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尽量使用同一种笔迹进行签字,避免出现两种不同的笔迹。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在场签字,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等其他方式进行签署。

3. 彻底修改合同为了避免修改合同时出现两种不同的笔迹,建议在修改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应该尽量协商一致,修改次数不要过多,如果修改过多,可能需要重新起草一份合同进行签署。

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

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

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二)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是否会导致连带责任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这个话题,并进一步解释相关法律原则和案例。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借款人按时履行其债务。

担保合同由借款人、债权人和担保人签署,并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

当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时,是否产生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才能成立。

第一,主合同的成立;第二,担保人的存在;第三,担保人的合法表示。

如果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那么担保合同就无效。

所谓主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本合同,例如借款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

主合同的成立是担保合同成立的前提,一旦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

因此,如果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但主合同本身是有效的,那么担保合同也可能有效。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担保一般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

合同担保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法定担保是指法律对特定关系的一方规定的担保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法律规定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

除了上述基本原则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担保人明确表示同意担保但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口头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口头担保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的书面证据,能够证明担保人同意担保,并且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的情况。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担保责任是否存在。

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不一定意味着没有负担连带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主合同是否有效、特殊情况下的口头担保以及其他书面证据等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我们建议所有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签字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表示,可以有效地确保担保人对债务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签字意味着其愿意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然而,倘若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首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的行为侵犯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人原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为借款提供担保,而伪造签字剥夺了这一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由于担保人的签字是被伪造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所谓的担保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而借款人则可能需要独自承担全部债务。

如果因为借款人的伪造行为给担保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例如担保人因被错误追债而产生了律师费、差旅费等,担保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进行赔偿。

同时,如果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担保人签字的真实性未能核实,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其次,借款人的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款人通过伪造担保人签字,使债权人误以为有可靠的担保从而发放贷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旦罪名成立,借款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另外,借款人还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如果借款人伪造的是单位作为担保人的印章和签字,那么就触犯了这一罪名。

即使伪造的是个人的签字,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证据罪。

在法律实践中,要确定借款人伪造担保人签字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比如伪造签字的手段和情节、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借款金额的大小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担保人签字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要求担保人当面签字或者进行公证,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唐爱武、谢文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爱武、谢文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爱武、谢文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4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伟崔岩梅杨建义【审理法官】王建伟崔岩梅杨建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爱武;谢文娜;谢文克【当事人】唐爱武谢文娜谢文克【当事人-个人】唐爱武谢文娜谢文克【代理律师/律所】隋庆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隋庆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隋庆王永娟张建光【代理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爱武【被告】谢文娜;谢文克【本院观点】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不仅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合意举证,还要对涉案借款的实际履行举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不仅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合意举证,还要对涉案借款的实际履行举证。

涉案借据载明的签署时间是2014年4月9日,内容部分明确载明“今借到唐爱武现金人民币4462680元”,通过借据载明的内容看,上诉人唐爱武应当于2014年4月9日向借款人履行了4462680元借款的出借义务,但上诉人唐爱武并未举证证明其于该日履行了出借义务。

上诉人唐爱武提交自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11月30日之间向借款人临沂市玉华食品有限公司、谢文娜、谢文克银行转款的电子回单,证明上诉人共分51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转款4462680元,但是涉案借据中载明借款的使用期限是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11月30日,而不是出借人履行借款的事实行为发生在该期间,显然上诉人所主张的转款行为并不能认定系履行涉案借据中的款项,如认定系履行涉案借据中款项,明显剥夺了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利益。

李星星、李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星星、李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星星、李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4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国欣王鹏李依芳【审理法官】赵国欣王鹏李依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星星;李琪;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事人】李星星李琪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当事人-个人】李星星李琪【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律师/律所】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郭航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张怡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郭航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张怡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道灵郭航超张怡【代理律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星星【被告】李琪;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观点】本案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李星星、李琪虽不相识,但均直接或间接与本案的证人李某认识。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豫04民初221号李某起诉李琪、平顶山市市郊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作为权利人主张的借款未包括本案中的借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李星星、李琪虽不相识,但均直接或间接与本案的证人李某认识。

根据居间人李某提供的借、贷信息,双方订立了《借款担保合同》,并先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贷款人为李琪,借款人为李星星,担保人为平顶山市市郊联社、杨晓琦。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摘要:一、民法典担保合同的概述二、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其特点1.保证合同2.抵押合同3.质押合同4.留置权合同5.定金合同三、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四、担保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五、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六、担保合同的法律责任七、担保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正文:一、民法典担保合同的概述民法典担保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信用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权合同和定金合同等。

二、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其特点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履行保证责任的合同。

特点是保证人信用较高,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履行保证责任。

2.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以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合同。

特点是抵押物具有稳定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将动产或权利质押给债权人的合同。

特点是质押物具有价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留置权合同:留置权合同是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合同。

特点是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履行合同而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特点是定金可以作为债务履行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担保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担保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五、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担保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

担保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合同解除、撤销等原因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么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是什么意思?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估计你已经晕了吧!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并不知道。

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文哦!那么,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案例: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该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

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案例: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最高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借款中的担保人是否需要签字

借款中的担保人是否需要签字

借款中的担保人是否需要签字在借款活动中,担保人是否需要签字是一个常常引发争议和困惑的问题。

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并不清楚其中的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下。

首先,要明确的是,担保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签字的。

为什么呢?因为签字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行为,表示担保人愿意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义务,代为偿还债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签字意味着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内容表示同意和认可。

担保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等重要条款。

如果担保人没有签字,那么这份担保合同在法律上可能就不具备效力,债权人也就无法依据这份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张三向李四借款 10 万元,王五作为担保人。

如果王五在担保合同上签字,那么当张三无法按时还款时,李四有权要求王五偿还这笔借款。

但如果王五没有签字,李四就很难主张王五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担保人签字后会承担哪些具体的责任呢?这取决于担保的方式。

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有在借款人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只有在借款人确实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借款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向借款人追讨。

这两种担保方式对于担保人来说,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有很大差别的。

因此,在签字之前,担保人一定要清楚自己所承担的是哪种担保方式,并对可能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此外,担保人签字还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比如,要仔细阅读担保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理解并同意其中的所有内容。

特别是关于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一定要看清楚。

如果对某些条款有疑问或者不同意,应当及时提出并协商修改。

担保人签字注意事项

担保人签字注意事项

担保人签字注意事项
担保人签字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自愿签字,担保人在签字之前应该充分了解担保合同的内容,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签字是基于自愿的意愿,而非被迫或误导。

2. 确认身份和权利,担保人在签字时需要确认自己的身份和权利,确保担保合同中所涉及的事项与自己的意愿和能力相符,同时也需要明确债务人的身份和债务性质。

3. 注意合同条款,在签字之前,担保人需要仔细阅读担保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关于担保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确保自己清楚了解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寻求法律意见,如果担保人对合同条款或者法律责任有任何疑问,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5. 签字方式,担保人在签字时需要使用真实的签名,并在必要
的情况下进行公证或者见证,以确保签字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总之,担保人在签字时需要谨慎对待,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签字日期(2024版)

担保合同,,签字日期(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担保合同,,签字日期(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担保物1.3 担保金额1.4 债务人1.5 债权人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债务种类2.2 担保范围及期限2.3 担保责任范围第三条担保物权属转移3.1 转移条件3.2 转移手续3.3 转移时间第四条担保物价值维持4.1 价值评估4.2 保险办理4.3 维护与保管第五条担保物处置5.1 处置条件5.2 处置方式5.3 处置收益分配第六条债务履行6.1 履行期限6.2 履行方式6.3 履行地点第七条权利与义务7.1 担保人的权利7.2 担保人的义务7.3 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承担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司法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条件10.3 解除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清单11.2 附件效力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第十三条合同的期限13.1 合同有效期限13.2 自动续约条件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签字日期:2024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甲方(债权人):【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债务人):【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丙方全称】,地址:【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丙方联系电话】。

1.2 担保物担保物:【具体担保物名称】,数量:【担保物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物质量状况】,存放地点:【担保物存放地点】。

个人借款担保的签订是否需要双方签字

个人借款担保的签订是否需要双方签字

个人借款担保的签订是否需要双方签字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而当借款涉及一定风险时,往往会引入担保这一保障措施。

那么,个人借款担保的签订是否需要双方签字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个人借款担保。

简单来说,个人借款担保是指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一种约定。

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借款的安全性,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借款担保的签订通常是需要双方签字的。

这里的“双方”,指的是借款人和担保人。

签字意味着双方对担保合同中的条款和责任表示认可和同意。

如果只有一方签字,那么这份担保合同在法律上可能存在效力瑕疵,一旦发生纠纷,可能无法有效地保障各方的权益。

为什么需要双方签字呢?这是因为签字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和承诺。

对于借款人来说,签字表明其知晓并接受了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同时也意味着愿意在必要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担保人来说,签字则代表其愿意在借款人无法还款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在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时,只有借款人签字而担保人未签字,那么在法律上,这份合同可能无法对担保人产生约束力。

出借人可能无法依据这份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同样,如果只有担保人签字而借款人未签字,那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可能无法成立,因为担保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借款关系。

此外,双方签字还能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签字可以防止合同被篡改或者伪造,同时也能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有清晰的理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担保人通过其他方式表示了同意担保的意愿,如口头承诺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等。

但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可能会比较困难。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常规操作,由借款人和担保人亲自签字确认。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签字不仅仅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双方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清楚认识。

在签字之前,借款人和担保人都应该仔细阅读担保合同的条款,包括担保的金额、期限、责任范围等。

担保合同的签署要求

担保合同的签署要求

担保合同的签署要求担保合同是在借款、融资或交易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件,在保证债权人利益和规范债权关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具体约定的可执行性,签署担保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下文将介绍担保合同签署的要点以及注意事项。

1. 签署主体的资格要求担保合同一般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签署。

担保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进行担保。

债权人应为合法的债权持有人,拥有与授信对象签署担保合同的权益。

2. 签署方式和形式担保合同的签署方式可以是书面或电子形式,以书面形式最为普遍和有效。

书面担保合同应当采用纸质文件,并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或其合法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电子担保合同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法的规定,采用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认定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签署和确认。

3. 合同内容的明确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范围、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具体内容。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和债务违约处理方式也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确保合同的条款明确、确凿,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产生争议或引起纠纷。

4. 合同签署的见证和备案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利的救济,担保合同签署可以由合同的双方约定或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进行见证。

合同见证人可以是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等。

担保合同的签署后,应当及时进行备案,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和依据。

5. 法律合规性在担保合同签署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内容合乎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可能受到合同法、担保法、金融机构法等法律的规范,不同行业或领域的担保合同可能还需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特定要求,合同的签署需符合相应的法律合规性。

总结:担保合同的签署要求对于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签署主体的资格要求、签署方式和形式、合同内容的明确、合同签署的见证和备案以及法律合规性是签署担保合同时需重点关注的要点。

第三人未表明身份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第三人未表明身份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第三⼈未表明⾝份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是否要承担责任第三⼈对双⽅的债务承担担保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若借条或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中⽆担保条款的,他⼈在签字时也未注明承担担保责任的视为⽆担保,不能主张担保⼈承担担保责任,除⾮仅有他⼈的签字或盖章,未表明担保⼈⾝份的,可以结合其它证据认定其为担保⼈。

所以,如果要求某⼈担保,最好签订担保合同或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就担保债权、范围、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即使没有条件或不便签订担保合同的,也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条等借款凭证中注明某某⼈⾃愿就该借款提供担保,或者请担保⼈在担保⼈处签名并签署⾃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意见。

另外,如果仅仅是想表明⾃⼰是借款的见证⼈,⼀定这要在借条上加见证⼈三个字,这样你只是见证双⽅签订借款合意的事实,⽆法律责任。

如果你只写个名字,⽆论是借款⼈还是出借⼈对此可发挥的空间⼤,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烦,最终有可能真的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链接: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他⼈在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出借⼈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

他⼈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但未表明⾝份的司法判例上诉⼈陈丽上诉请求:1、撤销⼀审判决第⼀项,依法改判为迈瑞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39.3万借款与利息。

2、撤销⼀审判决第⼆项,改判为⼀审、⼆审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刘真英和迈瑞之(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为:⼀、⼀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1、⼀审判决认定“被告陈丽介绍原告向被告迈瑞之公司出借款项”没有任何证据⽀持。

2、⼀审判决认定上诉⼈在借款⼈落款处签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借款单》上明明确认借款⼈是迈瑞之公司,⼀审判决推定陈丽签名就是上“加⼊债务以担保债务履⾏的含义”,不成⽴。

⼆、适⽤法律错误。

⼀审判决确认刘真英认定陈丽是借款⼈⽽要求陈丽还款。

担保合同注意义务

担保合同注意义务

担保合同注意义务担保合同啊,这可不是个小事情,就像你给别人做担保借钱,那感觉就像是你站在悬崖边上,一只脚已经悬空了。

这担保合同里的注意义务,可得好好唠唠。

咱先说这担保的对象吧。

你要是给一个不靠谱的人做担保,那可就像是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交到了一个粗心大意的车夫手里,他驾着车横冲直撞,最后翻了车,你也得跟着遭殃。

你得清楚被担保人是个啥样的人,他的信誉咋样,有没有偿还能力。

要是他平常就是那种花钱大手大脚,欠了一屁股债还不上的主儿,你可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

你这一担保,就相当于和他绑在一条船上了,他要是沉了,你也别想浮着。

再说说担保的金额。

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买菜,你得知道自己兜里有多少钱,能承担多少分量的菜。

担保金额要是太大,超出了你的承受范围,那就像你扛着一座山,迟早得被压垮。

你得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可不能脑子一热,就写上一个天文数字。

比如说,你自己一个月就挣那几千块钱,却给人担保了几十万的贷款,这不是给自己挖坑吗?担保合同里的条款也得仔细看啊。

那条款就像是一道道关卡,你得一个一个摸清了,才能顺利通过。

有些条款可能隐藏着一些小陷阱,就像草丛里的蛇,一不小心就会被咬一口。

比如说有些条款可能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还款方式或者违约责任,你要是没看清楚,到时候被追究起来,你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掉进坑里的。

我有个朋友就是这样,他给人做担保的时候没仔细看条款,结果里面有个条款说如果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担保人要承担双倍的利息赔偿。

最后被担保人还不上钱了,我朋友就傻了眼,这钱赔得那叫一个冤枉啊。

还有啊,担保的期限也很重要。

这就像你租房子,你得知道租多久一样。

如果担保期限过长,你就一直处于一种担惊受怕的状态。

你想想,你一直被这个担保合同拴着,就像被一根无形的绳子绑着,啥时候能解脱都不知道。

而如果期限过短呢,可能又达不到担保的目的。

所以这个担保期限得定得合理,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像是借款的用途、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等等。

这担保合同的形式也不能马虎。

李森林、周雪珍与张琪、沈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森林、周雪珍与张琪、沈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森林、周雪珍与张琪、沈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庄敬重赵丽丹水天庆【审理法官】庄敬重赵丽丹水天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森林;周雪珍;张琪;沈新宝【当事人】李森林周雪珍张琪沈新宝【当事人-个人】李森林周雪珍张琪沈新宝【代理律师/律所】吴敏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敏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敏【代理律所】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森林;周雪珍【被告】张琪;沈新宝【本院观点】李森林在收到案涉款项后虽有取现记录,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相应取现现金交付给张琪或张琪指示的收款人,且李森林一方对其主张的剩余本金200万元系如何组成、如何计算得出等不能做出清楚陈述,故李森林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周雪珍认可2018年5月4日借款合同上周雪珍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故一审认定周雪珍仅对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共同还债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李森林一方一直辩称案涉借款发生时行为能力受限,但至今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法定代理违约金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0:30:58李森林、周雪珍与张琪、沈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21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森林。

法定代理人: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雪珍。

刘忠良、韩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忠良、韩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忠良、韩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6【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19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现华赵锐平刘永刚【审理法官】秦现华赵锐平刘永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忠良;韩志强;王庆飞;桑新波【当事人】刘忠良韩志强王庆飞桑新波【当事人-个人】刘忠良韩志强王庆飞桑新波【代理律师/律所】袁现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现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现杰【代理律所】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忠良【被告】韩志强;王庆飞;桑新波【本院观点】关于欠款数额的认定问题,根据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担保书、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认定实际出借金数为985000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欠款数额的认定问题,根据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担保书、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认定实际出借金数为985000元。

借款发生后通过刘忠良账户的还款,结合当事人银行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的利率以及不同借款本金对应的相应利息数额,可以认定偿还的975000元中包含本金896000元,下欠本金89600元,刘忠良主张归还的975000元均为借款本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问题,本案借款发生在2016年5月29日,一审立案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吕家平与王晓红、吴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家平与王晓红、吴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家平与王晓红、吴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皖18民终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红谢振曹沂【审理法官】汤红谢振曹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家平;王晓红;吴作利;王青政【当事人】吕家平王晓红吴作利王青政【当事人-个人】吕家平王晓红吴作利王青政【代理律师/律所】胡飞帆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黄立新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飞帆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黄立新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飞帆黄立新方家杰【代理律所】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吕家平【被告】王晓红;吴作利;王青政【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吕家平主张2017年7月6日和2017年7月17日夏小林转给吕家平141万元款项非归还案涉借款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合同合同约定视听资料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吕家平主张2017年7月6日和2017年7月17日夏小林转给吕家平141万元款项非归还案涉借款能否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审中,吕家平提交了2017年7月17日夏小林出具的借款还款情况说明、录音整理资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夏小林在2017年7月6日、7月17日汇给吕家平的80万元、60万元系对2014年借款的归还,一审判令驳回吕家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两篇)

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两篇)

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二)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二)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是否会对负担连带责任产生影响。

本文将继续探讨这个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况。

在担保合同中,借款人通常会寻找一个第三方提供担保来增加借款的可靠性。

这个第三方被称为担保人,他同意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当借款人和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确认担保人的意愿和身份。

这通常通过签字来实现。

但是,当担保合同上没有担保人的签字,是否意味着他不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经过担保人的明确表示。

这个明确表示通常包括签字、盖章等方式来确保担保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担保合同上没有担保人的签字,一般认为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是否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即使没有签字,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1. 担保人的明示意愿:虽然没有签字,但担保人在口头或书面形式上明确表示过愿意担保借款人的债务,这种明示意愿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

2. 受益人的知情情况:如果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一种特殊关系,受益人可以证明他知道担保人的担保意愿,那么即使没有签字,担保人仍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

3. 担保合同的性质:如果担保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需要公证等,则没有担保人的签字可能无法满足形式要求,从而导致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有关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负担连带责任的争议并不罕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您在此类情况下遇到争议,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权威法律意见。

总之,担保合同上没有签字通常意味着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担保人仍然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问题,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恰当的法律建议,并了解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

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一)担保合同上没签字负担连带责任吗(一)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为了保证他人的债务履行而与债权人订立的一种法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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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担保合同而签字篇一: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XX 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核心提示: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从相关法律知识可知,空白保证合同在合法的情况下是具有担保效力的。

xx透过一则案例为您分析空白担保合同签字具有担保效力的情形。

【案情回放】20XX年5月13日,借款人于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董某、刘某、王某三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到期后,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三名保证人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银行遂将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他三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三名保证人承认有担保的事实,但对于担保的数额有异议,称借款人于某当时告诉他们担保的数额是20万元而非50万元,而且他们签字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但对此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案件分歧】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三名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于某告诉保证人担保数额是20万元,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担保20万元,超出部分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保证人应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三名保证人说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并不知道于某要借款50万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以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xx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债权人没有过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优先保护善意债权人合法权益”和“鼓励交易”的原则。

本案中,借款人欺骗担保人的事实,债权人并不知情,债权人是在信任借款人的基础上才同意借款的,债权人并无过错。

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8177d06a417866fb84a8ea8pn=2&x=0&y=127 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 pe=pic&aimh=44&md5sum=2377698fb0fb964ac8d162fe8f4e7 c44&sign=8810a00abc&zoom=&png=10904-&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三名保证人应对5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三、三名保证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尽管三名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借款人告知是为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

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该三名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篇二: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我国《担保法》没有对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须得到另一方同意的规定,但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即便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该保证合同也未必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及第19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制和法定分别财产制。

前者是指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定分别财产制是指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类财产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财产制包括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各自共有。

在法定分别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其保证责任的责任财产为个人财产,保证合同当然有效;《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在约定共有财产制与法定共有财产制时,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仍然有效。

因为依据对《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反对解释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此时保证责任的责任财产除保证人的个人财产之外还包括夫妻共有财产,该保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律】《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王红旗律师:法律对该部分的规定是处于对合法善良之交易的保护,也可以说是对无过错债权人的保护,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同样应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

法律是僵硬的,法律的适用则是灵活多样的,既然妻子对贷款一事毫不知情,也未分享到因贷款一事所产生的任何利益,则此笔贷款应该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

但值得关注的是此时妻子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你得有充分的证据让法律或者法官相信这笔贷款与你毫无瓜葛,这样看来似乎对妻子的举证责任是不是过重,而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的举证责任视乎过轻,其实不然,信用社则要举证此笔贷款真实存在,且明确知道此笔贷款是用于来购买设备的,如果信用社明知其丈夫用这笔钱来做非法的勾当或者挪作它用而未制止,那么信用社也是有相应责任的。

李全永律师:乙某是否对甲某所贷之款负清偿责任,就要看这笔贷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从民法理论上讲,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点:1.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2.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经对方同意。

结合本案,甲某已购买设备为名贷款50万元,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50万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讲,并非是一个小数目,如果用于购置不动产或者动产,家庭中其他成员应当是知道的或者说是可以感知的。

然而,作为家庭成员的乙某并不知晓,且并没有因为甲某的贷款,生活得以改善。

其次,甲某的贷款行为并没有得到乙某的同意,乙某至始至终都不知晓此事。

综上所述,甲某所负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来承担。

高丽律师:乙是否对该笔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现在要弄清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是否冲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并没有明确废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黄讼有就《关于使用《婚姻法》解释(二)》答记者问时说: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即《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两种。

因此可知以上两个司法解释并不冲突。

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有如下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所以本案中乙要主张该笔债务为甲个人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乙就要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举证不力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即清偿该笔债务。

高占歌律师:女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是要明确这笔贷款是否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而判断这笔存款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要进一步明确:1、双方是否有举债合意;2、该笔贷款或其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

只要能明确其中一个方面——双方曾有举债的合意或该笔贷款或其收益确用于共同生活,就能肯定该笔贷款为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责任。

只有在上述两个方面均为否定的情况下,即双方无举债合意且该笔贷款或其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时,女方才不必承担责任。

篇三:《特别担保合同》文本的通知合同编号:年字第号特别担保合同重要提示借款人为公司类的,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适用本合同。

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太原市农村信用社目录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四条保证方式第五条保证范围第六条保证期间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附则特别担保人(甲方):债权人(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了确保年月日(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所签订的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特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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