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委托协议.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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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委托协议

委托人: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码):电话:

地址:邮编:

法人代表(负责人):职务:

受委托人:沙洋县质量监督技术检测中心

地址:沙洋县荷花路电话:0724—8565559

法人代表(负责人):王勇职务:所长

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经协商,就如下问题达成一致: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所在企业生产的产品部分出厂检验项目。

二、检验内容及标准:

序号产品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标准1

2

3

4

5

6

7

三、检验周期及抽样时间:以为一批进行检验,在抽样(明确抽样地点),每批次抽取(明确抽样数量)。

四、检验报告时间及报告方式:抽样后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检验报告。

五、检验费用及交付方式:以收取检验费,元。委托方将检验费划拨至:。

六、对检验结果异议的处理方式: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七、委托人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如实向受委托人介绍协议所涉产品生产情况;

2、按检验标准要求或双方约定提供检验所需样品,并保证样品的适检性和真实性;

3、依法使用检验合格标识,不得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检验合格标识;

4、按时收取检验报告,并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纳检验费用。

八、受委托人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保守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秘密;

2、保证按要求完成检验工作,按时提交检验报告,并保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3、按照协议的约定收取检验费用。

九、委托人因故不能如约全面履行本协议,需要终止、中止本协议的,应于每次抽样检验前十五日内通知被委托人。受委托人因故不能如约履行本协议,须要终止或中止本协议的,应当在终止或中止前十五日内通知委托人。

十、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委托人、受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约定履行本

协议的,应当向双方支付的违约金。

2、赔偿责任: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并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受委托人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受委托人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根据所收检验费占产品总价值份额,对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责任:委托人、受委托人在履行协议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1、委托人、受委托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就本协议约定内容或履行方式等发生争议的,可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委托人对受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投诉。

十二、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字(印章)受委托人签字(印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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