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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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类别和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23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8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至六类区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38个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至六类区标准。各类区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四类区月人均550元,五类区月人均950元,六类区月人均155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四类区每月515元至850元,五类区每月900元至1370元,六类区每月1490元至2050元(详见附件2、3),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从2010年7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等6个区(市)津贴类别由一类区调整为二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等11个县(市、区)的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等11个县由三类区
调整为四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等6个县(市)由四类区调整为五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等4个县由五类区调整为六类区(详见附件1)。
三、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发放办法,所需经费及其他有关政策,按《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79号)中《关于完善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四、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和中央驻疆有关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增资方案,由直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局审核批
准后执行;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各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的增资方案,由各地、州、市人事和老干部们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局审核批
准后执行。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⒈调整部分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名单
⒉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附表一:
调整部分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的名单
(共38个县、市、区)
一类区调整为二类区(6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
石河子市
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11个)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玛纳斯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
五家渠市
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11个)
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和硕县
阿克苏地区:新河县、拜城县、阿瓦提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
塔城地区:额敏县
四类区调整为五类区(6个)
喀什地区:莎车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
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
五类区调整为六类区(4个)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喀什地区:叶城县
-------------------------------------------------------------------- 备注:至此,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情况如下:
三类区(3个)
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
四类区(6个)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五类区(1个)
昭苏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