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程跟踪管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程跟踪管理

与服务在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中的作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谢秋明李伟

近年来,石家庄市共有213家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34.69亿元(其中:2001年拖欠工程款9.82亿元,2002年拖欠工程款11.69亿元,2003年拖欠工程款13.18亿元),拖欠工程款每年以平均15.8%的速度增长。由于工程款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1.01亿元。工程款的拖欠已严重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给工程顺利实施埋下隐患。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尤其是引出发包人-承包人-农民工的欠薪链。工程拖欠款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工程款被拖欠,牵动多少建筑企业之命脉?关乎多少建筑工人之冷暖?

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积重难返。拖欠工程款归根结底是不依法履行合同,以致损害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公共利益。

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组成企业调研组对全市12个大中型施工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征求各单位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如何更好地开展合同跟踪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先后走访了河北建设集团、市建设集团、中建一局六公司、河北宏远建安公司、市建工集团、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河北金秋建筑公司等十二家单位。在合同管理和合同履约方面,各企业普遍提出以下几个问题:1、作为承包方,合同履约率可以说基本达到了100%,但发包人工程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使合同的全面履行成了“剃头挑子一头热”,成为当今建筑市场领域内的一个大顽症,并且形成了恶性循环。河北建设集团外欠款达到5个多亿,中建一局六公司达到1.8亿元,其他企业少则几千万,多则上亿元;长此以往,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困难。2、建筑工程的肢解问题,施工企业提出:通过招投标有效遏制了肢解工程的现象,但企业中标后,发包人强行将屋面防水、铝合金、门窗、设备安装、地面铺装等工程强行肢解分包,中

标人只能拿到基础和主体,几乎无利润可言,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建筑市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3、压级压价、降低取费标准问题。施工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保持和发包人的良好关系,也不敢据理力争,只能委曲求全。三个问题说到底仍是归结到合同的履行上。经过广泛探讨调研,我们认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应提高到约束业主(发包人)行为,全面、公正、平等履行合同,建立诚信经济体系的高度,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解决。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作为合同管理部门的委托机构,负有监督合同履行,保证合同依法依规实施的重要职责。本文试从六个方面进行阐述:

1、重清欠,更要重防范。

我们指导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初期,对业主的信誉、对项目的概况,加以全面了解;督促做好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建筑业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1)项目投标阶段,要在尽可能中标的同时,回避对承包商可能造成重要风险的条款,千万不能设想签订合同,就有利润;(2)项目实施阶段,需加强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同时做好工程款所配的资料准备工作;(3)项目结束后,要注意各类资料的收集,及时进行工程验收、移交、结算及催付尾款工作,坚决杜绝只管干,不管收的不良习惯。

2、提高合同当事人自身素质,做到学好、用好合同,用诚信经济提升市场竞争力。

在合同备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很多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备、约定不明确的地方,暴露出合同当事人普遍存在的合同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从合同签订之日就埋下了纠纷的隐患。鉴于这种情况作为合同备案监督人员,必须对合同有更深刻的认识,除加强自身学习有关合同知识和法律知识,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坚持当好三员(法律宣传员、依法监督员、热情服务员),做到三个到位(宣传法规政策到位、严格依法监督到位、文明纠章规范到位)。

3、帮助合同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擎起286利剑,铲除痼疾。《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是依法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合同法》第286条款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解释首先确认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券,这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根本所在。

4、合同备案前进行企业资信调查,填写《资信调查表》。其中包括企业近三年合同履约情况等,并将此表作为企业资信情况的重要依据。对不具备资信条件的建设单位,将载入档案记录,并予以通报。同时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经济风险和质量风险,合同备案前,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后的双向承诺制度,按照施工担保的模式,承包人作“保障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诺,业主要提供“工程款支付、不得进行中标后肢解发包,压级压价,降低取费标准”对象承诺。

5、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关法规还指出:对延期备案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出具延期说明,符合规定后进行合同备案监督。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严格合同备案监督制度。在合同订立之初,及时向甲乙双方宣讲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对带有歧视性、不平等、模糊不清等条款进行更正,促使合同更加规范。为以后合同的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某单位住宅楼工程,在施工合同备案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下问题:中标通知书开具时间为1998年9月1日,所登建设面积为4200平方米;此合同签订时间却为2001年4月12日,时隔近三年。又如某小区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