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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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6032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定Hospitals are strictly prohibited from accepting red envelopes,kickbacks and other serious violati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院关于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加强医院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市卫生局的有关纪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各科室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
充分认识收取“红包”、回扣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科室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对治理“红包”、回扣工作抓得好坏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对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察,治理“红包”、回扣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科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2、医院药品、器械、物资、试剂管理部门在购销活动中收取的各种让利、折扣,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票面明示并记入医院财务大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严禁设立“帐外帐”。
3、严禁临床科室与个人私自采购或代销药品、器械、物资、试剂,并从中接受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实物等。
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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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后,应立即退还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并在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上记录,退还时由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签字,医务人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退还方式可以是直接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退还后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证明。
也可以交住院处作为预缴金处理,预缴金的发票交病人保管,复印件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各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将成为每年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科室或个人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
索要或接受病人或家属“红包”的,被群众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除没收所得外扣发当事人3个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回扣”外,给予待聘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及相关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关于严禁在商业合作中收受回扣和贿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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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严禁在商业合作中收受回扣和贿赂的规定目的本文件旨在明确公司对于商业合作中收受回扣和贿赂的态度,强调员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道德准则。
定义1. 收受回扣:指在商业合作中,收受供应商、合作伙伴或第三方提供的违规支付、礼品或其他过分优惠的行为。
2. 贿赂:指通过行贿、红包、礼金、礼品、服务或其他形式,向外部供应商、合作伙伴或相关方提供非法利益或非法获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禁止事项根据公司的道德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严禁以下行为:1. 员工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贿赂。
2. 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接受或往返支付回扣和贿赂。
3. 员工不得为了个人或公司利益,提供或答应提供回扣和贿赂。
4. 员工不得参与为他人提供回扣和贿赂的行为。
遵守措施1. 所有员工必须详细了解公司的道德准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并遵守其中规定。
2. 员工应当以诚信、公正、透明和诚实的方式开展商业合作。
3. 如果员工收到或发现他人可能涉及回扣和贿赂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内部举报渠道报告此事,保护公司整体利益。
4. 公司将对确认违反该规定的员工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雇,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和培训为了确保员工的理解和遵守程度,公司将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向员工提供关于回扣和贿赂的法律法规、道德准则、内部政策的培训材料。
2. 鼓励员工参与交流和讨论,加深对于回扣和贿赂的认识。
3. 定期举办相关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帮助员工更好地了解回扣和贿赂的风险和危害。
社会责任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公司将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共同打击回扣和贿赂。
公司承诺对公司内部和外部的举报行为进行保护,并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生效日期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将加强对该规定的宣传和推广,并定期审核和更新相关内容,以确保其始终符合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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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我院制定了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为了扩大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费用。
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
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
如有患者或亲友送礼,应当谢绝或退回。
如确需收受的,应当登记并上交医院。
医院将定期公示收到的礼品清单,接受公众监督。
收受红包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和回扣的有关规定【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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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磨头中兴医院严禁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和回扣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治理和纠正医疗卫生行业不正之风,杜绝个别工作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收受和索要“红包"、回扣等违纪违规问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如皋磨头中兴医院严禁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和回扣的有关规定》第一条、各级医务人员及职工要不断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诚信服务的意识,依法行医,依法办事,自觉抵制“红包”、回扣的侵蚀。
第二条、严格禁止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索要或暗示索要患者钱物的行为。
第三条、对患者及亲属主动赠送或给予的“红包"或礼品及各种有价证券,医务人员应予以谢绝,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对当时难以谢绝的,在收到“红包”24 小时之内报告并上交院部财务科,由财务科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并退还给患者。
确实难以退还的,作为预交款存入该患者住院费账户。
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者,视为违规,按收受“红包”处理。
第四条、凡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一经调查核实,除责令如数退还,通报批评外,并扣除当月奖金和本季度医德医风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和良好.第五条、对需手术治疗的患者或其亲属进行手术前谈话,应当有2 名以上医师同时在场。
第六条、对有意拖延患者诊治时间,索要或暗示索要送“红包”者,一经查证落实,除没收非法所得,扣发半年奖金外,数额较小者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数额较大且造成重大影响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公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理。
第七条、鼓励患者主动检举揭发“红包”问题,对揭发的“红包”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退还所收红包并减免患者相同金额的住院费用。
第八条、严禁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变相收受药品、物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的回扣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器材及其他物品的采购要坚持正规渠道,严格按采购程序购进.严禁药品、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推销员直接到病房或科室推销产品。
严禁收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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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收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为坚决纠正收受患者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特作如下规定: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
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
否则,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二、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提供用药数据。
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
四、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
凡违反规定的,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五、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
对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企业,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禁医疗单位及其科室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
凡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七、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
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八、"严禁医疗卫生单位、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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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各科室在与新入院患者及家属签订《医患协议书》时,必须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宣教“医生拒收红包”事项,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病人,并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相关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医院作为医院医德医风奖励基金。
第六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
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红包”外,处以“红包”金额10倍的扣奖,给予待聘、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壹千元以上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的,在接受上述处理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索要“红包”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考核不合格、取消个人评优、评先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作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eb3027be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9e.png)
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院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红包”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财物,以期望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或优先安排治疗等不正当利益。
本制度所称“回扣”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销售商或供应商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财物,以期望医院工作人员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时给予优先考虑或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三、处理原则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不得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销售商或供应商的“回扣”。
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院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院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医院的规定,不得损害医院的利益。
四、处理措施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收受“红包”或“回扣”的,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
2.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
3.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并停职检查。
4.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退还收受的“红包”或“回扣”,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执行医院成立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对医院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医院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院开展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医院开展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f8ef836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a8.png)
医院开展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一)治理范围1. 本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在职、退休及临时聘用人员。
2. 所有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
3. 与我院有合作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治理内容1. 严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回扣。
2. 严禁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红包”、回扣。
3. 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向医务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4.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1. 通过院内培训、会议等形式,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其自觉抵制“红包”、回扣的意识。
2. 利用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就医指南和法律法规,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制度1. 制定《医院收受“红包”、回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患者及其家属、社会各界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
2. 制定《医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强监督检查1. 医院成立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的举报。
3. 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考核机制1. 将收受“红包”、回扣治理工作纳入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 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红包回扣管理制度
![红包回扣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728dc4a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3a.png)
红包回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红包回扣行为,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升和行为合规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外部供应商和客户等相关方。
三、红包回扣管理政策1. 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红包回扣行为,任何违反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2. 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接受或索取供应商或客户的现金、礼品或其他形式的回扣。
3. 供应商和客户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给予公司员工现金、礼品或其他形式的回扣。
4. 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各个部门进行红包回扣行为的检查和排查。
5. 如发现有违反红包回扣管理政策的情况,公司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职、开除、合同终止等。
6. 公司会定期向员工、供应商和客户宣传红包回扣管理政策,加强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和纪律意识。
7. 公司会定期进行内部培训,加强员工们的纪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四、红包回扣管理流程1. 红包回扣行为举报与处理流程(1)任何人员发现红包回扣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2)公司将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必要时开展调查。
(3)对于被核实的红包回扣行为,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4)对于不实的举报,公司将对举报人员进行处罚。
2. 红包回扣行为申诉与处理流程(1)对于被指控的红包回扣行为,相关人员可以提出申诉。
(2)公司将对申诉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3)对于不实的指控,公司将对举报人员进行处罚。
五、红包回扣管理考核与奖惩1. 公司将建立员工红包回扣行为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合规性评估。
2. 对于合规的员工,将给予适当奖励。
3. 对于违规的员工,将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
六、红包回扣管理制度的执行1. 公司将建立红包回扣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制度的全面实施。
2. 公司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红包回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
3. 公司将建立红包回扣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4. 公司将对红包回扣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
医院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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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为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持续纠治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树牢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医疗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红包”,是指对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及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本规定所指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以及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以及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三、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纪律,严禁向患者及其亲友索要、收受“红包”,严禁向医药生产、营销人员索要、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
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应立即退还,对于无法拒绝不便于退还的,作为预交金存入患者账户,或上交医院纪委。
科室建立拒收“红包”登记,当月月底报送科室所在支部纪检委员,由纪检委员逐级上交医院监察室。
五、向患者主动索要“红包”,以及未主动退还或上交“红包”的,经查实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从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六、医务人员收受的回扣,5日内应上交到医院纪委,主动说明情况。
未及时上交的,被查实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从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将线索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七、对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行为实行医德考评“一票否决”,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工作相结合。
八、对治理“红包”、回扣问题不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严肃问责。
九、药械生产或营销企业违反廉洁购销协议,给予医院工作人员回扣的,医院将立即停止该企业产品在医院的销售,终止与该企业协议,并将企业违规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2023医院对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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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区对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行为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和卫生行风建设的要求,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对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l、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一经查实,将区别不同情节,依据有关法规、纪律和程序,进行严肃查处。
回扣、“红包”的不正当收益,全部没收。
2、区别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款额(款额包括两年内多次收受或发放回扣、“红包”的累计数),区别进行处罚: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撤销职务处分。
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受到法律制裁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凡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有索取等恶劣行为或屡犯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情节轻微、平时工作表现好,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3、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医疗卫生人员,视情节及后果,可以同时给予待岗、延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年限、降聘专业技术职务、调岗、扣发奖金、聘用人员解聘、进修人员退回、临时合同人员解雇,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
是共产党员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情况严重的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在文明创建活动中,实行单项否决,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5、科室以集体名义收受回扣、提成的,根据个人所得和所起的作用,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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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不得收受红包回扣,一旦发现违反本规定,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对违规者严肃批评,必要时进行辞退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红包回扣定义第四条红包回扣是指任何形式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公司员工行贿或者送礼或者提供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红包回扣,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品、消费卡、消费券等。
第三章红包回扣管理第六条公司在员工聘用和入职培训过程中,应当向员工明确公司的反腐败政策和要求,加强员工的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
第七条公司应该建立红包回扣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红包回扣进行举报。
第八条公司领导层应当树立良好示范,严格遵守反腐政策,坚决不收受任何红包回扣。
第九条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红包回扣守则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第四章红包回扣监督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红包回扣监督机制,明确监督部门及责任人,确保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层应对员工的反腐败工作负责,对发现的红包回扣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发现的红包回扣行为及时进行调查,确保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
第五章红包回扣处罚第十三条对发现的红包回扣行为,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般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辞退处理等。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层对于发现的严重红包回扣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章红包回扣记录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红包回扣记录制度,对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等过程进行严格记录和保存。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红包回扣记录进行复核,确保记录的真实准确。
第七章公司员工权利保障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受到举报、调查和处理的员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护和协助。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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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收受贿赂拿回扣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收受贿赂拿回扣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业务交往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客户钱物、好处等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向客户索取财物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客户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向客户索取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3.向客户摊派钱物,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4.对客户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5.其它“吃拿卡要”行为。
第三条在业务交往中,客户若有回扣或其它各种形式的馈赠,应告知并上缴公司,若未告知或上缴一律作为贪污受贿处理,一经举报,则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经公司内部员工举报,则(1)金额达2000元以内,予以警告;(2)金额达2000元以上,处以3倍罚款;(3)金额达5000元以上,处以5倍罚款;(4)被举报次数达2次者,一律开除。
2、经外部人员举报,则(1)金额达2000元以内,处以3倍罚款,向客户退回财物并写道歉信消除影响;(2)金额达2000元以上,处以5倍罚款,向客户退回财物并开除;3、经外部人员举报、且情节严重、影响公司商誉者,一律开除,同时(1)罚处在公司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金等),处以收受金额5倍罚款,向客户退回财物;(2)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者,除以上处罚外,公司将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部门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凡因吃拿回扣,受到处理的都要公开予以通报。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整治“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以身作则,作廉洁行医、规范服务的模范执行者,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者说情、解脱,甚至有意包庇袒护。
对放任部门内部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教育监督不力的责任。
医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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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卫健委《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
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党办或纪检监察处(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三条医院纪检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回扣的举报投诉。
举报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纪检监察处有诉必查,查实必处。
纪检监察处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由纪检监察处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检监察处留存。
(二)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的停止其医疗行为的处理,直至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四)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延缓职称(职务)晋升或聘任,直至作出解除聘任处理。
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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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范文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切实遏制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健全廉洁从政机制,保持党员干部清正廉明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公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及与公职人员有工作关系的单位,以及党员、干部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等。
第二章禁止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第四条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他人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物品和金钱,不得以各种名义索要、接受他人的回扣、佣金等。
第五条公职人员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以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
第六条公职人员不得以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名义接受他人的支付,不得以各种方式变相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和有价物。
第三章违反禁令的处理方式第七条公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禁令的,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扣发违规所得,返还给受贿单位或接受者,如情节严重的还可进行处分;(二)依照职务违法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记功、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八条对于违反禁令的行为,必要时可以报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第四章纠察机制第九条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对公职人员的收受红包违纪问题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公职人员应当主动向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报告自己或他人的收受红包行为,如实陈述、如实供职,积极配合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详细的证据材料。
第五章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教育活动、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所在单位党、纪检机关负责修订和解释。
医院八项规定
![医院八项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1af8203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c9.png)
医院八项规定医院八项规定是指为了规范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院八项规定的内容。
1. 严禁医院内部人员收受回扣。
医院内部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他们在工作中不得接受患者或者药品销售商的回扣。
这样可以杜绝利益输送,保证医疗服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 严禁医院内部人员违规开展医疗活动。
医院内部人员应按照医疗规范和伦理要求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违规进行各种医疗操作,如虚报医疗费用、滥开处方、虚假诊断等。
这样可以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3. 严禁医院内部人员索要患者红包。
医院内部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患者的红包或者礼物,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和诚信。
医院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严禁医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医院内部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利用医疗资源、药品销售等方面的权力进行非法牟利。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5. 严禁医院内部人员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医院内部人员应严守患者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医院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患者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6. 严禁医院内部人员乱开药品。
医院内部人员应按照临床需要和药品管理规定开具处方,不得滥开药品。
医院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生开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7. 严禁医院内部人员违规收费。
医院内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医院应建立收费明细和监督机制,确保医疗费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8. 严禁医院内部人员违规参预医疗广告宣传。
医院内部人员不得违规参预医疗广告宣传,包括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
医院应加强对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提高宣传内容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医院八项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医院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项规定的执行力度。
惟独这样,才干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透明和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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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后,应立即退还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并在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上记录,退还时由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签字,医务人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
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退还方式可以是直接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退还后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证明。
也可以交住院处作为预缴金处理,预缴金的发票交病人保管,复印件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各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将成为每年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科室或个人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
索要或接受病人或家属“红包”的,被群众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除没收所得外扣发当事人3个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回扣”外,给予待聘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及相关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红包、回扣”专项投诉,举报电话:2989357 、2989355。
同时每年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对“红包、回扣”等商业贿
赂整治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力度。
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
第八条科主任为科室整治“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医德医风奖惩细则》相关规定,以身作则,作廉洁行医、规范服务的模范执行者,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者说情、解脱,甚至有意包庇袒护。
对放任自流,科内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领导教育监督不力的责任,并与科室领导考绩紧密挂钩。
第九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