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学第十章 海洋法规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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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每一点为中心,
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
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作为领海的外部边界。

平行线法:即领海的外部边界与领海基线完全平行
图示
相向国家之间领海的划分

相向国家间,中间海域宽度不够两国领海
(24海里)的,一般由两国互相协商划定
第十章 海洋法规与政策
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二、中国海洋法规建设
三、国家海洋政策
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1. 海洋法概述 2. 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1)海洋法的概念
(2)海洋法的历史
(3)海洋法的分类 (4)海洋法的内容 (5)海洋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6)现代海洋法的特点
海洋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 海洋事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行 为规范的总称。
令在大比得湾划出102海里封口线将其纳入本国内水,但
遭到英国抗议。
渤海湾的法律地位
渤海湾入口宽度为57海里,超过24海里。但 它自古以来就在我国控制之下,具有历史性

海湾性质。另外,渤海湾入口有一系列岛屿,
最宽一段不足24海里,将这些岛屿连接起来
划直线基线,渤海湾仍然是我国内水。
海峡strait
里,沿岸国可以在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
该线内的水域为该国内水。该线也是该国的领
海基线。

B. 如果入口两端超过24海里,则该24海里直
线基线应该划在海湾内,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
划入的最大水域。基线内的水域是该国的内水。
示意图
内水 大于24海里
领海基线
沿岸国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

《海洋法》未作规定,由各国协商解决

过境通行不得对沿海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进行威胁,遵守 海上安全的规章和国际惯例。沿海国不得妨碍这种过境
通行自由。任何非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的活动,仍受公
约其他规定的限制。
过境通行的例外

A. 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
在该岛屿朝向海的一面有一条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 公海航道或专属经济区航道,此时在该海峡只适用无害通过制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 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对于群

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的,处于该群
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
《海洋法公约》以前关于领海宽度的主张:

航程论:即以船舶航行一定时间的距离为领海宽度;
视野论;即在海岸上所看到的地平线决定领海宽度;
度;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意大利和西西里岛之间的墨西拿海峡
而提出的。

B. 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则适 用无害通过制度。

C. 对于公海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即“如果穿过某一用于
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过境通行制度不适用于该海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2海里
领海的界限

内部界限,即领海基线。
外部界限: 即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

领海宽度的线。
外部界限的划分方法

交圆法:领海基线是正常基线的情况下,以基线上的某些点 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然
后将各交点之间的弧线连接为一条线,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时,它也不同于公海,不对一切国家开
放。因此,它是自成一类的海域。专属
经济区与毗连区有部分重叠。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 域的自然资源 的主权权利。

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 使用、海域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 方面拥有管辖权。

二战后海洋法的突破性发展。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 告》, 1958年通过《大陆架公约》,形成 大陆架制度; 1982年《海洋法公约》确立专属经济区和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三次海洋法会议


国际海洋法、国家海洋法
a. 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b. 调整海洋事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 c. 规定社会活动主体依法享有的海洋权利和承 担的海洋义务。
海洋结构图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领海 陆地 公海
12海里 12海里
不超过200海里 海洋
领海基线
大陆架 200海里 国际海底
领海基线baselines

即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是指为了测算沿
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宽度,而划定 的一条起算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是内水, 向海的一面是领海。测算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等也是以领海基线为基础。
海 峡
公海
领海
公海航道
群岛archipelagos

即那些由岩石岛屿组成的一个在地理、 经济和政治上密切联系的实体。
群岛基线

即连接群岛最外沿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 直线构成的基线。每段基线长度一般不得超过 100海里,但至多有3%可以超过100海里,但 不得超过125海里。基线所包括的水域面积和 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基线的

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管道的自由;
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 与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划定不应明显偏离群岛的轮廓。
群岛水域

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群岛国的主权 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 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 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但必须按群岛国规定的 航道行使。外国飞机也可以在指定的航道飞越
领海territorial sea

外国的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下 通过一国领海。
通过是指穿过,必须是继续、不停留和迅速进行,一般不 得抛锚和停船。无害是指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 好秩序,不得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项活动,包括进行 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进行军事 演习、收集情报、捕鱼、测量、污染以及其他干扰沿海国 的活动等。 潜水艇在一国领海通过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对于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各国有争议。一些国家,包括中 国提出了保留,规定外国军舰的通过,须经本国批准。
混 合 基 线
内海internal sea
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包括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 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等。对于群岛

国而言,则为群岛水域。
内海的法律地位
内海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主 权。未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

进入一国内水和在其中航行或捕捞。
领海界限。

在没有划定界限之前,两国都无权将自己 的领海划到等距离中间线以外。

但有历史性规定的情况下除外。
相邻国家间领海的划分
甲国 乙国
海洋
等距离中间线法
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土主权: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沿海国享有主权,该主权及于领海的
上空和海床及其底土。
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海峡是位于两块陆地之间,两端 连接海洋的狭窄天然水道
海峡类型

两块陆地之间的海峡

岛屿与陆地之间的海峡;
岛屿与岛屿之间的海峡

海峡法律地位

内海海峡:在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属于一国内水。 不准外国商船通行。中国的琼州海峡。 领海海峡:即海峡宽度不超过沿海国领海宽度的一倍, 即两岸宽度加起来不超过24海里。如果海峡属于一国, 构成该国领海。如果分别属于两个国家,则分属两国领 海,以海峡中线为界。世界上有 116 个海峡为领海海峡。 非领海海峡:即海峡宽度超过了两岸领海宽度之和(24 海里),中间水域属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其他国家船 舶都可以在中间水域自由航行,飞机也可以在上空飞越。 中国的台湾海峡。


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

原则上沿海国对本国领海内发生的一切犯罪活动
都有司法管辖权,但实践中沿海国对无害通过本 国领海的船舶不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后果 及于沿海国;或罪行属于扰乱当地的安全或领海 的良好秩序;或外国船长或外交代表或领事要求 管辖;或非法贩运麻醉品等药品的。军舰;或其 他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大炮射程论;即以大炮射程来决定领海宽度;
海上要塞围墙论;即以保护国家安全所需要的范围
来决定领海宽度
各国在《海洋法公约》制订前的实践

3海里:19个国家; 10海里:2个国家; 12海里:70多个国家;
20海里:1个国家;
50海里:1个国家;


100海里:1个国家;
200海里:10多个国家。
领海基线

1、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
2、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3、混Baidu Nhomakorabea基线
正常基线

即低潮线,就是退潮时海水退到 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适用于 那些海岸线比较平直的情况。
正常基线(低潮线)
直线基线

即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 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一条条直线,构成一条折线, 作为领海基线。

主要适用于海岸线比较曲折或沿岸有许多岛屿的情况。最
早是由于1951年国际法院“英国和挪威渔业案”引起的。

我国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基线采用 直线基线法划定。另外有印尼、挪威、冰岛等国。
直线基线
混合基线

兼采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 适用于海岸线较长、地形复杂的国 家,如荷兰、瑞典等国。
共有物-无主物-海洋自由-领海与公海



古罗马时期:海洋共有 中世纪的海洋割据(英国-海洋之王、威尼斯-亚 德里亚海、热那亚-利古里亚海、瑞典-波罗的海、 丹麦挪威联合王国-北海、葡萄牙-全部印度洋和 摩洛哥以南大西洋、西班牙-太平洋和墨西哥湾, 教皇子午线)。 17世纪初真提利斯首次提出领水概念。逐渐形成 三海里领海宽度原则。1793年美国第一个承认3 海里领海宽度; 17世纪格老秀斯首次提出“公海自由”原则,逐 渐形成公海制度;
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对该区域内的人 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 管辖权。而外国在该区域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 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要遵守沿海国法律和有关制
度的规定。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不同于领海,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
部分,沿海国只行使一定的管辖权。同
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
规;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
述法规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的海域 制度。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该区域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
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
领海相毗连的海域,沿海国在该区 域对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
毗连区的范围
位于领海以外,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得超过24海里。


如果沿海国设立了专属经济区,则毗连 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利

防止外国船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
海湾bay

海湾是指海域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 曲的水域。

国际法上的海湾是指被一国陆地所环抱, 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作为
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
海湾示意图
海湾的法律地位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


沿岸国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 :
历史性海湾 :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A. 如果海湾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属于一国领海,但用于国际航行的航
行。全世界共有 30 多个。具有重大的
经济和战略意义。
过境通行制度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各国船舶
和飞机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航行和飞越权利。它 不仅适用于商船,也适用于军舰和飞机以及潜水艇。
甲国 海湾
边界线
乙国
历史性海湾

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
(24海里),但历史上一直被承认为该国内海的海湾。

关于海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历史性海湾。对于历史性海 湾,国际法还缺乏有关具体规定。

加拿大主张哈德逊湾(湾口50海里,面积58万平方海里) 为其历史性海湾,但为美国否认;前苏联1957年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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