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浪少年儿童预防、救助与回归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民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
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
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流浪儿童救助方案
流浪儿童救助方案一、问题分析1、小刚在行窃被抓住之后被送到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这是一个为流浪儿童提供暂时住所,并对流浪儿童进行教育的机构。
该机构提供儿童基本的生活需求,并负责联系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将流浪儿童送回家。
除了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我国还有一些面向流浪儿童的服务,如孤儿院,儿童福利院等。
2、这些机构和一些福利、服务并不能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
正如材料中提到的,小刚不喜欢流浪儿童教育保护中心,因为在他看来一点都不自由,生活枯燥;另外,这里缺少基本的人文关怀,小刚提到在“儿保”挨打,工作人员“不管”,一方面可能是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的管理不善所致,另一方面可能是管理人员认为只是儿童的打闹,没有过多的制止;而且上的课形式化,不满足儿童的兴趣。
3、窥一斑可见全豹,可见“儿保”在管理流浪儿童方面的工作还要进一步改善。
流浪儿童教育保护教育中心会联系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将其带回,但这样就能解决问题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小刚根本不想回家,以至于回家一天后就又去上海流浪了。
要想彻底解决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二、救助方案如果我是社会工作者,我会从两个角度找出最佳方案(一)直接服务角色角度1、找到流浪儿童,先将他们安置在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
在这之间不要急于找寻他的家庭地址,而是先和他进行沟通,了解他离家出走的原因,了解他在流浪的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修复流浪儿童身心与情感的创伤,矫正其不良行为。
和他进行一次深入的交流,尽力拉近和他的距离。
2、对于联系到家长的孩子,先到他家了解情况,主要从经济、家庭、学校按各方面进行调查走访,充分了解各方的情况。
和孩子的父母交流,让他们知道孩子的想法,以及自己的孩子在流浪的日子里所经历的苦痛。
鼓励父母亲自去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接自己的孩子,使孩子在亲情的感化下自愿回家。
3、孩子到家之后和孩子以及父母坐在一起交流,或许他们之间的交流不会那么顺利,尽量做好他们之间的沟通工作,让孩子与父母之间加深了解。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
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从“回家”到“回归”: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转换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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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回家" 到“ 回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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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我 国对流浪儿童 虽然 已经采取 了形 式 多样的救 助模 式 ,但 重复流浪率 高、流浪 儿童总数并 未减 少等 问题依 然存在 。基 于此 ,需要 对流浪 儿童的救助工作进行 重新 思考 ,对 流浪儿童的救 助模 式进行适 当的转换与合理 的整合 。具体 为 :从
无法适 应 ,依 然可能还会选择那种在他们来说 已经习
惯 了的流浪生活 。因此 ,对流浪儿童的救 助 ,必须要
助管理站为载体。
中国青年 研究● 2 / 1 3
丽
基 于食 宿 与生存 的救助 模式 ,最基 本 的工 作 是 在 救 助 管理 站 中为 流 浪儿 童 提 供 必需 的生 活 条 件 , 如食物 、住 所 ,并且 帮助 他们 返 回家庭 。对 于流浪 儿 童来 说 ,这种 救助模 式 必不 可少 ,因为获 得食 物 住 所 、返 回家庭 对于他 们来 说 可能 是最 为迫 切 与最
成本 。这种存在感 的增加可 以有不 同的形式 。首 先是
要对 救 助保 护机 构进 行进 一步 的标 准化 、科 学化 建 设 ,将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成 为一个充满温 暖的关 爱 中 心 ,而不是要将其变成一个冷冰冰 的监督机构 。让那 些流浪儿 童在救助保 护 中心体 验到 “ 家庭 ”的温暖 , 他 们才 有 回家 过正 常家庭 生 活 的欲望 。其 次 ,要设 置 更多 救 助保护 机构 的存 在形 式 ,例 如 ,在 距 离救 助 管理 站较 近 的地方 可 以设置 提示 标牌 ,在 距离 较
种社会 力量 有机地 整合起 来实施 共同救助 。
浅析困境儿童形成原因、预防及安置
浅析困境儿童形成原因、预防及安置作者:李华伟来源:《文化产业》2014年第10期摘要:“困境儿童”是指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单亲家庭子女。
“困境儿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群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困境儿童问题仍然存在,形势仍然严峻,亟待解决。
关键词:困境儿童;预防;安置;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0-00-01一、困境儿童流浪及救助保护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大约有150万人(次)的流浪儿童居无定所。
从民政部统计数据看,流浪儿童性别上看,男性占70%,女性30%;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占83%。
来自城镇占13%;从年龄分布来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岁的占63%,16-18岁的占4%。
这些困境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生活没有保障,也没有可以让他们安身立足和长期稳定的成长的归宿,更无法享受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疾病、饥饿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更令人痛心的是,因为这些流浪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形成,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甚至被犯罪团伙控制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现如今,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各地民政系统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大救助力度。
二、困境儿童流浪原因分析(一)经济原因:在流浪的困境儿童中,大部分来自于农村,有许多是较为偏远、落后的贫困地区。
由于贫困,一些儿童过早的辍学外出打工。
由于这些儿童无完全行为能力,价值观还没有形成,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很多儿童都走在了社会边缘。
(二)家庭原因:家庭是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儿童作为一个有生命的个体,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自我评价的体系。
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政策探析
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政策探析摘要:以近年来政府针对日益严重的流浪儿童问题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切入点,关注我国流浪儿童的现状,分析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救助流浪儿童的四点对策。
关键词:流浪儿童;政策发展;救助策略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2-0216-02一、我国流浪儿童的现状一般将我国城市流浪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而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人。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每年流浪儿童约有100万—150万人,而据民政部门统计,每年仅有15万人次流浪儿童得到救助,救助形势十分严竣[1] 。
从性别上看:流浪儿童中男性约占70%,约有10.5万人;女性约占30%,约有4.5万人。
从来源上看:来自农村的约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
从教育程度上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5%。
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岁的占63%,16—18岁的占4%。
流浪儿童的主要流出地是湖南、四川、河南、山东、安徽、贵州、广西、云南、新疆等省份[2] 。
二、我国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1.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儿童被不法分子诱拐,常年从事偷窃、乞讨和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超出国际警戒线,而且有持续增长的趋势。
东部起步早,经济发展水平高;中西部起步较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市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农村。
我国流浪儿童大多来自农村中的贫困家庭,他们因为生活困难而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
由于他们自身的能力不足和缺乏足够的保障,容易沦为流浪儿童。
另外,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儿童被社会上的犯罪分子诱拐,其中一些人被职业乞丐或违法组织所控制,成为犯罪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
2.家庭功能失调,学习适应不良。
不良的家庭结构、家庭环境恶劣、家庭成员关系紧张、家长对儿童施加过大的压力、家庭照顾不周、父爱母爱的缺失、家长对儿童的忽视甚至虐待,使得儿童无法在家庭中正常学习、生活,致使儿童离家出走,成为流浪儿童。
流浪儿童的现状及救助措施
小议流浪儿童的现状及救助措施(一)流浪儿童的现状都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但并不是所有的花朵都幸福地生活在阳光雨露下,如今游荡在城市之中、出没于街头巷尾的流浪儿童便是一例。
所谓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了家庭和离开监护人的看护,流落到社会上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
近几年来,中国城市流浪儿童日益增多。
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街童,实际人数可能远远超过30万人。
他们绝大部分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
这些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
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没有保障,更无法享受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
疾病、饥饿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孩子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伍德琛博士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导致儿童流浪街头的突出原因是贫穷、家庭的解体和暴力。
在中国,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社会不断进步,但迅速转型的社会给家庭和个体也带来巨大的压力,比如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持续攀升的离婚率,这些都不断把孩子由家庭推向街头。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家庭、教育、社会等是导致儿童出外流浪的主要原因。
家庭因素排第一位,其中包括家庭解体和家庭教育失当或虐待儿童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与管理系教师薛在兴认为,短视行为导致父母不想让孩子读书。
尽管教育部三令五申,可各地还有不同程度的对外来儿童加收借读费等违规行为,这也是把随父母外出务工的儿童变成流浪儿童的重要因素。
对于如何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最近几年我国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也探索出了一系列新的途径和方法。
专家建议,要从生活救助、心理矫治、针对性进行文化与技能教育以及改变现行救助制度4方面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救助问题。
目前,我国的救助机构主要是从生活生存保障方面做工作。
流浪儿童的回归与救助
社 会 问题 。近年 来 , 于流 浪儿 童 的救 助取 得 了一定 的进展 , 对 当然 ,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本 文将 先 论述 我 国流浪 儿 童 的进 展 和 也
【 关键 词】 浪儿 童 ; 流 需要 ; 助 ; 归 救 回
【 图 分 类 号 ] 1. 中 G9 3 7 【 献 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0 9 5 7 (0 1 0 — 0 0 — 0 文 1O — 0 12 1 )7 0 1 2
全 职 流浪 儿童 , 括有 : 儿 、 儿 、 障儿 童 、 拐 儿童 、 包 孤 弃 残 被 问题 儿 用社 会 服 务机 构 ; 逃离 型 : 类 儿 童 与家 庭 的联 接 不好 , 这 父母 常
童等 。流 浪儿 的 生存 环境 给 他们 的成 长带 来 了很 多不 利 。近年 常 是酗 酒 或 吸毒 之人 , 孩子 有 时会 受 到父母 的虐 待 , 他们 生 活 的 来 , 了给流 浪儿 童 提 供 必 要 的教 育 与保 护 , 他 们 能重 新 融 家 庭 氛 围很 差 , 们在 家 呆 的 时 间越 长 , 容 易 出现 问题 , 们 为 使 他 更 他 入社会, 让他 们 能回归 家 庭 。政府 采取 了一 系列 的措 施 救助 流 逃 离家 庭 是 为 了免受 伤 害 。这 类 流 浪儿 与 学校 的 联 接很 好 , 他 浪儿 童 , 十几 年过 去 了 , 国 对 于 流浪 儿 童 救 助 取 得 了一 进 展 , 们 长大 后 , 罪和 吸毒 的机 率 是 四类儿 童是最 高 的 , 我 犯 这类 儿 童如 形 成 了一 些 独 具 特 色 的 流 浪 儿 童 救 助 保 护 模 式 与 教 育 机 制 。 果 在 家受 到性 侵 犯的 个体 , 易 出现 卖 淫 现象 ; 绝 型 : 更 拒 这类 儿 比如 : 头救 助 、 类家 庭 ” “ 街 “ 、 大房 子 ” “ 天候 救 助 点” 、全 等流 浪儿 童 往往 生 长 在不 成熟 的家 庭 , 他们 不愿 回家 , 家庭 也不 希望 他们 童救 助保 护 的工 作模 式 等 。 回来 , 由于与 家庭 学 校 和社 区 的 经 历 , 们 常 常伴 有反 社 会 行 他 当然 , 在对 流 浪儿 的 救 助 过 程 中 也 出现 了一 些 问题 , : 如 程 为 、 为 问题 和情 感方 面 的 障 碍 ; 行 被弃 型 : 类 孩子 往 往 是 由 于 这 福 财 的调 查发 现 , 管救 助 站 能 供 给 生 活 保 障 , 有 些 流浪 儿 家 庭贫 困而 流浪 街头 , 尽 但 他们 来 自于社会 最底 层 的家庭 , 他们 经 常 童宁 可在 街头 过 着 朝 不 保 夕 、 满 风 险 的 日子 , 不 愿 意呆 在 受 到欺 侮 , 常感 觉 没有 人 爱 他们 的 同伴关 系很 差 , 充 也 常 自尊 低 , 在 机 构 过着 单 调 的 生 活 [ 。新 疆 小 姑 娘 玛 丽 在 两年 的 时 间 内 先 般情 况 下 , 1 ] 不会 保 护 自己_ 。 4 J
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机制
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从某种意义理解,流浪儿童的产生,是“监护缺位”的直接后果。
这里所说的“监护缺位”,包括监护人未尽或未能尽好监护责任;或者监护人虽有责任心但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根本没有监护人或事实上没有监护人等情况。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处于成长发展阶段,需要家庭、社会的细致呵护。
因此,完善的监护法律制度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最大限度的减少流浪儿童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
所谓国家公法监护,是指国家通过社区这一机构对该社区中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一种制度,是由国家监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提供保护的制度。
这种制度更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同时有必要对监护人的监护报酬做出规定,可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被监护人无财产的,由国家支付。
在监护有偿的理论下,监护人将能更好的履行职责。
我国法律对监护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千差万别,其具体实现情况如何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与权益。
未成年人因无完全行为能力,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与侵权行为更是难以反抗,因此来自外部的对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就成为必要。
但我国法律对监护的监督规定却极不完善,只有《民法通则》第18条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规定了原则性的要求和侵权责任,既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督主体,也没有具体的监督标准,侵权责任也仅仅限于赔偿损失,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
对监护行为缺少监督及惩戒是当前许多监护人疏于监护、监护不力或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很多未成年人辍学、离家出走、流浪乞讨甚至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从源头防止未成年人流浪街头现象发生,而流浪儿童社会救助制度则属于对那些已经流浪社会的未成年人的补救措施。
我国目前社会上救助流浪儿童的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民政部门主办的流浪人员救助站;二是个人或社会办的孤儿院;三是政府出资办的少年儿童保护中心。
困境儿童的保护与救助研究——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困难、困惑与思考
与 思 口
1救助能 力不足 .
据 中 国民政 部副部长李立 国透露 , 自救助办法实 施 ( 0 3 8 ) 20 年 l 月 , 国共救 助 1.万 2 0 年 月 至 04 2 全 1 4 1 岁以下少年儿童( , 6 2 平均年救助 715 1 . 万人 。 2 据最保
守 的估计 , 国城市每年有 1万流浪儿童f 因此 , 我 5 。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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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的有 1 , 人 被父 ( ) 母 打出门的有 2 , 到北 京后 A 带
不愿 回家的顽童故意隐瞒家庭住址 以外 ,还有一些年 龄太 小的幼 童以及 一些弱智儿童说不清家庭住址和情
助 的对象也有所 区别 ,有 的限制在 3~1 ,有的限 6岁 制在 3~1 ,不一而论 。尽管情况各异 ,以救助 中 8岁 心为依托的机构救助模式 已经成 为我 国流浪儿 童救助 保护工作的主流模式 。自2 0 年 3 05 月开始 , 课题组在 北京 市未 成年人救 助保护 中心进行 了 以 “ 中心救助 ” 为内容的行动研究 。期 间 , 我们选派 了 1 名 同学 ( 2 3 1
置不到位 ,往往导致流浪儿童送 回家 ,留不住 ,再 次
1 . 返家是不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目标取向
家庭是孩 子成长 的摇篮 ,是儿童社会化 的主要场
所 。因此 ,在 实务当中 ,救 助中心在帮助孩子联 系家
流浪儿童:救助和教育并重
社 会
流浪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 , 目前我国约有 1 万流落街头的流浪儿童 。以流浪儿 5 童救助中心为依托的机构救助模式已经成为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主流模 式, 它对于流浪儿 童的社会保护和支持发挥 了重要作用。就南京市社会救助站而言 , 0 3 3 0 5 从2 0 年5 2 0 年底 , 共救助了 流浪未成年人2 4 人。但是 , 08 目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重点还主要集 中在生活救助和安全 保障方面 , 教育功能严重缺位 , 需要大力加强。
2 4 3 5
3 3 7
6. 73 1.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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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业 民族复 兴 、构建 和谐社会 的高
度 .站 在提 高党的执政 能力的 高度
来 评 判 荣 辱 观 实 践 活 动 的 重 要 性
发挥 了重 要作用 就南京 市社会救 法 》 来看 , 救助 站 助站而 言 . 0 3 从2 0 年至2 0 年底 . 05 共 对 流 浪乞 讨人 员
救 助 了流 浪 未 成 年 人 2 4 人 近 年 08
的 救 助 是 一 项 临
来 .我 国又制定 了一系列 的政策法 规. 推动流浪 儿童 的救助保 护工作 2 0 年 1 1 民政 部等 1 个部 委 0 6 月2 日. 9 联合 发文 . 出 “ 提 流浪未 成年人 救助 保护机构 要为 流浪未成 年人提 供全 面的服务 .采取多 种措施保 障受 助 未成 年人 的 生活 、 教育 、 管理 、 乡 返
根据调查 显示 。 京 的报刊 、 南 广
播 、电视等大众 传媒 在宣传倡 导荣 辱 观方面发挥 了重要 作用 推进 活
中国流浪儿童救助制度的完善
[ 收稿 日期 ]0 1 l 0 2 1 一l 一2
无可靠生活保障的 1 8周岁以下 的少年和儿童 。 J 这 种界定 流 浪儿 童 的方 法 是 否 把 事 实上 处 于 流浪
地 位 的所有 儿童 都 纳入其 中 , 笔者 不敢 苟 同。因 为 以家庭 为单位 的流 浪 乞 讨 现 象 或 者 随着 监 护 人一 起流 浪 的儿童可 能 也是 现实 存在 的 , 这些 流浪 儿 而 童 同样 需 要救 助 。
是极 为有 利 的 。
中国流 浪儿 童救 助 的现状 何谓 流 浪 儿 童 , 目前 我 国法 律 尚无 明 确 的规
一
育等 。应 当认 为 , 些缺 陷 已经影响 了其现 实价值的 实现 , 这 需要 对此 予 以适 当 的 完善 。
、
[ 关键 词】 流浪 儿童 ; 救助 ; 育 教 [ 中图分类号] F 9 . [ D 3 13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0 8—8 2 (0 2 0 —0 7 10 6 8 2 1 ) 1 0 4—0 5
助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救助管理办法》废除了先 ) 前 的收容遣送 制 度 , 而代 之于 自愿 救助 制度 。从人
权 发展 的角 度来 看 , 毫无 疑 问 , 这种 制 度 的 转变 显
然体现 了社会 的进步 , 体现 了对 人权 的尊重。不 过, 自愿 救 助制 度显 然无 法把 所有 流浪 儿童都 纳入 政 府救 助体 系 之 中 , 必然 会有 相 当一部 分流 浪儿 童 被 排 除在救 助制 度外 , 这一方 面 可能有 政府 方面 的 因素 , 政府在流浪儿童的救助体制中已经事实上转 变 为消极 的等 待 者 , 限于 法 律 、 策 的 局 限无 法 采 政
从回家到回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建筑构想
从回家到回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建筑构想
王梦
【期刊名称】《门窗》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居高不下,救助和收容流浪耒成年人将是我们城市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笔者通过研究流浪未成年人现状特征,探讨流浪来成年人救助保护建筑设计要则,设计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建筑社区的理想模型.
【总页数】2页(P209-210)
【作者】王梦
【作者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进一步完善城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探讨——以对重庆地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调查为例 [J], 钟红
2.社会工作视野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发展现状研究——以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例 [J], 张尚;
3.社会工作介入流浪未成年人社会救助的实践与反思--以 Z 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安全教育项目为例 [J], 初智巍;付飞;苏光;张媛
4.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措施初探--以襄阳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为例 [J], 李翠霞
5.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问题探析——以芒果救助工作为例 [J], 刘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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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
社会能够很好地接纳流浪儿童 ,流浪儿童也就不会成为 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被家庭所排斥的流浪 儿童 ,同时 又遭受住房排斥 、就业排 斥和教育排斥 ,既没有安全的 住所 ,又没有正当的谋生手段 ,势必沦为肮脏 、举止粗 野的 “ 问题儿童” ,社会 因此对他们形成刻板 印象并产 生社 区排斥 。社区排斥使流浪儿童失去 了最后的保护机 制 ,所形成的 “ 标签效应 ”使流浪儿童 自暴 自弃 ,进一 步滑 向 “ 犯罪儿童”的深渊 。在这种情 况下 ,即使流浪 儿童 回到家庭 ,也很难真正地融入家庭 ,最终往往再次 流浪 ,形成恶性循环。而且 ,社会排斥特别是就业排斥 和教 育排斥对流浪儿童更大的影响在于他们成年后因不 良社会化而难以融入社会 ,有可能会面 临终身的社会排
学术探讨
和谐型班组创建方法与技巧
文/黄英先
摘 要 :在 当前集 团公 司开展的 “ 型班 组”创建 活动中 ,和谐型班组的创建不但是班组 创建 的需要 ,也是 五 班组文 化创建 的需要 。对 于增 强班组 员工的凝 集力 ,促 使班 组里气氛和谐 ,增 强 员工的 团队精神 ,发挥工作潜 力具 有重要 意义 。和谐班 组的创建 ,包括 三个层 面 ,首先是 外部的和谐 ,指 员工 工作 和外部环境 的和谐 ,与外 部工作 关 系的和谐 ;其次是 内部和谐 ,指 的是班组 内部上下级 关 系的和谐 ,员工之 间关 系的和谐 ,素情关 系的 建立 ,团队合 力的形成 ;前 两个的和谐 的基础是 自身的和谐 ,所以 第三个层 面是 员工 自身的和谐 。 员工拥有 阳 光 心态 ,拥有 面对逆 境 的转化 能 力和承 受能 力,能够正确 的看待 事物和挫折 ,在外界环境 不如 意时 ,能够快 乐 工作和生活 。 关键词 :和 谐型班 组 ;创建 ,方法 与技, 中图分类号 :F 7 . 22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 - 1 6( 0 1 2 () 2 3 2 0 9 9 6 2 1 )0 6C-0 5—0
浅谈中国流浪儿童问题
浅谈中国流浪儿童问题摘要:近几年来,中国流浪儿童日益增多,他们的生存问题、受教育问题等等,是一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世界性难题。
沿街乞讨的流浪儿童不仅与社会和谐面貌不协调,而且将来极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现代文明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
本文主要谈谈关于流浪儿童形成的原因、对策、教育现状和社工在这方面的工作等。
关键词:流浪儿童;相关政策;原因;措施;社工材料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机构对北京、杭州、上海等九城市进行抽样调查推算,全国流浪儿童应该在100万至150万间。
又说:据民政部统计,全国流浪儿童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
绝大部分流浪儿童是文盲或是小学文化程度,年龄主要集中在10岁到15岁之间。
从这些数据看出,流浪儿童的数目是不少的,他们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这些流浪儿童本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他们却成为城市边缘少年,没有像同龄人一样坐在宽敞的教室接受文化知识。
但这些流浪儿童早已经在社会打滚,但这种打滚却是给我们的社会增添了多少不和谐音啊。
流浪儿童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城市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儿童。
我国对流浪人员的社会救助实现了由收容遣送向救助管理的制度转变,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也得到发展。
“以人为本”是救助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实践中,必须兼顾流浪儿童“个体性”和“整体性”的发展,才能真正体现这一原则的实质。
但现行救助模式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临时性的生活保障和护送返家,流浪儿童的教育问题尚未得到重视。
这些儿童,有的家庭解体无人管教,有的家庭存在功能障碍、缺乏温暖。
由于他们自身在不良家庭环境和流浪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偏差未得到根本改变,许多孩子被送回家不久又再次流浪。
据调查,多次离家流浪的儿童占流浪儿童总数的39.22%。
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流浪儿童方面的政策法规
殷醒醒、李阔、郭栋林
提纲
一、流浪儿童的定义 二、我国历朝历代的官方救助政策 三、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四、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流浪儿童的定义
Vagrant Children(流浪漂泊儿童)、Migrant Children(迁移流动儿童)、Homeless Children(无家可归儿童)、Working Children (童工)、Trafficked Children(被拐卖儿童)、 Begging Children (乞讨的儿童)。
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这项制度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对家庭功能
的社会介入,包括贫困家庭的救助、儿童 日托照顾、亲职教育指导、问题父母的咨 询和治疗、父母监护责任的法律监督、脱 离家庭儿童的救助、福利机构的设置和管 理等。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就问题家庭介入制度进行系统详尽的立法 已经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例,如英国的 《儿童法》、德国的《少年儿童救助法》、 澳大利亚的《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美 国的《预防虐待儿童及处理法》、日本的 《儿童福利法》、中国台湾地区的儿童少 年福利方面的有关规定等等,但是,我国 在这方面只有零星的单行法规,我们需要 补充立法,健全制度。
1、1990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成为《联合 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汇报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汇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汇报齐河县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工作落实情况8月19日,在收看了国家、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县立即召开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和谐安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我县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坚持“完善机制、提升服务、源头预防、标本兼治”的目标,进一步钢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出台文件成立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完善出台了齐政发《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成立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团县委、妇联、残联、铁路部门以及晏城街道办政府、铁北街道办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晏城街道办社会福利中心内成立齐河县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中心、齐河县人民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
二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健全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财政、公安、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我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认真分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逐一制定化解矛盾和问题的办法及措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周到、优质、高效的救助保护服务,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网络管理机制。
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仅靠一个或几个部门难以做到全覆盖,只有建立部门、乡镇、村(居)委联动的管理网络,才能对流浪未成人予以更好的救助和保护。
一是建立乡镇、村(居)委救助网络,做到救助不留死角。
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 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文 件提出“对于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 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 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 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教 育中心。”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流 浪儿童保护中心的政策性意见。
4、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对《收 养法》进行了修订。新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5、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1999年5月,民政部发布第14号令《中国公 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第15号令《外国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990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成为《联合 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
2、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该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 行。
3、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未 成年人方面的专门法律。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3、亲职教育: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是我国主 要的家庭问题,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 妇联和教育部门在做,但是因为缺少相关 立法加以规范,造成执行力度和效果上的 问题。台湾在2003年出台了家庭教育方面 的有关规定,内容非常具体,操作性也很 强,值得我们借鉴。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这项制度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对家庭功能
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已撤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民发[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20日民发[2012]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办、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厅(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办、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各铁路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关于“建立民政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1]136号)确定的“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落实救助管理政策措施,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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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浪少年儿童预防、救助与回归流浪少年儿童是社会生活中最需要帮助、关爱和帮助的弱势人群。
他们长期在社会上流浪,生存环境非常恶劣,严重地影响了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而且给城市生活带来了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影响了城市的现代化进程,并将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产生消极作用。
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关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与保护的研究还很薄弱,对中国流浪少年儿童群体特征和流浪原因的了解不够深入,提出的预防、救助与回归措施不太切合实际。
为了对流浪少年儿童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揭示流浪少年儿童离家流浪的因果关系,同时对目前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进行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政策建议和有效的预防、救助与回归措施。
我们郑州大学应用社会学研究所和郑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合作,自2002年开始,对流浪少年儿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前期研究主要采取定性取向的个案研究方法,依据文献调查、田野调查、深度访谈和参与式观察多种形式搜集资料,以便各种方法相互佐证,力求全面准确地了解、描述和理解流浪少年儿童的生活状况、成因和流浪过程。
后期主要采取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即从调查研究资料中发现普遍性、本质性和规律性的东西,评估现存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与保护工作,提出可供选择的政策建议。
一、流浪少年儿童离家流浪的主要原因(一)社会结构层面的原因农村成为流浪少年儿童的主要流出地;贫穷成为农村少年儿童外出流浪的根本原因。
统计结果显示:流浪少年儿童主要来自于农村,共有1000人,有效百分比为77%。
城市人口有88人,有效百分比为7.9%。
流动人口有26人,有效百分比为2.3%。
流浪少年儿童的家庭经济大多处于一般水平以下。
其中一般水平以下的家庭共有1019人,累计百分比为82.3%。
(二)社区层面的原因1、社区对经常打骂、虐待孩子的家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调查数据显示:在1299份调查问卷中,因为家庭暴力或者家庭关系不和睦而流浪的儿童共有180人,有效百分比为14.3%。
对虐待孩子的家庭,社区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从而使原本可以预防的少年儿童外出流浪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2、社区对无人照管的孩子缺乏有效的保护。
目前,由于父母离婚、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一方被判刑而另一方离家等原因,很多少年儿童实际上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
调查数据显示:在1299份调查问卷中,由于无人照管而离家的少年儿童一共有202人,有效百分比为16%。
3、对城市流动人口的子女缺乏应有的关注和保护。
流浪少年儿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统计数据显示,在1299名流浪少年儿童中,有239名(有效百分比为18.9%)都是外出寻找打工的亲人,或者随父母一起外出打工而失散的。
由于父母在外打工,很多儿童在家里都处于一种无人照管的状态。
他们有些在家中呆不下去,就会盲目外出寻亲,在找不到亲人的情况下很容易流浪在外。
(三)家庭层面的原因不完整的家庭结构、家庭暴力、不和睦的家庭关系以及不当的教养方式是儿童离家外出流浪的直接原因。
统计数据显示:因为父母离异、入狱等原因无人照管而流浪的儿童共有202人,有效百分比为16%;因为家庭暴力或者家庭关系不和睦而流浪的儿童共有180人,有效百分比为14.3%;受到继父母虐待的共有14人,有效百分比为1.1%。
这样累积起来,因为家庭问题而离家出走的儿童共有396人,累计百分比达到31.4%。
(四)学校层面的原因不和谐的师生关系以及高额的学杂费。
调查数据显示,有318位流浪少年儿童,有效百分比为29.7%,在校期间师生关系不和睦。
在1299名流浪少年儿童中,因为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外出流浪的有152人,有效百分比为50%。
(五)群体层面的原因一些孩子之所以走向外出流浪的道路,很大程度上是受不良交往群体的影响。
调查显示:有300名流浪少年儿童,有效百分比为39.1%,在“流浪方式”这一问题上选择的是“结伴流浪”。
(六)个人层面的原因调查数据显示:流浪少年儿童年龄大部分在12岁——16岁之间,15岁时达到峰值。
这一年龄段的流浪少年儿童共1052人,占所有调查对象的81.3%。
此阶段的少年儿童正处于青春期,他们的生活态度以及社会行为的发展会受到身体和腺体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
二、流浪少年儿童的预防基于对流浪少年儿童离家流浪原因的分析,我们认为,建立一个联结家庭、社区、学校、个人四个层面的综合预防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少年儿童外出流浪。
(一)家庭预防家庭是预防产生流浪少年儿童的最关键环节,流浪少年儿童大部分产生于问题家庭。
所以,流浪少年儿童的预防工作要从家庭预防做起。
针对问题家庭,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法律制度,维护儿童的权益。
要对家长进行《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子女,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2、建立和睦家庭氛围。
对于经常争吵的家庭,社区要主动入户进行协调。
3、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摒弃不当的教养方式,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4、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未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许可擅自夜不归宿或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都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求助。
(二)社区预防1、社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将该工作列入社区组织的工作议程,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监督管理的作用。
2、对问题家庭及时进行指导和干预,促使问题家庭能够切实履行其对儿童的全部责任,预防儿童离家出走。
3、调动群众力量,利用社区居民间的邻里关系形成社区监护网络,从而对儿童起到保护和救助作用。
4、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管理和保护。
社区要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家庭状况特别是其子女的状况进行详细的摸底登记,弄清楚学龄前以及学龄儿童的生活以及入学状况;社区要与辖区内的学校进行协调,减少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障碍;对于因父母压力而辍学的儿童,社区要对其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子女复学,同时将情况登记在案,定期进行回访;对于社区内非法雇用童工的情况,要专案调查,查清问题之后要依法对业主进行处罚。
5、完善监护法规,妥善安置孤儿。
要从源头上制止孤儿外出流浪,关键是完善现有的监护法律,能将监护责任落实到人。
对于没有尽到或者是无法尽到责任的监护人,应根据情况及时转移儿童的监护权。
而对于利用监护权,虐待或者诱导儿童进行违法活动的监护人,要依情节的恶劣程度追究其刑事责任。
6、做好违法少年儿童的矫治和回归工作。
对于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社区要坚持对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该派专人进行针对性地个案辅导,对其心理进行矫治,帮助他们改掉自身的一些缺点。
社区组织也应当与学校配合起来,积极帮助这些少年儿童复学、升学。
使他们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避免成为流浪少年儿童,或再次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预防中小学校是预防流浪少年儿童生成机制上的重要一环。
我们必须解决好目前学校层面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能够联合家庭和社区力量,共同做好流浪少年儿童的预防工作。
1、破除落后的教育方式,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
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师德建设,不再以成绩将学生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另一方面,学校应该建立一种新的教学评估体系,不能再把升学率作为评估老师业绩的主要依据。
2、实施爱的教育,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如果老师经常带着一颗爱心,与所谓的“差生”或犯有错误的学生,或因家庭问题而处于生活阴影之中的学生,多一些关心和交流,多一点爱护和帮助,那么他们也会健康地成长起来。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普及法制教育。
学校应该积极地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同时,学校要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们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能够很好的区分不良群体,与其保持距离。
如果在校生中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学校要进行反思,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同时采取得力的措施,堵塞漏洞。
4、重视心理健康,加强心理辅导。
及早对出现心理偏差的学生进行心理矫治是预防流浪少年儿童的有效途径。
5、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加强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学校要杜绝乱收费的行为,避免因学费或杂费过多过高使学生家庭承受不起而造成学生辍学。
同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学龄儿童入学,特别是流动人口的子女入学,确保每个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如若发现学生无故旷课八小时以上,要及时与家长及所在社区沟通,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学生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游荡。
(四)个人预防1、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少年儿童的法律意识。
使他们了解这些法律的内容,在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有意识的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2、将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教育融入家庭和学校教育,激发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家庭除了要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学习状况之外,要特别重视对于孩子的安全教育,使他们具备判断好坏、明辨是非的能力。
同时也使他们能够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抵御外界不良思想的侵袭,保证自己的身心安全。
三、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与保护根据我们的调查,流浪少年儿童流浪期间生活没有保障,有65%的流浪少年儿童曾经受到过欺负,有30.1%的流浪少年儿童曾经被人诱劝加入组织。
有209名流浪少年儿童曾经加入过一些组织,有效百分比为20.3%。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一部分流浪少年儿童已经成为坏人控制的工具,他们在这些坏人的暴力威胁下偷窃他人钱财。
尽管流浪少年儿童生活没有保障,受到饥饿和疾病的折磨,受到他人的打骂和社会的歧视,也受到过坏人的教唆和胁迫。
但是,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准备结束流浪生活,主要原因是感到流浪生活“自由自在”。
统计结果显示:有491名流浪少年儿童对于流浪生活感到满意,有效百分比为39.2%。
由于满意流浪生活,所以在我们问流浪少年儿童们“对于今后生活的打算”时,共有563名流浪少年儿童选择“不愿意回家”,累计百分比为48.1%。
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对流浪乞讨人员以自愿接受救助取代强制性的收容遣送,目前对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也采用的这种办法。
由于有近一半的流浪少年儿童“不愿意回家”,所以他们不会“自愿地接收救助”,如果社会不采取主动救助的方法,那么这些流浪少年儿童就会继续流浪,继续受饥饿和疾病的折磨,继续受他人的打骂和社会的歧视,继续受坏人的教唆和胁迫。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虽然一些地方的救助管理站或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内的流浪少年儿童数量有所减少,但是在街头流浪乞讨或“工作”的流浪少年儿童则有增无减。
所以,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主动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