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歧视”政策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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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歧视政策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虽然政府在近些年来加大了监管力度,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在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之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并且,由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离全市场商品完全竞争市场还有一段很大的距离,因此价格歧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依然存在。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的定义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

1.当一个企业在提供成本相同的同样产品时向不同的消费者定不同的价格。

2.当一个企业在提供成本不同的产品时向不同的消费者定同样的价格。

价格歧视可以划分成三种类型,分别是: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对于一级价格歧视,也就是厂商根据每个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价格,消费者为此商品付出他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此定价和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下,消费者剩余等于零,而生产者完全占有消费者剩余,达到最大,并且符合帕累托最优,然而,根据每个消费者进行定价,需要花费厂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一级价格歧视只存在于假设之中;对于二级价格歧视,指的是厂商为消费者提供同样的价目表,消费者自选采购不同的价格种类,另外,对于不同购买数量索要不用的价格,此类价格歧视在市场中普遍存在,如厂商提供的数量折扣,捆绑销售等,然而,二级价格歧视对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的影响,也就是两者之和——福利,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最后,三级价格歧视指的是向不同顾客收取不同价格的方法,简而言之,就是生产者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市场而制定不同的价格,这也是最为盛行的价格歧视形式,如常规的和特价的机票,对学生或者老人的折扣等等,这种价格歧视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根据某些特征把消费者分组,对大多数商品而言,学生和老人由于收入较少,愿意支付的也少。同样的,为了将度假者和商务旅客区别开来,对购买特价票实施一些限制,如要求预定。有些知名的品牌,如香奈儿、阿玛尼等,本身就能将消费者分组,许多消费者愿意为名牌货支付更多的钱,即使非加价品牌的商品是相同的或者接近相同的。厂商需要注意:一是不管厂商生产多少,总产量总要在各组消费者之间分配,因而各组的边际收益是相同的;二是总产量必须使得对各组消费者的边际收益等于生产的边际成本在生产者可以阻止不同市场的消费者之间进行流动的话,就可以防止不同市场的消费者之间的套利行为,形成三级价格歧视,提高利润,同样,三级价格歧视带来的整体福利也是不确定的。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

所引导。市场经济也被用作资本主义的同义词。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将会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支持者通常主张,人们所追求的私利其实是一个社会最好的利益,就是我们常说的“看不见的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的市场经济,相比西方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更注重国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提前预警和预判经济的过热或者过冷现象并加以干涉,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同是市场经济,都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即:自主性、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

在中国,价格歧视行为还需要认真探讨,区别情况进行规范。《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这里所称的“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交易待遇,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对乙则不允许享受批量作价;或对甲可以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市场经济的劣势也在于此:即完全让市场参与调配的结果虽然符合帕累托最优,但却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引起贫富差距拉大和道德问题,为此,必须引入国家的宏观调控。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价格歧视等市场行为作出限制的原因。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我们不能否定一切价格歧视,应该进行区别对待。在一级价格歧视在生活中不现实的条件下,讨论二级、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由于二者的总体福利效应是不确定的,因此,我们不能对二者进行完全否定。市场经济区别于计划经济在于其“赏罚分明”,因此,在二级、三级市场价格歧视中,对于能够对不同数量、不同消费群体进行划分的厂商,市场理应为其细分市场、开拓市场等的行为加以嘉奖,而其来源就是一部分的消费者剩余,然而他们提高了总体福利。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之中,价格歧视确实符合了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然而,作为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市场经济一样,都需要引入法律等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对其加以限制,因为我们知道,在一级价格歧视是一种完全垄断行为,彻底剥削了消费者剩余,造成市场福利的流失,因此应当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和政治经济学的指

导下,对其加以控制,把握适度原则,将其抑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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