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案例分析公司法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公司法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科技企业,专注于开发和销售智能手机。
该公司由两名创始人共同投资设立,每人持有50%的股份。
然而,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公司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引入外部投资者,并考虑在股票市场上市。
该公司面临的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合规要求等。
一、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权力关系和决策机制的组织形式。
在该案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主要涉及创始人权益、外部投资者权益和独立董事的角色。
1. 创始人权益: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他们希望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可以通过设立特殊股权、优先股或设立董事会投票权限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外部投资者权益:外部投资者通常会要求一定的投票权和决策权,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席位、制定股东协议等方式来平衡创始人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权益。
3. 独立董事的角色: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独立于创始人和外部投资者,为公司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独立董事的比例要求、提供适当的报酬和福利等方式来吸引和留住合适的独立董事。
二、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要求之一,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在该案例中,涉及到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主要包括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
1. 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为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可以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股东提供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及时公告重大事项。
2. 股东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选举,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为了保护股东的表决权,公司可以制定股东投票制度,确保股东能够行使其表决权,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的表决程序。
潍柴,动力何来?
正能院经典案例CLASSIC CASE潍柴,动力何来?潍柴集团(简称潍柴)创建于1946年,是目前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汽车及装备制造集团之一,是国内惟一同时拥有汽车业务、工程机械、动力系统、豪华游艇、金融服务和智慧物流六大业务平台的企业,是一家跨领域、跨行业经营的国际化公司,在全球拥有员工8万余人;名列2017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55位,中国制造业500强第60位,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第2位,先后荣获“中国工业大奖”“全国质量奖”“国家创新型企业”“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
改革突破 困境逆袭在计划经济时代,潍柴也曾几度辉煌。
但时运不济,1996至1998年,国家经济大幅下行,外部经济环境日益恶劣,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重创了潍柴进出口贸易。
1998年初,拥有13000多人、建厂50多年的潍柴,职工已6个月未发工资,账面资金仅剩8万元,内外债3亿元,由于欠息、欠税、欠费,厂里经常断水、断电、断原料,管理混乱、人心涣散,处境艰难、濒临倒闭。
1998年6月,谭旭光临危受命,就任厂综合整理/王孝经前三季度,潍柴实现营业总收入1629亿元,同比增长83%,创历史新高,正迈向世界500强;1998年初,潍柴账面曾窘迫到仅剩8万元,内外债3亿元,职工6个月未发工资……一个曾经濒临倒闭的企业,如此华丽转身,奥秘何在?国企管理2017.11-12. All Rights Reserved.长。
上任伊始,他雷厉风行,大刀阔斧,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
“约法三章”。
潍柴召开管理干部班组长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做老好人,不当太平官;扑下身子,真抓实干,为企业干实事,为职工办好事;以身作则,清正廉洁,要求职工做到的,我们首先做到,不允许职工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约法三章”后来成为潍柴领导干部做人做事的标准。
“三项制度改革”。
推行工程技术职务改革,打破技术职务终身制。
2001年,潍柴硬是把部门压缩至20%。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8年,A公司拟向B公司投资,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20%的股权。
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派驻了多名管理人员到B公司工作,并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
然而,在2019年,B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累计亏损达到5000万元。
A公司发现,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为此,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1)返还投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B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
(2)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①投资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②B公司财务报表,证明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③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A公司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④A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B公司因欺诈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 —基于潍柴动力的案例分析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戴书松 黄文越
一、引言 资产专用性是指企业投入的资产一定程度地被锁定,不能或 很难转作其他用途,一旦投入他用,专用性资产的价值会下降甚至 降为零。企业专用性投资是为了获得专用性资产投资所带来的“准 租”,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投资专用性资产的企业在未来的 交易合同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有被买方“敲竹杠”的可能。因 此,投资专用性资产的企业有可能被迫采用纵向合并来规避这种 交易风险。实际经济活动中,投资专用性资产的企业有的可能采用 这一策略,有的则可能继续进行原有的专用性投资策略。投资专用 性资产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具有不同的价值创造能力,是观察 企业为何会采用不同策略的视角。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从财务角 度看是企业使现有资产增值的能力。为此,本文选择了潍柴动力作 为案例,研究并购前后企业的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之 间的关系。 二、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概述 企业价值创造理论主要研究经济利润如何产生并长期维持。 企业价值创造的来源主要通过获得经济利润和提高投资效率实 现。古典利润理论、熊彼特“创新”理论、新古典利润理论等理论的 出现是企业价值创造理论逐步发展的重要部分,企业能力理论是 企业价值创造理论的最新发展。 企业价值创造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通过创造 经济利润获得价值的提升。马歇尔 (1890) 给出了经济利润的定 义— ——从利润中减去其资本按照当时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后所剩余 的部分可称为企业所有者的营业或管理盈余。Penrose(1959)指出 企业资源和能力是构成企业经济效益的稳固基础。可见,企业投入 资本,包括实物资本、人力资本等以获得经济利润,从而创造企业 价值。另一方面,企业的价值创造和投资效率相关。Penrose(1959) 同时指出企业可能不是由于拥有更好的资源而是由于更好的利用 资源的能力而实现租金。Lippman 和 Remel(t 1982)进一步研究得 出,如果企业无法有效仿制或复制出优势企业产生特殊能力的源 泉,各企业之间具有的效率差异状态将永远持续下去。 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的初始概念是由马歇尔(1948) 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奥利弗·威廉姆森(1971)在交易成本理 论的研究中正式提出“资产专用性”这一名词,他将资产专用性分 为 5 种类型:(1)地理区位的专用性;(2)人力资本的专用性;(3)物 理资产的专用性;(4)完全为特定协约服务的资产的专用性;(5)名 牌商标资产的专用性。他将资产专用性归纳为在不牺牲生产价值 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由于 专用资产是与特定的生产目的相联系的,这使得它们转向其他生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管理等方面。
以下是一起公司法案例的分析:案例背景:某公司在成立时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劳动者选举产生。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公司的股东发生争议,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过程存在瑕疵,公司管理不善,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部分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同时要求公司进行内部改革。
分析与解决方案:1. 对于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的问题,应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决。
首先,需要检查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是否合法。
如果发现董事会选举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参与选举的股东不合格或选举程序不透明等,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决定,并重新进行合法选举。
2. 对于劳动者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成员的问题,应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合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劳动者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在公司设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选举,其中半数以上应当由职工代表产生。
如果发现选举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例如选举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选举结果不公正等,可以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重新进行合法选举。
3. 对于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股东权益受损的问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内部改革。
在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对公司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判决公司必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保护股东权益,并改善公司的管理状况。
总结: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依法解决股东选举问题,重新进行合法选举;同时对于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股东权益受损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内部改革,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些解决方案将有助于恢复公司的正常运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理顺国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思考——中国重汽与潍柴动力产权关系案例分析
体 现相互 间的紧密关系程度 ,并依法 行使选择经营者 、 熏大决策 、 资产处置 与收益等权利 ;当然也要承担相应 的
中国重汽与潍柴动力产权关系案例分析 ( 下 简 称 以 固有母- " 司产权关系的内 Tz - ̄
、
中 国重 汽 ) 涵
企业 集团的运作靠体 制作保 障 、 责任和义务。 靠管理去规 范。体制 、 建立规范 的集团母公 司和子公司 汽 车制 造总 靠机制去运行 、 厂为龙 头于 机制 、管理是企业集 团运行 的三大基 之 间的产权 关 系需 要规 范 子公 司管 集 18 年组建 本要素 , 93 三者不可或缺 、 不可替代。其 理。首先 , 团公 司应及时落实子公司
划进 程放 缓 。
位和职能。在改制的过程 中, 虽然将潍 以国有资产所有 者或经 营者的身份干
上述中国重汽与潍柴动力产权关 坊柴油机厂划为 中国重汽的全资子公 预企业的生产 和经 营活动 ,对企业的 系摩擦存中国并不是一个特例 ,说明 司 ,但 中国重汽并没有 承担起 出资者 发 展 起 到 了负 面作 用 。凼 此 , 决 好母 解 我国的母 子公 司产权制度在多种因素 地位和职能 ,这一职能仍然 也由山东 子公司的产权关系 ,真正 为国有资产
维普资讯
中国 重 与潍柴动力产权关 系案例 ,揭示我国 基础 。母公司与子公司间是投资 与被
理固母公产关的考 顺有子司权系思
● ●
型 汽车集 团 母子公司产权纠纷 的根源 ,进而提出 投 资关 系,投资方按 出资比例的多少
有 限 公 司
一
些解决 的思路和建议。
笑系。然而, 中国重汽与潍柴动力虽属 中间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来 取代 。如 改革过程中计划经 济的影子仍然十分
公司章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2013年,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之间合作的深入,章程中的一些规定逐渐成为股东之间争议的焦点。
二、争议焦点1. 股东会召集程序问题:李四认为,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过于复杂,使得其难以参与公司决策。
具体争议点在于,章程规定股东会召集需提前15天通知,而李四认为这一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及时行权。
2. 利润分配方案争议:张三和王五在2018年的一次股东会上,就利润分配方案产生了分歧。
张三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王五则认为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分配,以激励公司发展。
3. 公司解散条件争议: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王五提出解散公司。
然而,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公司还有挽救的可能。
争议焦点在于章程中关于公司解散条件的条款是否明确。
三、法律分析1. 股东会召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中,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虽然较为严格,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李四如认为程序过于复杂,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公司修改章程。
2. 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然而,公司章程可以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特别规定。
本案中,章程未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张三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具有法律依据。
3. 公司解散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符合法定解散条件的,可以申请解散。
本案中,章程中关于公司解散条件的条款较为模糊,未能明确具体条件。
因此,王五提出解散公司的主张存在一定争议。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公司法》案例分析一、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
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
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请一一指出说明。
【案例分析题一答案】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
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
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二、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
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
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
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
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
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司的设立、经营、合并、分立、解散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探讨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公司股东权益保护。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财务困难,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履行对外支付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可以依据公司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清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对于股东的权益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能够有效地维护股东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二,公司经营合规。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着详细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公司合并重组。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业务调整的情况,需要进行合并重组。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进行合并重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并重组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合并重组的顺利进行。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合并重组有着具体的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利益,保障合并重组的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公司法的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合规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做到合规经营,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合并、分立、解散等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做到合规经营,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的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及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为张三、李四和王五,各自持股比例为40%、30%和30%。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张三因个人原因于2015年退出公司,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了李四。
此后,李四成为了公司的控股股东,而王五则继续持有30%的股份。
2018年,公司因一笔大额订单的利润分配问题,李四与王五产生了严重分歧。
李四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分配应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因此王五应得的利润为90万元。
而王五则认为,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存在不公平性,他应得的利润应为120万元。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导致了王五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以及股东之间利润分配的争议。
三、案例分析1. 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应当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则该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该条款有效。
2. 股东之间利润分配的争议(1)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如前所述,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有效。
根据该条款,利润分配应按照股权比例进行。
因此,按照股权比例计算,王五应得的利润为90万元。
(2)股东之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方式。
在本案中,如果股东之间存在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本案中并未查明股东之间存在关于利润分配的书面或口头约定。
(3)实际利润分配情况本案中,XX科技的实际利润分配情况为:李四获得了120万元,王五获得了90万元。
这与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不符,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有效,王五应得的利润为90万元。
法律适用公司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0%、3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约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甲与乙因公司发展方向问题发生激烈争吵,甲认为乙的经营策略过于保守,导致公司发展缓慢,而乙则认为甲过于激进,可能导致公司风险增加。
在一次股东会上,双方矛盾升级,甲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要求乙按照《股东协议》约定回购其股份。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相关规定,拒绝回购股份。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回购其股份。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2. 乙是否应当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回购甲的股份?3.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
1. 公司法相关条款:-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合同法相关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典型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两家公司均属于电子行业,彼此存在业务往来。
2015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导致无法支付乙公司货款。
乙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 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 法院认为,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一)合同关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甲公司作为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作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货物。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
(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支付货款,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旨在补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但根据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公司经营困境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支付货款。
潍柴案例分析公司法
潍柴集团相关并购案例分析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潍柴创建于1946年,集团拥有全球员工40000余人,资产总额410亿元,2010年销售收入达到911亿元,是中国最大的动力总成集团和全球高速大功率动力第一提供商。
其中发动机业务板块拥有职工12000余人,年生产柴油机能力1亿千瓦,是中国最大的柴油机研发、制造、销售企业。
近年来,随着潍柴集团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掀起了一系列的并购一系列的并购潮,成为其发展的一个强有力的动力,下面我们将已其控制子公司潍柴重机为对象分析其发展,并对潍柴旗下的并购案进行分析,从中学习公司的结构基本知识和并购的相关知识。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情况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潍柴集团是一家国有公司,由山东重工集团百分百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潍柴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山东潍柴进出口公司,绝对控股公司潍柴道依茨公司,拥有潍柴重机30.59%的股权,潍柴动力股份公司14.92%的股权,潍柴集团的董事长、潍柴兼首席执行官:谭旭光。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孙承平。
下面我们将以潍柴重机为例分析潍柴公司发展概况。
一、潍柴重机公司潍柴重机是潍坊巨力机械总厂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于1990年10月组建,是国家机械部、山东省定点生产农用三轮车的骨干企业,1996年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4股,形成现在的股权结构。
送股后公司注册资本为6128.85万元。
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8.97%。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628.85万股。
潍柴重机主要股东根据上边的表格和结构可以看出潍柴的股权结构,潍柴的控股股东是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法人,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旭光,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时,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以评估后的企业部分集体净资产3575.7万元(不含商标权)按1∶1.2 的折股率折为2979.75万股形成法人股,由潍坊巨力机械总厂持有;潍坊巨力机械总厂占有的国有资产537. 6万元按1∶1.2的折股率折为448万股,界定为国家股,由潍坊市潍城区国资局持有;另外向内部职工募集950万股,每股售价1.2元人民币,募集资金1140万元人民币。
上市选择案例潍柴动力换股解决吸收合并问题
案例潍柴动力换股解决吸收合并问题潍柴动力通过吸收合并湘火炬,不仅成功在A股市重新搭建了一个资本平台,而且解决了企业发展战略(de)多道难题,该投行项目是国内首例以正合方式实现“H to A”(de)案例,2007年获得了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并被项目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评为创新一等奖.一.多层面需求难题2005年8月29日,潍柴动力通过一家控股45%(de)子公司潍坊投资公司,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收购了 A 股上市公司湘火炬%(de)股权.潍柴动力收购湘火炬,看中(de)是湘火炬旗下(de)一系列汽车资产:山西重汽51%(de)股权、山西法土特齿轮51%(de)股权、株洲火花塞%(de)股权等.但是,收购后潍柴动力管理层面临着一个很大(de)困难,就是管理链条太长:潍柴动力以45%控股潍坊投资公司----潍柴投资以%(de)持股比例控股湘火炬---湘火炬拥有陕西重汽51%(de)股份.因此,为柴动力只是持有山西重汽(de)%(××)=)(de)权益.而在陕西重汽(de)股权结构中,湘火炬持有51%(de)股份,陕汽集团持有49%(de)股份.如果陕西重汽提出大规模增资扩股,湘火炬(de)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状况可能无法满足增资要求,潍柴动力就会面临失去陕西重汽控制权(de)危险.要知道,湘火炬在华融接管前属于“德隆系”(de)资产.而湘火炬之所以能够成为德隆遗产中(de)最好(de)资产,就是因为管理链条较长,最低层(de)实体公司相对独立,德龙无法对其进行直接(de)资金调动或影响.与德龙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同(de)是,潍柴动力与低层实体公司(de)关联度较高.作为产业(de)整合者,潍柴动力收线要做(de)就是去除潍坊投资、湘火炬等中间层,实现直接持有陕西重汽(de)目标.但这其中也面临着一大障碍:就是湘火炬(de)股改问题.在2006年(de)政策环境下,股份制改造是上市公司(de)第一大事.不完成股改,任何资本运营都难以得到监管层(de)认可.也就是说,潍柴动力作为湘火炬第一大股东,必须向流通股支付对价,以换取股份流通权.但是,潍柴动力支付对价又面临着三个困难:1.潍柴动力持有(de)湘火炬股权是通过市场竞标方式得到(de),成本较高.大比例送股将进一步提高成本,潍柴动力(de)股东难以接受.2.潍柴动力对湘火炬(de)持股比例较低,只有%,送股余地很小.3.湘火炬在几年(de)熊市中跌幅较深,流通股东对获得对价(de)期望值较高.2006年2月,湘火炬提出了潍柴动力和向流通股东每10股送股股份和3份认股权证(de)股改预案,但是被流通股东否决,股改陷入停顿.除此之外,潍柴动力作为H股上市公司,还希望获得一个A股平台.如何设计方案,满足潍柴动力(de)一系列(de)需求,成为考验投行人员指挥(de)难题.二.20套方案中优中选优,送溢价代替送股潍柴动力保荐项目(de)负责人、中信证券投资银行总监钱伟深回忆说,为了解决一系列问题,他和团队设计了约20套方案,多数方案都因为成本、市场、股东等原因而被否决了.最终出台(de)方案只是其中(de)一套.该方案(de)具体设计如下:首先,2006年6月30日,潍柴动力从其他股东手中收购潍坊投资公司(de)股权,使自己在潍坊投资公司(de)股权从45%增至100%.这样,潍坊投资公司这一隔层就被取消了.其次,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2006年11月,潍柴动力向湘火炬流通股东提出要约, 具体内容如下:1.发行A股,作为换取流通股东手中(de)湘火炬股份并注销(de)代价,换股完成后,潍柴动力将接受湘火炬(de)资产并承担湘火炬(de)负债,湘火炬不再存续;2.每持有湘火炬股票可以换取1股潍柴动力A股股票,这一换股比例是按照湘火炬每股价格元(比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溢价14. 85%)和潍柴动力A股元(比潍柴动力H 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溢价%)确定(de);3.如果流通股东不愿意结束换股,可以将手中(de)湘火炬股份按每股元(de)价格换取现金.这一方案设计(de)核心在于,在中国特殊(de)市场环境下,,新发A股(de)发行价和首日上市价之间一直存在较大(de)溢价,如果流通股东愿意接受这一换股方案,就可以获得这一溢价.也就是说,如果流通股东把湘火炬股票换成潍柴动力A 股,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获得一块差价利润.正是这一块利润吸引了流通股东以高比例投票支持这一方案.而作为吸收合并方案(de)附属条件之一,湘火炬第二大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股对价,也同步获得了通过.三.细节和沟通决定成败整个方案中,很多交易细节(de)设计都至关重要,关系着项目(de)成败和风险,需要投行、研究、并购、资本市场等多条商业务线紧密合作.比如,该方案中设有“现金认购权”条款,允许不接受换股(de)流通股股东换取现金,由证券商对该现金提高兑现保障.那么,现金认购权(de)价格如何确定法律是否允许该价格低于最后交易日(de)收盘价对应(de)风险如何估算兑现资金如何安排选择何种时机推出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精力进行反复研究和论证.最后,该方案确定(de)现金认购价为元,略低于湘火炬最后交易日(de)收盘价,同样开创了A股市场(de)先河.由于潍柴动力属于香港H股上市公司,湘火炬属于A股上市公司,双方分别处于不同(de)资本市场环境.法律环境(de)差异、各自利益主体(de)博弈导致了吸收合并方案(de)事实异常复杂:如两地信息披露(de)协调问题、两家上市公司(de)异议股东回购权问题、湘火炬债权人问题等等.但这些问题在中信证券、华欧国际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组织(de)协调下一一得到了解决.设计方案不仅要满足各方(de)利益,更关键(de)是要获得监管机构,尤其是证监会(de)认可.由于潍柴动力项目(de)方案复杂,牵涉到证券发行部、上市公司监管部、“股改办”等多个部门.因此,在与证监会沟通(de)过程中,如何找准部门也很重要.2006年下半年正是股份制改造如火如荼(de)时期,考虑到在当时环境下股份制改造具有政策优先性,投行项目人员与证监会股改办积极沟通,最后促成由股改办牵头,举行包括发行部、上市部、法律部、首会办等多个部门参加(de)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方案.这是第一例把负责IPO和重组(de)发审委委员组织在一起开会(de)案子.四.创新思路提升投行价值通过一系列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流通股股东(de)沟通、路演、宣传,2006年12月22日,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de)现金选举权申报结束.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de)统计结果,仅有250股进行了申报.2007年4月30日,潍柴动力在深交所上市,开盘价为70元/股,最高71元,收盘价为元,比发行价上涨%.潍柴动力(de)案例对大型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和私有化操作具有借鉴作用.钱伟深表示:“大(de)并购案都需要逐步去发挥,我们做几个创新项目(de)最大体会是,不能一上来就对客户说这个不行,以前没人做过;那个不行,法规不允许.”他认为,中国(de)监管体系也是在探索过程当中,投行项目人员要做(de)是根据自己(de)经验和理解,尽量组织多种方案进行论证和设计,跟企业讨论,跟监管部门进行大量沟通,在现有(de)法律框架下,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de)需求.同时,在实施(de)过程中,与市场(de)沟通也很重要,因为创新案例需要市场理解,而且勇于创新(de)客户往往被机构投资者重仓持有,需要通过路演、宣传等手段保证实施.思考题:1.潍柴动力进行换股时都遇到哪些难题这些难题是怎样解决(de)2.为什么说潍柴动力在并购过程中,抓住细节和沟通是其成功(de)关键呢3.总结一下潍柴动力在并购中,其创新(de)思维是什么4.为什么说潍柴动力(de)案例对大型企业进行合并和私有化操作具有借鉴作用这种借鉴在哪里。
公司法规解读案例剖析
公司法规解读案例剖析一、引言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公司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法规。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对公司法规进行解读和剖析,以期使读者对公司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背景介绍公司法规是指国家针对公司组织和运营活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权益分配、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合理有效的公司法规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公司治理与监管1. 案例一:公司董事涉嫌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属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应该为公司的利益服务,遵守公司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一些董事可能滥用职权,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机制的监管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 案例二: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进行重大事项,如收购、合并等,需要向投资者和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可能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不充分,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作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同时,公司自身也应加强内部风控,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设立与合规经营1. 案例三: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法规,包括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公司章程等方面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一些公司可能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及时依法处罚,对违规公司予以取缔。
同时,应加强对注册资本真实性的审查,防止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2. 案例四: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财务信息《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时披露财务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可能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甚至是虚假披露的情况。
公司法律行为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持股40%,乙持股30%,丙持股30%。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运营出现困难。
2020年,甲、乙两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将各自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丙,实现公司股权的集中管理。
二、股权转让协议2020年5月,甲、乙、丙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 甲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丙,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2. 乙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丙,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50万元;3. 股权转让完成后,丙持有公司100%的股权;4. 股权转让款项支付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前;5. 股权转让完成后,甲、乙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三、法律行为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遵循民事法律行为的普遍原则。
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包括:(1)主体适格:甲、乙、丙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甲、乙、丙三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均是基于真实意愿进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内容合法: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4)形式合法:股权转让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甲、乙、丙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的履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甲、乙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股权转让款项支付给丙。
然而,甲、乙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对此,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甲、乙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潍柴分析报告
潍柴分析报告1. 概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是中国领先的柴油机制造商之一,成立于1947年,总部位于山东省潍坊市。
潍柴的主要业务包括柴油机、发电机组、低压车载柴油发动机及零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报告对潍柴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包括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要产品及市场表现、竞争对手分析以及未来展望等方面内容。
2. 公司发展历程潍柴成立于1947年,最初是一家生产拖拉机的工厂。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潍柴逐步转型为柴油机制造商,目前已成为中国领先的柴油机制造商。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潍柴积极创新,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公司先后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并与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合作,加强研发和创新能力。
3. 主要产品及市场表现潍柴的主要产品包括柴油机、发电机组、低压车载柴油发动机及零配件。
这些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船舶、农业机械等领域。
在柴油机领域,潍柴以其高品质、高可靠性和高效率的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声誉。
公司生产的柴油机具有低油耗、低噪音、低振动等优势,深受用户的青睐。
发电机组是潍柴的另一大主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一定的份额。
潍柴的发电机组广泛应用于工矿企业、农村、建筑工地等场所,为用户提供可靠的电力支持。
4. 竞争对手分析潍柴在柴油机制造行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
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山推、沃尔沃、江淮等企业,这些企业都在柴油机制造领域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与竞争对手相比,潍柴在柴油机领域的竞争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技术优势:潍柴在技术研发方面投入巨大,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
公司在发动机设计、燃烧系统优化、噪音控制等方面持续创新,为用户提供高性能的产品。
•品牌影响力:潍柴作为中国领先的柴油机制造商之一,品牌影响力较大。
潍柴拥有广泛的销售网络和稳定的客户群体,能够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
•成本控制:潍柴在生产和采购方面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
公司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等方式,不断降低产品成本并提高竞争力。
公司法-其他-案例分析
一、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
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
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
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
”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
”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
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有效。
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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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集团相关并购案例分析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潍柴创建于1946年,集团拥有全球员工40000余人,资产总额410亿元,2010年销售收入达到911亿元,是中国最大的动力总成集团和全球高速大功率动力第一提供商。
其中发动机业务板块拥有职工12000余人,年生产柴油机能力1亿千瓦,是中国最大的柴油机研发、制造、销售企业。
近年来,随着潍柴集团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掀起了一系列的并购一系列的并购潮,成为其发展的一个强有力的动力,下面我们将已其控制子公司潍柴重机为对象分析其发展,并对潍柴旗下的并购案进行分析,从中学习公司的结构基本知识和并购的相关知识。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情况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潍柴集团是一家国有公司,由山东重工集团百分百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潍柴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山东潍柴进出口公司,绝对控股公司潍柴道依茨公司,拥有潍柴重机30.59%的股权,潍柴动力股份公司14.92%的股权,潍柴集团的董事长、潍柴兼首席执行官:谭旭光。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孙承平。
下面我们将以潍柴重机为例分析潍柴公司发展概况。
一、潍柴重机公司潍柴重机是潍坊巨力机械总厂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于1990年10月组建,是国家机械部、山东省定点生产农用三轮车的骨干企业,1996年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4股,形成现在的股权结构。
送股后公司注册资本为6128.85万元。
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8.97%。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628.85万股。
潍柴重机主要股东根据上边的表格和结构可以看出潍柴的股权结构,潍柴的控股股东是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法人,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旭光,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时,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以评估后的企业部分集体净资产3575.7万元(不含商标权)按1∶1.2 的折股率折为2979.75万股形成法人股,由潍坊巨力机械总厂持有;潍坊巨力机械总厂占有的国有资产537. 6万元按1∶1.2的折股率折为448万股,界定为国家股,由潍坊市潍城区国资局持有;另外向内部职工募集950万股,每股售价1.2元人民币,募集资金114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4、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单位:人民币元)科目2012-12-31 科目2012-12-31 货币资金628,601,483.27 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收票据应付票据638,249,723.50 应收账款42,827,941.66 应付账款651,749,298.55 预付款项22,897,407.06 预收款项54,312,504.71 其他应收款2,626,123.30 应付职工薪酬41,411,435.25 应收关联公司款应交税费10,546,507.00 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应收股利应付股利存货262,784,706.62 其他应付款115,579,884.51 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应付关联公司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资产4,405,772.51 其他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合计964,143,434.42 流动负债合计1,511,849,353.5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借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付债券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长期股权投资402,927,795.99 专项应付款投资性房地产预计负债5,980,000.55 固定资产642,246,126.93 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建工程602,751,073.76 其他非流动负债82,516,760.00工程物资非流动负债合计88,496,760.55 固定资产清理10,002.56 负债合计1,600,346,114.07 生产性生物资产实收资本(或股本) 276,100,500.00 油气资产资本公积589,090,602.52 无形资产130,112,418.16 盈余公积60,291,286.06开发支出减:库存股商誉未分配利润251,763,604.57 长期待摊费用少数股东权益递延所得税资产38,166,333.39 外币报表折算价差其他非流动资产非正常经营项目收益调整非流动资产合计1,816,213,750.79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1,180,011,071.14 资产总计2,780,357,185.21 负债和所有者(或股东权益)合计2,780,357,185.21二、潍柴动力并购湘火炬1.并购前湘火炬概况。
湘火炬是一家以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为核心业务、跨地区、跨国境的大型上市公司。
2004年因当时的大股东新疆德隆资金链断裂引发危机,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受政府委托接管德隆股权,代位行使第一大股东的职权。
因此,需要尽快找到合适的新股东接替托管。
2.并购方案(1)潍柴投资。
并购前,潍柴动力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潍柴投资持有湘火炬28.12%的股份,是湘火炬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潍柴投资选择换股,将导致交叉持股。
因此,潍柴投资所持有的湘火炬股票不参加换股,也不行使现金选择权。
并购完成后,注销潍柴投资原有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悉数并入潍柴动力。
(2)株洲国资。
并购前,株洲国资持有湘火炬7.95%股份,是湘火炬的第二大非流通股股东。
株洲国资在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并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出0.35股的对价后,将所剩余股份按照3.53:1的换股比例换成潍柴动力新发行的A股。
(3)流通股股东。
并购前,流通股股东占其总股本的63.93%。
流通股股东可以其所持有的湘火炬股票按5.05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并胸方案实施时,首先,由第三方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受让湘火炬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
然后,第三方连同未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流通股股东在获得株洲国资的送股对价后,将所持股份与潍柴动力发行的A股进行交换。
并a购完成后,湘火炬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悉数并入潍柴动力,其原有法人资格注销。
3.并购方案分析(1)这次并购属于纵向并购。
并购后,潍柴动力将以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构筑起最具核心竟争力的动力总成系统,形成了中国最完整,实力最强的重型汽车产业链。
而且,此次并购是基于同一产业链,吸收合并后可以发挥产业的协同效应,使企业在制造、销售、采购、服务全面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生产过程各环节密切配合,优化生产流程,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2)这次并购属于股票并购。
潍柴动力通过各种换购,取得了对湘火炬的控股权,同时充分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本次换股并购充分照顾了目标方湘火炬股东的利益,在换股价格上湘火炬的股东获得了较高的溢价,这对本次并购顺利完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并购效果(1)完整产业链。
潍柴动力占15吨及以上重型卡车发动机市场份额的78%以上,而湘火炬旗下的陕西法士特占15吨及以上重型卡车变速箱市场份额的90%,潍柴动力通过重组湘火炬的资产可以使产业链条得以延伸。
(2)完善经营管理。
由于消除了湘火炬这一中间环节,真正实现了扁平化管理,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效率。
(3)增强国际合作。
湘火炬与国际大的汽车零部件及整车企业,如MAN、伊顿、康明斯等都有着很好的合作,潍柴动力可以借助这些渠道,拓宽和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完成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技术储备,迅速提升潍柴动力整体技术水平。
(4)三是实现产品多元化。
潍柴动力产品相对单一,而湘火炬的产品涉及火花塞、齿轮、重卡、越野车等汽车以及相关零部件,重组后潍柴动力的产品将实现多元化,从而提高潍柴动力抵御风险的能力。
(5)增强资本实力。
吸收合并完成后,作为存续公司的潍柴动力将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届时潍柴动力将获得国内国际两个资本市场将为公司的产品经营、收购兼并提供更多的资本手段,从而大大加速潍柴动力的成长。
三、潍柴收购法拉帝1.法拉帝方面简介与原因法拉帝欧洲第一大豪华游艇设计制造公司,主要设计制造7米~80米的豪华游艇及运动休闲艇,旗下拥有八大游艇品牌,其中,法拉帝(FERRETTI)、丽娃(RIVA)、博星(RERSHING)和博川(BERTRAM)占据世界十大顶级游艇品牌4席。
目前,法拉帝拥有8家造船厂,公司在2008年销售额曾一度超过9亿欧元。
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肆虐之前,豪华游艇行业高歌猛进长达十年。
但2009年开始,游艇业进入了紧缩期,游艇价格下滑,订单减少。
法拉帝2009—2010财年不仅企业毛利润大幅下滑,企业经营成本还大幅上升到3.1亿欧元。
法拉帝被迫在2009年进行债务重组,以避免“被破产”。
但重组并未挽回危局,法拉帝销售额持续走低,不得不转而寻找新的股东和资金。
2.主要过程在提供1.78亿欧元的股权投资和提供1.96亿欧元的贷款额度以后,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重工”)下属的潍柴集团如愿与欧洲最大的豪华游艇制造商意大利法拉帝有限公司(下称“法拉帝”)主要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参与法拉帝债务重组程序,收购法拉帝75%的控股权,包括其商标、船厂、销售网络等。
法拉帝作为财务投资者的现有债权人通过转股及2500万欧元的现金投资获得另外25%股权。
经这次债务重组,法拉帝债务将由6.85亿欧元降到1.16亿欧元的合理水平。
而就在2012年12月27日,谭旭光在德国的威斯巴登参加了另一个仪式:山东重工潍柴动力收购凯傲公司25%股权以及凯傲旗下林德液压70%权益完成现金交割。
这标志着,继双方在去年9月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这一迄今中国企业在德国最大的一笔直接投资终于尘埃落定。
同年的9月3日,山东重工潍柴动力和德国凯傲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潍柴出资7.38亿欧元,入股凯傲。
德国凯傲是欧洲第一、全球第二的工业叉车制造商,全球市场份额为15%,销售服务网络遍布100多个国家。
凯傲集团下属的林德液压是全球第一家将额定工作压力提高至500BAR的液压制造商,也是全球领先的高压、静液压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的领导者。
山东重工与凯傲的合作,投资了7.38亿欧元,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最大一笔直接投资。
而与法拉帝的携手,因股权结构复杂、设计方案优秀,更是成为2012年欧洲经典的交易案例。
2、原因分析1.结构性失衡2009年6月18日,以潍柴控股集团为主体,联合山东工程机械集团和山东汽车集团,成立山东重工集团。
成立伊始,山东重工集团就提出了宏伟的战略目标:到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亿元,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亿元。
然而,仅靠当时山东重工的产品和市场结构,谭旭光知道,这一目标几乎不可能实现。
潍柴的主业是发动机,10升、12升发动机做到了全球第一,但由于产品集中度过高,难以再有大的突破。
山推的推土机做到了全球第二,但即使是做到全球第一,也只是工程机械领域一个非常小的行业,一年的市场容量也就在一万台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