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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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巴南府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的通告为保障巴南区圣灯山老场镇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根据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结合项目实际,现将房屋预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预征收范围圣灯山正街7号附1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2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3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4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5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6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7号、圣灯山正街7号附8号、圣灯山正街3号、圣灯山正街5号、圣灯山正街9号、圣灯山正街11号、圣灯山正街51号、圣灯山正街29号、圣灯山正街29号附1号、圣灯山正街35号、圣灯山正街37号、圣灯山正街39号、圣灯山正街39-1号、圣灯山正街39-2号、圣灯山正街59号、圣灯山正街13号、圣灯山镇街上、石庙乡街上场口、石庙乡街上塘口、石庙乡街上、石庙场场中,以及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以上房屋均含附号。

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二、预征收主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三、预征收部门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预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人民政府五、预征收补偿原则(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国家、市、区现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标准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原则。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执行预签约,签约生效比例为100%: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100%,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后,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产生法律效力;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未达到100%,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该项目预征收行为终止。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巴南府发〔2008〕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2008年7月16日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巴南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巴南府发〔2008〕76号

巴南府发〔2008〕7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16日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渝府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补偿程序第四章补偿政策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巴南府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1日内。

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来信请寄至: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41号鱼洞街道棚改现场办公室(鱼洞原看守所),并在信封上注明“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二、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

接待地点:巴县大道41号棚改现场办公室(鱼洞原看守所),联系人:田萍,联系电话:************。

附件: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0年9月9日附件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渝南大道D段南段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重庆市巴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巴南府发〔2011〕167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征地人的原有财产进行补偿的价格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拆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等方面。

根据重庆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偿的原则进行。

具体来说,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定补偿标准。

二、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三、补偿标准应当与征收对象的实际损失相当,并且应当保证其合理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四、按照征收程序和时间确定补偿标准。

五、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重庆市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计算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土地原用途、所处位置、土地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周边建筑物的高度、容积率等。

同时,还要考虑到征地人的实际情况,如家庭人口、生活方式等。

此外,在拆迁补偿方面,重庆市也有一定的规定。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费等方面。

根据规定,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计算,商业和公共设施的补
偿标准应当按照建筑面积、租赁收益等因素计算。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证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重庆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将继续完善和优化。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巴南府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征地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管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

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林业局、区城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信访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重庆农村占地补偿标准

重庆农村占地补偿标准

重庆农村占地补偿标准
重庆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对农民的土地占用补偿标准。

重庆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重庆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重庆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的,主
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农村占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重庆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
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对农民征收土地后按照土地的实际利用价值进行补偿,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助,确保其生活不受影响。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对农民进行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最后,重庆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是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的,确保补偿标
准的执行不受任何干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宣传,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确保补偿标准的有效执行。

总之,重庆市农村占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只有在严格执行补偿标准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民的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有效执行,让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实现共同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府令[1999]55)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府令[1999]55)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范围内制定。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百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1)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1)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1)《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1年3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居住的权利。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所属征地事务机构承担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七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巴南区2019年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巴南区2019年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巴南区2019年征地补偿是怎样的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为了支持国家的大型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的现象在当今的实际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相应地,国家和政府也会付给土地使用者一定的征地补偿。

由于各省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为了避免拆迁纠纷,当地政府应制定并颁布详细具体的征地补偿文件。

那么巴南区2017年征地补偿是怎样的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巴南区2017年征地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搬家补助费,3人及以下的每户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1000元。

自拆自建户宅基地补助费按迁建户3人及以下户每户6000元、4人户每户8000元、5人及以上户每户10000元进行定额补偿,并且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二、商业征地如何补偿1、房子的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指的是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子类似的市场价格,然后请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确定评估,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5号

♦【法规标题】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9年第55号♦【颁布时间】1999-4-13♦【失效时间】2002-4-12♦【全文】重庆市征地补偿安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谿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谿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活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谿和住房安谿,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谿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谿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谿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宵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宵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 . 2至1. 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歹0地上建(构)筑物、宵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届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宵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 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04月28日16时46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 0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2.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3.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各区县(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采购商品房用作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采购商品房用作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采购商品房用作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巴南府办发〔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采购商品房用作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6〕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巴南区公开采购商品房用作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9日巴南区公开采购商品房用作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实施方案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缩短征地住房安置周期,规范商品房采购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采购商品房用于安置的适用对象(一)选择统建安置且已拆除原房,但无对应安置房源或因其他原因需进行异地统建安置的统建安置户。

(二)2011年以后征地拆迁选择货币安置且已拆除原房,尚未享受“限价房”政策的住房货币安置户。

(三)符合政策规定的限价房适用对象选择购房补助方式的除外。

二、采购房源的条件(一)仅限在巴南区辖区范围内。

(二)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参与房源无抵押,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房源无冻结、查封等司法限制或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报名参与巴南区限价房采购竞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采购计划要求,缴纳一定数量的不计息投标保证金(由巴源公司按采购数量研究决定,退还条件在项目采购计划书中明确),确保报名房源中选后按时签订合同,并执行合同约定。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由区政府办、区采购办、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国土分局组成采购监督指导组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拟采购房源采用限价、议价的方式确定采购中选房源,采购工作由区征地办牵头,巴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_渝府发[2008]45号

重庆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_渝府发[2008]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5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5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5是什么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臵和住房安臵,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为了加快我国城市建设,国家会征收一定的土地用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或道路交通建设。

重庆作为我国几大直辖市之一,山地面积多,平原面积少,国家征用其土地必须支付足够的征地赔偿。

那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55是什么,做出了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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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网址:/zwgk/gfxwj/beian/125630.htm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地区类别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第八条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

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

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

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户分割登记。

对征地已实施补偿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农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青苗补偿费的4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权证的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办公室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村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社可选择综合定额补偿或据实清理补偿。

(一)综合定额补偿1.被征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社。

属社集体面积部分,在镇、村的指导下,由社全部补偿到户。

2.村级构(附)着物的补偿(不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批准征收的本村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2000元,二类地区每亩1500元,三类地区每亩10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3.社级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本社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元。

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社,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4.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

经征地办公室确认具有合法独立产权证的,以户为单位,按照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4000元、4人户按每户4500元、5人户按每户5000元、5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进行定额补偿。

5.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按照附表5的标准执行。

(二)据实清理补偿合作社或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按照55号令第七条和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由本户户主书面申请,经合作社同意,在村的指导下,由合作社进行据实清理,其补偿费用在该社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三)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六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置:(一)农村居民;(二)农村居民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三)现役义务兵、10年以下士官;(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七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第十八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因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九条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3万元;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1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二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一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1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员:1.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居住,他处无住房的人员;3.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4.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二)申购自然间的人员: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3.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的。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并给予简装修费。

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奖励。

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建筑面积×(货币安置价格+简装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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