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管理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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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佳中学纪校规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扰乱教学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损坏公私财物、偷摸盗窃、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寝室制度、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均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违反校纪校规管理规定的处分为下列三类:-

1.批评教育:检讨、通报批评。

2.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初中生劝另转他校、高中生开除学籍。

3.经济赔偿: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者,在给予上述处分同时,一并处以经济赔偿。

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有悔过表现的,从轻或减免处分。有违纪行为,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1.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2. 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

第五条偷窃公私财物者:

1.价值500元或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

1.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检讨、通报批评处分。连续三次破坏者,给予其记过处分。

2.价值5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1.首次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令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考试违纪或协同违纪者:

1.初犯者,该科目成绩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屡犯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作检讨或通报批评:

1. 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教学进度,又不听教育者。

2. 未经老师同意擅自使用教室多媒体设备者,利用电子阅览室设备玩游戏或

进入不健康网站者。

3. 在课堂上使用随身听、手机等电子物品,影响上课者。

4. 侮辱、漫骂他人或说低级下流话,粗话和脏话者。

5.住宿期间未经同意擅自购买零食者。

6.违反学校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和损害校容校貌者。

7.经常迟到、早退者。

8.穿戴不整,烫发、染发、化妆、佩带首饰、留长发(男生)、穿高跟鞋、穿拖鞋进教室等不文明行为者。

9.多次不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屡次不认真值日者。

10.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房、酒吧等不适宜中学生的场所者。

11.经常不参加劳动和不讲究个人卫生者。

12.异性同学间有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的言行举止或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者。

13.其他类似上述性质违反校纪者。

第十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不按时作息,不遵守寝室纪律,对他人学习、生活、作息造成影响者。

2.在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抽烟、哄闹、砸公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3. 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集体者。

4. 乱拿他人邮件,未经他人允许拆看他人信件者。

5. 集体外出活动,未经许可随意离队或违反纪律者。

6. 住宿生未经允许在校外住宿或翻墙外出者。

7. 不讲公共卫生,在校园内屡次乱倒垃圾、污水、饭菜,乱丢果皮、纸屑,乱涂乱画者。

8. 其它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 在校园内生火,在室内、在床上玩火者。

2. 在教室、寝室内接电线,安装灯头、插座或使用电器者。

3. 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在公共场合乱涂乱画或将脚印球印等污染墙壁者。

4. 无故撕毁法规、布告、通告、报刊杂志或有关张贴物者。

5. 携带匕首、刀具、棍棒等器械到校者。

6.在大型活动中(全体大会、升旗仪式、文艺会演、体育竞赛等)严重破坏秩序,不听指挥和劝告者。

7. 聚众起哄或在校外违章违纪造成较坏影响者。

8. 其他与上述相同性质的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

1. 达8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达16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达24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本条例内没有举例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参照本条例相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故意隐瞒歪曲事实者。

2. 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同学进行漫骂、人身攻击、寻衅滋事者。

3.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4. 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5. 第三次受处分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受行政处分的学生,原享受的助学金和奖学金停发,并在一年内

取消获得奖学金和评优的资格。

第十六条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内不能撤消;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一年内不能撤消处分;个别有显著悔改表现并立大功者,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撤消处分。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撤消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1. 处分程序

(1) 正常程序

a.班级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年级组讨论上报。

b.学生处审批(警告处分及其以下的批评教育由学生处讨论决定)

c.校务会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行政审批)

d.学校公布并记入档案。

(2)非常程序

a.学生处、教导处等有关部门会同年级组和班级搜集相关材料。

b.学生处会同班级提出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

c.校务会审批

2. 对受过处分的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讨论,年级组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和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撤消(警告处分由学生处批准后撤消)。

(1) 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经六个月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

(2) 受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经一年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

第十八条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的前提下,学生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学生会所属的“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职能机构。学生对学校的有关规定或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条例解释权属于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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