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闪耀,共铸辉煌”—阳光人寿2012年阳光之星荣誉会方案K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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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赛时间:2012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三、竞赛对象:银保客户经理、营业部经理(限个人业绩部分)
四、竞赛规则:
(一)入选标准:按照机构分类,相应的阳光之星月度标准如下表:
机构
广东
江苏、北京、四川、河北、河南、 山东、重庆、上海
湖北、浙江、黑龙江、陕西、湖南、 深圳、辽宁、山西、安徽、江西、 云南、天津、内蒙古、青岛、宁波、 福建、大连、吉林、新疆、贵州、
光之星标准,按照阳光之星的奖金系数核算奖金,若年度累计达到阳
光银牌一星或者更高级别,则按照达到的最高会员级别的标准自达标
月开始进行核算,并补发奖金。
2、AFP培训
2012年总公司将组织两次AFP课程培训,计划分别在7月和12
月,获得“阳光金牌二星”以上的会员可获得培训资格。具体参训方
式以总公司下发的通知为准。
统期交标保按1:1 折算成标准保费; A 类产品标保按1:2 折算成
标准保费; (三)件数按照目前所有在售及以后上市的主险产品统计,附加险不 计件数; (四)在数据统计期间,发生的撤、退件,将在统计月承保数据中扣 除,采用过犹豫期数据; (五)所有人员均需严格遵守公司基本法、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及其他 规章制度,若违反,则取消参与资格; (六)特殊津贴发放流程:每月10号以后,由总部下发奖金发放明细, 分公司核对后在工资明细表中做其他加款计税发放,总部将每月按照 达到阳光之星所对应的标准核算并下发,年度根据全年的会员资格确 定奖励标准,并于次年(2013年)1月补发。 (七)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阳光人寿总公司银保中心; (八)本章程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广西、甘肃 中小渠道(除工、农、中、建、交、
邮储、招行以外的渠道)
一季度月度标准 标保 8 万元/ 3 件 标保 7 万元/ 3 件
标保 6 万元/3 件
标保 6 万元/3 件
二-四季度月度标准 标保 8 万元/ 3 件,其中 1
件为 A 类 标保 7 万元/ 3 件,其中 1
件为 A 类
标保 6 万元/3 件,其中 1 件为 A 类
星光闪耀·共铸辉煌
——阳光人寿 2012 年阳光之星荣誉会方案
为了打造阳光银保核心业务团队,营造创优争先氛围,树立业
务团队的标杆和典范,深度挖掘队伍潜能,增强绩优人员的归属感和
忠诚度,为外勤队伍搭建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总公司特制订“星光闪
耀·共铸辉煌”—阳光人寿 2012 年阳光之星荣誉会方案。
一、竞赛口号:“星光闪耀·共铸辉煌”
总公司银行保险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注:每人仅限参加一次AFP培训班。
3、会员荣誉
(1)总公司对入选人员进行表彰并发放证书、徽章及相应的纪念品。
会员称号
奖励方式
阳光银牌一星 阳光银牌二星
1、阳光银星会员证书 2、阳光银星会员徽章 3、阳光银星专属纪念品
阳光金牌一星 阳光金牌二星
1、阳光金星会员证书 2、阳光金星会员徽章 3、阳光金星专属纪念品
阳光铂金一星 阳光铂金二星
1、阳光铂金会员证书 2、阳光铂金会员徽章 3、阳光铂金会员专属纪念品
1、阳光钻石会员证书
阳光钻石会员 2、阳光钻石会员徽章
3、阳光钻石会员专属纪念品
(2)总公司每季度召开全系统视频表彰会议,并请优秀人员进行经
验分享;
(3)总公司每季度制作并下发《星光闪耀·共铸辉煌》—阳光人寿
殊津贴=当月A类业务实际承保标准保费×奖金系数,会员级别及对
应的奖金系数如下表:
会员称号
A类业务奖金系数
阳光之星
0.50%
银牌一星
1.00%
银牌二星
1.50%
金牌一星
2.00%
金牌二星
2.50%
铂金一星
3.00%
铂金二星
3.50%
钻石会员
4.00%
注:本方案的奖金系数将根据年度达成情况进行追溯。如当月达到阳
阳光之星荣誉手册。
(四)方案追踪:
1、总公司统一印制阳光之星荣誉榜并下发机构。
2、总公司定期通过业绩报表进行持续追踪;
3、分公司须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充分宣导、营造氛围、加强追踪督
导,及时获得会员资格的人员进行表彰并组织经验分享。
五、备注:
(一)业绩Biblioteka Baidu计以MIS 系统实际净承保数据为准;
(二)标准保费的折标方法:趸交保费按20:1 折算成标准保费;传
标保 6 万元/3 件,其中 1 件为 A 类
(二)会员标准
会员称号
会员标准
阳光之星
当月达到阳光之星月度标准
银牌一星
连续3个月达到阳光之星月度标准
银牌二星
连续6个月达到阳光之星月度标准
金牌一星
连续9个月达到阳光之星月度标准
金牌二星
连续12个月达到阳光之星月度标准
铂金一星
连续18个月达到阳光之星月度标准
铂金二星
连续24个月达到阳光之星月度标准
钻石会员
连续36个月达到阳光之星月度标准
(三)“复活”机制:
本方案采取复活机制,对于活动期间某一个月且仅限一个月未达
阳光之星标准的人员,次月的业绩如果达到阳光之星标准的2倍,即
可“复活”,继续获得参加竞赛的资格。
(四)奖励方案:
1、特殊津贴奖励
每月获得“阳光之星”会员资格的人员将获得特殊津贴:当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