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许尚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名校友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名校友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法律人的摇篮,五十多年来,人大法学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
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分布在国内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
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为中国的法治进步作出了卓越贡献。
一大批毕业生成为国家政法机关的高级领导骨干和著名法学家。
据不完全统计,在毕业生中,担任省部级以上官员20余人、司局级官员500人以上,中国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和祝铭山一级大法官就都是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
此外,自1998年还和最高法院合作,每年举办高级法官培训班,培训了近千名院长、庭长。
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暨各审判庭几乎都有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全国法官十杰”、中央确定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先进典型、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宋鱼水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在法学教育领域,也是精英辈出。
担任大学正校长的有4名,教授300多人,国家表彰的“高校百名教学名师奖”,其中法学名师有2人(房绍坤,姚建宗),全部是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选出的四届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共有四位获奖者是人大法学院毕业生(吴汉东、田宏杰、张智辉、李力);中国法学会评选的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其中人大法学院的教师5人、校友4人(公丕祥、吴大华、谭世贵、邱兴隆)获此殊荣;教育部评选的三届“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获奖中有人大法学院教师3人、校友2人(陈兴良、吴大华)。
中国法学史上9大男神,你认得几个?

中国法学史上9大男神,你认得几个?记忆中,法学院老师大都比其他学院的老师要严肃一些。
而对于一些频频出现在教科书上名声赫赫的法学大家,由于一直未曾谋面,更是觉得他们有一种仙风道骨的神秘感和威严感。
殊不知,这些学富五车的才子们也是个个玉树临风、气宇轩昂。
一、芮沐如果你了解芮老,就知道他不仅是国际经济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其外语功底也相当了得。
不仅精通英、法、德、俄、日这几门外语,芮老也通晓东欧的一些小语种。
20世纪进行WTO谈判和21世纪在WTO工作的中国专家学者,许多都是芮沐当年的弟子。
芮沐先生当年的远见卓识,对我们今天的国际经济贸易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沈宗灵沈宗灵先生是中国法理学和比较法学科的奠基人,被誉为'最勤奋的学者'。
法学院校学生,都会对沈宗灵有所了解,是源于他所主编的'红宝书'《法理学》(书皮为红色)。
这是一本入门级别的法学基础教材,还有一本《现代西方法理学》,是多数院校硕士、博士入学考试必备书目,可称为'宝典'。
照片里沈老略有拘谨地微笑,但他对待学问和学生却要求极为严格。
虽不温煦而行之表象,但却严中有爱,'心地善良得纯粹',还一直牵挂学生的工作和前途。
三、江平江平老师被誉为'中国法学界良心',《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这些我们所研习的民商法律江平先生都有参与修订。
江老多年来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奔走呼告,'只向真理低头'的名言在法律界广为人知。
江老多年来耕耘在法学教育界,育人无数,弟子中许多人正是今日中国法学界的栋梁。
江平先生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任上只有一年半,却被法大的同学亲切的称为'永远的校长'。
四、许崇德众人印象中起草过五四宪法、香港基本法的许老是一位精神矍铄乐呵呵的银发老人,同龄人对许老的评价也是'专注好好先生近三十年'。
许老在人民大学执教多年,现任人大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朱瓯、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都是许老的弟子。
民事诉讼程序对抗形态的法哲学思考_必要及可能

民事诉讼程序对抗形态的法哲学思考:必要及可能许尚豪(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收稿日期]2007-10-31[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05JJD820007)[作者简介]许尚豪(1973-),男,山东鄄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
[摘要] 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础性要素,亦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的关键性因素。
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其特定的社会及法律原因,而要在民事诉讼中使这种对抗成为现实,除了需要一定的程序主体条件如当事人的理性经济人定位及法院的中立等外,亦需要一定的途径及制度保证,如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稳定的程序规则等。
[关键词] 民事诉论 对抗 程序利益[中图分类号] DF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8)05-0095-06 无论在何种法律制度下,民事诉讼程序总是包含着利益相反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每一方当事人不仅被容许提出一切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见解,而且这也是他的权利。
当事者的这种行为可以说在任何民事诉讼制度中都是被允许的[1]。
因此,虽然将对抗视为诉讼的基调或作为结构性的要素,只为一部分国家的诉讼制度所公认,但 对抗 一词所表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斗争、对立等因素,就其几乎在任何诉讼制度中都有反映或体现这一点而言,具有相当的普遍性[2]。
因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以原告的攻击和被告的防御作为诉讼程序的发展线索,来规范程序的过程和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立足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对立,来表明行使辩论权、处分权的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导地位。
一、为什么需要对抗从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轨迹上看,当事人之间通过对抗解决利益争端是有根可循、有源可溯的。
在历史上,原始的、古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比如个人复仇、集体复仇、氏族之间的战争、宣誓及决斗等。
古代人相信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发现事实真相,并据此解决纠纷[3]。
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制度之构建
许尚豪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5(020)003
【摘要】我国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由于欠缺对审级制度功能理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建构第三审程序.在第三审程序中,应当只审理法律问题,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越级向第三审法院上诉,并对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实行特别上诉、最高法院提审和上诉许可制度.出于审理范围恒定原则,在第三审程序中,不得提起反诉、附带上诉.
【总页数】4页(P17-20)
【作者】许尚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之完善 [J], 杨翠萍
2.浅析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证据失权制度——兼论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构建 [J], 曲美月
3.浅析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证据失权制度--兼论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构建 [J], 李坤
4.我国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的构建 [J], 羊震;徐新
5.关于构建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制的立法思考——从完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视角[J], 张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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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研究──从“公”益、“共”益及“第三种利益”说开来

2015.03LANZHOUXUEKAN■法学作者简介:许尚豪,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J820123)。
①除特殊说明之外,文章中的“公益诉讼”仅特指涉及公益的担当人诉讼形态。
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研究──从“公”益、“共”益及“第三种利益”说开来许尚豪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一种担当人诉讼,与通过普通诉讼进行的涉及公益的诉讼并非同一范畴。
在涉及公益的三种利益形态中,唯有缺乏明确归属主体的第三种利益及特殊情况下的“共”益,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因而,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并非传统的实体利益人,而是维护公益的程序当事人。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共”益;“第三种利益”文章编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5)03-0113-07适格当事人是满足一定实体要件的民事诉讼概念,是沟通实体实施权与诉讼程序权的一个桥梁,[1]它一方面要求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与实体利益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亦要求实体权益人应同时成为维护其权益的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因而,何者可以代表公益提起诉讼即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并非仅是一个“何者为原告”的形式主体识别问题,还涉及到“何者应为当事人”的实体正当性问题。
通常来说,涉及公益的利益形态主要为三种:与私人利益相对的“公”益、涉及多数主体利益的“共”益及缺乏明确主体的二者之外的“第三种”利益,根据当事人适格理论,诉讼当事人均应由各自的实体利益主体进行诉讼,对于的“公”益与“共”益而言,问题不大。
但对于缺乏实体法上明确主体的第三种利益而言,何者应当代表它进行诉讼,就成了一个难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下的公益诉讼是一种不同于普通诉讼的新型诉讼形态,在当事人类型上属于担当人诉讼,由此,涉及公益的诉讼在诉讼形态上就分为两种类别:普通诉讼与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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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许尚豪0许尚豪00男,1973年生,山东省鄄城县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新闻'> 0北京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2008)0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2006)00山东大学民商法硕士(2003)00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95)00民商法、民事诉讼法0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调研合作导师00第二届全国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专著类一等奖01诉中监督与审判独立的法理思辩,政治与法律,2009/06002论优先购买权价值功能与法理基础的统一性,(第一作者)政法论丛,2008/01 03论民事诉讼程序属性的两面性——以当事人的利益追求为视角,社会科学家,2008/01 04上诉审纠错功能的法律思考——以法院层级关系为分析视角,河北法学,2008/04 05民事诉讼程序对抗形态的法哲学思考:必要及可能,广西社会科学,2008/05006论刑事诉讼程序个人主体性——以程序利益保障为视角,(第一作者)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0207小区停车位权属分析,(第一作者)法学论坛,2007/01008正当期望与程序选择——当事人运行程序的两个基础性要素解读,山东社会科学,2007/04 009优先购买权竞存问题研究,(第一作者)政法论丛,2007/020010程序利益的法律解读,(第一作者)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020011民事诉讼程序的能与不能──程序利益保护观念下的程序与实体关系思考,(第一作者)贵州社会科学,2007/05012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共利益,河北法学,2007/060013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程序研究,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000014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及法律救济,(第二作者)山东社会科学,2007/11015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正义维度思考,求索,2007/100016交换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纠纷解决途径的正当性基础解读,法学家,2007/05 017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第二作者)政治与法律,2006/01 0018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述评及启示,(第一作者)法律适用,2006/090 19论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念及制度建构,(第一作者)政法论丛,2006/05020刑事再审的理念基础及制度重构,(第一作者)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06 0021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第三作者)江海学刊,2005/020022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制度之构建,法学论坛,2005/03002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之分析,邯郸学院学报,2005/02002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二作者)法学家,2005/010252004年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第二作者)法学家,2005/01002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第二作者)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2 0027所有权类型的立法模式,(第二作者)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 0028对审前程序几个问题的再认识,(第一作者)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06029论诉讼时效的效力,(第二作者)山东审判,2002/040030论国家财产所有权性质,山东审判,2001/0600。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张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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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良
新闻'>
1、1999年9月至2003年1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方向。
2、2000年9月至2001年9月,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法学硕士,优秀毕业生(Graduatewithhonor),知识产权法专业。
3、1992年9月至1994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知识产权法专业。
4、1988年9月至1992年7月,安徽大学外语系,文学士,英语言文学专业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相关竞争法
1、2006国家知识产权局客座研究员
2、2008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兼职教授
3、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2005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奖
1、《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
2、《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
3、《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及案例探析》,法律出版社,1999
4、《英汉•汉英知识产权保护词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
1、2008年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研究项目。
2、2009年外资项目“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
3、2011年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执业风险及规避”研究项目;
4、2012年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职业范围及限制”研究项目。
2004年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2004年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原文出处】法学家【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501【原刊页号】81~84【分类号】D415【分类名】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复印期号】200505【作者】汤维建/许尚豪/卢正敏【作者简介】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许尚豪,卢正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
在各种应用型法学学科中,民事诉讼法学是最具动态性的学科之一,诚可谓一年一个样,年年不一样。
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以及我国社会形态的变迁和社会主流观念的更迭,民事诉讼法学正处在新陈代谢、金蝉脱壳的过程中。
横览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从荦荦大端到具体而微,我们似乎到处都可以听到它与传统体系的“断裂之声”,一种“去传统化”、“去苏联化”的学术氛围蔚然大观,民事诉讼法学真的融入了世界性涌动的大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经具有了国际性的前瞻视野。
这样的基本判断在以下的难免挂一漏万的综述中也可窥见一斑。
一、研究概况为促进交流,繁荣学术,民诉法学界召开了多次学术研讨会。
2004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修改与完善研讨会”,对修改和完善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8月,第八届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2004年年会在烟台召开,讨论“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
2004年8月和9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分别在无锡和烟台举办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论证会”。
10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广州市举行,会议讨论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等若干热点问题。
今年的学术研究成果丰硕。
著作主要有: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齐树洁主编《英中民事司法改革》,张卫平著《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和《民事证据制度研究》,廖中洪著《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童兆洪著《民事执行权研究》,张家慧著《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研究》,毕玉谦等著《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
让个体回归家庭

2018年第 11期·主题研讨
让个体回归家庭
———家事程序的非司法路径研究
许尚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家社会作为“部分社会”的一种形态,其独特性表现在家庭成员的交往均是存续的前提。当个体组建了 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便不能脱离家庭整体化的背景来单独处置,将家事纠纷也视为独立民事主 体之间的纠纷,其实违背了家社会的基本逻辑。家事纠纷解决的重点是理顺名分关系,需要立足当 下、面向未来,这又与普通民商事纠纷解决要求查清过往事件的是非,存在本质差异。鉴于家事纠纷 的法外性特征,构建家事程序也应当寻找与之匹配的非司法路径,将个体置于家庭中,才真正契合纠 纷解决的家事内核。
(一)“部分社会”的基本原理 个体的人是社会结构中的原子,原子不可能独立存在,其生存的本能促使其与其他原子结合在一 起,而个人试图与他人相互联合的现象即是所谓的合群。群体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任意的,而是一 种长期的、普遍的趋势,②在社会版图中,大量存在的群体将整个社会划分成不同的单元体,有观点将 其称为“部分社会”。③ 这其中,最大的“部分社会”是国家,最小的“部分社会”则是二人所组成的群 体。这里,群体与个体的关系可从两个方面来看待,首先,群体尽管由个体组成,但群体却重塑或至少 部分重塑了个体,④群体由此具备了不同于其构成单位的个体的品性,整个社会在形式上就以不同的 群体为标准相对分离成不同层次的“部分社会”;其次,作为群成员的个体收获了双重身份,他们是社 会中的个体,同时也是群体成员,特定的群体身份使其与其他社会个体相区别。 不过“部分社会”的存在及运行也有其前提,它依赖于自身的规则,来为群体构筑起有别于大社 会的小团体单元。首先,社会个体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才得以组建成群,正是这些规则将一个个独立 的社会个体重塑、组合,群体才具有不同于个体的特性。其次,规则的变化带来群体的变化,即便个体 成员不变,内部规则的调整必然影响到群体的特点。再次,规则的失效意味着群体的解散,而随着群 体的解散,个体原本在群体中所具有的名分被剥离,个体又重新回归社会,成为一个普通的、独立的社 会构成基本单位。最后,“部分社会”的存在逻辑亦要求优先适用自治规则来解决内部纠纷,在一定 程度上阻却包括法律在内的外来规则。若适用外来规则解决纠纷,则导致对群体内部规则的重新评 价,也意味着按照外来规则重塑纠纷主体间的关系,如此便对群体立足的基础形成冲击,使其不能再 以原来的状态继续存在。在这方面,我国传统家族社会的解体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族规家法在 外来规则的挑战下逐渐失去效力,而伴随族规家法的失效,我国传统的家族社会也逐步瓦解。 由此可见,只要人们承认不同群所构成的“部分社会”的存在,就应当认同部分社会的规则,尊重 社会秩序的多元结构。国家有其法秩序,但国家法律的支配并不涉及所有的社会领域,各类群体的内 部尚存在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自治规范,这便是“部分社会”法理内含的前置条件。⑤ 假如国家不 允许多元秩序的存在,而要 求 所 有 的 社 会 个 体 与 社 会 关 系 统 一 无 差 别 地 适 用 国 家 法 律,则 “部 分 社 会”要么无法生存,要么甚为弱小,要么成为地下的“黑社会”。可以说,整个社会的调整规则应当包 括两个层级:一级规则是法律,主要针对无差别的、平等的社会个体,是一种标准化规则;二级规则是 部分社会的自治规则,是针对特殊的群体而形成的规则,具有与群体特征相匹配的个性。
纠纷当事人向诉讼当事人的技术性转化

纠纷 的共性 建 构 的 , 由此 纠 纷 的个 性不 能 完全 为诉
有 外相 表 征 时 , 这 种 矛盾 或 纠 纷就 形成 社 会学 意 义 上 的实 体 纠 纷 。另 一 方 面 , 从 法律 的 角度 讲 , 社 会
弱 化诉 讼 当 事人 标 准 的 刚性 , 为 当事 人转 化 开辟 新 的路 径 , 重新 定 义 正 当 当 事 人 的 内涵 , 即通 过 程 序
构 建 使 与 实 体 纠 纷 没 有 直 接 利 害关 系 的诉 讼 主体 也 能够成 为 正 当当事 人 。 在 当 前 民事 诉讼 理论 和 制度 中 , 纠纷 当事 人 向
讼 程 序所 容 纳 。 实体 纠纷 向诉 讼 纠 纷 转 化 往 往需 要进 行 必要 的改造 , 包 括 纠 纷 当事 人 向诉讼 当事 人
转 化 中 的变 通 , 如 诉 讼 担 当 。此 外 , 现 代 型诉 讼 对
关 系经 法 律规 范 梳理 和 整合 后 形成 法律 关 系 , 即以 权 利和 义 务作 为最 基 本元 素 重新 定 义 。在 常 态下 , 权 利 和 义 务虽 有 交 叉 , 但 总 体上 各 有 所 属 , 泾} 胃 分 明; 在 非 常态 下 , 特 定主 体 对权 利 和义 务 的归 属 、 行 为标 准 等产生分 歧 , 形成 法律 意义上 的实体 纠纷 。
2 0 1 5 年第1 期 第2 5卷 总 第 1 1 5 期
铁 道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Ra i l wa y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2 01 5 No . 1
Vo 1 . 2 5 S e r i a l 1 1 5
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担保功能批判及重构

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担保功能批判及重构欧元捷I许尚豪2(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888;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具有诉讼程序上的公法属性,它的程序性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加重申请人责任、补强法官心证以及为被申请人可能的损失提供赔偿保障。
而新兴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商业险,根本无法承担起保全担保应有的程序性功能。
实践中大量存在着的以保全责任险替代保全担保的做法,一方面混淆了商业保险与保全担保的法律界分,另一方面弱化甚至架空了保全担保的存在价值及功能,严重冲击了保全程序的体系结构。
故此,在尊重传统保全担保程序地位及功能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保全责任险的所谓担保功能进行反思及批判,并根据保全责任险的特性对其程序功能进行重构,使其成长为与保全程序体系相契合的创新性制度。
关键词: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全担保;程序功能中图分类号:D922.2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9)06-0142-007长期以来,我国在财产保全担保中实行等额担保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与被保全财产的数额相等,这在客观上导致申请人的经济成本较大,申请保全的门槛较高,实践中也出现了“保全担保难”的困境。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试图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保全担保难”。
一是将等额担保制转变为损失担保制,不再要求担保数额与被保全财产数额相等,而是要求担保数额与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数额相关联,降低担保数额的总量;二是建立财产保全责任险,将申请人的责任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社会化分担,在为被申请人损失提供一定赔偿保障的前提下,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支出。
不过,《规定》将关注点集中于如何降低申请门槛、如何对被申请人损失提供赔偿保障这两个具体操作事项,却忽视了保全担保本应具备的特殊程序功能。
传统上的保全担保方式具有加重申请人责任、补强法官心证以及为被申请人可能的损失提供赔偿保障的功能,保全责任险却只勉强具备其中的赔偿保障功能。
小额诉讼:制度与程序——以新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为对象

小额诉讼:制度与程序——以新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
为对象
许尚豪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3(000)010
【摘要】新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章中专门确立了审理小额案件的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出现,是我国民事审判在价值层面对于社会发展与变革进行的回应,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的民事司法程序从无到有、从随意到规范、从规范再到分化和简化的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特色仅限于一审终审,其在程序的具体内容方面,与简易程序并无区别;这实质上只是确立了小额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时的特殊审级制度.这种以一审终审为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要走向理论上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并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尚需对程序内容进行充实.
【总页数】7页(P103-109)
【作者】许尚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8
【相关文献】
1.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一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 [J], 夏梓耀
2.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比较研究——兼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规定 [J], 廖中洪
3.民事诉讼制度创新之小额诉讼程序--浅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 [J], 周志远
4.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 [J], 占善刚
5.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法分析——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有关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 [J], 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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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利益的法律解读

程序利益的法律解读
许尚豪;蔡卫忠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19)002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程序主体的利益实在化逐渐成为构建独立性、自主性诉讼程序的关键性问题,程序利益亦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程序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反映出程序主体的特殊利益需求,其在诉讼程序中表现出的独特本性和功能,直接影响到民事诉讼程序的架构与运行.
【总页数】5页(P35-39)
【作者】许尚豪;蔡卫忠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山东大学马列部,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程序的能与不能——程序利益保护观念下的程序与实体关系思考 [J], 许尚豪;王德玲
2.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主体性--以程序利益与程序主体的关系为视角 [J], 许尚豪
3.论量刑程序中各利益群体的"信息-利益"整合 [J], 刘志坚
4.程序正当侦查程序中主体利益均衡的基础 [J], 张有亮;副教授;赵龙;张建忠
5.“公共使用”与“公共利益”的法律解读——从美国新伦敦市征收案谈起 [J], 钱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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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On the Distribution of Evidential Burden in the Damage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
作者: 汤维建 [1];许尚豪 [2]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17-20页
主题词: 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赔偿;归责原则;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行人;问题;特殊性;研究视角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观察,无论是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分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与其它普通侵权赔偿并无太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的研究视角仅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纠纷当事人向诉讼当事人的技术性转化

纠纷当事人向诉讼当事人的技术性转化许尚豪;瞿叶娟【摘要】诉讼当事人是纠纷当事人直接转化或经过技术化处理后转化而来.在常态下,纠纷当事人能够直接转化为诉讼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纠纷当事人不符合诉讼当事人资格要件或纠纷当事人的数量超越诉讼空间或格局能够容纳的极限,都会使当事人转化面临阻碍.这就需要进行技术性处理,丰富既有理论、改造当事人制度,使纠纷得到适当且有效的解决.【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5(025)001【总页数】6页(P96-101)【关键词】当事人转化;代表人诉讼制度;选定当事人制度;团体诉讼;集团诉讼【作者】许尚豪;瞿叶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纠纷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诉讼程序是根据纠纷的共性建构的,由此纠纷的个性不能完全为诉讼程序所容纳。
实体纠纷向诉讼纠纷转化往往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造,包括纠纷当事人向诉讼当事人转化中的变通,如诉讼担当。
此外,现代型诉讼对司法纠纷处理能力和传统诉讼格局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纠纷当事人向诉讼当事人转化面临现实操作的难题,需要对当事人制度进行创新。
在现代型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制度的创新遵循了基本的转化规律,体现了纠纷当事人向诉讼当事人转化技术的专业性和成熟性。
诉讼纠纷是实体纠纷的转化形式,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经历必要的“分解”和“组装”,经过技术化处理后形成诉讼纠纷。
实体纠纷与诉讼纠纷具有本质上的共性,实体纠纷有内在地向诉讼纠纷转化的趋势。
对于实体纠纷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方面“纠纷是对社会存在的特定现象的静态描述,是矛盾外化的产物”[1]。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会产生矛盾或者利益冲突,当矛盾或者冲突外化为客观存在具有外相表征时,这种矛盾或纠纷就形成社会学意义上的实体纠纷。
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讲,社会关系经法律规范梳理和整合后形成法律关系,即以权利和义务作为最基本元素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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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许尚豪
许尚豪
男,1973年生,山东省鄄城县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新闻'>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2008)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2006)
山东大学民商法硕士(2003)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95)
民商法、民事诉讼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调研合作导师
第二届全国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专著类一等奖
1诉中监督与审判独立的法理思辩,政治与法律,2009/06
2论优先购买权价值功能与法理基础的统一性,(第一作者)政法论丛,2008/01
3论民事诉讼程序属性的两面性——以当事人的利益追求为视角,社会科学家,2008/01
4上诉审纠错功能的法律思考——以法院层级关系为分析视角,河北法学,2008/04
5民事诉讼程序对抗形态的法哲学思考:必要及可能,广西社会科学,2008/05
6论刑事诉讼程序个人主体性——以程序利益保障为视角,(第一作者)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02
7小区停车位权属分析,(第一作者)法学论坛,2007/01
8正当期望与程序选择——当事人运行程序的两个基础性要素解读,山东社会科学,2007/04 9优先购买权竞存问题研究,(第一作者)政法论丛,2007/02
10程序利益的法律解读,(第一作者)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02
11民事诉讼程序的能与不能──程序利益保护观念下的程序与实体关系思考,(第一作者)贵州社会科学,2007/05
12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共利益,河北法学,2007/06
13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诉讼程序研究,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00
14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及法律救济,(第二作者)山东社会科学,2007/11
15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正义维度思考,求索,2007/10
16交换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纠纷解决途径的正当性基础解读,法学家,2007/05
17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第二作者)政治与法律,2006/01 18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述评及启示,(第一作者)法律适用,2006/09
19论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念及制度建构,(第一作者)政法论丛,2006/05
20刑事再审的理念基础及制度重构,(第一作者)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06
21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第三作者)江海学刊,2005/02
22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制度之构建,法学论坛,2005/03
2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之分析,邯郸学院学报,2005/02
2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二作者)法学家,2005/01
252004年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第二作者)法学家,2005/01
2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第二作者)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2 27所有权类型的立法模式,(第二作者)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
28对审前程序几个问题的再认识,(第一作者)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4/06
29论诉讼时效的效力,(第二作者)山东审判,2002/04
30论国家财产所有权性质,山东审判,2001/06
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秘密侦查立法图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