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管理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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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管理与法律规制
文友华
2013-06-24 15:11:00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5月30日第三版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依托于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技术的新媒体空前勃兴,中国和世界同步经历着一场新媒体革命。随着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普及,新媒体已经并将继续深刻改变媒体格局、舆论生态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可以预见,新媒体的发展前景会更加宽广、影响力会进一步提升。
当前新媒体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媒体释放出巨大正能量的同时,也给新媒体管理工作带来挑战。
一是法律“跟不上”。科技的发展往往会促进法律的演进,在法律未能跟上科技发展之前,既有的法律体系会出现落伍、松动甚至失灵的现象。这一论断在新媒体管理中已得到充分体现。目前,我国在新媒体管理方面已出台数部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低,无法覆盖快速发展变化的网络传播。已有的规定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法规建设存在“跟不上、管不住”的问题。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新媒体涉及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加之各种“意见领袖”和网络水军操控舆论,非法有害信息大量存在,管理任务十分繁重。虽然国家设有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但实际工作中存在条块分割、管理多头、效率不高等问题,特别是管理部门之间边界不够清晰,容易产生职权交叉或管理空白。还有属地管理原则与新媒体无地域界限的矛盾也日渐突出。
三是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发挥不够。全国性新媒体行业协会还没有建立,部分地方的网络媒体协会或网络文化协会组织松散,缺乏授权,所起的作用不明显。在社会监督上,各地公众举报渠道不够畅通、对举报的问题查处力度较弱。
如何应对上述挑战,构建方向正确和富有成效的新媒体管理规制,显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
域外对新媒体管理主要以法律为依托
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曾说,控制互联网简直就像是“想把果冻钉在墙上”那么难。因此,较早运用互联网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在新媒体的管理上进行了多方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
一是建立统一、高层级的领导体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纷纷合并管理机构,对新媒体上的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美国网络安全管理还实行了最高层领导,白宫专门设有网络安全政策官。
二是强化网络新闻内容方面的法律。美国、英国、法国等将现行法律延伸到互联网的管理。如英国的《猥亵物出版法》和《公共秩序法》、法国的民法和商法都根据互联网的特点进行修订。德国则在1997年第一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
三是对网络传播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开展强制性审查和监控。如德国联邦法院于2013年下令谷歌必须从自动搜索中删除“含诽谤性”的搜索结果。英国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详细分类,实行严格的分级和信息过滤。
四是重视推动行业自律。如英国1996年成立“网络观察基金会”,承担大部分网络管理工作。加拿大的民间机构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对网络进行自我管理。德国五大网络运营商与政府签订自律条款,依据联邦法警提供的信息,删除或屏蔽相关信息。
我国周边国家管理新媒体时,在法律制定方向和具体内容上各有特色。日本出台《不良网站对策法》,综合运用法律调控、行政介入、行业自律三种方式进行管理。韩国曾经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但从2012年起已经逐步废除了实名制。越南把发展互联网视为现代化建设重要手段,积极制定互联网发展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不过最近几年,越南政府对网上信息传播管理呈现收紧趋势,越来越重视网络舆论引导。缅甸以前对媒体的管控异常严格,但最近几年先是停止新闻预先审查制度,继而解散“媒体审查与注册局”,大力推动新闻和舆论自由,并且延伸到新媒体。
不同国家因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的差异,对新媒体采取的管理之策有所不同,但以法律为主要手段对新媒体进行管理已是各国较为通行的做法。
完善我国新媒体管理法律规制的建议
根据我国新媒体管理的实际情况,借鉴各方面经验,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强化在新媒体管理上“有自由,有限制”的观念。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一些国家将其看成是“无法律、无管治、无国界”的“三无地带”。随着新媒体的崛起,尤其是各种严重网络危害的侵袭和美国互联网全球战略的步步紧逼,西方国家也开始重新审视网络自由,认为网络不能成为“超越法律与道德的纯自由之地”。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教授安德斯鲍威尔曾说过,回顾人类文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当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影响力扩展到社会各个层面时,就必须加以限制,以保证良性秩序的实现。因此,对新媒体进行管理是必然的。对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里从根本大法的层面明确了言论自由的界限。新闻自由是
言论自由的延伸,适用言论自由的相关条款。新媒体作为传播新闻信息的载体,理当遵循宪法有关规定。
二是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新媒体是因技术创新而生,有很多问题是过去的通行法律所不能覆盖的,有必要对此制定专门法规。应当根据新媒体的本质特点和将来发展趋势,制定全覆盖、可延伸、适用面广的新媒体管理专门法规,将通过实践检验又切实可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范围和重点、管理机构职责、法律解释等上升到法律层面,形成一个新媒体管理的通则。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可在宪法以及新媒体通则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
若制定新媒体专门法规条件不成熟,则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司法解释,修订完善已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层级,同时加强对现有法律适用于新媒体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释工作。如利用民法、刑法等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将其延伸到新媒体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和适应范围。再如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涉及新媒体管理的条文,增强新媒体管理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还可针对当前我国新媒体中造谣诽谤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增强管理的法理依据和成效。
通过立法或修订有关法律解决新媒体管理遇到的问题时,应注意调节相关法律体系的方向,使之朝“通讯服务便捷、信息选择多元、网络活动安全、有利公众学习、鼓励创新空间”的方向前进。
法律如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应当加强对新媒体管理的执法工作,科学把握执法力度和裁定标准问题,对传播违法和有害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和权利信息等行为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三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新媒体管理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需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系。可建立高层级跨部门的新媒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通过有效整合各部门管理资源和管理力量设立一个专门机构,理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关系,强化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统一进行战略规划,制定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就重大事件决策以及日常管理事宜进行协调。对于全国性新媒体平台,加紧建立由国家新媒体管理部门主导,新媒体所属地和相关地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的高层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与政府对新媒体的管理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尽快成立新媒体方面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引导新媒体坚守社会责任,做到守法自律。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便民举报机制,扩大举报途径,提供优质高效的举报受理服务,落实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
作者简介:文友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