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藏)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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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特点

与不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合同在不同阶段其效力并不相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成立后,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据此,当事人都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不当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将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二)影响附条件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一般合同有四项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及可能。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除需具备上述要件外,还须条件成就,方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当事人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不得不当地阻碍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构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会产生与行为人行为指向相反的效果。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就是条件的内容或者是条件内容之一,此时,当事人则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如果其恶意地不作为,在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为条件成就,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判断当事人

为利益与条件确定地成就或不成就之间的关系。(1)从行为目的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唯一目的是阻止条件成就,则可认定其行为不当,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合同生效;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目的不是阻止条件成就,而是有其他合法目的,或者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其他合法目的,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若通过司法考试就将摩托车赠送给乙,但在司法考试期间,甲父亲病重需要甲陪护,甲未能参加司法考试,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2)从利益关联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有损其利益,则不能认为恶意不作为。例如,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转让房产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经营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约定甲方搬出房屋内所有办公设施后该合同生效,向乙方交房。现房屋价格下跌,该房屋仅值印万元,甲方尚未搬出房屋,一般不认为是恶意作为,不宜认定合同生效。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所生效条件相关,在判断合同效力时,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以及其行为与利益的关联性两个因素。

附条件合同包含当事人两层约定:一是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二是双方对合同效力的控制,即条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和之后亦不相同,呈现阶段性的特点。但是《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此外,《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可见,对于条件成就与否未确定之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行为与条件成就密切相关时条件成就与否的认定等问题,《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相关问题的处理在缺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格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是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附条件合同的规制

1.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当诚实不欺,而且应当合理设定合同所附条件,不能通过为合同设立生效条件的方式为对方当事人编织陷阱,或者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决定合同效力的权利方面明显不对称,造成权利失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欺诈或者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2.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妥善行为,不得为自己利益不当地阻碍或者促使条件成就,尤其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亦系条件的内容之一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不能不当地不作为,有意妨碍条件成就,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条件成就或不成就

拟制的法律后果。

3.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后,如果合同生效,则应当遵守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如果合同不生效,当事人亦应适当履行通知、协助对方当事人恢复原状等义务。

4.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后合同义务,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的状态。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相互影响,一般而言,合同只有成立、生效后才涉及履行问题,特殊情况下一些看似未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通过其履行行为可以反推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

(一)合同及行对法定无效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成立后,必须符合生效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欠缺生效要件则确定地不发生效力,对这类合同,笔者称之为法定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有些合同条款亦会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例如,《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对于此类合同或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而确定无效,上述法定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使其效力

发生改变。

(二)合同履行对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成立后,不立即发生效力,除了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外,亦可能因当事人设立了延缓条件,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不生效。有些情形下,当事人虽然订立合同,但不希望合同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生效。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有权利决定合同何时生效,为合同设定生效条件。但是,在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可能改变其意思,如果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变更其意思,例如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不必等到条件成就合同即生效,则该合同变更为未附条件的合同。有时候,当事人并未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取消为合同设立的延缓条件,而是通过一定行为表示,合同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已经生效,则合同不必等到延缓条件成就时才生效。履行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表示合同已经生效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则合同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履行行为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包括双方当事人均有履行行为,例如一方当事人交付部分标的物,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货款;以及履行行为和受领行为,例如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对方当事人自愿受领标的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拒绝的,不能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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