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终止合同应给予补偿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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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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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劳动者经常碰的到问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错吗?下面!一、假如单位不续签,需要进展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假如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回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二、假如员工不续签,要看详细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假如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那么不进展经济补偿。

2、假如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那么单位还要进展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程度等。

三、假如不续签,如何进展经济补偿,补多少理论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场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局部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展经济补偿;第二局部是20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展经济补偿。

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那么其对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展裁判的。

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展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xx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重要一条,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者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40条经济补偿细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其给付经济补偿。

另外,检察机关可委托有关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工会等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二、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40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确定的,每月支付标准是: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乘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但不超过其实际工作月数乘以全部有薪休假天数的最后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五倍。

三、补偿期限
《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期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底之前,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四、补偿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缴纳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总之,《劳动法》第40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规定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付经济补偿,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

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

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1得出给予劳动者补偿的情形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妁经济补偿这种情形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时,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一方,并且属于劳动者故意的主观故意行为,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2.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尽管这类原因不属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3.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即《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由于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时的经济补偿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应落实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除此之外,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无约定,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对于那些一会儿是国企,一会儿是合资性质的企业,应在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及时给予劳动者身份、经济上补偿。

上海劳务合同离职补偿条款

上海劳务合同离职补偿条款

一、离职补偿原则1.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合法、自愿的原则,对离职员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 本条款所述的离职补偿,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二、离职补偿范围1. 员工在合同期内因以下原因离职,用人单位应给予离职补偿:(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2)员工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未依法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3)员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b.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但未满五年的;c.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但未满十年的;d.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 员工在合同期内因以下原因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离职补偿:(1)员工违反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2)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3)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离职补偿标准1.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离职补偿标准为:(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以月为单位)乘以本人上一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2)工资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以月为单位)乘以本人上一个月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2.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但未满五年的,离职补偿标准为:(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以月为单位)乘以本人上一个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2)工资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以月为单位)乘以本人上一个月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3.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但未满十年的,离职补偿标准为:(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以月为单位)乘以本人上一个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2)工资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以月为单位)乘以本人上一个月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在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劳动纠纷中,常常牵涉到补偿、赔偿问题,这是必须加以理清的问题。

那么二者有哪些区别呢?一、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呢?按发生原因划分,以下七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单位解约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法定情况,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员工解约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3、协商解约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46条;4、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4条、46条;5、额外补偿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6、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7、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经济赔偿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赔偿金与补偿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区别是什么?赔偿金与补偿金在公司辞退你的的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区别是:1.赔偿金是公司违法的情况下用的名词,例如你被公司无故炒了,那么劳动仲裁就可以写赔偿金。

2.补偿金是公司无理由辞退了,自愿作出补偿时候用的名词。

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的34种情况对应的补偿金是这样的,如果我们不是因为重大错误被公司辞退的话,至少可以拿到n加一的赔偿金。

N呢是你在这个公司的司龄按半年递增,没有满半年的也按半年算,乘上月平均工资就是你的赔偿金额。

比如我呢,在上一家公司待了两年零七个月,n就是三而不是2.5,那按照n加一的赔偿就可以拿满四个月的工资。

划重点,月平均工资不是你的税后工资,它的计算方法是将你过去12个月中获得的税前应发工资,加上年终,年末奖金,餐补,车补以及各种福利的总和除以12加一呢,就是要多发你一次上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不给你发代通知金,就要提前30天通知你,给你时间交接工作,找新工作,那这30天呢,也是要正常给你发工资,交社保的。

所以说如果你被辞退了,可以拿到的n加一赔偿是四、零乘上月平均工资加上上一个月的工资。

注意,这一笔赔偿金呢,不需要交税,公司需要全款一笔打到你的工资卡上。

除了赔偿金,别忘了还有年假和调休假,没有休的年假要折算三倍工资,没有休的,调休假要折算两倍工资。

那如果公司不给你折算,就需要让你把这个假休完,休假的当天也是要给你发工资的。

被辞退的这个月呢,只要你上了一天班,按照劳动法,工资都必须给你缴纳。

社保千万记得确认好这个事情,社保断交可不好。

再画个重点,离职日期不是你被告知被辞退的那一天,而是你和公司谈好了赔偿,正式签合同的那一天。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在很多的的劳动合同纠纷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市场会看到这些字眼,就是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很多人都会以为赔偿金其实就是经济补偿金,他们是不一样的,以下分享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金家整理培训师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责任是国家强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因而,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担责,需要由法律的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只要满足其中之一,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您在信中提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我们认为,您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完全基于劳动者自愿,这也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

尤其是在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型的当下,双方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发生在劳动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也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就有权在用人单位一直工作下去,这是劳动者获得的职业稳定与保障的权利。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任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与经济补偿的性质相悖。

再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明确规定。

考虑到有时是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资金积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的情形下,应当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职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该怎么处理

职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该怎么处理

职⼯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该怎么处理
我们在⼯作过程中,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般劳动合同都是有⼀定的期限。

当期限到期之后有可能出现续签或者不续签的情况,对于⽤⼈单位来说不续签合同应该怎么进⾏处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该怎么处理
根据现在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有⽤⼈单位给予补偿的可能,劳动者不需要补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

终⽌劳动合同有3种情形有:
1、公司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或者双⽅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是后⾯两种情况的话,那单位就要补偿损失。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第⼀款、第四⼗六条第五款、第四⼗七条、第九⼗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本法施⾏之⽇起计算,按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

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就需要了解清楚,才能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进⾏规定的。

在⽤⼈单位这边也需要知道,要提前告知,并清楚不续签劳动合同应该⽀付怎么样的经济赔偿,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很重要。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民法典中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民法典中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民法典中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在现实⽣活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常多的,如果⽤⼈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民法典中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进⾏赔偿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民法典对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没有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作满⼀年,⽀付⼀个⽉⼯资作为补偿。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事处提供本单位的经过⼯会讨论并且⾛完公⽰程序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规章制度,尤其是据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2)⼈事处提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证据;(3)通知⼯会:公司⼈事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会,由⼯会提出意见,在研究⼯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会;(4)办理⼯作交接,由公司⼈事处安排相关员⼯办理⼯作交接;(5)结算薪资:在员⼯办理完毕交接⼿续后,财务处应当结算并给付劳动者薪资;(6)劳动合同解除:在薪资结算完毕后,劳动合同解除;(7)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相对⼈(劳动者),可以考虑直接(专递或快件)送达,乃⾄登报、公告送达等⽅式,必要时在可以考虑以公证的⽅式办理以上送达事宜,确保送达问题的万⽆⼀失。

(8)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事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9)备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原稿、原电⼦档案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存档备案,⾄少保存两年。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法解析: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法解析: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解析: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

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合同辞退有补偿吗

劳务合同辞退有补偿吗

劳务合同辞退有补偿吗目录劳务合同辞退有补偿吗 (1)劳务合同辞退的补偿问题 (1)劳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劳务合同辞退的补偿规定 (2)劳务合同辞退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3)劳务合同辞退补偿的例外情况 (3)劳务合同期满的情况 (3)劳务合同违约的情况 (4)劳务合同辞退补偿的争议和解决途径 (5)补偿金额的争议 (5)劳务合同辞退补偿的合法性 (6)劳务合同辞退补偿的合理性 (7)劳务合同辞退的补偿问题劳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务关系建立的合同。

劳务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务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与普通劳动合同相比,劳务合同更加注重劳动者提供的具体劳务内容,而非劳动者本身的个人能力。

劳务合同通常涉及到一定的技术或专业知识,劳动者根据自身的专长和技能为用人单位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

其次,劳务合同的内容较为灵活。

根据劳务合同的特点,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

这使得劳务合同更加适应特定的劳动需求和工作环境,为双方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再次,劳务合同的期限较为灵活。

与普通劳动合同一样,劳务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务服务,而无固定期限合同则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劳务关系可以长期持续下去。

劳务合同的期限灵活性使得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签订和终止。

此外,劳务合同的报酬方式多样。

劳务合同的报酬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约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按小时计酬、按项目计酬等。

这种多样的报酬方式使得劳务合同更加适应不同的劳动需求和工作模式。

最后,劳务合同的终止方式相对简便。

由于劳务合同的灵活性和特殊性,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相对容易地终止合同。

这种终止方式的简便性为双方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总之,劳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具有灵活性、特殊性和终止方式简便等特点。

合同未到期员工就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合同未到期员工就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合同未到期员工就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案释法韩某是某高校的大学生,毕业后到某公司应聘。

面试通过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自从韩某入职后,就对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从未出过任何差错。

可就在前不久,公司突然决定辞退韩某。

原因是韩某负责的项目出现了差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但韩某和公司其他人员都很清楚,项目出现的差错,并不是韩某个人的原因,而是公司领导决策失误。

可公司却对此避而不谈,直接将韩某辞退了。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当给予韩某一定的赔偿?学法用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同时,该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知,因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对于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可兼得,只能获得其中一项。

本案中,公司推卸责任,侵害了韩某的劳动权,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辞退韩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如果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就无须再支付其经济补偿。

至于补偿标准,一般而言,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进行,因为是公司违法终止合同,所以韩某有权要求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辞退签劳务合同工需要补偿

辞退签劳务合同工需要补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务合同工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有时需要辞退签劳务合同工。

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合理补偿不仅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补偿原则和具体建议三个方面对辞退签劳务合同工的补偿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劳动者本人原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补偿原则1.合法原则:用人单位辞退签劳务合同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公平原则: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又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

3.协商原则:在辞退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

4.及时原则:用人单位应在辞退签劳务合同工后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三、具体建议1.明确补偿标准: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月工资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经济补偿标准。

2.制定补偿方案:用人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补偿方案,包括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3.协商一致:在辞退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因补偿问题引发纠纷。

4.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辞退签劳务合同工时,应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确保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申诉权利。

5.完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合同条款不明引起的纠纷。

6.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摘要:经过协商解除劳务合同的需要强制性的解决经济补偿问题时,非常容易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议关系失去效力,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导致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结束的经济补偿中相关规定有纰漏。

经济补偿忽高忽低,非常不科学不合理。

这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起到收入分配和制定制度的功能角色。

关键词:劳动者;合同;单位;经济;补偿引言:《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广大劳动者的权利有一定的倾斜和保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的形势和补偿办法有时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制度功能的定位不够准确,更有些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执行后结果不尽人意,也就是制度的功能角色扮演的不够精准。

本篇文章主要是探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条款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劳动合同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以及转变了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主要是维护了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进行了合理的保护,从而体现出我国对社会层面公平公正的精神理念的支持。

早在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劳动合同法》时,紧随其后它的相关实施条例也相继发布,主要是对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部分的相关制度作出相适应、符合实际也就是更为完善的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更大,涵盖面更广。

从而更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行的时间非常短,有些制度不是非常全面,有些制度在实际使用时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制度制定的工作人员继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劳动合同法》会更加贴合实际需要,制度会更加完善。

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实践内容(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务合同时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进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助。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1 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达成的协议,共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 劳动合同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保留合同的一份原件。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亦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期限。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1.4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 协商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解除协议。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解除赔偿:根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ellen通知边进边学。

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2.1 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 劳动者权利: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 用人单位权利:掌握劳动者工作的安排、适用劳动纪律和业务指导等。

2.2 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 劳动者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资、保护劳动者健康、提供工作条件等。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3.1 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 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和赔偿⾦规定和区别在劳动纠纷中,常常牵涉到补偿、赔偿问题,这就涉及了两个概念:经济补偿⾦和赔偿⾦。

在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和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必须加以理清的。

那么这⼆者有什么区别吗?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和赔偿⾦规定⼀,经济补偿⾦第四⼗七条第⼀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第⼋⼗条⽤⼈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期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期已经履⾏的,由⽤⼈单位以劳动者试⽤期满⽉⼯资为标准,按已经履⾏的超过法定试⽤期的期间向劳动者⽀付赔偿⾦。

第⼋⼗四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并以每⼈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应当⽀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额⽀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劳动者⼯资的;(三)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解读1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一个劳动合同会因为两种原因完毕,即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不一样。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主动解除行为,使劳动合同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的解除又可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主动、提早完毕,劳动合同的终止是自然完毕。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6、37、38、39、40、41、42、44一共八条之中,可以简要作图如下(有下划线的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详见本法第46条):本条规定的即是劳动合同的解除中的“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形。

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双方出于自愿,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假如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同意解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因为这是劳动者自愿提出离任,这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假如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同意解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平时我们说的“提早30天申请辞职(本法第三十七条)”最大的不同是:不必等30天,可以马上走。

只要双方都同意劳动者马上走,那劳动者当然可以马上走。

但是假如劳动者申请辞职时,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马上走,那劳动者还是应该继续在单位工作30天,遵守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规定,留给单位时间及时安排新人接替工作。

30天预告期过后,不管单位同不同意,劳动者都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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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终止合同应给予补偿的理解
万人瞩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在2007年6月29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新闻媒体称之为在劳动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同时开启了劳动法法理化的新时代。

在本法规定的98个条款其中有关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无疑是一个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关注的一个条款。

本人对该有关条文作出如下的分析,以便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一、在劳动合同法中哪些条款涉及到该部分的内容:本法第46条的规定,明确了在终止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有限制性的规定;本法第47条的规定,对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并对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限制规定;在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中,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才按照第46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以及第97条对新旧法衔接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规定。

二、对第46条的理解。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5)项,第(6)项”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46条第(5)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第44条第1项规定是“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所以从这些条款来分析,有下面几个问题:
(一)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

同时要理解到:1、什么是“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条件有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条件,关键是理解“维持和提高”,应认为是维持原来的条件或是比原有的条件对劳动者更有利,而不是低于原来的条件或是更没有利于劳动者的条件,此条文的目的是用人单位希望促成合同的续订,主观上希望续订合同,如是不如原来的条件一定就达不到续订的目的。

而最终没有订立合同是因为劳动者的不愿意,所以责任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除上述的特殊情形做排他性的理解,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哪些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哪些呢:1、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主观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46条第(6)项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44条第4项是“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同一条第5项规定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这两种情况终止合同的,是因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终止的,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有届满而提前终止合同,对劳动者而言,就是丧失了继续履行的机会,可能面临失业而遭受损失,所以理应给予经济补偿。

同时,本法对第44条的第(2)、(3)却没有纳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因为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这条可知劳动者已经达到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到了退休年龄,而国家按照规定给予其养老保险金,其不存在失业或是损失的问题,同时用人单位也没有任何的过错,所以不需要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第
44条第(3)项规定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应理解经济补偿金获得的主体已不存在,同时因是劳动者单方面的原因造成合同终止,以及用人单位本身没有过错,所以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另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对”宣告死亡或是宣告失踪是指下落不明到一定时间(四年为宣告死亡,两年为宣告失踪)由当事人家属、亲属向法院提起而确认的,做一个假设如是宣告死亡或是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是否要追加给经济补偿呢,本人认为不需要给,因为造成终止的原因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

三、本法第47条的规定,此规定分为两部分,一是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适用于解除和终止合同,规定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该条款规定非常明确,没有需要说明解释的。

第二部分是对用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做了限制的规定。

先看规定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在补偿金额和计算年限对高管的经济补偿作了限制。

最高不能高于市平工资的3倍,如广州2006年市平工资是3027元/月,则最高是9081元,按照这个基数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总的最高不超过市平工资的36倍,广州是108972元。

有人对此进行了计算,如是月工资不超过市平工资的三倍,如是9000元,则不受12年年限的约束,由此可能会突破10万的限制。

这种情况是否造成不公。

本人理解法律的设计目的是对高收入的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它是一个整体水平的限制,但也无法避免对个别现象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二、应有一点需要明确,劳动法(具体是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该补偿办法规定在“不能胜任工作和协商解除”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年的限制,但是在本法中只对高管高收入人群进行了12年的限制,其他没有限制,明显今后在施行本法律后,“不能胜任工作和协商解除”没有有12年的限制,均按照工作年限长短来确定经济补偿金。

四、第97条是有关新旧法衔接,如何适用的问题。

第97条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给予补偿的相关的条款是“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从本条文规定可以认为:跨越2008年1月1日施行日的仍然存续的合同,一是合同继续有效,按照原合同履行。

二、适用法律原则是旧法有规定适用旧法,如是旧法没有规定适用新劳动合同法。

但是对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如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从2005年6月30日到2008年7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员工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因企业的原因而终止合同,那么公司就应该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因为在2008年后合同存续了半年,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但是起算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到2008年7月1日,超过了半年,那么按照一年的工作年限计算,则向员工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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