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8]14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9.18
【实施日期】201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税总发〔201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
纳税服务第十章文明服务练习题库(附答案)
纳税服务类——文明服务一、单项选择题1.办税服务厅应实行领导值班制, 值班领导的范围是:A.由办税服务厅领导轮流担当B.由税务机关局领导和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轮流担当C.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和相关科(处)室负责人轮流担当D.由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局领导和相关科(处)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定,办税服务厅应当实行领导值班制,值班领导由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局领导和相关科(处)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并设置领导值班标识。
难易度:易知识点:《纳税服务》——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章文明服务——第二节服务制度2.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遵循的服务制度是:A.延时服务制度B.限时办结制度C.预约服务制度D.首问责任制度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定,限时办结制度,指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难易度:易知识点:《纳税服务》——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章文明服务——第二节服务制度3.税务人员为周某在约定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所遵循的服务制度是:A.预约服务制度B.延时服务制度C.导税服务制度D.提醒服务制度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规定,预约服务制度,指办税服务厅与纳税人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办理税费事项的制度。
难易度:易知识点:《纳税服务》——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十章文明服务——第二节服务制度4.艾某打电话到办税服务厅咨询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人员小王对该项政策不熟悉,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告知艾某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B.告知艾某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找政策C.告知本单位税政科室电话,让艾某自行拨打电话咨询D.留下艾某姓名、电话,承诺回复时限,做到及时回复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咨询,应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
公司税务注销的流程
公司税务注销的流程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有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办理税务注销。
办理税务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重要步骤之一,也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办理税务注销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帮助大家轻松完成税务注销。
市场主体的退出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非常常见的一环,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税务注销分为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Pl简易注销根据《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自2022年7月14日起,"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为持续优化简易注销程序,进一步提升本市简易注销办理效率。
企业可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的"简易注销异议预检"功能,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线上发起异议预检申请,在线获取税务预检结果。
在办理简易注销公告后,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同步税务部门,并在纳税人端的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中生成简易注销未办结事项的待办任务。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首页的【我的待办】,点击【详情】进入"简易注销纳税人未办结涉税事宜查询"功能,查询税务的未办结事项,并根据提示进行办理。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搜索■套餐业务常用功能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仔■分交易q姿♦哨■^交易自置•非居氏扣缴企务所f导税顺PF宾保■车辆购置税申报套餐•宝壬Ui程一方划缴I办议看越♦悦(■)种保合中制*"■沙脱专业JE书机恂管理*崔•酒税注号总*【制新版】■跨区域泌幌事项其标(本市去外•••■跨区瞳涉税事项宾餐(本市N区)•台*98特色业务■也子白料税弘义书电子送V*田"®欠税信息©词Q中7及堂服务平C布室倾2人一户Q/I出口退税信息育i旬办侬⅛f⅛∙R错零伉总意Jl发案优/查六Q像款世上查询个体I商广Wh筷信…泌税G介扣检信忘q词禁联信川状左信a二向i五辽注序信总白方计侥萌声间强的待办一事项进度—提示提醒政策速递.三*林府中加i侬*筒用注Iri纳税人未办4*涉税主宜—:(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告后会在我的待办收到待办事项)隔作简易注销纳税人未办结涉税事宜查询等敬的" 限公为:您一位已于2021.11241崎J 小场监片位建局中庙了厂宅王J__.公A 期从2021∙11∙24至2O21.12.14。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青市监企〔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QHFS24-2019-0003青市监企〔2019〕116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公安局、税务局,西宁海关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序疏解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精简文书材料,搭建网上专区,优化工作流程,强化信息公示,实施同步指引,严格失信惩戒,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程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一)严格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
允许符合圈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允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对尚未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仍按现行规定,通过普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2024年税务简易注销条件及办理流程
2024年税务简易注销条件及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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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现就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提出如下意见: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认识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
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受理裁定书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2.【申报主体及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将债权申报通知抄送至债务人所属稽查局、跨区税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附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的简要说明、法律条款、计算方式等。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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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 企注字〔2016〕253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 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 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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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制容缺办理实现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发起税务注销即办申请,注销专窗录入纳 税人识别号和经办人信息,发起税务注销即办流程。 注销专窗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结事 项告知书)》。 对符合即办条件但有未结事项的,纳税人可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 》,专窗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将纳税人状态设置为“清算”;纳税人 不愿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专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未结事项告知书)》。 若纳税人符合即办条件且无未结事项的,专窗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将 纳税人状态设置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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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 》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 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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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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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一)承诺制容缺办理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 (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承诺期 限不超过六个月),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躬身笃行做表率
刘红艳,武汉市新洲区税务局仓埠税务所所长,进入税务系统二十多年来,一直奋战在税收征管第一线。
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他秉承“一切为了纳税人,一切为了税收事业发展”的工作理念,用责任、用真心、用勤勉、用原则赢得了纳税人的赞赏和领导同事们的认同。
2014年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授予“武汉市地税局纳税服务明星\2015年获得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业务技能大比武个人一等奖、2012至2014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服从安排,不计得失,他是勤勉努力的啄木鸟。
为树木去虫除害是啄木鸟的本职工作,面对难捉的虫,啄木鸟不会选择轻易放弃,而是迎难而上。
刘红艳同志就是这样一只敢于碰硬的啄木鸟。
机构合并后,刘红艳同志坚决服从组织安排,讲大局、讲感情、讲奉献,从原来的重点税源所所长岗位转岗到仓埠税务所担任所长,大所变小所,不变的是岗位职责、税收使命和党性修养。
面对人员少、税源小,涉农企业较多税收风险较大的情形,怎么才能真正做到“人合心合事合力合”,成了摆在他面前的最大挑战。
他没有丝毫不满情绪和畏难情绪,为了带好这支队伍,他以身作责,主动作为,用制度管人,分小组管事。
他早上总是来得最早,下班走得最晚,一次,刘红艳同志下班后在办公室继续研究税收政策而忘了时间,竟被门卫锁在办公楼了,一时传为“笑谈”。
其他干部看到所长总是第一个到达办公室,家离单位远的同事也纷纷克服困难,避免迟到早退,所风所貌获得了极大的转变,多项工作被区局领导点赞。
针对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刘红艳同志积极主动分析,深挖来龙去脉.遇到困难不怯不退,锲而不舍,直到弄懂为止。
他组织涉农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耐心讲解国家政策,认真倾听纳税人意见建议,规避了企业涉税风险。
他还通过制定每周例会制度、外出登记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作风建设。
通过分设发票组、征管组、个体组加强对税收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呈现出井然有序、质效飞跃的良好态势。
率先垂范,冲锋在前,他是征管路上的领头雁。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操作指引-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操作指引正文:----------------------------------------------------------------------------------------------------------------------------------------------------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的操作指引为深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内涵,建立健全税务司法协作机制,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提高破产处置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税务局作为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的司法协作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与市税务局法制科负责联络对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
第二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税务局共同建立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联席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并就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
第三条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债权。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法院或管理人可以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条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破产程序中税款债权的申报主体。
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申报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
2019年最新企业税务注销实务操作专题培训辅导精品PPT课件(政策解读+流程+常见问题31张完整版)
XX市税务局
姓名:XXX
2 0 1 9 . 0 7 . 11
目录
01
政策背景
税务注销流程
02
03
注销常见问题
税务注销的后续问题
04
01
政策背景
企业注销概况
背景
随着国地税合并;2019年1月1日起,社保逐渐过渡到由税务局统一征收, 2019年1月1日后按实际情况缴纳社保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后,许多不经营 的企业都开始纷纷注销,税务、工商部门注销的企业排起了长队,大家都 喊注销难。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 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推行清税证 明免办、即办服务,简化资料和流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 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 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 14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 知》(税总发〔2019〕64号)
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 《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
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 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 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 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 期亏损情况的。
2、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 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企业注销概况
税务注销办税指南
税务注销办税指南【业务概述】(一)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
具体包括:.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
【注销前办结未结事项】【报送资料】纳税人办结以上未结事项后,凭以下资料办理税务注销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清税申报或注销登记)【办理流程】——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办结;——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办结。
其中,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
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优化服务:即时办结。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信用级别为级和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级的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税务注销
8 税务注销8.1税务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事项名称】税务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事项描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
具体包括: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报送资料】【办理渠道】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请登录辽宁省税务局官网。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
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2.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履行承诺的期限一般按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三)满足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等三个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即时办理税务注销。
1.从首次纳税申报至申请税务注销一直零申报且从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虽纳入信用级别评价,且未被评定为A 级、B级的,如未领用发票或虽领用发票但已完成发票验旧和票表比对的;3.经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4.二年以上无业务的关、停、空壳纳税人且无违章记录的;【办理结果】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热点答疑
减情况表)中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
“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 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 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填 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
3.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 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填写进行抵减?本期未抵减完是否可留到下期抵减?
(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
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
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 费返还,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相关规定,需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
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扣除凭证;对
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
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他特殊情况可查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16、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电 子普通发票要如何认证抵扣?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 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 ,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 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 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 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 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校企改革背景下关于“僵尸企业”处置的思考
校企改革背景下关于“僵尸企业”处置的思考摘要:高校所属“僵尸企业”量大面广,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是校企改革中重点和难点工作,也是推动高校所属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剖析处置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探讨“僵尸企业”处置的有效方式,对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实现校企改革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校企改革;僵尸企业;处置方式高校所属“僵尸企业”量大面广,分布在多个领域,涉及多类行业,产生原因也不尽相同,是校企改革中重点和难点问题。
校企改革中,对“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停产停业2年以上,不具备偿债能力,救治无望的企业;另一类是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设立5年以上,连年亏损、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连续3年超过100%的企业。
一、“僵尸企业”处置的困难问题高校所属“僵尸企业”普遍成立时间较早,多为历史遗留问题,受内外部因素影响,处置难度较大,现实中,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存在重重困难。
(一)难以正常开展股权退出部分“僵尸企业”为高校参股企业,校方股东持股比例较小,没有足够话语权,虽然想方设法与大股东沟通加快推进股权转让工作,但大股东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或不配合。
即使大股东愿意配合校方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但因参股企业设立年代早、相关人员已不在原岗位、审计评估所需的相关材料缺失等各种因素交织错杂,股权退出的实际难度很大。
(二)难以顺利找到意向受让方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影响,部分“僵尸企业”停产停业多年、长期亏损或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较高,已不具备偿债能力,很难寻找到意向受让方,即使企业原股东已对股权转让接收事宜达成一致,并成功在公开市场挂牌,但仍面临意向受让方放弃摘牌的风险,导致股权转让流标。
(三)难以按法定程序清算关闭部分“僵尸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进行清算关闭时,存在股东或相关负责人失联、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诸多问题,校方股东无法按税务、工商和法院等部门的查档要求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仅仅凭借高校单方力量,很难推动“僵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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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税总发〔201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
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
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
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
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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