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设备内部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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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入设备内部作业,防止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确保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明确了设备内作业的工作职责、审批程序、安全技术和组织要求、分析及合格标准、《进入设备内部作业证》的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天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的进入设备内作业。

第三条本细则采用如下定义:

(一)设备

本规定所指的设备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二)设备内作业

凡是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均称为设备内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引用如下标准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787-83 安全电压

GB3805-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288.1-91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13955-92 漏电保护器安全规程

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部作业安全规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一)安全生产部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进行查处。

(三)负责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作业点所属子(分)公司

(一)负责为进入设备内执行单位提供设备内作业的现场实际情况,为设备内作业制订详尽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实施、落实进入设备内作业许可证中的相关措施。

(三)负责为设备内作业现场指派监护人。

(四)当作业现场发生不利于设备内作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负责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第七条设备内作业执行单位

(一)负责指派能力较强、可以掌控现场的人员作为设备内作业负责人。

(二)负责严格依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和进入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八条作业人员工作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办理《进入设备内部作业证》。负责与审批办票人员共同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前交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在重大危险源内作业时,负责通知安全环保处和当班调度。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心脏病、癫痫病、呼吸系统疾病)的人员进行设备内作业。不得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监督、检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随时制止违章行为。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作业完毕负责组织清理现场。对作业全过程负责。

(二)作业监护人职责: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安全措施不完善、作业票据无效有权制止作业,提出整改意见。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制止违章行为。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要求完成作业。

(三)作业人员职责: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措施不完善、没有有效的作业票据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作业。按规范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正确、规范的使用安全防护器具。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作业程序,听从正确的工作指令,不得有违章、违纪行为。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有权对违章人员进行举报。

(四)作业票据的审批、办理人员:负责审查设备内作业的人员、作业方式、使用的工器具、作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向作业负责人讲明作业安全防护的要求。经常性的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对作业中出现的违章、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作业区域所属负责人职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区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在本区域进行的设备内作业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工艺安全措施的组织落实,如系统的隔、断、盲、堵、吹扫、置换、分析等工作。监督作业人员落实方案中其他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作业有权随时终止。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作业区域生产过程和应急处理方法、掌握消防、气防、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现场监护人员。负责确认生产工艺与作业人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作业人员停止现场作业。

第三章进入设备内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必须安全隔离

在进入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必须将设备上所有与生产系统连通的管道、孔洞与外界有效隔离,将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有效切断。

(一)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严禁使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盲板的加装及拆除应形成记录。

(二)电源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在切断电源时应按规定办理断电票证。

第十条必须对设备进行清洗和置换

(一)要求设备内氧含量19%-21%。

(二)设备内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必须确保设备内的通风

进入设备内进行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具体措施及要求有:

(一)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二)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同时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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