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8修正)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 ) 暖供 热 系统 温 度 调 控 和 分 户热 量 计 量 技 术 与 装 置 : 六 采 ( ) 七 利用 太 阳能 、 热 等可 再 生 能 源 应 用 技 术 与设 备 : 地 ( ) 八 建筑 照 明 、 暖 、 风 、 采 通 空调 节 能 技 术 与 产 品 : ( ) 他 节能 效 果 显 著 的技 术 和 产 品 。 九 其 第 十 条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和 建 筑 节 能 产 品 应 当符 合 国 家 标
建 筑 能 耗 , 理 、 效 地 利 用 能 源 的 活动 。 合 有 第四条 第五条 生产 、 用新型墙体材料 和建筑节能产品 . 当 使 应 市 建 设 行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发
( ) 黏 土 砖 、 通 混 凝 土小 型 空 心 砌 块 、 集 料 混 凝 土 一 非 普 轻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 质 墙 板 、 质 复 合 保 温 墙 板 以 及 国家 和 省 鼓 轻 轻 励 发 展 的 其 他新 型墙 体 材 料 : ( ) 型 墙 体 节能 技 术 : 二 新
展 应 用 和 建 筑 节 能管 理 农 民在 宅 基地 自建 住 宅 的 . 暂不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 指 符 合 国 家 、 方 是 地 相 关 技 术标 准 和 产业 政 策 . 以非 黏 土 材 料 为 主要 原 料 生 产 的 具 有 节 能 、 土 、 保 等 功 能 的建 筑 墙 体 材 料 。 节 环 本 条 例 所 称 建 筑 节 能 , 指 在 规 划 、 计 、 造 和使 用 建 筑 是 设 建
料 发 展 应 用 和建 筑 节 能 的宣 传 和 教 育 ,增 强 全 民的 建 筑 节 能 、 保 护 资 源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意识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保护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机关公共建筑纳入节能监管
混结构基础部分一律 禁止使用黏土 制 品,所有 黏土类 墙材均 视为非新型墙 体材料 。同时积 极推广框架 结构 体系 ,逐步淘汰砖混 结构体系 ,力 争两三年 内实现 建 筑工程全 面禁止使用黏 土类 墙材 的 目标 。二是加 强对 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缴工作 的全 过程监管 ,要 求 各地按照 国家、省 、市 《 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征 收 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严格执行 1元/ 平方米 征收标 0 准 ,严禁基层 出台与上级政 策法规相违 背的地方性 政 策,随意减 、免或缓缴专项基 金;市财政和 监察部 门 加强对专项基 金征收 、使用 的监管 ,凡有违 规行为 的 单位 和个人 ,依照规 定严肃处理 。三是严格执 行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 ,要求城镇新 建住宅及 公共建 筑必须全 面执行建筑节 能设计 5 %标准 ,到 “ 0 十一 五 ”期末 , 逐步 过渡 到建 筑 节 能设 计6 标 准 ,政府 投 资项 目 5 率先执行更高节 能标 准 。四是加 大墙材革新 与建筑节 能的执法监督力度 ,针对少数不执 行或擅 自降低建筑 节 能标准、未按照要 求使用新墙材 的单位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节约 能源 法》 、 《 建筑 工程质量管理 条 例 》、 《 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 例》、 《 民用 建筑 节能 管理 规定》和 《 苏省发展新 型墙 体材料与推 广 江 节能建筑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
上海 市拟 出台八十余项节 能新标准
为 了实 现 “ [ 0 0  ̄ 2 1 年全 市单 位 生产 总值 能耗 比 J 十 五期末下 降2 %左右 ”的 目标 ,上海 市质量技术监 0 督局将会 同
( )订 包括节能省地型 住宅、资源循 环再生利用在 修 内的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项 目8 余项 ,并 0 开展节’,: aT 循环 经济标 准化示范试 点工作。 .I I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哈建发[2005]140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哈建发〔2005〕140号)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节能检测单位: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快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确保我市节能建筑工程质量,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全面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等建筑。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新建居住建筑项目要按照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规定,继续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作为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从事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建筑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
四、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民用建筑工程设计。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节能告知性备案表》,向当地墙改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6【实施日期】2018.04.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垦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依法推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 例》 的颁 布 实施 是 我市 墙 材革 新 和建 筑节 能 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 、 坚持 科 技 兴 建 战 略 出 发 。 实加 大 科 从 切
研攻关 力度 。 条 例》 为《 的顺 利实施 提供技 术支
持 和保 障
要 针 对 推 进 墙 材 革 新 和 推 广 节 能 建筑 过程 中 的
工 作 中 的一 件 大事 , 习 、 传 、 彻 、 施 《 例 》 学 宣 贯 实 条 是
四 、 强化 组 织 领 导 入 手 。 面 实行 目标 责 从 全
任 制 管 理 。 保 《 例 》 各 项 规 定 落 到 实 处 确 条 的
贯彻 落实《 例》 条 是今 后一 个时期 全市 建设 系统 的
20 1 07年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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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观 、 合人 民群众 根本 利 益的重 大举措 。 符
高工 程设 计 水平 : 施 工单 位要 不 断 提高 新 型墙 体 材 各
料应 用技 术水 平 和 施工 效率 : 各新 型墙 材 生 产企 业 要 重点 发展 我 市 已确 定 的新 型墙 体 材料 主 导产 品 . 足 满
二 、 整 顿 和 规 范 建筑 市 场 秩 序 着 眼 。 立 从 建
推 进我 市 新型 墙材 的应用 和 推广 节 能建 筑 、 促进 经 济 理 用 能 标 准 和节 能 设 计 规 范要 求 的 .质 量 监 管部 门 社 会健 康 发展将 产生重 要 作用 。 市各 级 建设 行 政 主 不 予 办 理 工程 质量 监 督 和 竣 工 验 收 备 案手 续 三是 我 07 月 日 管部 门 和各建 设 、 发 、 工 、 计 、 开 施 设 监理 单 位 , 要进 一 加 大 对 在 建 工程 的执 法 监 督 力 度 从2 0 年 2 1 在 要 条 情 步提 高认 识 . 实增 强 做好 墙 材革 新 和建 筑节 能工 作 起 , 全 市 在建 工 程 执 法 检查 中 , 将执 行 《 例 》 切 的责任感 和紧迫 感 , 积极 贯 彻 《 例》 认 真履 行职 责 , 况 作 为一 项 重 要 检 查 内容 .对 违 反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条 , 使 未按 规 定 缴 纳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全 力把墙 材 革新 和 建筑 节 能这 项 利 国利 民 、 造福 子 孙 准 、 用 实 心 黏 土砖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5•【字号】哈政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07〕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0号)精神,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由2005年的1.5吨标准煤下降到1.19吨标准煤,降低21%;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在2005年2.5吨标准煤的基础上,按可比价计算,下降25.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3234吨,下降4%;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4230吨,下降15.1%;烟尘削减4809吨,下降5%;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突出节能减排科技开发,狠抓高耗能高污染源头控制,大力开展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激励,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动全社会共同打赢节能减排攻坚战,坚决实现节能减排阶段性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哈尔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哈尔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哈尔滨市从“九五”初期就开始积极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坚持以立法为保障,以试点为示范,不断加大先进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确保各项工程按节能标准进行施工。
哈尔滨市地处北方高纬度地区,冬季取暖用热需要消耗大量资源,建筑能耗占社会能耗的30%以上,特别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哈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以提升既有建筑的防寒保温功能,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质量;改善和优化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挥地方人才优势,科技先行,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创造技术条件。
作为全国最早开始建筑节能的城市,哈尔滨市科技综合实力较强,其中哈尔滨工业大学在全国最早开展了建筑节能研究。
近年来,哈市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宏观调控力度,积极开展了适合严寒地区特点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的引进和开发工作。
以哈尔滨工业大学为建筑节能科研工作核心,先后组织20多个企业和科研单位、上百名专家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锻炼了一支建筑节能技术队伍,培养了一大批建筑节能人才,创造出了一整套适合高寒地区建筑节能的技术。
其中中加合作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获建设部华夏科技进步三等奖,中法合作项目“严寒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达到国际水平,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为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确立了基本的技术支撑体系,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试点示范引路,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与经验向实际应用转化。
近年来,哈市严格执行节能技术标准,注重学习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的经验,积极开展国际项目合作,加快了既有建筑住宅示范工程建设步伐。
先后与加拿大、法国等国家进行了合作交流,以试点示范引路,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科技含量,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上水平、上档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哈政综[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综〔2008〕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的宗旨,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区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和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城市主要街区建筑组团式改造为试点,多方筹集改造资金,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
结合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对具有保留价值和符合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立面整饰和庭院环境等综合改造。
积极发挥各级党政机关的示范带动作用,把节能降耗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力争提前实现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二)任务目标通过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面积400万平方米,节约标煤7.6万吨。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成立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发展改革、法制、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环保、城管、卫生、公安(消防)、供热、供排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新型节能建材在绿色建筑施工中的运用
新型节能建材在绿色建筑施工中的运用发表时间:2018-09-10T11:27:34.00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1期作者:辛亚飞[导读] 摘要:近些年来,能源危机已经出现,这对全球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每个国家都应致力于减少能源的损耗,因此新能源新材料应运而生。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2000 摘要:近些年来,能源危机已经出现,这对全球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每个国家都应致力于减少能源的损耗,因此新能源新材料应运而生。
我国建筑行业也积极推动节能材料的发展,不仅提高了社会效益,还极大地降低了经济成本,极大的推动了建筑行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新型节能材料;建筑工程;应用引言: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自身的生活和居住环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各种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层出不穷,但是就目前的发展情况分析,我国建筑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能源和资源浪费,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该推广使用新型节能材料,在实现建筑节能减排的同时,减少对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推动建筑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1 建筑节能新型材料的特点1.1 低能耗通过科学技术的研究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改革传统的建筑材料生产工艺,提高能源的使用率,减低建筑材料在生产过程中的能耗。
1.2 低消耗再生产绿色环保建筑材料的过程中,尽量使用垃圾、废渣等废弃物作为生产原料,实现资源的重复利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1.3 无污染在低碳环保的理念下,绿色环保建筑材料的研发和生产过程注重绿色环保的原材料的使用,不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对身体无害,确保身体健康。
1.4 多功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实现了材料的综合利用,提高了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具有节能环保、有益健康、安全耐用等多种功能特性,不仅能够改善生态环境,而且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可编辑全文】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一、工程概况及节能措施1.本工程为十字街改造项目工程A区,为高层住宅小区。
2.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14.9万㎡平方米,总高度98.45米。
3.防火类别: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4.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
本工程抗震设防等级为六度,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5.本工程为节能建筑。
各项具体节能参数详见附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性能指标登记表》(高层住宅小区)。
6.本工程位于哈尔滨市,属于严寒地区A区。
7.本工程选用的屋面采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容重为32kg/ m3。
外墙外贴100厚聚苯板保温。
表观密度20kg/ m3,8.建筑节能措施:本工程屋顶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保温层为100厚挤塑板,传热系数0.26,挤塑板导热系数0.03W/mk,表观密度32kg/m3,外墙为300mm、250mm、200mm 厚混凝土剪力墙,窗台下为200厚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外墙外贴100厚聚苯板保温。
苯板导热系数0.042 W/mk,表观密度20kg/ m3,墙身主体传热系数0.43 W/mk,墙身平均传热系数0.45 W/mk;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外贴100厚挤塑板,传热系数0.30;车库与相邻其它部位的墙体,天棚抹保温砂浆;室外地面下地下室外墙外侧70厚挤塑板至基础,热阻R大于0.2(㎡。
K)/W,外窗为单框中空三玻塑钢窗,选用白色PVC型材、规格66mm三密封型材,三层中空玻璃,玻璃间距不小于12,传热系数不大于2.0 w/m2k,可见光透射不小于0.4,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的规定5级。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I5225)》规定的三级,外窗开启面积不小于30%。
二、建筑节能保护要求根据《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系统。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新局面
《 例》 条 的颁 布 实施 , 将 促进 哈 尔滨 市 墙 材革 新 必
但是 随着法 制化进 程 的加 快 和城 乡建 设 的快 速 发 与建 筑节 能工 作取得 更快 更好 的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开 府 副市 长 王 世 华
科 学 发 展 观 是 指 导 发 展 的 世 界 观 和方 法 论 的集
揭示 了我 国经 济社 会 发 展 的客 观 规 律 , 马 是 宣传 、 彻《 例》 使 全社会 充分 认识 到推进 墙材 革新 中体 现 , 贯 条 , 与推 广节 能建 筑 , 实现 我 市经 济 和人 口 、 源 、 对 资 环境 克思 主义关 于 发展理论 的重大创 新 。科学 发展 观 的核 统筹协 调 发展具有 重要作 用 .对 实现 把我市 建设 成 为 心 是 以人 为本 , 主要 内容 是 “ 个 统 筹 发 展 ” 而 统 筹 五 ,
经黑 龙江省 第十届 人大 常委会第 二 十 四次 会议 审 “ 个适 宜城 市 ” 三 的总 目标 具有 深 远影 响 . 加 快我 市 对 议通 过 ,哈 尔滨市新 型墙 体材料 发展 应用 和建 筑节 能 构建社会 主义 和谐 社会具 有重 大意义 。 《
管 理条例 》 于2 0 年2 1 将 0 7 月 日正式实 施 , 是我 市有 史 这
社 会 效 益 、 济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的 客 观 要 求 经
发展 质 量 , 进 节 约 发 展 、 洁 发 展 、 全 发 展 , 而 推 清 安 从
实现 经济 社会 全 面协 调 可持 续发 展 . 而不 能再 走 侵 占
长期 以来 . 我市的建筑 结构体 系以多层 的砖混 结构 耕地 、 污染 环 境 、 浪费 能 源 的发展 老 路 , 能再 以牺牲 为主 , 墙普 遍采用 实心 黏土砖 为 主要墙 体材 料 . 温 不 外 保 环境 、 费能 源作 为 发展 的代价 。推进 墙 材革 新 和推 隔热性 能差 , 浪 采暖 空调能耗 高 。 以满足人 们对 改善 室 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哈尔滨出台办公及公建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设单位 查 找第一 次 回访记 录 并再 次 回访 前往 工
.
,
,
程所在地进行检查 。
《跟 踪 服 务 制 度 》的 推 出 , 将 事 后 管 理 和 监 督 改 变
为事前管理 和监督 ,
避 免了建设 单位 因人员调 动 工 、
程 建 设 周 期 长 未 及 时 申请 验 收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专 项 基 、
双 林 工 贸有 限责任公 司 淮北 市 四 方新 型 墙 材有 限 、
公司 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 司 淮北市凌云 电力
、
、
实业 总 公 司新 型 建 筑材 料 厂 等企 业 申报 的 20 0 8 年
新 型 墙 材 专项 基 金 扶 持 项 目进 行 了评 审 。 评 审 委 员
会 由高校 科研 院所 的知名学者 和专 家组 成 市 财
淮北 市历来重视新 型墙材专项基 金对新 型 墙材生
产企 业 的扶 持 通 过 专项 基 金 对优势新 型 墙 材 生 产企 .
业 的扶持 . 引导全市新型 墙材企业 上 规模 、上 档次 ,提
高生产工 艺和管理 水平 。
今年
7
月份 淮北 市墙改办联 ,
合 市 财 政 局 制 定 了 《淮 北 市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扶
节 能管理 工 作 实施 方 案 》正 式 出 台。 《方 案 》要 求 以 提 高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为 目
标 坚持“ 市 区联 动 以 区 为主 ” 对新建建筑要 遵循实
.
,
.
用 经 济 在可能条件下 注意美观 的原则 在建设 全过 程
、
.
,
中注重 资源节 约和环 境保护 严 格执行 建筑节 能强 制性 .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6年9月17日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与使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和行署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改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新型墙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四)组织收缴、管理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五)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六)实施墙改鉴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行署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墙改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七条各级计划、建设部门应当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任务列入年度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控制新建粘土实心砖厂用地,限制和减少已建粘土实心砖的取土用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乡镇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并协助墙改部门做好粘土实心砖价外加收款的收缴工作。
镇江确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禁实”目标
耗高 的简 陋砖 厂 .大 多数 采用 小 于 1 8门的简 易 轮窑 轮 窑 ) 具 备 生 产 条件 的 , 立 即转 产 高孔 洞 率 、 废 , 应 利
和无顶 轮 窑 , 产设 备 属 于《 业 结 构指 导 目录 (0 5 的黏 土 多 孔砖 f 心 砖1 生 产 20 空 。
年本 ) 规定立 即淘 汰 的落后设 备 。贵 阳市人 民政 府对 》
体行 动提 出了严格 的要 求 。
确保 实现 淘汰 与限制 目标 的措施 :一 是对不 按期
此项 工 作 十分 重 视 . 其 列 为市 级 督 办 项 目 , 对 具 淘汰 4 0型及 以下普通 挤砖机 的企业 , 将 并 5 依据 国务 院《 促
( 梁嘉琪 ) 进 产业结 构调整 暂行规定 》 由有 关 部门上 报镇 江市 政 ,
清理整顿工作将于 1 2月 2 前 完成 。 0日
砖生 产企业和生产线 :二 是查 处和取缔无 照生产 企业 ,
国土资源管理 部 门将 联合 相关部 门依法 予 以查 处 。四 土砖 厂转产新 型墙 材 的技 术改造 .每年安 排一 定 比例 ( 朱志萍 )
区发 改与经 贸委 、 办大力 支持 实心黏 墙改 此次 清理整顿 范 围 : 是禁止 新建 、 一 扩建实 心 黏土 是市 及辖市 、 对 没有《 矿许可证 》 工 商营业 执照 》 采 和《 的企业 实行 关 的新 型墙材 专项基 金支持 黏土砖 企业转产 符 合 国家产 闭: 三是 国家明令淘 汰 的 1 8门 ( ) 含 以下 简易轮 窑 以及 业政 策的非黏 土类 新型墙 材 。
下发《 关于 在全 市 范 围 内淘 汰 落后 设备 禁 产实 心黏 土
在 贵 阳 市“ 治 违 法 排 污企 业 、 障群 砖 的通 知 》 整 保 .明确 提 出了淘 汰 落后 生 产设备 和禁 产 实 众 健 康 ” 保 专项 行 动 领 导小 组 . 环 对第 一 批 限期 整 治 心 黏 土砖 的 目标 及 措施
特许加盟管理条例年底出台
特许加盟管理条例年底出台
无
【期刊名称】《质量与市场:采购》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今年年底出台,该条例规定非常具体:如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能当特许人、被特许人,有没有独特的技术,有没有培训经营管理人员的技术,
【总页数】1页(P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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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3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第四章建筑节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身健康安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区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以新建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生产和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推广生产、使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非黏土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二)新型墙体节能技术;(三)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四)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六)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七)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八)建筑照明、采暖、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第十一条禁止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
对已建成的占用耕地的黏土砖瓦窑(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逐步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墙体和临时建筑设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停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为保持原建筑风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可以使用实心黏土砖。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二)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五)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行为。
第十四条已经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墙体抹面前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不得将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建筑节能规划。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本县(市)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二)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一并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保温体系隐蔽工程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组织进行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形成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根据国家规定范围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申请标识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申请标识,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进行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空调通风、供电照明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
对既有建筑实施大型修缮的,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物能耗情况测评。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公示或者载明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
对超过用能指标或者未达到室内环境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系统。
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罚款;(三)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设计中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罚款;(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将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情节严重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五)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