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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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主体的资格条件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①是一种组织,不能是个人。公务人员与行政机关是职务上的委托关系,以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其行为的责任由机关承担。②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立法、司法、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组织、群众团体都不是此类组织。③独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权除外)不具备独立人格。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内设机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除外。

根据行政组织的组织法定、行政分权和组织效率三原则,目前行政主体只有两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授权)

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条件

1、法定设立依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有权机关批准。由级别较高的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批准;

3、法定职权。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不得越权、失职、转让、放弃)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获取协助、行为推定有效;受益权:经费、设施、报酬、交通等)。

4、法定机构和人员编制。职权、机构、编制“三定”。

5、独立经费和预算。

6、必要的办公地点和条件。

7、政府公告成立。公告知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资格条件

1、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直接和间接);

2、具备授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行政处罚授权组织、行政许可授权机关);

3、授权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条件、事项和时限等)

授权组织的分类

(一)派出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设立的工作机构,经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对外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如治安派出所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

(二)机关内部机构。包括依据授权规定直接成立的专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

(三)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性公司,如海洋石油总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监会等;经授权的企业单位,如电力公司、邮政公司;授权的社团组织、群众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会、妇联等。

行政职权的授予――行政授权

1、行政授权的基本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授权的规定可知:行政授权是指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决定,或通过其明确的授权性规定由行政机关间接决定,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职权配置方式。获得行政授权后,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对外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除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以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组织。

通过法定授权使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也成为行政职权的独立行使者和责任承担者,同时将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政事务授权给某些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办理,使得行政运行具有灵活高效,节省费用,减少冲突的特征。

3、行政授权的基本特征

特征之一: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方式。一类是由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直接授予,例如《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另一类是由特定行政机关依据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性规定而间接授予(类似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戴帽下达指标”的做法),例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5条规定:“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

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无论哪一类方式,授权对象的范围、所授行政职权的内容等等,均由单项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明确规定,被授权者直接或间接依据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取得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如无此种明确规定,则行政机关的所谓“授权”应当视为一种“委托”关系,提起行政诉讼后应将此种“授权者”(而不是此种“被授权者”)作为行政被告。

特征之二: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如果仍然以授权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那就不属于行政授权,是行政委托或执行机关的自主行为。

特征之三:行政授权的法律效果之一是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所授予的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也即创设了新的行政主体。这当中应区别两种情况:其一,行政授权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还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授权,使其成为行使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的新的行政主体;其二,如果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行为之前已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是其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多,从职权范围和内容上看也就如同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主体,如质监部门的压力容器(劳动)质量监控,煤监部门的事故调查(劳动)。

特征之四:行政授权导致被授权组织的职权和职责发生变化。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接受了行政职责。行政授权的结果,或者使得被授权的某一组织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有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以及相应的行政职责,或者使其增加了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

的内容,可以说在两种情况下被授权组织都相应地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行政授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1、授权确定原则。指行政授权必须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以约束被授权者的行为不背离授权的目的,不超出授权的范围。

2、被授之权不得转授原则。指被授权的主体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再转授其他主体。

行政职权的代行――行政委托

1、行政委托的基本含义

一般来说,基于行政职权的强制性、单方性和不开处分性的特征,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其他行政主体,都应亲自行使行政职权。但是,当某些行政主体因受条件限制或由于存在特殊原因,无法亲自行使某项行政职权,也即存在“行为能力不足”的问题时,则可以通过实施行政委托,由其他组织或人员代其具体行使行政职权,以达成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和职责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务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委托给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并由委托者承担法律后果。

2、行政委托的基本特征。

特征之一: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主体的委托行为。行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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