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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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并环发[2009]186号【发布部门】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9.12.09【实施日期】2009.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09]186号)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现将《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在我市环保系统有效开展专项治理、切实提高工程建设环境管理水平,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09]296号)、《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办发[2009]58号)要求,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和我市列入2009年全省152项重点工程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时间,从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角度出发,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按照省、市要求,县级对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市级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省级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也要进行排查。

通过逐一梳理工程建设在规划及项目审批、建设、后续监管等过程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坚持“边排查、边整顿,边改进、边规范”,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环境保护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我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在对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化肥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时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为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进行管理提供行为规定。

本规定,以企业生产达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前提。

今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国家、省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不适用本规定。

2.具体规定2.1工业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防污治污部位、各工作岗位,能够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

2.2工业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企业管理制度总框架中。

2.3 工业企业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企业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的需要。

环保专职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应具备从事对钢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及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2.4 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实施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批准,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并政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1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省城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为先导,以转型跨越发展为契机,全面实施五大工程(集中供热全覆盖工程、气化太原工程、城中村整村拆迁改造工程、污染企业搬迁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狠抓五项整治(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扬尘污染控制、商品交易市场和饮食服务行业环境整治、垃圾和秸秆焚烧污染控制),全力治理历史形成的各类污染顽疾,实现省城环境质量“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明显改善、三年大见成效、四年目标实现”,为打造蓝天白云之城、青山绿水之城,建设一流现代生态宜居城市奠定坚实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二级以上优良天气达到330天以上,主城区彻底解决城中村燃煤采暖污染问题。

地表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主城区汾河及其边山支流河段消除淌黑水、散恶臭现象。

(二)2012年目标市区良好天气率达到82.19%以上,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100%;汾河出境断面水质实现持续好转,市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60%以上。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并环发[2009]184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并环发[2009]184号)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精神,加快推动结构调整,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相继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和《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晋环发[2009]294号)(以下简称为“国家和省通知”),对强化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环境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通知精神,充分认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牢固树立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严格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有色冶金等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严肃查处,进一步强化监管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通知精神,对辖区内“十一五”以来审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施工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市环保局负责对市环保局直管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并下达执法检查记录。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六·五”关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六·五”关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六·五”关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并环发[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六·五”关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07]84号)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为进一步加大集中整治环境违法企业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的工作力度,促进节能减排,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六·五”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晋环发[2007]29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以及“三区”环保部门上报关停企业和设施名单,我局制定了《太原市“六·五”关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太原市“六·五”关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企业,公开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拆除违法排污设施,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关于开展“六·五”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晋环发[2007]2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查处重点1、全面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中清理出来的违法排污企业;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污染严重,已被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关停、取缔的企业和设施;3、威胁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企业和设施;4、死灰复燃的土小企业、关停后又违法生产的企业和设施。

二、组织实施按照省环保局要求,根据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以及“三区”环保部门上报的关停企业和设施名单,初步确定本次关停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实施:1、第一阶段行动时间:2007年6月5日主要工作:⑴由小店环保分局组织,对富达冶炼厂、伟烨钢业有限公司及东里解氧化锌厂生产地条钢电炉进行断电和查封;⑵由晋源环保分局组织,对罗成街办王家坟地区死灰复燃的土石灰窑等进行关停取缔;⑶由清徐县环保局组织,对胜联炉料有限公司炼铁高炉、兴鹏铸造厂冲天炉、冀俊维洗煤厂洗煤设施以及大常砖厂、西怀远砖厂和迎春热压型砖厂烟囱进行拆除和爆破;⑷由阳曲县环保局组织,对阳曲县黄寨煤炭气化有限公司红旗3号和70技改型焦炉进行拆除和爆破(暨山西省“六·五”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启动仪式)。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并环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太原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并环发[2011]124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根据环保部《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6号)的精神和全省2011年环境监测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是提高环境保护整体能力的需要,是加强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环境监测工作适应环境管理要求的有效途径。

环境监测工作要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和监测信息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在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提高说清污染源状况的能力;在深化环境质量监测中提高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能力;在做好应急和预警监测中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国家环保部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并印发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根据该建设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我市要按照“功能建站”、“质量强站”、“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核心,认真组织和落实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0日(此件公开公布)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等四部委及六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2017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2017年PM2.5平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

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二、重点任务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

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

焦化行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2.推进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对市区范围企业全面从严整治,停备太原第一热电厂,对晋机铸造车间、新华活性炭生产线等居民举报投诉强烈的污染企业或工序实施停产整治。

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及连续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07]26号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07]26号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07]26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环保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为推动我市“蓝天碧水工程”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2007年环保工作要点,切实加大对三县一市、大运高速公路、汾河干流沿线两侧环境的监管力度,特制定《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监管的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有关要求,为推动我市“蓝天碧水工程”的建设,加速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推动绿色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2007年环保工作要点,切实加大对三县一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我市全年环保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市九次党代会精神,以实施“蓝天碧水工程”为龙头,以绿色创建为载体,突出抓好“6613”工程,深入开展三县一市的环境监察,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工作目标1、市区大气、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消减,扬尘得到控制,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2、三县一市的重点企业申报登记率达90%以上;排污费征收率达85%以上;重点污染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率达到90%以上,运转合格率达到95%以上;3、三县一市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100%;焦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排污费足额缴纳;4、取缔和关闭大运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建设清洁优美的绿色环保走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并政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环保局)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杜绝各类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全面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或投运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违法试生产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全面检查企业排污情况检查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排污申报、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行为、私设排污暗管旁路和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行为、有害于环境安全的排污隐患,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是否淘汰。

(三)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生产、储存、使用、转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处置措施、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对辖区范围内所有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储存场所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管理制度及废旧放射源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放射源防盗、防泄漏、防非法转移使用情况。

(四)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经限期治理仍无法稳定达标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晋政发[199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晋政发[199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晋政发〔1994〕1号1994年1月10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在加快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和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把我省城市逐步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管理有序的现代化新型城市,特作如下决定: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以及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

认真研究建设跨世纪的现代化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经济对城市发展的要求,搞好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完成,县城在一九九六年以前完成。

在搞好城市的总体规划时,特别要抓好城市土地使用的控制规划,大中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电力、电讯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和防洪、消防、抗震等防灾规划。

全面推广控制性详细规划。

“八五”期末,全省设市城市详细规划的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

编制规划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经过批准以后,不得随意变更。

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太原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太原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太原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并政办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太原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6〕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关于《太原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太原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市环保局)今年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有所增加,但空气中三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空气污染综合指数较去年同期有不同程度的升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

为有效遏制环境质量滑坡势头,全面实现年初确定的各项环保工作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的决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总量1、提前完成一批重点治理项目和10家清洁生产型企业建设(1)完成一批重点治理项目10月底完成一电厂锅炉烟气利用电石渣脱硫二期工程、二电厂7#和8#电厂锅炉烟气脱硫工程、狮头水泥回转窑余热利用工程;11月底完成太钢一钢电炉除尘改造工程、二钢1#转炉除尘改造工程和高炉煤气利用工程、煤气化焦化厂焦场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狮头水泥2#和3#水泥磨除尘器改造工程;12月底完成一电厂13#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太钢炼铁厂3#和4#烧结机头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招标并开工。

(2)完成10个清洁生产型企业建设年底建成太化氯碱分公司、太钢不锈冷轧厂、煤气化晋阳选煤厂、西山煤电集团西山水泥厂、晋机电镀分厂和联合啤酒等10个清洁生产型企业。

2、加强对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作用,并对重点企业实行分片包干蹲点、24小时全天候监控等方式,加强以太钢等十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为重点监督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21日太原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7〕74号),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创新,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衔接整合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使排污许可制度成为排污单位守法、政府部门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基本依据,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焦化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并环发[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09]186号)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现将《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太原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在我市环保系统有效开展专项治理、切实提高工程建设环境管理水平,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环发[2009]296号)、《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办发[2009]58号)要求,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和我市列入2009年全省152项重点工程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时间,从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角度出发,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按照省、市要求,县级对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市级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省级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也要进行排查。

通过逐一梳理工程建设在规划及项目审批、建设、后续监管等过程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坚持“边排查、边整顿,边改进、边规范”,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环境保护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并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进一步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

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坚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切实保障生态安全,优化空间发展格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落实分区管控。

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题,结合生态环境管控分区实施差异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精准发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实施动态管理。

充分衔接社会发展新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配套建立市级“三线一单”成果应用机制,按程序实施“三线一单”定期评估和动态更新,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服务深化转型绿色发展决策的科学性。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并政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0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安监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市安监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本次专项行动实施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三、实施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安全监管、煤管、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和国资委、经委、质检、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制定专项行动具体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5月底前下发实施,并报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处)备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监察部等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55号文件,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6月起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速改善省城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解决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范围、重点及要求在巩固2003、2004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太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经委关于取缔关闭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设施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13号,扩大清理整治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噪声、生态破坏和其它环境污染问题。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1、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凡群众投诉至今仍没有解决的,作为市级挂牌督办案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6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6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7日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84号)要求,制定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工作要求,通过全面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排污行为,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全市实现绿色发展。

二、检查范围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和所有排污企业。

重点检查焦化、化工、医药、煤炭、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企业。

三、检查内容(一)工业园区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中水厂、给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二)排污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证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三)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国家和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2014年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情况,“十二五”流域规划项目完成情况;(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土小企业死灰复燃情况;(六)国家和省级督办、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山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

山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山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是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积极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工作目的1.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处臵及救援资源,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化学品生产、贮存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及数据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2.为研究制定环境风险源分级分类标准,建立环境风险源评估制度,实现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奠定数据基础。

3.为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能力,提供基础信息。

4.为逐步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和化学品监管政策措施,制定宏观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二、组织实施本次检查以统一领导、专业指导、属地负责、逐级审核为组织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领导,省环保厅成立以刘向东厅长为组长的“山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领导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检查工作,领导组成员如下:领导组组长:刘向东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副组长:刘大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刘西丹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领导组成员:王志朝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处长侯向军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处长张晓东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李义贤山西省环境监察总队队长裴永强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张保会山西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领导组下设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全省检查工作,成员如下:工作组组长:王志朝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处长工作组副组长:康洪波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副处长杜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副处长工作组成员:孙炜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副调研员白振华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主任科员马英山西省环境监察总队科员王爱一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急监测室主任刘建晖山西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杨毅山西环境信息中心工程师污染防治处负责指导、调度此次检查工作,负责编制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技术培训,牵头组织对各市上报的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及全省数据汇总,组织编写山西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控制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控制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并环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控制的通知(并环发[2007]3号)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三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元月11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确定了我市今年的环保目标和任务。

为了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着力解决由于我市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在气象条件较差的情况下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通知如下:一、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增加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必要时实施蹲点监控,重点查处环保设施运转不正常、使用燃料不合格、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二、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三区管委会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燃煤设施的检查力度和频次,重点加强对燃煤锅炉是否使用合格的动力洗煤,型煤专用锅炉是否使用合格的型煤,煤场、渣场是否覆盖,脱硫除尘设施能否正常运转、达标排放等方面检查。

三、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三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要突出在早晚气象条件差的时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及时严肃查处,对屡查不改的排污单位要严查重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

四、各排污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排污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有条件的单位在确保正常生产和采暖的条件下,力争限产减排。

五、社会各界、广大市民要增强维权意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并配合环保部门积极查处。

六、各部门要加强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污染控制,及时分析气象与环境变化的原因,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七年元月十六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并政办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巩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把第四季度“回头看”再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要求,针对目前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再检查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今年后四个月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全面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二、对我市隐患排查中存在的死角和薄弱环节,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职责,明确责任,严查细抠,加强现场督查指导,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排查出的隐患不重视、不治理的企业,确保彻底根治。

三、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逐条逐项制定措施,限期整改;严格按照“谁受益、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制,真正做到“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

对暂时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必须依法实施停产或关闭。

四、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到隐患治理和监管机制建设上来,按要求每周上报一次354条隐患的整改情况,直至隐患完成彻底整治;严格执行隐患上报规定;继续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高压态势,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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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文号:并环发[2007]26号
发布日期:2007-3-8
执行日期:2007-3-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环保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环保局:
为推动我市“蓝天碧水工程”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2007年环保工作要点,切实加大对三县一市、大运高速公路、汾河干流沿线两侧环境的监管力度,特制定《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的实施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监管的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有关要求,为推动我市“蓝天碧水工程”的建设,加速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推动绿色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2007年环保工作要点,切实加大对三县一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我市全年环保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市九次党代会精神,
以实施“蓝天碧水工程”为龙头,以绿色创建为载体,突出抓好“6613”工程,深入开展三县一市的环境监察,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市区大气、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消减,扬尘得到控制,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2、三县一市的重点企业申报登记率达90%以上;排污费征收率达85%以上;重点污染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率达到90%以上,运转合格率达到95%以上;
3、三县一市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100%;焦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排污费足额缴纳;
4、取缔和关闭大运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建设清洁优美的绿色环保走廊。

5、以清查影响汾河水体环境功能的排污企业为重点,彻底排查与清理汾河干流(上游3公里和中、下游2公里内、区分以太原市三给村为界)及主要支流沿线的排污企业,确保汾河水质环境安全。

6、严禁土小企业死灰复燃;杜绝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
7、完善各县(市、区)的环境应急处置体制,提高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8、大力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县、区大队力争50%达到二级标准、80%达到三级标准,切实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立健全环境监察考核机制,推动环境监察能力整体提升。

三、实施范围
(一)六城区、高新区、民营区、经济区;
(二)清徐县、古交市、娄烦县、阳曲县;
(三)大运高速公路沿线的县(市、区);(市区、阳曲县、清徐县)
(四)汾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的县(市、区)。

(市区、娄烦县、古交市、清徐县)
四、工作主要内容
(一)六分局及三区:
1、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限期治理任务进行监管;
2、进一步调整燃料结构;
3、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4、加强企业扬尘控制;
5、开展市区周边非法储煤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三县一市:
1、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限期治理任务进行监管;
2、申报登记的监督检查;
3、排污收费的监督检查;
4、建设项目的检查;
5、生态监察;
6、打击土小企业污染反弹行为;
7、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8、环境监察大队自身执法能力建设的检查。

(三)调查影响汾河水体环境功能的排污企业,检查排污企业落实环保、情况:
1、调查汾河上游河段3公里内排污企业以及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干流及支流河道沿线排污口情况,宁武、静乐、岚县、娄烦四县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
2、调查汾河中、下游河段2公里内排污企业状况,干流及支流河道沿线排污口情况,排污企业污水达标排放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3、认真检查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汾河水质的建设项目;
4、检查影响和破坏汾河上游的生态环境及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查处影响大运高速景观的生态破坏行为。

(四)调查大运高速公路“清洁通道建设”进展情况:
1、认真排查大运高速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的排污企业,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提出并落实取缔、关停、搬迁、治理等具体措施;
2、大运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是否新建电力、冶金、焦化、化工、建材等重污染项目;
3、彻底清除大运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污染企业和500米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彻底清理搬迁大运高速公路两侧堆煤场。

4、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及收费站的锅炉、茶炉、炉灶是否采用洁净燃料,是否有完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模底调查阶段(3月-4月)
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进行摸底调查
(二)第二阶段全面检查、整治阶段(5月-8月)
对重点污染源、焦化企业、土小企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汾河水体环境功能区的排污企业、大运高速公路“清洁通道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9月份)
对各县区的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对在排污申报、排污收费过程中不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对前期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对于仍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关停。

(四)第四阶段汇总、上报阶段(10月份)
对三县一市检查结果进行全面汇总,将检查汇总结果在局系统内进行通报。

将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污染源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对汾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的污染源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六、人员安排
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市局开发处、计财处、法规处抽调专人组成四个督查小组分别对三县一市、六城区及三区的各项环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领导组组长:梁丽明
副组长:戈新文孙占良刘福梁建中陈继光郭玺
成员:武元原王安才张智杰刘士俊
领导组下设四个督查小组:
第一组组长:施艾伟(清徐县、阳曲县)
成员:袁英窦春亮张锡雁开发处、计财处各一人第二组组长:车东(六城区及三区)
成员:陈栋王德青宁继革计财处、法规处各一人第三组组长:潘颖文(古交市、娄烦县)
成员:王秋生蔺海深孙建斌法规处、开发处各一人第四组组长:郭亚林(重点工业企业)
成员:王爱军乔旭智杰开发处、计财处各一人
各督查小组分别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第一组负责污染源、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污染举报抽查、对下级环境监察部门执法能力建设检查的汇总工作;第二组负责大运高速公路两侧污染源检查、饮用水源地检查、汾河流域污染源检查、土小企业检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汇总工作;第三组负责建设项目检查、焦化企业检查的汇总工作;第四组负责重点污染源检查、生态环境监察的汇总工作。

七、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体执法人员要切实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基层的理念,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各检查组每月住县(市、区)工作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在县区住宿期间不得给各基层环保局增添任何负担;检查人员在执法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各检查组成员要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及限期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每季公布一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查重处;
4、负责三县一市的督查小组严格按照附表1的时间安排开展工作,其余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检查时间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附表1、对三县一市督查的时间安排
附表2、大运高速公路沿线污染源调查汇总表
附表3、汾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污染源调查汇总表注:附表2、附表3在4月底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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