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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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处理流程
在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后,立即向承兑人开票行进行电话挂失及书面挂失→向承兑人开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汇票到期后办理托收凭证。
1、向开票行书面挂失
所需材料:
(1)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银行提供,一式两份)
(2)提供最后持票人或最后背书人营业执照、组织部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
2、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准备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法院标准版本)。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企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院无标准版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持票证明文件:出票人出具的票据支付证明,上家公司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
(4)法院授权委托书。(法院标准版本)
以上资料准备好后,去开票行当地法院办理
(5)支付受理费用和公告费,到指定柜台开具发票。
(6)法院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填写《除权判决书》(日期空白不填),加盖公章即可。公告期结束后,法院会将《除权判决书》邮寄给申请人。
(7)将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一份给到开票行,通知开票行此票已挂失。
(8)在收到《除权判决书》后,将《除权判决书》复印件和公司账户信息邮寄或亲自送到开票行,开票行将票面金额转入公司账户。
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催告期满,法院会做一个除权判决,你凭这个判决,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银行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