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办法(试行)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是从事船舶修理和维护服务的企业,其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是确保企业能够高效、安全地进行船舶修理工作的基础。
下面将从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1.场地要求:船舶修理企业应拥有相对宽敞的场地,以便能够容纳大型船舶和修理设备,并保证修理作业的顺利进行。
场地应具备防水、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以确保船舶修理作业的安全。
2.设备设施要求:船舶修理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设备设施,包括船台、升降设备、船舶轨道、起重机械等。
这些设备设施要能够满足不同类型船舶的修理需求,并能够保证修理作业的质量和效率。
3.人员要求:船舶修理企业需要具备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员工队伍,包括船舶工程师、焊接工、钳工等。
这些专业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能够适应各种船舶修理工作的需要。
4.材料供应要求:船舶修理企业需要与可靠的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确保获得质量可靠的修理材料。
材料供应要能够及时供应,并满足船舶修理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5.作业环境要求:船舶修理企业应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包括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
作业环境要能够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评价方法1.工作效率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工作效率可以从修理周期、修理质量和人力利用率等方面进行评估。
修理周期越短、修理质量越高、人力利用率越高,说明企业的工作效率越高。
2.安全管理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可以从事故发生率、防护设施完善程度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评估。
事故发生率越低、防护设施越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越到位,说明企业的安全管理越好。
3.服务质量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可以从修理反馈率、客户满意度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
修理反馈率越低、客户满意度越高、售后服务越完善,说明企业的服务质量越好。
4.技术水平评价:评价船舶修理企业的技术水平可以从技术创新能力、技术人员数量和修理项目的复杂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word版)
5
1)无台账的,不得分;
2)台账内容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2 分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和使用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专用于以下方面: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b)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c)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不得分;
2)主要职责无履行记录的,缺一项扣3 分
企业应每半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形成记录
10
评审要素
评审内容
分值
评审标准
考评结果
扣分情况
得分情况
得分
5.1.1
目标
30 分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评估、考核、调整等内容
※
10
1)未制定该项制度的,扣20 分;
2)制度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扣2 分;
2)制度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扣2 分;
3)内容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3 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b)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c)保证本单位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并有效实施;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CB/T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修理(包括常规修理、事故修理和改装修理)的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级各类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和钢质、纤维增强塑料、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
从事其它材质船舶修理的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的评价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从事船舶重大改建、船舶单项修理、航修和特修企业的评价。
从事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企业,按照CB/T 3000-2007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评价,经评价合格的企业可从事与其级别类别相应范围的船舶修理活动;若从事超过其生产船舶范围的船舶修理活动,应按照本标准进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B/T 3000-2007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3 术语和定义CB/T 3000-20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船舶修理 ship repair为使保持船舶设计的功能和安全指标继续符合相关法规或规范要求而对船体结构和船上机械、设备、系统等所进行的修理工作。
根据修理工程范围可分为常规修理、事故修理和改装修理;根据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常规修理又可分为航修、小修、检修、坞修和船员保养自修等。
3.2船舶重大改建 ship significant rebuilding对现有船舶的船体、系统等进行改造,能导致船舶的用途或类型、尺度或容量、功能或性能、水密分舱、使用寿命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进行的工作。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使用指南
I、质量认证制度主要有八种型式 : 9 I I ( )型式检验; 1 ( )型式检验加认证后监督 一~市 2
则 和特 点 : ()以国际指南为基础 ,同国际接轨 : 1 ( )坚 持 公 正 性 ; 2
( )提 出 申请 : 1 ( )实施 评 审 ; 2 ( )作 出结 论 ; 3 ( )颁 发 证 书 。 4
我 国 的 质 量 认 证 工 作 起 步 较 晚 ,但 明具 备 能 力 。
选择体系认证机 构时应 慎重,避 免产 生
非 合 法认 证 机 构 认 证 产 生 的风 险 。
我 国在实行质量认 证制度的 同时 ,
项 与 质 量 认证 有 关 的 法 律 、 一 项 行 政 法 为 了 确 保 认 证 结 果 的公 正性 和 可信 性 , 规 、 五项 规 章和 两 项准 规 章 。 根 据 这 些 确 保 取 得 国际 的承 认 ,也 实 行 国家 认 可 4 1 .0关 于计 量 检 测
法律法规 ,我 国的质量认证具有 以下 原 制 度 。专 门制 定 并 发 布 了 《 量 管 理 体 质
本标准所规定 的计量器 具仅 包括 了
4 2 船舶 标准化 工程 师 2 1/ 0 04
各 级 各类 船 舶 修 理 企 业 平 时 经 常 使 用 且
( 1】A级 管 理范 围
目的 低 值 易 损 性 计 量 器 具 ;
⑤ 与 设 备 配 套 不 能 拆 卸 的 指 示 仪
李 传 明
中 国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机 构 国家 认 可 专
家委员会负责体系目前 ,我 国己经成 立了四个 认可机
构 ,分 别 负责 四个 领 域 的认 可活 动 , 四 个认 可 机构 分别 是 :中 国质 量 管理 体系认 证机 构 国家 认可委 员会 ,中 国产 品质 量认 证机 构 国 家 认 可 委 员 会 , 中 国实 验 室 认
常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办法(试行)
常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办法(试行)为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促进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提高,保证船舶建造质量,根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辖区内从事钢质或玻璃钢船舶建造(改建)、修理的企业。
二、评估职责由常州市船舶检验局负责对本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评估。
下述船检机构指本局。
三、评估内容本评估涉及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以核实申请建造船舶的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能力,并作为船舶开工前检查主要内容。
具体条件见《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标准》或《玻璃钢船舶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标准》。
四、评估程序1.船舶修造企业应向船检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2.船检机构对申报评估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3.船检机构组建评估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做好评估记录;4.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报告,报船检机构负责人审核;5.船检机构依据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向评估合格的企业发放《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证书》。
五、证书及有效期1.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2.企业每年应申请年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船检机构对证书年度签注,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3.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之日提前2个月,向船检机构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换发证书;4.证书未经年审签注,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原证书自动失效,船检机构有权将证书收回;5.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按证书所核定的范围进行生产。
附1: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提交文件资料目录申报评估生产范围船检机构审核意见:年月日附件2: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送审材料目录一、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二、工厂平面图三、生产管理机构说明(或示意图)四、各项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以及规范、法规、标准等专业书籍和手册目录五、船台的详细资料六、现有的生产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七、本厂固定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八、外聘的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及有效劳务合同九、外协的生产设备清单和技术参数以及有效的合同十、船厂产品工艺说明书十一、企业近三年船舶修造建造情况统计表附3:钢质船舶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标准1 生产设施1.1生产场所1.1.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与所生产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包括生产场地、材料存放处所、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能力,满足生产管理需要。
船厂生产条件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表注:具体标准请参阅CB/T 3000-2007标准相关内容。
(共六个部分满分为1000分;此为自我编辑)安徽省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评价暂行办法信息来源:船舶办发布日期:2009-7-23为规范全省船舶建造市场秩序,加强对船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完善省市船舶行业协调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安徽省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组织实施《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3000-2007)。
省船舶办、省船检局、安徽渔检局共同制订本办法。
一、监管评价范围全省船舶生产企业。
二、监管评价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3000-2007)(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监管评价要求1、船舶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各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船舶生产企业(厂、点)进行整合重组,督促完善生产技术条件,淘汰落后产能,规范船舶生产企业管理,加强行业监管。
3、对新建和升级的船舶生产企业,依据《评价标准》对其进行现场审核,确定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评价合格颁发《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证书》。
4、对审核评价不合格、未确定等级的船舶生产企业,船检、渔检部门停止对其生产的船舶进行检验,各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按期整改复查评价,否则,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停和取缔。
5、对不遵守国家船检、渔检法规、规范及被挂靠、异地等进行船舶生产的合格船舶生产企业,省船舶办会同省船检、渔检部门联合行文取消其合格船舶生产企业名单,吊销《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证书》。
6、各类合格船舶生产企业,在《船舶生产企业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40日内,向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换证,超过有效期60日以上未申请复查换证的,省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新审核评价船舶生产企业等级。
(生产管理知识)关于发布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的通知各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国防科工办)、各市船舶办,各有关船舶企业:为加快贯彻国家造船企业新标准,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全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我省按照国家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对全省造船企业开展认可评价工作,制订了《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共印200份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指南一、申请评价的基本条件1、申请评价企业具备相应级别的船舶建造基本条件,并列入地方规划;2、申请评价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岸线、土地等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3、申请评价企业主动贯彻《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4、经过所在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初审。
基本符合以上条件的船舶生产企业,可以提出评价申请。
二、评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评价程序(一)企业申请。
符合评价基本条件的船舶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初审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已经生效的手持订单情况);3、财务报表;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同时填写《江苏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
省经信委根据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
(二)文件审查。
对于受理评价申请的企业,应先确定申报类别(对照附件2及《评价标准》),按照不同类别要求准备材料,具体编制要求按照本指南附件3相关要求编写评价材料。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版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版)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二○一○年三月目录1 前言 (1)2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1)3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结构表式与填表说明 (3)3.1 企业基本情况 (3)3.1.1 结构表式 (3)3.1.2 填表说明 (3)3.1.2.1 建厂时间/造船起始时间 (3)3.1.2.2 企业人员总数 (4)3.1.2.3 造船从业总人数 (4)3.1.2.4 厂区、厂房面积 (4)3.1.2.5 造船资产 (4)3.1.2.6 年生产能力 (5)3.1.2.7 主导产品 (5)3.1.2.8 造船基础设施 (5)3.2 综合经济 (6)3.2.1 结构表式 (6)3.2.2填表说明 (6)3.2.2.1年造船产量 (6)3.2.2.2 造船工业总产值 (8)3.2.2.3 造船工业增加值 (8)3.2.2.4投入产出效率 (8)3.2.2.5 人均年造船修正总吨 (8)3.2.2.6自主开发新产品能力 (8)3.2.2.7造船综合能耗 (8)3.2.2.8 钢材综合利用率 (9)3.2.2.9 造船生产效率 (9)3.3 生产设计 (10)3.3.1 结构表式 (10)3.3.2 填表说明 (10)3.3.2.1 生产设计人员数 (10)3.2.2.2 生产设计周期 (10)3.3.2.3 三维设计建模率 (11)3.3.2.4 设计图纸修改率 (11)3.3.2.5 设计资源数据库 (11)3.3.2.6 生产设计信息平台 (11)13.4生产管理 (11)3.4.1结构表式 (11)3.4.2填表说明 (12)3.4.2.1生产计划节点实现率 (12)3.4.2.2型船建造周期 (12)3.4.2.3发电机系泊试验提交节点 (13)3.4.2.4主机系泊试验提交节点 (13)3.4.2.5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13)3.4.2.6 制造资源数据库 (13)3.4.2.7 生产管理信息平台 (14)3.4.2.8 组织中间产品区域化生产 (14)3.5 单船建造技术 (14)3.5.1 结构表式 (14)3.5.2 填表说明 (15)3.5.2.1 钢材一次利用率 (15)3.5.2.2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 (15)3.5.2.3 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 (15)3.5.2.4 分段总组率 (15)3.5.2.5 主船体成型吊装次数 (16)3.5.2.6 上船台(进坞)前预舾装率 (16)3.5.2.7 单元模块数量 (16)3.5.2.8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16)3.5.2.9 压载舱涂层面积破损率 (16)3.5.2.10 涂敷系数 (17)3.6 信息集成 (17)3.6.1 结构表式 (17)3.6.2 填表说明 (17)3.6.2.1 企业统一网络平台或局域网 (17)3.6.2.2 企业统一数据库平台 (17)3.6.2.3 造船信息集成系统及用户数 (17)4 指标统计表式 (18)2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指标体系1 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融入世界经济。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稿)2009.10目次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立项背景错误!未定义书签。
1、规范船舶修理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3、落实船舶修理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体思路错误!未定义书签。
2.标准编制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编制过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1、资料收集和整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召开标准顶层设计座谈会错误!未定义书签。
3、成立标准编制组错误!未定义书签。
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5、第二次征求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6、完成标准送审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错误!未定义书签。
2、关于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错误!未定义书签。
6、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9、关于修理用地面积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关于外协外包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船舶上排和下水设施或坞修设施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关于人员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关于岸线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关于船台(或船坞)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关于起重设施和起吊能力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6、关于计量检测设备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7、关于修理设备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8、关于附录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及时进行宣贯错误!未定义书签。
2、建立审核员队伍并做好培训错误!未定义书签。
3、标准实施信息反馈错误!未定义书签。
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评价细则
22.查看企业修造产品结构
23.核查企业产能发挥率(根据船坞或船 台(排)的年空闲时间计算)
24.查看企业成长性
企业竞 争力
25.数字化系统建设应用情况,未来工厂 (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建设、企业上 云情况
26.近三年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相关 生产装备技改和配置投入情况
船舶修造企业综合评价细则
基础设 施建设
评价内容及方式
分值
1.具有与修造船舶相适应的船坞(台、 排)。
2
2.船坞(台、排)相关坞门、水泵房、
中控室、牵引小车、坞墩等设备设施完 1
好。
3.具有与所修造船舶靠泊相匹配的舾装 码头等设施处 于完好状态。
员。
13.公司级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 技术和生产工作。
0.5
1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 上技术职称,主管该工作五年以上。
0.5
评分标准
没有船坞(台、排)的扣 2 分,承载面硬化及供电、 供排水、供气等状态差的酌情扣 0.1-1 分。 设施设备配备缺少的,每个扣 0.2 分,技术状态差的 每个扣 0.1 分。
密闭储存、调配过程未密闭操作的扣 0.1-0.5 分。
未使用防护措施,扬尘无组织排放扣 1 分;采用简
1 易措施削减扬尘污染排放的扣 0.5 分;采用清洁高效
除锈、抑尘除尘工艺和设备效果良好的不扣分。
1
未采取降噪、隔振措施扣 0.5 分;生产作业对附近敏 感点造成较明显声环境影响扣 1 分。
实施生产区域场地硬化,雨、污水有效 收集。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每少一项扣 0.2 分,人员配备不足的,分别扣 0.1 分。
没有的扣 0.5 分。
船舶修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ICS 47.020U01备案号:C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CB/T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Basic requirement and evaluation of production conditionfor ship repair enterprise(网上征求意见稿)200 --发布200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次前言 (V)引言 (V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一般要求 (2)4.1 船舶分类 (2)4.2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 (2)5 船舶修理企业划分原则 (2)5.1 分级分类 (2)5.2 包容制原则 (2)5.3 修理能力的确定 (2)5.4 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分类 (2)5.5 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 (4)5.6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 (4)5.7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 (4)5.8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的分级 (4)6 船舶修理企业评价 (5)6.1 评价方式 (5)6.2 形式评价 (5)6.3 现场评价要素 (5)6.4 现场评价依据 (5)6.5 现场评价评分和合格判定 (5)7 通用要求及评价方法 (5)7.1 细目与分值 (6)7.2 政策要求 (6)7.3 营业执照 (6)7.4 注册资(本)金 (6)7.5 修理用地 (6)8 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 (7)8.1 细目与分值 (7)8.2 质量保证机构 (7)8.3 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 (7)8.4 质量管理文件 (8)8.5 采购质量控制 (8)8.6 过程质量控制 (9)8.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10)8.8 质量信息管理 (10)8.9 技术管理 (10)8.10 质量检验管理 (11)8.11 外包管理 (11)8.12 设施设备管理 (11)8.13 文明生产 (11)8.14 安全生产 (12)8.15 环境保护和卫生 (12)9 人员要求及评价方法 (13)9.1 细目与分值 (13)9.2 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 (13)9.3 修船主管 (14)9.4 项目主管 (14)9.5修船安全主管 (14)9.6 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15)9.7 技术工人 (16)10 计量检测要求及评价方法 (18)10.1 细目与分值 (18)10.2 通用要求 (18)10.3 计量器具 (18)10.4 检测设备 (20)10.5 计量管理 (21)11 钢质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21)11.1 细目与分值 (21)11.2 修理场所 (21)11.3 岸线 (22)11.4 船坞或船台(船排) (22)11.5 修船码头 (24)11.6 起重设施 (25)11.7 船舶上排和下水设施或坞修设施 (25)11.8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 (26)11.9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 (26)12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26)12.1 细目与分值 (26)12.2 船体修理车间 (26)12.3 船坞或船台(船排) (26)12.4 室内仓库 (28)12.5 室内加工车间 (28)12.6 岸线 (28)12.7 起重设施 (28)12.8 船舶上岸和下水设施 (29)12.9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 (29)12.10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 (29)13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29)13.1 细目与分值 (30)13.2 船体修理车间 (30)13.3 机电设备修理车间 (30)13.4 贮存仓库 (30)13.5 起重设施 (30)13.6 船舶上岸和下水设施 (31)13.7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 (31)13.8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 (31)13.9 其他设施 (32)14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32)14.1 细目与分值 (32)14.2 厂房 (32)14.3 船台(船排) (32)14.4 仓库 (32)14.5 起重设施 (32)14.6 船舶上岸和下水设施 (32)14.7 脚手架及配套设施 (33)14.8 修船现场安全设施 (33)15 钢质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33)15.1 细目与分值 (33)15.2 通用要求 (33)15.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 (33)15.4 坞修设备 (34)15.5 机加工设备 (34)15.6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34)15.7 涂装设施与设备 (35)16 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35)16.1 细目与分值 (35)16.2 通用要求 (35)16.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 (35)16.4 机加工设备 (35)16.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35)16.6 涂装设备 (36)16.7 其他设备及工具 (36)17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36)17.1 细目与分值 (36)17.2 通用要求 (36)17.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 (36)17.4 机加工设备 (37)17.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37)17.6 涂装设备 (37)17.7 其他设备及工具 (37)18 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修理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37)18.1 细目与分值 (37)18.2 通用要求 (37)18.3 船体修理加工设备 (38)18.4 机加工设备 (38)18.5 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38)18.6 其他设备及工具 (38)19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补充要求及评价方法 (38)19.1 细目与分值 (38)19.2 渔捞设备 (38)19.3 渔获冷冻冷藏和保鲜 (39)19.4 其他要求 (39)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 (40)A.1 内容 (40)A.2 印制和使用 (40)图A.1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封面格式 (41)表A.1 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评分汇总表 (42)表A.2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评分汇总表 (43)表A.3 --A.14表一级Ⅰ类--三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表A.15 --表A.17一级--三级铝质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表A.18 --表A.20一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表A.21 --表A.24一级--四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4)表A.25 --表A.27一级--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5)表A.28--表A.29 一级--二级木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45)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常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办法(试行)
常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办法(试行)为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促进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提高,保证船舶建造质量,根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辖区内从事钢质或玻璃钢船舶建造(改建)、修理的企业。
二、评估职责由常州市船舶检验局负责对本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评估。
下述船检机构指本局。
三、评估内容本评估涉及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以核实申请建造船舶的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能力,并作为船舶开工前检查主要内容。
具体条件见《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标准》或《玻璃钢船舶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标准》。
四、评估程序1.船舶修造企业应向船检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2.船检机构对申报评估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3.船检机构组建评估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做好评估记录;4.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报告,报船检机构负责人审核;5.船检机构依据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向评估合格的企业发放《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证书》。
五、证书及有效期1.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2.企业每年应申请年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船检机构对证书年度签注,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3.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之日提前2个月,向船检机构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换发证书;4.证书未经年审签注,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原证书自动失效,船检机构有权将证书收回;5.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按证书所核定的范围进行生产。
附1: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2: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送审材料目录一、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二、工厂平面图三、生产管理机构说明(或示意图)四、各项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以及规范、法规、标准等专业书籍和手册目录五、船台的详细资料六、现有的生产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七、本厂固定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八、外聘的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及有效劳务合同九、外协的生产设备清单和技术参数以及有效的合同十、船厂产品工艺说明书十一、企业近三年船舶修造建造情况统计表附3:钢质船舶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标准1 生产设施1.1生产场所1.1.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与所生产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包括生产场地、材料存放处所、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能力,满足生产管理需要。
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暂行规定
ZC2014-04 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估暂行规定(试行)1 目的贯彻部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保证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与承担的设计项目相适应,保障船舶设计质量,提高船检机构的审图效率和质量,促进船舶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 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签署机构及其承担审图业务的分支机构。
2.2 本规定适用于签署机构辖区内向签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送审新建或重大改建图纸的船舶设计单位。
2.3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150m以下船舶。
3 职责3.1 签署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船舶设计单位评估的组织实施。
3.2 签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评估结论应予以相互认可,并根据评估结果限定的范围受理船舶设计单位的审图申请。
3.3 对于船舶修造厂下属的技术部门从事非营业性设计,且设计项目为内河小船的,管辖的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简易的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4 评估程序和要求4.1 申请4.1.1 船舶设计单位应向管辖的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1.2 评估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基本情况报告;(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4)规章制度目录;(5)船舶设计有关的技术法规、规范、标准、手册、指南等目录;(6)设计、审核人员名单(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履历证明,外聘人员还应附聘用合同);(7)近3年船舶设计业绩列表(如有)。
4.2 申请的受理4.2.1 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由审图业务负责人审核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
4.2.2 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船检分支机构可对船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考察,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2.3 材料审核通过后,船检分支机构应及时向船检机构报告,申请组织评估。
4.3 评估的组织实施4.3.1 船检机构一般应在接到分支机构报告后,初次评估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船舶设计单位的评估。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钢质、铝质船舶造修企业)评审细则(试行)01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钢质、铝质船舶造修企业)评审细则(试行)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二○一四年五月五日目 次前 言 (V)评审要素分值表 (1)企业评审等级应达到的标准化得分、需评审项比例和安全绩效 (2)5.1 安全生产目标(60分) (3)5.2 组织机构和职责(130分) (4)5.3 安全生产投入(60分) (6)5.4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460分) (7)5.5 教育培训(290分) (14)5.6 生产设备设施(570分) (16)5.7 作业安全(630分) (20)5.8 隐患排查和治理(120分) (24)5.9 重大危险源监控(90分) (25)5.10 职业健康(290分) (26)5.11 应急救援(160分) (28)5.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70分) (29)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70分) (30)表1 气囊(5分) (31)表2 下水小车(5分) (31)表3 门式起重机(30分) (31)表4 塔式起重机(10分) (32)表5 门座式起重机(20分) (32)表6 桥式起重机(10分) (33)表7 浮式起重机(10分) (33)表8 流动式起重机(5分) (34)表9 电梯(3分) (34)表10 电动(手动)葫芦(3分) (34)表11 危险品运输车(6分) (35)表12 大型平板车(20分) (35)表13 叉车(5分) (36)表14 货运汽车(3分) (36)表15 电瓶车(3分) (37)表16 铲车(3分) (37)表17 牵引车(3分) (37)表18 脚手架(12分) (38)表19 高空作业车(12分) (38)表20 高空作业吊篮(5分) (39)表21 坞壁作业车(5分) (39)表22 移动平台(3分) (39)表23 钢质托架(4分) (40)表24 射线探伤设备(4分) (40)表25 涂装搅拌设备(4分) (40)表26 除锈打磨设备(4分) (41)表27 压力喷涂设备(4分) (41)表28 钢板喷丸(砂)设备(3分) (41)表29 型材喷丸(砂)设备(3分) (42)表30 空压机(3分) (42)表31 喷丸设施设备(3分) (42)I I表34 天然气管道(3分) (45)表35 丙烯管道(3分) (46)表36 压缩空气管道(3分) (47)表37 氧气管道(3分) (48)表38 二氧化碳气体管道(3分) (49)表39 输电设备(8分) (50)表40 电力系统(8分) (50)表41 临时用电供电系统(8分) (50)表42 固定式配电设备(8分) (50)表43 移动式配电设备(8分) (51)表44 压力容器设备(8分) (51)表45 防雷设备设施(8分) (51)表46 钻床(4分) (51)表47 车床(4分) (52)表48 刨床(4分) (52)表49 铣床(4分) (52)表50 噟床(4分) (53)表51 镗床(4分) (53)表52 剪板机(5分) (53)表53 弯板机(5分) (54)表54 弯管机(5分) (54)表55 校平机(5分) (54)表56 刨边机(5分) (55)表57 冲压设备(8分) (55)表58 钢材预处理设备(8分) (55)表59 数控切割设备(12分) (56)表60 肋骨冷弯设备(8分) (56)表61 热处理设备(8分) (56)表62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设备(4分) (57)表63 埋弧焊设备(4分) (57)表64 氩弧焊设备(4分) (57)表65 电弧焊设备(4分) (58)表66 等离子切割设备(8分) (58)表67 火焰切割设备(4分) (58)表68 手持电动工具(3分) (59)表69 手持气动工具(3分) (59)表70 砂轮机(4分) (60)表71 气刨(2分) (60)表72 电刨(2分) (60)表73 通风设备(2分) (61)表74 其他设备设施(4分) (61)表75 干船坞(13分) (62)表76 浮船坞(13分) (63)表77 船台(13分) (64)表78 船排(3分) (64)表79 升船机(3分) (64)表80 下水滑道(4分) (65)表81 半潜驳(3分) (65)表82 舾装码头(6分) (65)表83 修船码头(6分) (66)III表86 钢材存放场所(4分) (66)表87 设备及零部件库房(3分) (67)表88 机加工车间(4分) (67)表89 喷丸(砂)车间(4分) (67)表90 钢材预处理车间(4分) (68)表91 涂装车间(5分) (68)表92 下料车间(4分) (68)表93 分段组装车间及场地(5分) (69)表94 试验室、检验室(4分) (69)表95 变配电站(5分) (69)表96 乙炔站(4分) (70)表97 天然气站(4分) (70)表98 液化气站(4分) (70)表99 压缩空气站(4分) (71)表100 氧气站(4分) (71)表101 二氧化碳气站(4分) (71)表102 丙烯(丙烷)站(4分) (72)表103 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库(5分) (72)表104 梯及平台(4分) (72)表105 厂内道路(3分) (72)表106 消防设备设施(5分) (73)表107 工作场所照明(4分) (73)表108 防汛防台设施(5分) (73)表109 其他作业场所和环境(3分) (74)I V前 言为加强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造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评审工作,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二司委托,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AQ/T 7008—2013《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结合造修船企业的特点,编制了《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钢质、铝质船舶造修企业)评审细则(试行)》,用于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过程中的咨询、自评和评审。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
5 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21 5.1 生产设施………………………………………………………………………………………………21 5.1.1 生产场所……………………………………………………………………………………………22 5.1.2 放样间………………………………………………………………………………………………22 5.1.3 成型车间(包括甲板糊制车间)…………………………………………………………………22 5.1.4 贮存仓库……………………………………………………………………………………………22 5.2 生产设备………………………………………………………………………………………………22 5.2.1 专用设备及工具……………………………………………………………………………………22 5.2.2 下水设施……………………………………………………………………………………………22 5.2.3 金属加工设备………………………………………………………………………………………23 5.3 计量检测………………………………………………………………………………………………23 5.3.1 计量器具……………………………………………………………………………………………23 5.3.2 检测设备……………………………………………………………………………………………23 5.3.3 计量检测管理………………………………………………………………………………………23 5.4 人员……………………………………………………………………………………………………23 5.4.1 技术负责人…………………………………………………………………………………………23 5.4.2 技术人员……………………………………………………………………………………………23 5.4.3 检验人员……………………………………………………………………………………………23 5.4.4 技术工人……………………………………………………………………………………………24 5.5 管理……………………………………………………………………………………………………24 5.5.1 质量保证机构………………………………………………………………………………………24 5.5.2 质量主管领导………………………………………………………………………………………24 5.5.3 方针目标……………………………………………………………………………………………24 5.5.4 质量管理文件………………………………………………………………………………………24 5.5.5 采购质量控制………………………………………………………………………………………24 5.5.6 过程质量控制………………………………………………………………………………………24 5.5.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24 5.5.8 质量信息管理………………………………………………………………………………………24 5.5.9 技术管理……………………………………………………………………………………………25 5.5.10 质量检验管理………………………………………………………………………………………25 5.5.11 外包(外协)管理…………………………………………………………………………………25 5.5.12 设施设备管理………………………………………………………………………………………25 5.5.13 文明生产……………………………………………………………………………………………26 5.5.14 安全生产……………………………………………………………………………………………26 5.5.15 环境保护和卫生……………………………………………………………………………………26 6 附件……………………………………………………………………………………………………26 附件一:一级Ⅰ类、Ⅱ类、Ⅲ类、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27 附件二:二级Ⅰ类、Ⅱ类、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 …………………………34 附件三:三级Ⅰ类、Ⅱ类、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40 附件四:Ⅰ类、Ⅱ类、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46 附件五:Ⅰ类、Ⅱ类、Ⅲ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对比表………………………………53
交通部关于发布试行《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试行《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87]交船检字709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0.02【实施日期】1987.10.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部关于发布试行《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交船检字709号1987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根据一九八六年全国内河安全会议决议,我部船检局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以来,在浙江、江苏地区会同两省船舶检验处,对乡镇船舶及乡镇船舶修造厂进行了调查,起草了《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及其附件《关于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办法》,并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现予发布试行。
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依照上述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附: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质量,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及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障水上航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沿海遮蔽水域、内河、湖泊、水库、运河内航行的一切乡镇运输船舶和乡镇船舶修造厂。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是对乡镇船舶修造厂和乡镇运输船舶实施技术认可和技术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乡镇运输船舶的设计第四条设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熟悉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新建或改建船舶的设计图纸,应满足船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送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钢质船舶和钢丝网水泥船的设计图纸送审项目,应按照船舶规范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木质和玻璃钢船的设计图纸送审项目,由各地船舶检验部门根据船舶的结构和用途等具体情况,参照下列项目,听取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常州市龙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常州市龙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常州市龙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常州市龙城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的设计、加工、制造、修理(凭许可证);金属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船舶行业要求规范条件》
附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八) 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
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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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办法(试行)为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促进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提高,保证船舶建造质量,根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辖区内从事钢质或玻璃钢船舶建造(改建)、修理的企业。
二、评估职责由常州市船舶检验局负责对本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的评估。
下述船检机构指本局。
三、评估内容本评估涉及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以核实申请建造船舶的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能力,并作为船舶开工前检查主要内容。
具体条件见《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标准》或《玻璃钢船舶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标准》。
四、评估程序1.船舶修造企业应向船检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2.船检机构对申报评估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3.船检机构组建评估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做好评估记录;4.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报告,报船检机构负责人审核;5.船检机构依据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向评估合格的企业发放《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证书》。
五、证书及有效期1.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2.企业每年应申请年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船检机构对证书年度签注,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3.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之日提前2个月,向船检机构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换发证书;4.证书未经年审签注,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原证书自动失效,船检机构有权将证书收回;5.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按证书所核定的范围进行生产。
附1: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提交文件资料目录申报评估生产范围船检机构审核意见:年月日附件2: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送审材料目录一、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评估申请表二、工厂平面图三、生产管理机构说明(或示意图)四、各项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以及规范、法规、标准等专业书籍和手册目录五、船台的详细资料六、现有的生产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七、本厂固定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八、外聘的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及资质证明及有效劳务合同九、外协的生产设备清单和技术参数以及有效的合同十、船厂产品工艺说明书十一、企业近三年船舶修造建造情况统计表附3:钢质船舶生产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标准1 生产设施1.1生产场所1.1.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与所生产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包括生产场地、材料存放处所、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能力,满足生产管理需要。
1.1.2 生产场所的面积应不小于2500m2。
1.1.3船舶生产企业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船体、机电生产区域。
1.2 岸线长度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岸线长度应不少于50 m。
1.3 船台(坞)1.3.1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设有满足所建造钢质一般船舶相适应的船台(坞),其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应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
船台(坞)应保证船舶在建造过程中不产生任何不允许的变形。
1.3.2 各种船台(坞)都必须具备良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1.3.3 船台(坞)上应设置坞墩(或胎架),坞墩(或胎架)的设置应保证船底与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m。
1.3.4 应定期测量船台的下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每次测量结果应存档备查。
1.3.5 固定船台(坞),船台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拢或混凝土平台基础,设有与之相配套的起重设施。
1.3.6使用简易船台,简易船台表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应至少在坞墩以下浇铸满足所建造船舶耐压要求的混凝土地基或具有同等耐压要求的地基,每个坞墩主体应由钢筋混凝土浇筑而成。
简易船台允许采用流动式起重设备。
1.3.7使用临时船台,临时船台应为原始卵石层或经硬化处理的地基。
坞墩(或胎架支柱)下面一般应使用钢筋混凝土或坚固的条石铺垫。
应使用整体式坞墩,不允许使用散件坞墩。
不允许直接在沙滩或沼泽地上直接铺墩造船。
临时船台允许采用流动式起重设备。
1.4 下水方式1.4.1各船舶生产企业的船舶下水可采用滑道式下水、轨道式下水或坞内下水等现代造船下水方式,具备相应下水方式的下水设施;也可采用其它有效而安全的下水方式(如气囊下水),但所采取的下水方式须经论证或计算。
允许采用分包的方式进行外协下水,但应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书1.4.2 无论是企业自备下水还是外协下水,都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采用的下水设施、设备的技术状态处于安全适用状态;2)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或资质;3)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并经船检部门同意。
1.5 建造方法1.5.1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
鼓励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
1.5.4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弯板、肋骨成形、肋板成形、外板成形、折边等作业不允许采用切割成小段拼凑成形。
1.6 舾装码头1.6.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拥有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区域(或岸滩),允许租用舾装码头,但应有租用协议书。
1.6.2 无论是本企业自备还是租用,以上要求的舾装码头、舾装区域(或岸滩)均应具备良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1.7 放样设施1.7.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设有放样间,采用手工进行放样。
允许分包给船厂外具有放样能力的分包方完成,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1.7.2 无论是企业自行放样还是外协放样,都应具备以下条件:1)放样间的面积和放样设备应能满足企业的放样要求;2)具有从事所建造船舶线型放样的能力和经历;3)具有适任的技术人员和放样人员;4)具有有效的检测手段。
1.8 下料设施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有钢质下料平台,允许使用水泥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20m2。
1.9 起吊能力1.9.1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满足企业生产的起吊能力。
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龙门吊、高架吊、流动式起吊设备,也允许分包给船厂外具有相应能力的分包方完成,但应签订分包协议书。
也允许租用流动式起吊设备,但应签订租用协议书1.9.2 无论是企业自备起吊、分包起吊还是租借起吊,均应满足以下要求:1)具备以上各款规定的相应起吊能力;2)起吊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3)起重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
2 生产设备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生产设备。
非常用设备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加工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
2.1 船体加工设备2.1.1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1)船厂专用设备:折边机、刨边机、剪板机;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割设备、烘箱。
3)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在以上要求中,若同类设备中已经采用了较先进设备的或者因采用了较先进的施工工艺而可以替代某类设备的,视为具有同类设备;若该类设备的加工工序已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应有委托协议)加工的,视为具有该类设备。
2.2 机加工设备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包括数量、规格)的机加工设备:1)钻床;2)车床、刨床、弯管机,(可外协);3)铣床、镗床、磨床,(可外协)。
2.3 涂装设备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的以下金属防腐涂装设备。
1)压力喷砂机;2)除锈打磨机;3)压力喷涂机。
(可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3 计量检测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计量器具。
非常用计量器具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3.1 计量器具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满足生产需求的计量器具:1)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粉线团、角尺、塞尺;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秒表;2)游标卡尺、深度尺、千分尺、百分表,(可外协);3)转速表、万用表、兆欧表、点温计、气缸测压表、测温表,(可外协)。
3.2 检测设备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满足生产需求的检测设备:1)倾斜试验用设备、密性试验用设备;2)超声波测厚仪、测爆仪、无损检测设备(如超声波探伤仪、X光射线探伤仪、磁力探伤仪),(可外协);3)激光经纬仪,(可外协)。
3.3 计量检测要求3.3.1无论是企业自备还是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按规定检验周期定期到经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
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3.3.2 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协议。
4 人员从事钢质船舶生产的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与其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相适应资格证书的各类生产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依照国家的法律与其所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1 技术负责人4.1.1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无初级职称的,应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4.1.4 技术职称应提供相关证书,主管相关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
4.2 专业技术人员4.2.1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有覆盖船体、机电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4.2.2 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1、船体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名,机电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名;2、1名初级或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主持质量和检验工作,曾主持相关工作三年以上;3、具有资质的或经船检部门认可的船体、机电检验人员各1名;4、应有1名持证的无损检测人员(可外聘)。
4.3 技术工人4.3.1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有与建造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船舶焊工应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船舶焊工证书,持证上岗,焊工证书的等级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4.3.2 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一部分相对固定的焊工施工队伍,以保证船舶的建造质量。
4.3.3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持证焊工的最低人数:III类焊工数4人,II类焊工数2人,I类焊工数各企业根据生产能力自定。
5 管理5.1 质量保证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5.2 质量管理文件各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及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制定满足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配套的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