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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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
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
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⑥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
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⑦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③和注④折减。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
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
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
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
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
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
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
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
注: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
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
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
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
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 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 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围,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
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
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
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