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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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会计制度

基建会计制度

基建会计制度一、概述基建会计制度是指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它的目的是确保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合规、透明,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实现基建项目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会计核算准则基建会计制度遵循以下会计核算准则:1. 企业会计准则基建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准确记录基建项目的经济业务和相关信息。

包括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等各项核算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2. 基建行业会计准则基建单位还需遵循《基建行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针对基建项目特有的业务和特点,进行更加细化和专业化的会计处理。

基建行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帮助基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

3. 财务报表准则基建单位根据《财务报表准则》,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这些财务报表反映了基建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

三、会计核算流程基建会计核算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收集经济业务凭证基建项目发生的经济业务凭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基建单位需要收集和整理这些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凭证登记和处理基建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将凭证登记到会计账簿中,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如确认各项核算项目,计量金额等。

3. 财务报表编制基建单位根据财务报表准则的要求,编制各类财务报表。

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4. 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基建单位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进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评估,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对财务报表进行向上报送,满足上级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四、会计政策和制度基建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政策和制度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它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政策选择基建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适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合理、一致,并且能够真实地反映基建项目的经济业务和相关信息。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394号文补充规定)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394号文补充规定)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394号⽂补充规定)财务部⽂件财建[2003]724号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法院,⾼检院,各⼈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步解释。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在建项⽬执⾏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的特点,凡在2002年10⽉后开⼯的在建项⽬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前开⼯的在建项⽬继续执⾏原基建财务制度,直⾄项⽬竣⼯。

⼆、实⾏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财务管理能否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业进⾏,具体基本建设项⽬,按并轨要求⼀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使⽤的财政性资⾦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出中⽤于基本建设项⽬投资的资⾦;3、纳⼊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中⽤于基本建设项⽬投资的资⾦;4、财政预算外资⾦中⽤于基本建设项⽬投资的资⾦;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

四、⼀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可否统⼀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个建设项⽬,不论其建设资⾦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账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和⾮经营性项⽬能否统⼀划分标准。

⽬前,单从项⽬所属⾏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

同类项⽬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和⾮经营性项⽬。

基建建设会计制度(3篇)

基建建设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建设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基建建设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基建建设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

2. 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得有任何遗漏。

4. 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5. 可靠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

6. 配比原则:收入与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7. 清晰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审计。

二、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第四条基建建设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五大类。

(一)资产类1. 建设投资:反映企业为进行基建建设而投入的资金。

2. 建设物资:反映企业为基建建设而储备的物资。

3. 在建工程: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项目。

4. 工程物资: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而储备的物资。

5. 投资性房地产:反映企业为投资目的而购置的房地产。

6. 固定资产:反映企业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

7. 累计折旧: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

8. 其他资产:反映企业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二)负债类1. 长期借款:反映企业为基建建设而借入的长期借款。

2. 应付债券:反映企业发行的应付债券。

3. 长期应付款:反映企业为基建建设而发生的长期应付款。

4. 应付账款:反映企业因购买物资、接受劳务等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5. 预收账款:反映企业预收客户的款项。

6. 应交税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7. 其他负债:反映企业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制度(3篇)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本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基本建设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全面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基本建设活动的各项经济业务。

3. 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4. 重要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突出重点,对重要的经济业务进行详细核算。

5. 一贯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二、基本建设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第四条基本建设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五大类。

(一)资产类科目1. 建设投资:核算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

2. 在建工程: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工的工程成本。

3. 工程物资: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采购的物资成本。

4. 工程结算: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结算款项。

5. 投资转出: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因故转出的投资。

(二)负债类科目1. 长期借款: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借款。

2. 短期借款: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短期借款。

3. 应付债券: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发行的债券。

4. 应付账款: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5. 应交税费: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应交的税费。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1. 实收资本:核算投资者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2. 资本公积:核算因资本溢价、资产重估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核算按法定比例提取的盈余公积。

4. 未分配利润:核算未分配的利润。

(四)收入类科目1. 投资收益: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收益。

2. 营业外收入:核算基本建设过程中取得的非经常性收入。

基建项目财务会计制度(3篇)

基建项目财务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项目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财务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2. 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3. 严格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合理使用;4.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5.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项目建设。

二、会计核算体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基建项目会计核算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计科目设置: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基建项目特点,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如“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付款项”等。

2. 会计核算方法: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 会计核算程序: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程序进行会计核算。

三、资金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基建项目资金的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1. 资金筹集:根据项目投资计划,通过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2. 资金拨付: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拨付资金。

3. 资金支付: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 资金结算:建立健全资金结算制度,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四、成本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基建项目成本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1. 成本预算: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成本预算。

2. 成本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项成本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

3. 成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项目成本进行核算和分析。

4. 成本分析:定期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找出成本节约和控制的途径。

五、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文件财会字45号关于修订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1998-07-21【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实施日期】1998-07-21【法规类别】独立自发文【文号】京财会〔1998〕733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新增设的会计科目统一编号如下:105 转出投资106 待核销基建支出307 项目资本公积2、《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企业要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将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分设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一级科目。

由于各行业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编号不尽相同,不宜统一规定,请各企业自行编号核算即可。

3、由于会计种目的变化,请备企业按财政部文件规定相应修改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待年终编报会计报表决算时我们再统一布置该表及附表有关事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抄迭:市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附件: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

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一、会计科目(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中国政府相关基建会计规定新

中国政府相关基建会计规定新

中国政府相关基建会计规定目录1、企业会计制度 (2)2、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77)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78)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152)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153)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158)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69)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170)5、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81)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185)会计事项 (186)企业会计制度发文部门: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是指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细化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办法,完善业务流程,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具体规范。

本文将从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办法和业务流程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以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一、会计科目设置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科目设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设计,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般来说,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科目可分为以下几类:1.资本性支出科目:包括工程项目费、土地使用权及不可转让等科目,用于核算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实施的全部过程中的资本性支出。

2.资产类科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用于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的资产情况,如土地、房屋、设备、专利等。

3.成本类科目: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等科目,用于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情况,如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

4.收入类科目:包括工程施工收入、工程款等科目,用于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的收入情况。

5.费用类科目: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用于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用情况。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以上科目进行细化或合并,以符合项目的具体需求。

二、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核算办法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中各项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成本核算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应以实际成本为基础,确保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归集核算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应按项目进行归集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3.风险控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应注重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实施。

4.期间性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应按照项目的实际进展进行期间性结转和确定,以及时反映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合规性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二、会计报表(一)、资金平衡表1.在资金占用方“其他投资”项目下,增加“二、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和“三、转出投资”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尚未冲销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分别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和“转出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资金来源方,取消原“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将原“二、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项目资本”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加“三、项目资本公积”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

分别根据“项目资本”科目和“项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表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三)、待摊投资明细表将“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改为“存款利息收入”项目。

“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实现的各项存款处处收入以及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根据“等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对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有关基建业务的会计处理补充如下:一、会计科目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工业、运输、商品流通企业等会计制度中称为“在建工程”,房地产、外经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专项工程支出”,下同),分设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一级科目。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4)、“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管理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工器具使用费、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

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筹资费:包括应由基建项目负担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汇兑损失等。

负荷联合试车费:指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投料试车所发生的试车费用减试车收入后的差额。

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临理费。

税金:包括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工程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损失、工程物资的盘亏及毁损等。

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支出,如供电贴费、商业网点费等。

3.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科目。

4.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2018-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易修改word版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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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文件
财会字[1995]45号
关于修订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基建相关的会计制度(3篇)

基建相关的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加强基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基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基建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基建项目的经济活动。

(四)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保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一致性。

(五)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反映基建项目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第四条基建项目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等五大类。

一、资产类科目1. 固定资产:核算基建项目购置、建造、安装、调试等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

2. 在建工程:核算基建项目尚未完工的工程成本。

3. 库存物资:核算基建项目储备的各类物资。

4. 其他资产:核算基建项目拥有的其他资产。

二、负债类科目1. 长期借款:核算基建项目长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2. 短期借款:核算基建项目短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3. 应付账款:核算基建项目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4. 预收账款:核算基建项目预收客户款项。

5. 其他负债:核算基建项目拥有的其他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1. 实收资本:核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2. 资本公积:核算基建项目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核算基建项目盈余公积。

4. 未分配利润:核算基建项目未分配利润。

四、收入类科目1. 工程收入:核算基建项目实现的工程收入。

2. 其他收入:核算基建项目实现的其他收入。

五、费用类科目1. 工程成本:核算基建项目发生的工程成本。

2. 费用:核算基建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会计核算程序第五条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程序如下:一、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和传递1. 填制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真实、完整、准确;(2)手续齐全、格式规范;(3)有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基础设施建设会计制度(3篇)

基础设施建设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等领域。

1.3 原则(1)合规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3)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合理预计。

(5)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及时反映。

二、会计科目设置2.1 基础设施建设成本(1)直接成本:包括建筑材料、设备、人工等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

(2)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等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

2.2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财政拨款: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银行贷款:指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3)其他资金:指除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外的其他资金来源。

2.3 基础设施建设收益(1)项目收入:指项目建成运营后产生的收入。

(2)资产处置收益:指项目建成运营过程中处置资产产生的收益。

三、会计核算方法3.1 成本核算(1)直接成本核算: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2)间接成本核算:按照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3.2 资金核算(1)财政拨款核算:按照财政拨款文件进行核算。

(2)银行贷款核算:按照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进行核算。

(3)其他资金核算:按照实际发生的时间进行核算。

3.3 收益核算(1)项目收入核算:按照项目运营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2)资产处置收益核算:按照资产处置收入进行核算。

四、会计报告4.1 会计报表(1)资产负债表:反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利润表:反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

基建类会计制度(3篇)

基建类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类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基建资金管理,确保基建项目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类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基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基建类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 历史成本原则;3. 权责发生制原则;4.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5. 分期收款和分期付款原则;6. 重要性原则;7. 及时性原则。

二、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第四条基建类会计科目设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并根据基建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第五条基建类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如下:1. 基建投资:- 501 基建投资- 502 基建借款- 503 基建拨款- 504 基建拨款结余2. 基建成本:- 601 基建工程- 602 设备购置- 603 安装工程- 604 工程管理费- 605 财务费用- 606 临时设施费- 607 预备费3. 基建收入:- 701 基建收入4. 基建支出:- 801 基建支出5. 基建资金:- 901 基建资金第六条基建投资核算:- 基建投资是指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而发生的投资支出,包括基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等。

- 基建投资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借记“基建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第七条基建成本核算:- 基建成本是指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 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借记“基建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 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借记“基建成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第八条基建收入核算:- 基建收入是指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如投资收益、租赁收入等。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一、会计科目(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

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

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

形成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

基建会计制度_规章制度_

基建会计制度_规章制度_

基建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投资效果的考核工作,依据国家制远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财会7[1998]17号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是指核算和反映建设单位资金及其运用的专门会计。

它是用来分析、考核基本建设概算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经济核算,考核投资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规范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财务在学校财务处和学校校委会的领导下,完成以下会计核算任务::1、对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各种消耗进行会计核算:2、对基本建设投资效果进行考核:3、对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实施会计监督;:第五条基建财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仪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税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基建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前后各期一致。

第七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有外币业务时,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核算。

第十条对外报送的年度基建会计决算报表格式,按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

学校为满足内部基本建设管理的需要编报的报表,按公司自行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决算会计报表格式编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设置第十三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内容是建设单位的全部资金和资金运用。

基本建设资金,就是建设单位的各种财产和物资的货币表现。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第十四条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是指国家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无偿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

企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企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企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一、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制度1. 基本建设预算编制的依据企业基本建设预算的编制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企业长期发展目标。

2. 基本建设预算编制的程序(1)确定基本建设项目需求和规模;(2)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方案,并进行预算核算;(3)按照项目实施阶段逐年编制基本建设预算;(4)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进行管理评审。

3. 基本建设预算编制的内容基本建设预算应包括项目投资、融资计划、资金来源、年度计划等内容,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稳定和有序。

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1. 基本建设资金筹措制度基本建设资金筹措应符合企业财务政策和法律法规,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渠道,并确保资金利用效率和安全。

2.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控制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控制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确保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推进进度的实时监控和调整。

3. 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制度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应及时、准确地进行,确保项目进度和款项支付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三、基本建设成本控制制度1. 基本建设成本核算制度基本建设成本应按照标准成本核算,确保成本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基本建设成本控制制度基本建设成本控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妥善控制项目成本,确保合理使用资金并提高运营效率。

3. 基本建设成本监测制度基本建设成本监测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监测部门,通过定期检查成本数据和财务报表,确保成本管理效果和项目推进进度的一致性。

四、基本建设财务信息披露制度1. 基本建设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披露基本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来源、成本控制情况等财务信息,向股东、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进行透明披露。

2. 基本建设财务信息披露途径企业可以通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形式向外界披露基本建设财务信息,确保公司管理层和相关方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基本建设情况。

以上所述便是企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进展顺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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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

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

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

形成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取消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可行性研究费”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支出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建设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

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
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无形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五)增设“转出投资”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转出投资”科目。

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六)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为购置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但拥有使用权的统建住房而拨付给统建单位的投资。

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视同出包工程,通过“预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拨付统建单位投资时,借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后,应于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项目资本”、“待冲基建支出”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七)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二、会计报表
(一)资金平衡表
1、在资金占用方“其他投资”项目下,增加“二、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和“三、转出投资”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尚未冲销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分别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和“转出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资金来源方,取消原“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将原“二、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项目资本”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加“三、项目资本公积”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

分别根据“项目资本”科目和“项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表中的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二)基建投资表
1、在“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项目所属“单位拨款”栏后,增加“国家资本”栏和“法人资本”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国家和法人投入的项目资本,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项目资本”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2、将“基建投资支出”项目所属“其他基建支出”栏改为“待核销基建支出”栏,并
在本栏后增加“转出投资”栏,分别反映建设单位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表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三)待摊投资明细表
将“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改为“存款利息收入”项目。

“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实现的各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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