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U19组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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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U19 组竞赛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比赛名称为“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U19 组比赛”(以下简称“U19 组比赛” )。第二条U19 组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 )主办,中国足协竞赛管理部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足协在各赛区设立赛区组委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
第二章参赛资格、报名
第四条运动队参赛资格
一、以下单位所属运动队具有报名资格: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代表队;
(二)省、市会员协会代表队;
(三)职业俱乐部梯队;
(四)各行业体协代表队;
(五)各类足球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所属队伍;
二、运动队参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地会员协会审核并确认运动队参赛资格;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足协完成报名手续,
(三)中国足协审核并确认运动队资格;
(四)遵守本规程和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运动员必须为199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
二、运动员必须是在属地会员协会办理了本年度注册手续,并在中国足协备案或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手续完备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同时须持有第二代身份证。
四、与具备参加青少年联赛资格的运动队所属单位签订培训协议。
五、运动员必须持有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参赛资格
一、至少持有亚足联/ 中国足协C 级教练员证书;
二、与具备参加青少年联赛条件的运动队所属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三、完成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年度注册手续。第七条报名截止时间
2011 年5 月23 日。
第八条报名要求
一、运动队的报名单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运动队的报名单须加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公章或由其出具的健康诊断书,证明报名运动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参加足球比赛。
三、运动队所属单位应为报名单内所有人员办理保险,并对所有人员在参加青少年联
赛全部活动中的健康负责。
四、运动队的报名单、健康诊断证明书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接受报名。
五、各队应报领队1 人、主教练1 人、助理教练1 至3 人、医生1 人;如联赛过程中人员出现变更,运动队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同意,以书面形式报中国足协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每队报名运动员最多40 人,其中至少有3 名守门员;报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完成,截止后不再接受增补和更换。
七、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参加各阶段的比赛,但一名运动员不得代表两个单位参加比赛,也不得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两个不同组别的比赛。
八、运动队报名时须同时申报2 套以上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并说明主色、副色。
九、运动员报名时的球衣号码在全年各阶段比赛中有效,不得更改。
十、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队,在同一赛季内不得代表两个单位参加比赛,也不得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两个不同级别的比赛。
十一、运动队名称如在联赛过程中出现变更,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
中国足协批准。
十二、中国足协不接受资格存有争议运动员的报名;关于运动员资格争议的处理,按
照本规程有关争议与仲裁的条款执行。
第三章竞赛安排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九条比赛日期
2011 年比赛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比赛在2011 年6 月1 日至6 月14 日进行。
二、第二阶段比赛在2011 年8 月1 日至8 月14 日进行。
第十条比赛地点
一、第一阶段比赛在秦皇岛体育训练基地进行。
二、第二阶段比赛地点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决定名次办法
每队胜一场得3 分,平一场得1 分,负一场得0 分,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如果2 队或2 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据下列条件排列名次:
一、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四、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五、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六、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黄牌数量少者,名次列前;
七、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红牌数量少者,名次列前;
八、如仍相等,抽签决定名次。
第四章规则与规定
第十二条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三条比赛场地
一、比赛须在经中国足协检查批准的天然或人工草皮场地上进行。
二、比赛场地的长度应在100-110 米之间,宽度应在64-75 米之间。
三、所有场地设施及器材配备应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
四、赛区组委会应保证比赛场地在比赛开始前10 天达到使用状态,由于比赛场地不能达到使用状态而导致比赛无法进行的,由赛区组委会承担全部责任。
五、如因天气或其它原因,有运动队对比赛场地是否适合进行比赛提出异议,应
由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决定。如认定场地适合进行比赛,运动队必须按照此认定
执行;如认定场地不适合进行比赛,赛区组委会必须提供备用场地,否则赛区组委会
将承担全部责任。
六、赛区组委会须安排参赛队在赛前到比赛场地进行不少于60 分钟的适应性训
练。由于天气原因不能进行有球训练,由赛区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比赛监督同意后通
报各队统一执行。
七、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满足参赛队到比赛场地进行赛前适应性训练,应由赛
区组委会提出建议,经比赛监督同意并报大区组委会批准后,由赛区组委会为参赛队
提供备用场地进行训练。
第十四条比赛用球
一、比赛使用5 号球。
二、所有比赛必须使用中国足协指定的比赛用球。
第十五条比赛时间
一、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各级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全场比赛为90 分钟,上、下半时各45 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 分钟。第十六条开
球时间
一、赛区组委会应依据竞赛日程编排、拟定比赛开球时间,报中国足协批准后执行。
二、赛区组委会必要时可以根据竞赛组织工作的需要,修改比赛开球时间。
三、所有比赛必须在规定的开球时间开始,中国足协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比赛运动员
一、在各阶段比赛中,运动队须在赛前联席会6 小时前,向比赛监督提交赛区报到名单;名单中所有队员必须在报名的40 人大名单中,由比赛监督审核并确认参赛资格。
二、每场比赛开始前60 分钟,各队必须向裁判员提交上场队员名单、不多于11 名的替补队员名单和不多于7 名的球队官员名单,只有在此名单内的人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坐。
三、每场比赛允许替换3 名队员,队员一经替出不得复入。未填报的替补队员不得上场比赛。
四、在所有比赛中,当一方的场上运动员少于7 人时,比赛将根据《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被终止。如出现此种情况,赛区组委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比赛服装
一、各参赛队须准备至少2 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25 厘米,胸前小号码高10 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10 厘米。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有清晰、明显的区别。
二、比赛服号码必须为1-40 号,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凡不符合
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