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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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文 件80号文

建 设 部 文 件80号文

建设部文件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驻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方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工作服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尖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剧院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

工程竣工后的服务承诺为了确保业主对交验后的工程能正常使用,能够及时处理和应付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运行安全和事故,我方愿意郑重承诺后期服务计划。

1、质保期服务承诺1.1竣工验收后服务承诺竣工验收后,向业主提供所有材料的合格证、进场材料检测、复试报告等材料,并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以尽快适应环境和熟悉配套设备、管路、管线的走向情况,掌握和提高处理故障的能力。

1.2试运行期间服务承诺试运行期间,技术人员将留驻现场一个月,对试运行进行保驾护航,以协助甲方工作人员共同保证试运行顺利进行,并处理故障和突发事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使性能更完善,更合理,留驻技术员将对业主的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使其对专业范围内的设备工作原理、系统运行原理,维护保养,排除故障等情况熟练掌握。

1.3季节性回访承诺工程竣工后,将对暖通空调系统工程实施二个冬夏季节保修,重要时刻提供保障服务。

同时在保修服务期内,对季节性设备开机前对系统和设备进行开机前的检查。

1.4抢修承诺保质期内,对承担安装的物项保修。

在业主提出要求的2小时内查看现场,在4小时以内抢修人员进入岗位。

保修期内,不属于施工质量的设计整改和不属于原承包内容的整改,我公司都愿意积极服务。

1.5工程移交服务工程完工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各种施工资料,为今后的维护工作创造条件。

工程移交运行后,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回访,了解工程运行后的各方面情况,征求用户意见,检查现场留守人员工作,对运行中的隐患及时排除,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6用户服务机构设置①我单位实行项目经理部终身负责制,对工程竣工后的售后服务承担义务。

公司售后服务中心对项目经理部的售后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提供专业维修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售后服务由分管质量的总工全面负责。

②项目经理部负责竣工工程向业主的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包括设备及建、构筑物的维护及使用的注意事项;负责接收业主的反馈信息;负责现场调查,查明问题的性质,产生的原因和责任;负责与业主协商制定维修方案,确定维修范围、工期、标准等。

消防工程质保期是多少年?

消防工程质保期是多少年?

消防⼯程质保期是多少年?根据《房屋建筑⼯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七条在正常使⽤下,房屋建筑⼯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消防安装⼯程属于四电⽓系统、给排⽔管道、设备安装⼯程,保修期为⼆年。

消防⼯程质保期,就是消防⼯程质量保障的时间,安装⼯程为1年,建筑物,⼟建⼯程为1年,屋⾯防⽔⼯程为3年,电器管线,为6个⽉,供暖,供冷系统为2年,⼯程完⼯后,应当由单位向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合格达标以后,才可以使⽤。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经济》和建筑安装条例及有关规定安装⼯程保修期为1年建筑⼯程保修期: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程为 1 年,其屋⾯防⽔⼯程为 3 年;建筑物的电⽓管线,上下⽔管线安装⼯程为 6 个⽉;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程保修期限由甲⼄双⽅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保修期从业主投⼊使⽤⽇期开始计算保修期。

⼆、国务院的《建筑⼯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正常使⽤条件下,建设⼯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2年。

国家规定是2年,但有签时1年。

三、根建筑⼯程消防验收程序1、建筑⼯程竣⼯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程竣⼯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使⽤。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

建设单位介绍⼯程概况和⾃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程设计情况,施⼯单位介绍⼯程施⼯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1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
1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12.《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1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整改函、告知函、通知函(附表一)

整改函、告知函、通知函(附表一)

关于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通知函201X第XXX号有限公司:项目室出现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详细情况如下:。

为了防止业主损失进一步扩大,请贵司收到此函起24小时内制定维修整改方案并回复我公司,并立即组织人员配合维修。

如逾期不解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我方将自行高价外请维修单位,所花费用将从贵司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再另行商议。

同时我方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并不排除贵方的维修责任,后续保修责任不予转移。

我司对此事维修要求如下:1、;2、;3、。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80号),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特发此函。

联系人:电话: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〇年月日关于施工单位质保金扣除的告知函201X第XXX号有限公司:· 项目室出现等问题需要进行维修,详细情况如下:。

我公司已于年月日向贵公司致函201 第号,要求贵公司尽快履行维修责任,但贵公司未按照函件要求履行保修责任,经我司认定如下:1、贵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维修,未履行相应的维保责任;2、经我司客户服务技术小组多次现场勘察鉴定,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一切损失;3、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规定,我方自行按市场价外请维修单位,所花费用¥(含违约金)将于3日内从贵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4、以后所有同类问题由贵司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贵司应保证对所出现的同类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持续整改,保修责任不予转移;5、;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80号),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完整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说明

(完整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说明

大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评析周宸立**壹、前言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中,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作了三方面的制度规定:一、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详参该法第53条);二、竣工验收制度(第61条);三、质量保修制度(第62、75条,详参以下贰之四、五)。

而大陆建设部近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下简称本法),正是前述质量保修制度下的一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本法共计22条,自2000年6月23日起施行,其宗旨乃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兹将其主要内容及其它相关规定(如《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简析如下,俾利了解其法规体系性之梗概:贰、本法解析一、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法(第2条).惟应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尚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之规定.(第16条)至于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则应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由上可知,本法之适用对象,有别于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之适用对象。

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乃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可知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仅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范围小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之适用对象;后者之适用对象,除房屋建筑外,尚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此外,建设工程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惟因其标的仅限于建设工程,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要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须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有别于一般之承揽合同。

房屋保修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房屋保修办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 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建筑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质量维修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 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期多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期多久?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期多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扯皮。

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二、工程合同必须要质保金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有哪些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有哪些

弱电⼯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有哪些⼯程的种类有很多种,⽐如建筑⼯程、⽔利⼯程、轨道⼯程,⽽这些⼯程的的修建合格标准也是不⼀样的,很多⼯程还有⼀定的保修范围,弱电⼯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弱电⼯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4款,电⽓质保期为2年。

弱电⼯程属于电⽓范畴,故质保期为2年;如果施⼯承包合同另有约定,那质保期应按合同约定执⾏。

⼆、电⽓维护:(⼀)电压电流与频率主要分析参数:电压和电流的有效值、频率应⽤:通过对电压电流波形分析,可以判断是否存在谐波;通过对电压电流的有效值的测试,可以初步判定是否存在电压偏差或者电流不平衡情况。

谐波主要分析参数:总谐波畸变率,谐波次数,谐波产⽣原因谐波产⽣源:(a)电⼦开关型:主要为各种交直流换流装置(整流器,逆变器)(b)电弧型:各种炼钢电弧炉的点燃和剧变变动形成的⾼度⾮线性使电流不规则的波动。

(⼆)功率与电度主要分析参数:有功功率、⽆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素、电度电压骤升骤降与瞬变主要分析参数:电压骤升、电压骤降、瞬变折叠三相不平衡主要分析参数:电压和电流的三相不平衡、三相不平衡相位⾓三相不平衡产⽣原因:三相负荷不对称、单相⼤容量负荷、在系统中容量与电⽓位置分布不合理三相不平衡的危害:导致继电保护误动作,电机附加振动⼒矩与发热建筑⼯程质量建筑⼯程质量是指建筑⼯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件和合同中,对⼯程的安全、适⽤、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由上述定义可知建筑⼯程质量等同于⼯程项⽬质量。

性质:⼯程项⽬质量具有单件性、建成的⼀次性和寿命长期性。

对于你提出的“弱电⼯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有哪些”问题,店铺⼩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弱电⼯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包括电⽓维修,很多⼯程在修建⼯程的过程中偷⼯减料那么出来的效果肯定是很不理想的,有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律师。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部令(2002年3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实施)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的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的使用安全的行为。

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部令,2000年6月30日颁布并实施)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部令,2004年3月7日颁布,2007年10月30日修改)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文件,2003年6月26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八、《住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65号,2007年12月4日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九、《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2285号”2007年9月10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公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房屋保修期内开发商注销

房屋保修期内开发商注销

房屋保修期内开发商注销,业主该找谁保修?其购买的商品住宅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去找开发商维修时才发现开发商已经注销,因此不知道该找谁承担保修责任。

对于这类问题,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无法解决,因为开发商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已经消灭,业主此时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但是从物业管理法律的特殊性来分析,笔者认为还是有救济途径的。

一在为业主介绍法律救济途径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简述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即何谓企业“注销”、撤销、吊销、歇业?因为这几个概念使不少业主容易混淆,从而影响他们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在此稍加厘清。

何谓企业“注销”?即指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终止营业的企业,核准其注销申请,终止其法人资格的登记行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是:其法人资格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时消灭。

何谓企业“撤销”?即企业被撤销。

是指企业被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开办单位决定撤销,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情形。

何谓企业“吊销”?即企业被吊销,全称应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

该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可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何谓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营业的情形。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弱电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弱电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根据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4款,电气质保期为2年。

弱电工程属于电气范畴,故质保期为2年;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另有约定,那质保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弱电工程是电力工程的一个分类,弱电可以向人们提供照明用电和空调用电,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弱电工程作为一类工程项目存在质量保证问题,在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质量检修,施工队应该向业主提供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弱电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一、弱电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根据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4款,电气质保期为2年。

弱电工程属于电气范畴,故质保期为2年;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另有约定,那质保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弱电工程的建设问题弱电系统的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长且过程复杂,在国内隶属于建设、公安、邮电、广电、消防、电业等行业管理范畴。

弱电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不统一,在弱电系统建设中许多环节过程存在弊病,资质管理与市场准入方面也不尽如人意,不合格集成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充斥市场,与弱电工程相关问题较多。

1、行业特点问题弱电系统的子系统多,技术涉及自控、通信、计算机、电子、传感器、机械等领域,现有的理论体系,有些焦点问题还未形成定论,值得借鉴推广的工程建设经验寥寥无几;弱电设计在实际工程中很容易受其它专业、单位人员的制约,往往在工程后期设计才能全面展开,造成设计时间紧张,来不及深思熟虑;工程实施中招投标行为不规范,系统产品随意变更,造成许多设计工作的浪费;施工图与装修严重脱节,用户要求的不恰当、不明确,使设计人员做了很多的无用功;用户功能随时变更,更给设计带来很多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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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
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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