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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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及相关规定解读

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及相关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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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解读 (一)、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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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解读
(二)、关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2011年)
1、飘窗 2、花池、结构板、空调板 3、地下室 4、日照 5、办公建筑的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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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解读
(三)、《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3年) 1、目的: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珠海城市魅力,塑 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 2、主要内容: 三线管理(城市天际线、山脊线、海岸线)、建筑布局、城 市艺术空间、建筑风貌、城市道路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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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程序
(四)、核发《许可证》的程序 3、报审施工图,核发《许可证》
要求:与原批复方案基本一致,与电子报批文件一致。 4、批后公告: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珠海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5日内应当进行批后公告。 公告内容:《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 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示意图和其他 主要图纸。 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公告方式: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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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管理(城市天际线、山脊线、海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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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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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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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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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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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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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风貌 第十五条:为了避免遮山挡海,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
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建筑高度超过 50米的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得超过4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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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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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珠海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修订)》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规划(分)局、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行为,现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因城乡规划调整、建设单位名称调整等原因确需对证件和附图进行修正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一)因国家、市政府有关政策变化或者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如继续实施已经生效的规划许可将影响公共利益的。

(二)因建设单位名称或者项目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证件中的单位名称或者项目名称进行变更的。

(三)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重大争议和纠纷,经协商一致后变更方案,并且满足规划要求的。

(四)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文件,属于方案设计、文字表述、数值标注中的遗漏或笔误需要进行变更的。

(五)其他需要对证件和附图进行变更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满足相应要求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一)规划证后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保留或者局部整改后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应先行履行完毕违法建设处罚程序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二)许可变更涉及房屋销售合同当事人权益变化的,应取得房屋销售当事人的书面认可证明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三)根据文物、人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要求需要进行变更且满足规划要求的,应先行取得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制定工程变更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成本,以及维护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工程变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所有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必要性原则:变更应当基于实际需要,避免不必要的改动。

3. 经济性原则:变更应考虑成本效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 安全性原则:变更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后续使用。

二、变更的分类和程序工程变更按照性质和影响可以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小型变更。

每种变更都有相应的审批程序和责任人。

重大变更重大变更指对工程规模、标准、投资和工期有显著影响的变更。

这类变更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提出变更申请:由发现变更需求的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预估影响等。

2. 初步评审:项目管理团队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评审,评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3. 专家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估。

4. 审批决策:根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由项目决策层进行审批。

5. 实施变更:获得批准后,制定详细的变更实施方案,并进行实施。

6. 监督和验收: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完成后进行验收。

一般变更一般变更指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功能和投资预算的变更。

这类变更的程序相对简化:1. 提出变更申请:同重大变更。

2. 评审与决策:项目管理团队直接进行评审并作出决策。

3. 实施与验收:同重大变更。

小型变更小型变更指仅涉及局部细节调整,不影响整体工程的变更。

这类变更通常由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直接处理:1. 确认变更需求: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2. 快速决策: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决策。

3. 立即实施:一旦决策,立即进行调整和施工。

三、责任与权限工程变更涉及到多方的责任和权限。

建设方负责最终的决策和监督,设计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变更方案,施工方负责实施变更并保证质量。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审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尚未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和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适用本规定。

二、变更内容和程序(一)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变更1.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变更“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因区(市)政府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调整、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变更的,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2.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公示后进行变更。

3.选址意见书变更选址意见书变更内容涉及发改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发改部门同意变更意见,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公示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公示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公示办法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办法(一)变更条件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其变更的内容也必须符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土地主要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退让道路红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的设置、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

已建成项目(建筑)不予直接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变更,其变更内容与批准方案不一致的,应从方案变更开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受理许可内容变更:1.建设单位名称变更;2.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但不变更施工图,经核查属笔误或计算错误的,且符合规划要求;3. 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建设,但不影响城市规划或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在建设单位接受行政处罚后的变更;4.文字表述中个别错字或笔误。

5. 工业项目、公用设施项目(划拨用地)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平面尺寸、局部建筑层数、局部外立面、增加门卫配电等附属设施等的变更。

6. 房地产项目中不增加小区住宅套数的户型变更、建筑内部分隔变更,因非主观因素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建筑层数、局部外立面变更、为本小区配建的配电房等市政配套设施变更、门卫等的变更。

(二)变更程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变更,按照新的报建项目审批程序进行。

属于经营性项目且涉及增(扩)建或改建,必须与相关部门会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和实施。

(三)处于验收阶段申请变更的项目1. 对于不可更正的违法建设(如突破容积率,建筑最小间距不满足,建筑超出用地红线等),责令整改并处罚。

2. 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非工业项目应先接受行政处罚,若不影响城市规划或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可按程序申请变更。

审批科室对变更内容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变更手续,如公示期间反响强烈,则按原许可内容进行整改;工业项目若不影响城市规划或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可按程序申请变更。

苏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

苏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

苏州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变更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城市规划管理若干事项变更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变更事项(一)建设单位名称(二)建设项目名称(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文件(九)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二、变更条件所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依法作出的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及决定,不得随意变更。

部分确有必要实施变更的,必须在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建设单位名称的变更,属于单位转制或被兼并、收购、破产拍卖等情况,并经有权批准部门同意或法院裁定。

(二)建设项目名称的变更,一般不改变建设单位名称和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变更,必须在下列范围之内:1.建设主体、投资方式、经营管理、相关政策等发生变化;2.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不符合建设项目要求;3.用地与其他建设项目产生矛盾;4.相关规划调整;5.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必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2.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3.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建设单位原有合法利益。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除拆迁红线变更外,随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设计条件变更;2.批准的规划方案受地质条件限制,或影响地下管线、受高压线影响等无法实施,或根据文物、消防、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变更的;3.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重大争议和纠纷,经协商后变更方案且满足规划要求;4.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特别是容积率等重要技术指标均不变的前提下,经公示或听证后方可变更。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内容变更实施机关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类型□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设定依据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1/ 5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流程

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流程

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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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及公示办法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及公示办法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及公示办法一、背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及公示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变更程序并加强公示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公众参与。

二、变更程序1. 申请变更:建设单位需要对已获得规划许可的项目进行变更时,应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原因和变更内容的详细说明。

2. 技术评审: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技术评审,包括对变更合规性、安全性和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

3. 相关部门审批:根据技术评审结果,主管部门将变更申请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确保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4. 公示公告: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变更,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变更影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5. 许可证办理: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三、公示要求1. 公示方式:公示公告应通过建设单位官方网站、报纸、通知栏等方式进行,并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变更项目和提交意见。

3. 反馈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对建设项目规划变更的意见,主管部门应认真收集并及时回复。

四、处罚措施1. 违反公示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建设单位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责令停工等。

2. 未经变更许可的施工:未经变更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主管部门将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2. 如遇特殊情况,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及公示办法》的内容,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实施。

Note: The provided content is an example and should be reviewed and approved by legal experts before official use.。

办理建设用规划许可证[修改版]

办理建设用规划许可证[修改版]

第一篇:办理建设用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布人:发布时间:2009-7-14 [关闭窗口]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办理“一书两证”规划行政许可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局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筑工程“一书两证”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过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供以下资料: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2、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2套(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或标准现状地形图2份(1/500或1/1000,经测管办验审合格);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六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1、依建设单位申请,正式受理;2、派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3、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建筑规划管理处签字,局领导签批。

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需提供);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2套(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或标准现状地形图2份(1/500或1/1000,经测管办验审合格)5、项目批准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1、依建设单位申请,正式受理;2、派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3、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建筑规划管理处签字,局领导签批。

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法律要求在建筑工程中,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行为。

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中可能会出现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然而,设计变更需要符合一系列法律要求,以确保改动后的设计方案仍能够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一、建筑法律基础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法律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对设计变更也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变更需要符合以下原则:1. 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2. 变更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3. 变更要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4. 变更要符合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经批准的文件。

根据这些基本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需要依法进行,并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

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设计变更需要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具体的程序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 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单位或委托的设计机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文件。

2. 变更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原始设计方案和变更方案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变更对安全性能和工程质量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 变更批准:经过审查和评估后,有关部门会对变更申请进行批准或驳回。

如审批通过,需按照批准文件执行变更。

4. 相关手续:批准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变更设计合同、变更施工许可证等。

通过以上的审批程序,可以保证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设计变更风险与责任设计变更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项目能够及时适应实际情况,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未经审批或滥用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法律纠纷等问题。

因此,项目各方在进行设计变更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需明确设计变更的授权范围,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设计变更,并保证变更的合法性。

规划变更申请书

规划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23年11月15日尊敬的XX市城乡规划局:我单位因项目实际开发需求,特向贵局申请对XX项目(项目名称:XX花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如下变更:一、变更事项:1. 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原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现申请变更为商业用地。

2. 容积率调整:原规划容积率3.0,现申请调整为4.5。

3. 建筑面积调整:原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0000平方米,现申请调整为150000平方米。

二、变更原因:1. 原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但考虑到周边商业配套设施不足,为满足周边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申请将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

2. 调整容积率至4.5,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3. 增加建筑面积至150000平方米,旨在满足商业项目的开发需求,为周边居民提供更加丰富的生活服务。

三、变更后的规划方案:1. 建设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项目将包含购物中心、餐饮、娱乐、休闲等商业设施。

2. 容积率调整为4.5,以满足商业项目的开发需求。

3. 总建筑面积增至150000平方米,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四、相关证明材料:1.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 项目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3. 项目周边环境分析报告。

4. 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5.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 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7.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五、承诺:1. 我单位承诺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严格按照变更后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

2. 我单位承诺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确保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3. 我单位承诺积极配合贵局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敬请贵局予以审批,并给予支持。

此致敬礼!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2023年11月15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行为,依据《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尚未取得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综合验收合格证的房建类除市政场站、管线工程和交通线性工程外的各类建设项目,申请对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遵循相关编制标准,落实相关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决定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般不得调整、变更;确有调整变更需要的,调整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与限制类事项。

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事项不予调整、变更;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事项,规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列入负面清单,原则上无需申请调整或变更,但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调整已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

调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应重新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调整内容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与外部间距、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或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不涉及禁止类和限制类事项的,可无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变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变更。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怎么进行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怎么进行

变更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怎么进⾏我们都知道,如果我们有些证需要变更,是需要到指定的场所去更改的。

有朋友就问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可以更变吗?是要到哪⾥变更,需要怎么做?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变更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怎么进⾏。

⼀、建设⽤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要求为切实加强建设⽤地管理,根据相城区国⼟资源局变更⼟地使⽤权证需⾸先变更建设⽤地规划许可证的前置要求,变更建设⽤地规划许可证事项⽇渐增多。

经规划分局研究,决定从6⽉1⽇起对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事项规定如下:当事⼈申请变更建设⽤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1.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原件2.发改局项⽬批准变更⽂件(事业单位则为上级主管部门批件)3.⼯商营业执照变更⽂件(事业单位则为组织机构主管部门批件)4.⼯商营业执照新、旧复印件各⼀份(事业单位则为事业法⼈执照新旧复印件各⼀份)5.当事⼈申请⼆、建设单位在完成⼯程项⽬后需申请规划验收,因⽽规划验收及其⾏政处罚也是建设单位反映的热点问题。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现进⼀步明确如下:在符合技术规定或专业部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核实建设⼯程是否符合建设⼯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具体内容为:1.建筑位置。

包括⽤地范围、建(构)筑物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退线距离、出⼊⼝设置、配套设施等总平⾯布置。

2.建筑⾼度,包括总⾼、檐⾼、层⾼、车库(含地下及半地下车库)⾼度、阁楼⾼度、架空层⾼度、建筑室内外地坪⾼度、层数等。

3.建筑平⾯,包括标准层平⾯、车库层、架空层、地下(半地下)室及屋项平⾯等。

4.建筑平⾯,包括建筑外⽴⾯形式、⾊彩、材质等。

5.建筑使⽤性质。

6.建筑⾯积,包括总建筑⾯积及计容积率建筑⾯积。

7.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上特别注明的其它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和限制的其它内容。

建筑间距、建筑⾼度在满⾜⽇照间距、容积率、消防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定范围的施⼯误差,对⾼层建筑必要时应做⽇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办事指南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二、申请前提(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已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四)已完成施工图设计。

三、申办对象法人及其组织。

四、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1、复印件用A4纸复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申办材料中要求的所有电子文件须存储在同一张电子光盘中。

照片应使用JPG格式,其他设计图纸应使用CAD格式,文字说明应使用DOC格式。

电子文件的文件名应使用中文名称。

(二)申请材料目录(三)申请材料注意事项1、仅变更用地单位的,仅需提交上述第1、3、4、6、8、9、10项。

五、审查内容(一)复核申请对象的送审资料是否完备、准确。

(二)核对申报材料中的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等是否一致。

(三)、查核项目用地现状照片、视频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了解项目现场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了解项目现场是否存在应拆未拆建筑;了解项目用地内部及周边的现状和近期建设情况,尤其是与水库、河流、高压走廊、铁路、轨道交通、加油加气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站、危险品项目等公建和市政设施用地是否留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四)核对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是否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并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基本一致。

(五)核对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置配套费和房地产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六)核对本期报建建筑物总平面定位蓝图中,建筑物的定位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基本一致。

六、审批流程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12号)的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主体、性质、区位、规模等因素,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具体分为一类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二类项目由中心镇政府审批(不属于中心镇的镇二类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建设规划许可证法律规定(3篇)

建设规划许可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城市有序、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详细解读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提供参考。

二、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建设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允许建设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法律凭证。

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项目合法建设、使用的必要条件。

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根本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综合性法律,其中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1.申请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3)建设项目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4)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2.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证明文件;(2)建设项目规划图纸及说明书;(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6)其他相关材料。

3.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5)对批准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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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变更要求
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件依法核发后,不得擅自变更。

因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依法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许可变更。

(一)已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文书的;
(二)规划许可已经失效,且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三)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
(四)变更会影响公共利益的;
(五)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
(七)其他不予变更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一)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项目名称依法进行变更的;
(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变化产生的修改;
(四)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受地质条件限制,影响地下管线等无法实施,或根据文物、消防、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修改的;
(五)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对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后,进行修改的;
(六)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同意修改的;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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