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看谁能启动行政行为。
如果是依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就可以直接启动,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启动。
谁可以启动,就直接决定了这个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自己启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
所以,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分类,目的主要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什么。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区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违反了法律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违法。
对于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判空间,违反了这个裁判空间的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不合理、不适当。
超出这个裁判空间以外,才构成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者进行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并以具体方式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结论,有明确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
基于以上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个体或法律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作出具体的决定或审查。
2. 具体规范性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明确规定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对象进行规范,表达出行政机关的意志。
这些决定可以是授权、批准、许可、认可、奖励、处罚等,具体适用于行政机关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关系。
3. 明确生效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生效条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通常会规定生效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会具有实施效力。
例如,某项审批决定需要通过审查、公示等环节方可生效。
4. 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听证、公示、报备、征求意见等程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与此同时,特定对象在接受具体行政行为时,也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明确的行为方式,承载着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规范和管理责任,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交互作用的重要环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 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 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 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 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 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 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 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 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
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
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1)
的)。 负有负担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未履行负担(符
合 比例原则)。 违反目的或者任务使用给付。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事实事后发生变更,
致
因公共利益(前列后两项)而废止,需适用信 赖保护原则,对相对人尽补偿义务,如未尽补 偿义务,则该废止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通知和无“重大且明显 违法”的情形。 通知后的生效基于“合法性推定”,法律效力 处于“撤销保留”之下。如在法定期限之内未 受撤销,发生存续力。
(二)通知的方式和阶段:告知和受领。 1、直接通知:口头或手势。 2、书面通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自告知时生效,对相对人 自受领时生效。
五、执行力 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法 律效力。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分 所课以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以行政决 定为根据,对相对人作强制执行。此系国家的 自力救济特权,但以法律有规定为限。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
一、撤销和废止的概念区别 (一)两者的共同上位概念是:废除 (二)两者的区别:1、撤销针对违法行政行 为,废止通常针对合法行为;2、撤销的目的 是纠正违法,废止的目的是使行政行为适应新 的情况;3、撤销的法律后果通常是自始失效, 而废止通常是向后失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针对原本合法的 行政行为,作出消除其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因废止系“事后违 法”,在对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中,信赖保护 原则的地位重要。一般情况下,废止应废止权的一般要件(五种)
对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机关,以及因行政的作 成而权限遭受侵害的其他机关不受构成要件效 力的限制。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
Wealth does not have roots, but we get it from diligen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导读: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
一、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二、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
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
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
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三、执行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
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二、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
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
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1. 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具有个别适用性、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决定或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权力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系统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相关法条。
2.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别权益、义务等所作出的决定或者处理”。
这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个案而做出的决定或处理,它们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3.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权利。
例如,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个人申请驾驶证等都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条件,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例如,交通违章罚款、环境污染罚款等都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3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
例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裁决就属于行政裁决范畴。
行政裁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效力。
3.4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在公共事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荣誉、奖金等激励措施。
例如,科技创新奖励、文化艺术成就奖励等都属于行政奖励范畴。
行政奖励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4.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个法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列举了其中一些重要的法条: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第四十三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救济;•第四十四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
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一)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五个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这五个情形是: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涉及诸多事实,其中有主要的事实,也有次要的事实。
主要事实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能够充分证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比如说,某公民甲违反交通规则撞伤人,地点、行人、车辆牌号和被撞伤的事实等是主要事实,至于车的颜色型号等等,就不是基本事实。
主要事实不清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据以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据的数量没有达到充分的要求,即证据只能证明一部分案件事实,而不能证明全部。
二是,证据的质量值得怀疑,无法排除其虚假性。
也就是说,证据不足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把握。
第二,适用依据错误。
适用依据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错误。
适用依据错误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没有遵守上述程序,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
关于法定程序的确定根据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有不同的认识,从实践中看,我们倾向于包括规范性文件。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十章 具体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
• 1、明显轻微的违法
• 判断标准是: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违
法;未损害相对人实体权益;同一行为 的反复。 • 在我国目前一般认为以下属明显轻微违 法:告知错误、行为应补充而未补充、 行政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为、行为未说明 理由等。
• 分析: • 1、本案涉及的理论问题主要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根据确定力原理,行政
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要改变其作出的行 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会造成监用职权。 • 2、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通常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求:第一, 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发 生了导致原行为必须改变的新的法律事实。第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程序必须合法。即改变原行为的机关必须是法律上规定的有权机关,且要 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改变。这是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限制条件,不符合 第一个条件的改变,应认定为滥用职权,法院应确认此种改变无效。不符 合第二个条件的改变,则应认定为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亦应将其撤 销或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因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对改变理由 进行审查。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为行为实质上意味着作出新的具体行政 行为。根据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同 样必须依法,即改变的理由必须合法。因此,人民法院审查此类案中的具 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际上就是审查行政机关改变的理由是否合法。另 外,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比原行为更合理也是行政机关作出改变决 定应考虑的一个重素。这也是人民法院判断行政机关是正确行使职权,还 是滥用职权所应审理的一个问题,基于上述理由,审理因改变具体行政行 为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对改变的理由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 关改变的理由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那么就应撤销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及依此作出的其它行政行为。 • 4、本案某乡民政府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因梁某的邻居有意见,便随 意以“不符合规划”为理由,注销梁某的建房许可证,改变原已给梁某建 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理由不合法,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原理相 违背,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这种改变应认为是无效的。而被告进而 在此基础上对原告作出了拆除地梁的处罚,这更是违法的滥用职权,故应 予以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那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行政行为的分类是什么呢?行政行为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
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一、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有的行政复议是必须进行行政复议后才能向法院起诉,有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结的,选择行政复议,就产生终结行政救济途径的效果。
具体有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一、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二、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三、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热门城市:珠海律师云南律师武威律师资阳律师焦作律师商洛律师武汉律师淄博律师张掖律师安顺律师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国家国法,这个法就是法律。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法是立国之本。
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没有法律必然会天下大乱。
如果每个人的行为都不受任何约束,那整个社会就没有秩序,那就很难保证我们的正常的生活。
所以,法律很重要。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那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答。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一、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二、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
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
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
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三、执行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对具体⾏政⾏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我国⾏政诉讼法就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定过于简单,被告除了应该对具体⾏政⾏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承担其他⼀些事项的举证责任。
那么,⾏政诉讼被告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被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四个⽅⾯。
下⾯找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对具体⾏政⾏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解释》规定:“在⾏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政⾏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10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政⾏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政⾏为没有证据、依据。
”⾏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政⾏为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以证据证明具体⾏政⾏为认定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相对⼈作出具体⾏政⾏为。
当⾏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被诉诸法院时,被告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的合法性。
第⼆,在⾏政法律关系中,⾏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其实施⾏为时⼀般⽆须征得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同意,具有主动执法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在⾏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政机关应当负有举证的义务,这样才能体现双⽅当事⼈平等的法律地位。
⼆、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与《解释》规定原告应当对其符合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期限的除外。
”根据这些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法证明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原告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需由原告进⼀步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
例如,某⾏政机关于3⽉1⽇作出⼀个处罚决定,某公民于7⽉1⽇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可适用的依据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可适用的依据有哪些?《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注》、《行政处罚渤》等法所确立的行政审判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制度所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注:《行政处罚法》。
热门城市:毕节律师涉县律师和平区律师阜平县律师鸡泽县律师于洪区律师安次区律师广平县律师康平县律师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需要有可适用的依据,行政机关是无权做出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
但大家对▲具体行政行为可适用的依据还不是很清楚。
小编整理出以下这篇文章为您从三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可适用依据进行解读。
▲一、具体行政行为可适用依据之缘由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注:《行政处罚法》第3条使用这一术语)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渊源上的根据,是与其事实根据相对称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体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行政主体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依据,也包括不具有立法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杈和法律所作的其它规范文件依据.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确定为法定依据更为妥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依据?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不利行政行为时需要法定依据、而作受益行政行为时不需要法定依据。
但笔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定依据。
这是因为:1、对相对人作不利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行为,这一点已经为我《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注》、《行政处罚渤》等法所确立的行政审判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制度所确认.并为社会各界渐次接受;2、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受益行政行为也必须有法定依据.理由是:(1)既然是依法行政.不管是什么行为.都得有法定依据;(2)受益行政行为具有相对性,一个行政行为在此时此地是受益行为到彼时彼地则完全可能是不利行政行为: 对甲是受益行为,.对乙则完全可能是不利行政行为:对个人是受益行政行为.对国家则完全可能是不利行政行为,受害的一方有资格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二、具体行政行为可适用依据之确定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依据种类没有明确规定训笔者认为把具有行政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科学的果第:,以《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作为确定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据的标准是不科学的从性质上看,《行政诉讼法》是诉讼程法其法律规范是审判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是行敢复议程序法,其法律规范是行政复议活动的依据述两法均不具有行政行为法的性质从效力上看,《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其效力只及于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诉讼活动;《行政复议法》是调整行政复议关系的,其效力只及于行政复议关系和行政复议活动,从范围上看,不将规章、行政解释、规定、国际条约、公约等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中来既不合时宜,又不符合宪法、组织法、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
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行政合同 行政复议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 标和任务,依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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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程序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 定程序。即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 则,如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原则,又要符 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 等。 5.行为形式合法。行政行为应当以合法的形式表 示自己的存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要式行为。 此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合 法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具体行政行为 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受领之时或所附条件成 就之时。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 1.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指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 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 销的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 之失去法律效力。 3.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具体行政行为 被撤销后,通常使该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 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 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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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行政物质 帮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 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包括供给 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哪些效力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有效要件、生效时间、效力等的介绍,相信阅读完后,您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感谢您的阅读
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没有滥用职权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法)是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的三个环节。
生效时间
依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在以下几个时间点生效:
1.送达之日起;
2.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3.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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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篇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
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
二、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与行政征收是存在差别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三、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
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
裁决的行为。
(一)行政裁决的具体情形
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
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森林法》第十七条、《草原法》第十六条有类似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3.国有资产产权争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第三十条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
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4.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5.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
《专利法》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
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来源:考试大-司法考试
(二)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救济
1.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
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第3项规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
2.诉讼
1987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复》。
该批复中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类案件虽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其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
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
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1991年7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犯向法院起诉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结论:
(1)对行政裁决一般不可申请复议,但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除外;
(2)对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3)义务人不履行行政裁决确定的义务,通过强制执行解决问题。
六、行政处罚(把握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七、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
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
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八、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种类
1.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来源:考试大-司法考试
2.附义务许可
附义务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的同时,也承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比如商标许可、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
3.附期限许可
附期限许可,是指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逾期失效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设定与具体规定
1.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2.不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3.可以设定许可的文件
4.区分中央设定的许可与地方设定的许可
5.可以具体规定许可的文件
6.停止实施许可
九、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